1991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发展多种经济成分
——五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苏文
关于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并对它们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在总体格局上认定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是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10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设想,社会主义制度首先在生产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经过无产阶级革命而建立起来,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但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却是社会主义制度首先在生产比较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那末,应当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呢?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经过不断探索,终于认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和适当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唯一正确的所有制结构。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发展。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2卷678页)“在现阶段上,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的。”(同上,第3卷第1058页)建国以后,既没收官僚资本成为国有经济,又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把非公有制经济改造为公有制经济,也采取包括赎买在内的多种形式,区别对待。只是后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这个方针没能坚持,所有制结构越来越单一化,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改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与此同时,我们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资金、技术,甚至欢迎外国企业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17页)后来,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
经过长期的探索,终于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坚持这个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绝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种所有制结构,在实践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适合我国当前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的。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是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联系的公有制形式,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在所有制结构中居主导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大比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且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柱、资金积累的主要源泉、技术进步的主要阵地和宏观调节的主要依托。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主要是在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又涌现了一批乡镇企业。在这种公有制形式中,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为集体所有,内部不存在私人占有和剥削关系。它们中的多数,目前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生产和经营规模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个体经济是指个人或家庭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以及特殊地区的少数农业个体户,它以手工劳动为主,社会化程度有限。它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依附于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
私营经济是指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私有制经济。在现阶段,这种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较少的份额,处于从属地位。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是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中先后建立起来的,都含有资本主义因素,但在技术上和经营管理上比较先进,对发展生产和进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种所有制结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既有协作,也有竞争和矛盾,应当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长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整个国民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
公有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其主体地位绝不能动摇
我们之所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这一客观规律所决定的。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加剧了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客观上要求全社会有统一的经济运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社会的生产和经营,这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与此同时,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程度日益加深,导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也日益尖锐,唯一的出路是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的私有制。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经济特征,具有私有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3页)
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能够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保证生产、流通、分配置于社会的自觉调节和控制下,实现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合理发展。
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才能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剥削,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并通过诚实劳动走向共同富裕。
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才能使劳动者从被奴役的地位得到解放,成为名副其实的生产资料的主人和国家的主人。
可见,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共产党宣言》以一句话概括了共产党人的理论:“消灭私有制”。这是共产党人肩负的历史使命。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命根子,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一旦发展壮大,迅即显示其优越性。这不仅是理论的逻辑,并且有实践的证明。具体表现在:
——公有制,使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能够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搞重点建设。我国在“一五”时期进行的156项重点工程建设,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打下了初步基础;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核弹爆炸、卫星上天,都是集中全国力量,自力更生取得的成果。不靠公有制,就不会有这些成果。
——公有制,能够有计划地安排各方面的比例关系,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争取经济增长的较高速度。从1953年至1989年,我国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9%,社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8.7%,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6.8%。不是公有制,就不可能取得这样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公有制,能够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在拥有11亿多人口的大国,很短时间内就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不仅如此,而且能够基本实现充分就业,避免贫富两极分化,使绝大多数城乡居民都感到自己的日子越过越好,对前途满怀希望。
——公有制,还保证我们在工作发生失误、导致经济失调时,能及时地调整供需关系和经济结构,尽快地恢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生机,使之重新得到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如一些企业效率不高,经济效益差,经营不够灵活等等,使其内在活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从客观上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其成长、完善和成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资本主义是用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尚且经历300多年的曲折复杂过程,何况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公有制代替剥削制度,其成长和成熟,当然更不容易。从主观上来说,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也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认识和不断深化。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显示的优越性和这种优越性的还未充分发挥,可以看出,目前国营企业存在的某些弊端,不是公有制自身的根本制度问题,而是其实现的具体形式问题,是经济体制问题,它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继续探索,求得自我完善。我们常说的“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就是这个意思。13年来,我们坚持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可以相信,通过深化改革,当前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经济体制上的种种弊端终将消除,公有制的优越性终将不断地显示出来。
应当指出的是,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是以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存在某些缺陷或弊端为理由,否定其优越性或动摇其主体地位,甚至以此为借口来鼓吹私有化,企图走资本主义的老路,这是在经济领域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焦点。我们反对搞私有化,是因为它会导致一系列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既不能顺利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又不能为广大群众创造幸福生活,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回到私有制,其后果更不堪设想:一方面,在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实行私有制,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几亿人口将重新沦为雇佣劳动者,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将不断下降,已经建立起来还很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则将瓦解,广大劳动者将由温饱回到贫困状态;另一方面,私有制将使社会生产目的变为追求剩余价值,整个经济和社会无法实现协调发展,势必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的结论是: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绝不能搞私有化。
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其他经济成分有益的补充作用
