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8日人民日报 第1版

第1版(要闻)
专栏:

  一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获奖
江泽民李鹏等颁奖并表示热烈祝贺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何平)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颁奖大会,授予1989年度10个全国优秀企业以“金马奖”,20名全国优秀企业家以“金球奖”。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出席颁奖大会,并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奖。他们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获奖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出席颁奖仪式并参加颁奖的领导同志还有:宋任穷、陈慕华、邹家华、谷牧、邓力群。
江泽民在讲话中指出,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使企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保证。因此,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不仅要抓生产,还要抓思想政治工作,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他希望企业家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新的成就。
李鹏在讲话中说,我们讲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就包括了公有制企业的企业家在内。因为企业家本身是企业的管理者,也是工人阶级的一员。社会主义企业家与资本主义企业家的根本不同就在于,社会主义企业家的利益与广大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与国家的利益也是一致的。
李鹏指出,办好企业要依靠工人阶级,企业的领导者也是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工人阶级最具有组织纪律性,这种组织纪律性必须建立在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因此,企业的领导者不但要学会指挥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还要学会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群众工作,和广大工人群众心连心,真正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
在谈到当前经济形势时,李鹏说,3月份的国民经济统计给我们带来了令人鼓舞的信息,使我们看到了新的转机。据统计,3月份的工业增长速度为1.4%。这是前段出现的工业增长速度回落过猛以来,出现的好势头。特别是原材料工业、电力、煤炭、交通、运输、有色金属工业等,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意味着大的结构正在向好的方面调整。
李鹏在讲话中向全国企业家发出呼吁:希望大家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为国民经济逐步恢复而努力工作。要通过加强管理,节约原材料,开发新产品去开拓市场,通过治理整顿这一机遇,把中国的企业管理真正提到一个新水平,党和国家对你们寄予了殷切希望。
获得全国企业管理优秀奖的十个企业是:大同矿务局、东北制药总厂、上海正泰橡胶厂、望亭发电厂、青岛电冰箱总厂、武汉钢铁公司、株洲冶炼厂、铁道部眉山车辆工厂、邮电部成都电缆厂、西北国棉五厂。20名全国优秀企业家是:辽宁发电厂厂长马东、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王志武、北京长城风雨衣公司经理王锡贵、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分局局长王瑞章、厦门市罐头厂厂长丘继超、大连显像管厂厂长刘金堂、兰州铝厂厂长刘铁军、哈尔滨锅炉厂厂长迟建福、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厂长曲有义、国营五二三厂厂长仲伟先、常州柴油机厂厂长汪志钧、贵州风华机器厂厂长吴民展、南方动力机械公司经理吴沈铎、洛阳玻璃厂厂长祝友文、攀枝花钢铁公司经理赵忠玉、山东新华制药厂厂长贺端湜、上海第五钢铁厂厂长侯树庭、浙江余杭临平绸厂厂长高春花、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天津碱厂厂长蔡超群。
颁奖大会上,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就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继续搞活企业的关系、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的关系、党政关系、干群关系等问题也发表了讲话;副会长张彦宁主持了会议。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召开第57次常务会议
讨论“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拟定工作问题
原则通过吸收外商投资成片土地开发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李鹏总理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了关于“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拟定工作问题;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吸收外商投资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暂行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从现在起,抓紧拟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非常必要。这对于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到本世纪末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定要认真组织力量,把这项工作做好。
会议认为,制定《吸收外商投资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暂行管理办法》,将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
这个暂行管理办法共17条,内容包括成片开发的含义、审批权限和程序、各个环节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会议决定,这个暂行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予以发布,并先在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按此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成员8人出席了会议,6人请假。


第1版(要闻)
专栏:

  “长征三号”火箭进入国际空间技术商务领域
我国成功发射“亚洲一号”卫星
江泽民邓小平杨尚昆李鹏邓颖超等热烈致贺
本报西昌4月7日22时电 记者张何平报道:中国自行研制的“长征三号”运载火箭于今晚北京时间21时51分,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起飞21分钟后,准确地将“亚洲一号”卫星送入转移轨道,首次成功地用我国的运载火箭完成为国外发射商用卫星的服务。
“亚洲一号”卫星于今晚北京时间21时30分由竖立在巨型塔架上的“长征三号”运载火箭发射升空。在电子计算机和发射场指挥员下达“点火”指令后,“长征三号”喷着绚丽耀目的烈焰,在山呼海啸般的轰鸣声中拔地而起,直冲云天。发射升空后,一、二级火箭先后脱落成功,三级火箭相继两次点火,载着“亚洲一号”卫星在太空飞行。三级火箭工作16分钟以后,星箭分离,卫星进入近地点距地球200公里、远地点距地球36000多公里的大椭圆轨道,从而成功地把我国首次承揽发射的第一颗外国卫星送上太空。从火箭点火起飞到实现星箭分离,为时21分22秒。
“亚洲一号”卫星的制造厂商美国休斯公司和亚洲卫星公司的专家,与中国航天专家一道进行了这次发射合作。成千上万的汉、彝、藏等各族人民,以及来自17个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的200多位佳宾,聚集在发射现场,目睹了中国运载火箭发射外国卫星的壮景。
发射亚星是“长征三号”火箭连续成功进行的第六次发射。自1984年4月8日“长征三号”首次成功发射我国第一颗通信卫星以来,“长征三号”火箭已成功地将我国自行研制的五颗通信卫星送入地球同步转移轨道。
由中国长城工业公司承揽的这次发射亚星服务的合同,是1989年1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从签订合同到发射前后仅14个月。人大副委员长荣毅仁等领导同志,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观看了卫星发射实况。
本报北京4月7日讯 记者樊明经、何黄彪自国防科工委北京指挥中心报道:国务院总理李鹏、国务委员邹家华等领导同志在这里观看了“亚洲一号”卫星发射实况。当西昌发射中心用我国自行研制的“长征三号”运载火箭把“亚洲一号”卫星成功地送入太空时,指挥中心大厅里一片欢腾。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李鹏总理分别向发射现场打电话表示祝贺和慰问。
邓小平同志亲自向发射现场打电话表示祝贺。邓颖超同志也打电话祝贺发射成功。
李鹏总理在指挥中心大厅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参加研制、生产和发射工作的全体人员表示热烈祝贺和亲切慰问。他说:这次卫星发射的成功,不仅标志我国火箭、卫星技术进入成熟和实用阶段,而且也开始进入国际市场。这次发射虽然取得了成功,但应该看到,在火箭、卫星领域,我们与先进国家比较,还有差距,我希望不要因为这次发射成功而产生盲目乐观情绪,应该再接再厉,把我们的航天事业推向前进。
(附图片)
图为“长征三号”火箭点火升空。新华社记者 吴森辉摄 (传真照片)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电贺“亚洲一号”卫星发射成功
亲切慰问参加“长征三号”火箭研制发射的全体人员
勉励他们再接再厉为加速航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国务院对成功发射“亚洲一号”卫星的贺电,全文如下:国防科工委并转执行发射“亚洲一号”通信卫星任务的全体人员:
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七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胜利闭幕之际,你们使用我国研制的“长征三号”火箭,把“亚洲一号”通信卫星送入预定的轨道,首次取得了为国外用户发射卫星的圆满成功。这是你们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国际间协定,信守商务合同,与外国朋友友好合作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内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密切协作,团结奋战所取得的成果。“亚洲一号”通信卫星的发射成功,对于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国务院向参加“长征三号”火箭研制、发射及其各项保障工作的全体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热烈祝贺!
建国40年来,我国的航天事业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亚洲一号”通信卫星的发射成功表明,我国的航天技术不仅可以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而且还可以为发展与亚洲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做出贡献。
国务院希望你们继续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强同世界各国间的技术交流和协作,把对外开放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富有成效。希望你们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不断总结经验,为加速我国航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 1990年4月7日


第1版(要闻)
专栏:

  走向进一步的开放
本报评论员
海内外瞩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已获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这再一次向世界表明,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中国欢迎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中国的投资环境正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国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问世于1979年。它是建国以来吸收外国投资的第一个法规,是我国对外开放后最早颁布的涉外法律。它对我国吸引外资工作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标志之一。
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以来,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1989年底的1.2万多家,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56%;协议投资金额125亿余美元,占外商协议投资金额总数的37%;实际投入金额73亿余美元,占实际投入金额总数的47%,投资者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经过10多年的实践,对于如何办好合资企业,中外双方都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一次通过的修正案,就是经过充分的讨论,吸收了各方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意见,对原法做了必要的修改的结果。新的修正案开放度更大了,对外商投资的条件也更优惠了。
这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有一条原则,就是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为合资企业创造一个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修正案对1979年颁布的合资法作了7处增改,其中关键点有三:一是明确表示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二是对有些行业中的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三是合资企业董事长可以由外方担任。
尊重国际惯例非常重要。这次起草修正案,参考了很多国家的有关立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修改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这是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使他们放胆投资,放心经营,放手发展的重要条件。譬如过去,规定合资企业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这就有悖于国际通行的按出资比例确定董事长人选的原则,不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显然是应当修改的。
有些同志担心,合资法修正案保证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对有些行业的合资企业不约定合营期限,是不是放得太开了,不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民族工业。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它们所有的经营活动,都要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主权的问题。允许合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不等于不要国家指导和监控,也不是抹煞计划性,因为这种指导和计划,是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形式出现的,所以不会伤及民族工业。
合资法修正案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将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不仅惠及外国投资者,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将产生良好的影响。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资金短缺,技术比较落后,管理经验不足。通过吸收外资,可以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借力”起飞。截至1989年底,外国投资者在华实际投入金额154亿美元,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2万余家,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全年产品出口创汇35.9亿美元;安排了上百万人就业,培养了一批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大大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实行进一步的开放政策,大力吸引外商来华投资,于国于民,于内于外,都有好处。
回首过去,展望未来,环顾世界,我们可以无愧地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有稳定的政局,有受到11亿人民拥护并且已经卓见成效的改革开放政策,有不断完善的良好的投资环境,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有世界上最具潜力的迅速发展中的广阔市场,外商来华投资,前景是极其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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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中止同莱索托外交关系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马塞卢消息:4月7日,中国驻莱索托大使馆临时代办向莱索托政府进行了严正交涉,郑重声明莱索托王国政府4月5日同台湾当局重新建立所谓“外交关系”的决定违背了1983年4月30日中莱建交公报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中莱建交联合公报明确指出,莱索托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鉴于莱索托王国政府无视建交公报的原则,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中止同莱索托的外交关系。


第1版(要闻)
专栏:

  本报变更电话号码启事
本报将于四月十日零点开通具有DID通讯功能的程控电话系统,中继线(总机)号码为五○九二一二一,原有的中继线号码同时作废。社外给本报各部门通话可拨五○九加分机号码。如不知分机号码,可拨总机中继线转接,也可拨五○九二一一四询问。本社大院宿舍总机中继线号码,将于四月十五日零点起改为五○二六二三一。特此敬告。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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