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24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革命老区乐陵发生巨变
李先念题词勉励艰苦奋斗
新华社济南5月24日电(通讯员张宝柱)长期受旱、涝、碱灾害困扰、生活贫困的山东省乐陵市,如今人民生活有了大幅度提高,全市农民存款余额比10年前增加165倍。25年前曾视察过这个市灾情的李先念同志得知这一喜讯后,高兴地题词勉励他们:“因地制宜,艰苦奋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乐陵地处冀鲁两省交接地带,过去是个县,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改为县级市。这里是著名革命老区,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乐陵人民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解放后,这里的生产得到恢复,人民生活逐年有所改善。但由于这里地处黄河冲积平原,地势低洼,旱、涝、碱灾害交替发生。60年代初,这里连续3年遭受特大洪水袭击,90万亩土地被淹,24万间房屋倒塌,32万人无家可归。1965年2月26日,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先念,风尘仆仆赶到乐陵,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慰问灾区人民。在乐陵两天多时间里,李先念走访了4个乡镇的10多个村庄。他鼓励乐陵人民因地制宜、艰苦奋斗,重建家园。
从李先念视察的当年起,县委、县政府动员10万治河大军,连续苦干9个冬春,治理了马颊河、德惠新河、障卫新河河段,扩大排灌能力3倍。党的11届3中全会以后,全县又制定了旱涝碱综合治理、建设稳产高产田的战略规划,连续10年,每年冬春都组织7至11万人上阵,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累计开挖干沟5条,总长120公里,新打和配套机井3500眼,改造碱地10万亩,使103万亩耕地基本实现水利化。现在的乐陵大地,田成方,渠成网,条条大道树成行,旱能浇,涝能排,旱涝保丰收。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宋平参观全国化工科技进步展览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记者张超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今天在参观全国化工科技进步展览时,称赞我国化工科技进步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这次在北京举办的全国化工科技进步展览,以千余项成果反映了当前我国化学工业的科技成就和生产技术。近十年间,我国化学工业共获国家发明奖42项,国家科技进步奖175项,部级科技进步奖1013项。我国化工的主要产品产量和生产技术已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毕业于清华大学化工系的宋平同志详细询问了我国化工生产的技术设备状况。当听了我国化学工业为卫星、火箭等航天尖端技术赶超世界水平做了突出贡献时,宋平高兴地挥笔题词:“发展国防化工,为国防建设服务。”国务委员王丙乾、全国政协副主席谷牧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团中央及北京市的负责人参观了今天的展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号 
现发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0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员会,下同)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或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国家鼓励国营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
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合理确定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和其他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管理。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机关应就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
第八条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 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一条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源的,应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
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十四条 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施行。      
           (新华社发)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外交部发言人评巴布亚新几内亚布干维尔岛事态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最近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布干维尔岛所发生的事态,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内部事务。中国一向尊重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继续同巴布亚新几内亚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记者的问题是:你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布干维尔岛最近宣布独立有何评论?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李鹏会见几内亚新任驻华大使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今天下午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了几内亚共和国新任驻华大使阿布·卡马拉,并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卡马拉大使4月17日抵达北京,已于4月24日递交了国书。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卢旺达国民发展议会代表团将访华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由议长辛迪古布瓦博·德奥多尔率领的卢旺达国民发展议会代表团一行5人将于5月28日至6月4日对中国进行友好访问。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外事简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二十三日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宴会,欢迎以第一副议长阿卜杜拉耶·萨科为团长的马里国民议会代表团。王汉斌在祝酒时说,中马两国议会的友好关系近年来不断发展。他表示相信,代表团的来访必将为增进两国议会的相互了解,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作出贡献。萨科说,代表团的中国之行体现了马中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团结。
▲经贸部部长郑拓彬二十三日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并宴请由马里人民民主联盟党中央执行局外联书记塞库·米南迪乌·特拉奥雷率领的会议大厦专门委员会代表团。同一天上午,特拉奥雷与经贸部部长助理王文东就互利经济合作事宜进行了会谈并共同审查了中国为马里援建的会议大厦的设计方案。
▲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邹家华二十三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苏联国家计委国家轻工业委员会主席、中苏消费品合作常设小组苏方组长达夫列托娃为团长的苏联代表团。代表团来华参加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中苏在消费品领域合作的主要方向与形式。
▲国务委员兼北京市市长陈希同二十三日在北京会见美国舍瑞图市议员、美籍华人黄锦波博士。
                     (据新华社)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四面八方