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发挥其他经济成分的有益的补充作用,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一样,都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
我国当前基本国情的一个特点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不平衡。我国已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但还存在多种复杂现象并存的状况:一部分现代化大工业同大量落后的小工业、手工业并存,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欠发达地区并存,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较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的状况并存。生产力的这一现实状况,决定了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
我们党向来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客观存在、适当发展和积极作用。建国以前,毛泽东同志就说:“由于中国经济现在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4卷,第1431页)这是指新民主主义时期。后来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是不是应当和可能消灭一切资本主义成分呢?一度,人们似乎是这样想、这样做的。但后来人们便发现,这样做是不妥的。陈云同志在党的八大指出,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使个体经营成为国家经营、集体经营的补充,使自由生产成为计划生产的补充,使自由市场成为国家市场的补充。但是,1958年后,在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正确的主张未能付诸实践,有益的探索也没有得到展开。在十年动乱中,这一“左”倾错误进一步走向了极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大胆改革,逐步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这种总体格局的形成,开始于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形式,既使生产关系的变革不离开社会主义方向,又在所有制形式上适应于我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相同的实际状况。与此同时,恢复和适当发展了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使一大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都获得了相应的活动天地。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起的有益的补充作用,主要表现在:
1、为社会创造了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我国是人口大国,安排就业是大问题,国家包不下来,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到1990年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吸纳社会劳动力2262万个,在城镇解决了一部分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在农村为部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开拓了门路。
2、满足了社会生活多样化的需要。特别是在农副产品、鲜活商品、工业小商品以及饮食、服务、修理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了多种经济成分,大大方便了群众。
3、促进了城乡商品流通。个体商贩以及贩运行业的发展,大大活跃了商品专业市场,推进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1990年,个体经济的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27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5.3%。
4、直接发展了社会生产力。1990年,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达1329万个,注册资金达397亿元,私营企业达9.8万户,注册资金达95亿元,同社会上一批有技术专长、有经营能力的人才以及劳动力优势相结合,就把潜在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5、为国家建设积累了部分资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需要国家花钱,既节省了国家投资,又增加了财政收入。1981年到1988年,个体户、私营企业纳税累计达309.52亿元。
6、有助于搞活国民经济的机制。灵活经营的个体、私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促进了要素流动和技术交流,更促进了一批企业家的锻炼成长,对公有制企业的改善经营管理也有推动和借鉴的作用。
7、对外开放中发展起来的“三资”企业,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又一股力量。到1990年,投产的“三资”企业已有7000多家,1989年出口创汇35.9亿美元。“三资”企业还在引进技术和管理,带动国内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和改进经营管理上产生积极效应。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会不会过了头?改革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比较猛,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数从1979年的32万人发展到1989年的648万人,年均增长35%;近几年有放慢之势,1985年到1989年4年间平均年增长为9.5%。应当说,目前发展的总趋势是正常的。
非公有制经济有消极作用,发展下去会不会弊大利小?从我们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有益的补充作用的本意上说,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注意兴利除弊,原本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只要指导思想明确,就不难通过政策、法令和规范化的管理加以引导,克服其消极一面,发挥其积极一面。我们必须排除来自“左”或右的干扰,既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向,又正确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并使之相互配合。
对其他经济成分既要鼓励其适当发展,又要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
为了更好地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益的补充作用,应当在鼓励其适当发展的同时,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这是由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有其两重性所决定的。个体经济的两重性表现在:一方面,个体经济的主人是劳动者,以生产者个人劳动为基础;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商品生产的私有者,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或家庭所私有。私营经济的两重性表现在:一方面,它对经济发展能起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剥削劳动者,并在宏观运行中有自发的盲目性。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它们与公有制经济不同,并同公有制经济存在一定的矛盾,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也是正效应和负效应并存。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私有制经济,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它们有时会不择手段,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因而,对它们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就是要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和经济优势,对私有制经济兴其利、除其弊。
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也有利于其自身更加健康地发展。李鹏同志在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大会暨第二次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表彰大会上谈到,今后十年是我们国家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都应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说:“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章行为和消极因素,群众有反应,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个体劳动者的整体形象,也不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人民日报》1991年4月17日)对它们加强管理和引导,也是为了使它们树立一个好的形象,以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
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管理和引导,主要包括:(1)教育他们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关系,懂得只有社会主义祖国强大了,每一个人及其子孙才有光明的前途;(2)增强法制观念,讲究职业道德,自觉地从事合法经营,端正经营作风,杜绝违章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求得健康发展;(3)依法纳税,不搞偷漏,并在可能条件下参加社会义务活动,为国家作应有贡献,为群众办一些好事。
对个体经济,《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指出:“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80年代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对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范围、个体工商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原材料和货源供应与资金来源以及依法纳税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作了规定。这些文件和政策,既维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鼓励其适当发展,又加强了管理,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私营经济,《宪法》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后来,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种类、开办和关闭、权利和义务、财务和税收以及监督和处罚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给以宏观引导,使其投资方向、经营行为尽可能符合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给以监督、管理,尽量做到兴利除弊,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
对“三资”企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后来,又陆续制定了一批法律和法规,旨在鼓励利用外资,保护其合法利益,促进其积极经营。对它们,同样必须给以管理和引导,要在项目选择上按照产业政策,防止来者不拒;要教育它们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做到双方共享其利。
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应当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强调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主体作用和骨干作用,而不是也不会无视或忽视其他经济成分有益的补充作用。国营大中型企业搞好了,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对作为公有制经济补充的其他经济成分,同样是有利而无弊的。所有制结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篇大文章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所有制结构体系中,应当掌握一个什么“度”,到底各占多大比重?这也只能在实践中逐步明确。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我们要在实践的过程中,经过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采取适当的措施,逐步使得各种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和发展范围趋于比较合理。”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是既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引导其他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中共江苏省委供稿)
说明: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系列文章,本报已发表了四篇。为便于读者查找,现将前四篇题目及发表日期公布如下:“一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8月2日)。“二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8月16日)。“三论”: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的改革(9月27日)。“四论”: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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