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第三条修改为:“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一条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新华社发)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 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香港基本法咨委会宣布
10日起向全港市民派发基本法
新华社香港4月4日电(记者钟丽琼)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基本法后,立即宣布于本月10日起向全港市民派发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梁振英说,基本法首次印刷40万份,其中中文30万份,英文10万份,从4月10日起通过全港878间银行分行向市民派发。在发行的当天,将在全港各大报章登广告。
基本法的海外发行工作也将从4月25日起,通过香港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几家书店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4个国家的主要城市发行。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
刘华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免去洪学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职务。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1990年4月4日于北京
(新华社发)
(附图片)
刘华清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南斯拉夫新任大使向杨尚昆主席递交国书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南斯拉夫新任驻华大使伊利亚·朱可奇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向国家主席杨尚昆递交了国书。
朱可奇于3月30日抵京。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西哈努克亲王和夫人离京回国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柬埔寨主席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和夫人今天上午乘飞机离开北京回国。
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徐敦信以及泰国和柬埔寨驻华大使到机场送行。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决定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
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
199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0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9年国家决算。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百分之二十五
专业界 百分之二十五
劳工、基层、宗教等界 百分之二十五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百分之二十五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彭冲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常务委员会一年来为维护宪法尊严和国家稳定,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努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经验,坚持以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快立法步伐,切实改进和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实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为建设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而努力。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刘复之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贺敬之、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接受贺敬之、伍觉天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新华社发)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4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等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会见“奋斗者的足迹”知识分子报告团成员。
新华社记者 王传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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