  北京电话接待游客投诉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容安才)导游员史德新和龙乡饭店职工牛建军,因向游客套取和索要外汇,被有关部门除名并处以罚款。
据了解,这两人的行为是从北京旅游投诉电话中查到的。去年4月1日正式开通的5130828旅游热线投诉电话,用中、英、日三种语言24小时为中外宾客服务,设专人受理、查处旅游者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一个多月以来,共接到投诉、咨询电话3600多次,打投诉电话的除了海外旅游者外,也有市民、国内游客和旅游业的职工。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四面八方

  人工饲养野马重返茫茫戈壁
新华社乌鲁木齐电 9匹准噶尔野马日前离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马饲养繁殖中心,野性十足地奔向建在准噶尔盆地东南部的野马自然保护区的茫茫戈壁。
这批曹氏野马是1985年以来陆续从国外引回故土进行人工饲养繁殖的。眼下,这个饲养繁殖中心共有野马25匹,它们已逐渐适应这里的水土、牧草和气候等自然条件,个个膘肥体壮。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四面八方

  广东保险网络遍及城乡
新华社广州电(记者刘茜)在广东无论是在繁华的都市,还是偏僻的乡村,都可毫不费力地找到保险机构,使单位和个人投保索赔感到十分方便。目前,广东省已建立18个市保险分公司,90多个县(市)支公司,并在1300多个乡镇建立了集体性质的专职代理保险站,同时还依靠各地银行、外贸、交通等部门建立了一批兼职代理网点。全省开办的国内外保险业务也由1980年的10项发展到目前的200多项。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四面八方

  胶南建成扇贝养殖出口基地
新华社济南电(通讯员王丰业、薛宏)山东省胶南县以创汇为目标,引进国外良种技术,开发浅海水面,大面积养殖海湾扇贝,被国家列为海湾扇贝出口基地。
胶南县地处黄海之滨,胶州湾畔,海岸线长150公里,可供开发的浅海水面30多万亩。为使自然优势变为经济优势,1985年,这个县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的帮助下,从美国引进海湾扇贝新品种和养殖新技术,经试养成功后,便大面积推广养殖。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四面八方

  北京开发天然保健制品
本报讯 北京普生天然保健制品厂瞄准国际市场,积极开发中草药在保健制品方面潜在的特殊功效,取得了可喜的效益。从去年6月建厂至今,他们已开发出10多种风格独特、集医疗、保健双重功效于一身的“银杉”牌系列日化保健用品。产品不仅立足国内,并已销往美国、澳大利亚、巴西、香港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
                   (晓风)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四面八方

  简讯
▲无锡菊花电器集团在国内电扇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大胆调整经营方向,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目前,菊花电扇已出口北美、西欧、中东、东南亚等14个国家和地区。今年1—4月,向美国出口电扇42万台。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四面八方

  赣榆县建成籼粳杂交稻制种基地
本报讯 5月上旬,江苏省农科院组织苏、浙、皖三省60名水稻育种专家,观摩赣榆县新型杂交稻种育秧技术。赣榆县建立了500亩籼粳“亚优2号”制种田,成为全国籼粳杂交稻制种基地。我国目前的杂交稻均为杂交籼稻,产量虽高,但米质欠佳。           
    (张铁曙)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0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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