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2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姬鹏飞在人大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说明
起草过程很民主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四年零八个月的工作,业已完成起草基本法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三个附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连同为全国人大代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等文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姬鹏飞回顾了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过程。他说,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任命了起草委员。1985年7月1日,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在制定了工作规划,确定了基本法结构之后,起草委员会设立了五个由内地和香港委员共同组成的专题小组,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在各专题小组完成条文的初稿之后,成立了总体工作小组,从总体上对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五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一百多处修改。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逐条逐件地进行了表决,除草案第十九条外,所有条文、附件和有关文件均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征询期,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共提出了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二十四个,其中包括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案。在今年2月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些提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案进行了表决,均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以此取代了原条文。至此,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
姬鹏飞还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评选工作的经过。
姬鹏飞说,四年多来,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全体会议九次,主任委员会议二十五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两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三次,专题小组会议七十三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也先后召开会议五次。
他指出,回顾四年多来的工作,应该说这部法律文件的起草是很民主,很开放的。
姬鹏飞说,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基本法(草案),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共有条文一百六十条。还有三个附件,即: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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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彭冲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证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建国以来40年的实践,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适合我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我们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界限,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决反对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克服各种忽视和淡化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和作用的错误观点,把人大工作做得更好。
他在报告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
一、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我们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人大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着重研究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问题。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要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继续完善人事任免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任免权,体现任人唯贤的原则;还要把促进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
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的法律,以及保障妇女、少年、儿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还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惩治犯罪和保障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常委会还要加强工作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决定问题。
今后在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时,要继续提倡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继续制定有关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特别是要抓紧监督法的草拟工作,以便使行使职权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四、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几年来联系代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要在今年内拟出代表法草案,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要根据需要和个人专长,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改进视察工作。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要重视和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要继续坚持将一些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并通过新闻媒介向人民群众公开常委会会议和活动的有关内容,使常委会的工作及时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继续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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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香港居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姬鹏飞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基本法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其他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
他说,草案关于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
(一)草案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赋予了多层次的保障。针对香港居民组成的特点,不仅规定了香港居民所一般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也规定了其中的永久性居民和中国公民的权利,还专门规定了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此外,在明文规定香港居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香港居民享有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适用的情况,草案规定这些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草案除设专章规定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外,还在其他有关章节中作了一些规定。通过这几个层次的规定,广泛和全面地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草案所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如保护私有财产权、迁徙和出入境的自由、自愿生育的权利和对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具体规定等等。草案还明确规定,有关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均以基本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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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障香港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行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姬鹏飞今天在向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时,介绍了基本法草案中关于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的规定。
他说,草案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方面,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很有必要。如在金融货币方面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保障一切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确定港币为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可自由兑换,其发行权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等等。又如在对外贸易方面规定,一切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各类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用。同时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要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参照现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制。
他说,草案就保持或发展香港现行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香港居民在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利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重要的。
姬鹏飞说,草案对上述方面的政策性条款较多,考虑到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已承诺把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写入基本法,加之香港各界人士要求在基本法里反映和保护其各自利益的愿望比较迫切,因此尽管在起草过程中曾对条文的繁简有不同意见,但最终还是把政策性条款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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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香港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原则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姬鹏飞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
姬鹏飞对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一些主要规定作了说明:
(一)关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同时也要受到制约。草案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法案并公布法律,签署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如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草案又规定,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向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制定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有关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需经立法会批准;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必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同时又规定,如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被行政长官发回的法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除非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如被解散后重选的立法会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有争议的原法案或继续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如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通过一定程序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和立法之间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关系。
(二)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草案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的目标。据此,附件一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在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内由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此后如要改变选举办法,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序。草案规定,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据此,附件二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了具体规定,第一、二届立法会由功能团体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等三种方式产生的议员组成。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头十年内,逐届增加分区直选的议员席位,减少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席位,到第三届立法会,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选的议员各占一半。这样规定符合循序渐进地发展选举制度的原则。附件二还规定,立法会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议案采取不同的表决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获出席会议的议员过半数票即为通过;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议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分别获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的议员的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这样规定,有利于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同时又不至于使政府的法案陷入无休止的争论,有利于政府施政的高效率。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十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改进,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的资格。草案的有关条文规定,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体现由香港当地人管理香港的原则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使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有关条文还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照顾到香港的具体情况,允许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体现国家主权、有利平稳过渡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须由全国人大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主持。考虑到筹备工作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成立之前进行,而基本法要到1997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起草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对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专门决定,此项决定与基本法同时公布。起草委员会为此起草了有关决定的代拟稿。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香港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负责产生,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全国人大关于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其议员拥护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筹委会确认后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这样安排,是为了保证香港在整个过渡时期的稳定以及政权的平稳衔接。
姬鹏飞说,此外,还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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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泰两国外长在京举行会谈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周慈朴)中国外长钱其琛和泰国外长西提·沙卫西拉今天上午在这里举行了两个多小时的会谈,双方就柬埔寨问题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问题交换了意见。
两国外长首先在柬埔寨问题上相互通报了情况。西提对中国在柬埔寨问题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他希望泰中继续合作,为柬埔寨问题早日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而努力。
钱其琛说,十多年来中泰双方在柬埔寨问题上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取得了满意的结果。近来国际上谋求柬埔寨问题的政治解决的活动很活跃,中国支持国际上任何有利于公正、合理、全面地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的磋商活动。
他说,中国愿意同有关国家进行磋商。中国积极参加了巴黎国际会议、参加了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磋商,并同有关国家经常交换意见。
钱其琛表示,中国尊重西哈努克亲王的意见,只要柬埔寨四方达成协议,中国方面不持异议。
他说,中国在柬埔寨问题上没有任何私利。中国愿意看到柬埔寨成为一个独立、中立、不结盟、与周围邻国都保持友好关系的国家。
钱其琛说,中国积极评价泰国在柬埔寨问题上所奉行的政策,认为泰国的政策对保持地区和平与稳定发挥了作用。
他说,中泰两国在柬埔寨问题上的合作经受住了考验。中泰应该继续保持密切合作。中国政府真诚地希望柬埔寨问题尽快得到公正、合理、全面的政治解决。
在讨论双边关系时,两国外长希望双方共同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使中泰友好关系,包括经贸关系进一步得到发展。
会谈结束后,钱其琛和西提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两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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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银行发行10亿金融债券
本报讯 中国银行将从4月起向国内居民发行1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债券期限为1至3年。期满1和2年,利率分别比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高二个百分点;期满3年,利率比同期保值储蓄的利率(即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高一个百分点。期满1年后即可随时兑取。债券可以转让和抵押,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银行3年来已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25亿元。
                        (范文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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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侯宗宾任河南省委书记
新华社郑州3月28日电 中共中央决定:侯宗宾同志任河南省委书记。此前,侯宗宾曾担任陕西省委副书记、陕西省省长职务。原河南省委书记杨析综同志继续担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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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东方歌舞团推出“东方神韵”
本报讯 记者陈原报道:继不久前轰动京华的歌舞晚会“海外风情”之后,东方歌舞团最近又推出了一台以亚非拉风格为主的器乐、声乐演唱会“东方神韵”,自2月24日在北京的首都剧场上演以来,观众反响异常强烈。有的观众称赞说:“东方”的神韵果真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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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学习六中全会精神辅导材料》出版
本报讯 正值全国认真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全国上下迫切需要深入领会、贯彻、执行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中国干部教育协会组稿、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出版的《学习六中全会精神辅导材料——密切党群关系80问》已于近日顺利出版。王任重同志为此书题写了书名。   
         (艾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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