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要闻)
专栏:

  李鹏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
孙琬钟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的议案。
李鹏在议案中说,制定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向本次常委会就这个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国徽使用办法是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建国40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个办法中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都未规定,从而造成了实际生活中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情况比较混乱。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议,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应尽快修改原国徽使用办法,完善国徽立法。因此,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及时修改现行国徽使用办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徽法,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国徽悬挂的范围,孙琬钟说,草案主要作了几点修改:
第一,对国家机构悬挂国徽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行办法中某些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的,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原有机构已撤销的则予删除;并且,根据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悬挂国徽。
第二,取消了现行办法中关于人民行政公署悬挂国徽的规定。因为人民行政公署在建国初期属于一级政权机关,应当悬挂国徽,但从1978年以后,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公署不具有一级政权机关的性质,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因而不宜挂国徽。
第三,草案增加规定了国徽悬挂的场所。规定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权力机关的会议厅、审判机关的法庭以及象征国家主权的边境口岸应悬挂国徽。另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
孙琬钟还就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和对违反使用办法应负法律责任作了说明。


第4版(要闻)
专栏:

  李鹏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王丙乾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李鹏总理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李鹏总理在议案中说,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受国务院委托,到会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
王丙乾首先强调了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他说,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过10年来的实践,目前我国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税法的适用范围不规范,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的差别也较大,现行的两个税法与实际情况已不适应。
王丙乾说,这次重新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从总体上看,是在合并现行两个税法的基础上,以不增加税负、不减少税收优惠为原则草拟的。凡原税法中的一些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的条文,都予保留。同时,根据近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本着完善税制的精神加以合理的补充。我们认为,新税法的制定,使我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王丙乾还就适用税率、减免税优惠和新老税法的衔接等问题作了说明。


第4版(要闻)
专栏:

  试行八年 总体可行 尚需完善
王汉斌作民法(试行)修改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作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8年了,实践经验证明,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具体规定总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这些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有关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些条文不够完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做相应的补充和修改颁布施行。
他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调查研究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情况和问题,总结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补充、修改,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总的保持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内容,补充、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补充了审理经济案件的一些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相应地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告状难、争管辖、执行难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草案条文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205条增至243条。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王汉斌说,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几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践经验,草案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第三,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但是调解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判。第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是审判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和经验。这样规定,既可以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法院深入群众,调查核实证据,正确、及时解决纠纷。第五,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依法公开审判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必须实行公开审判。第六,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维护各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七,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辩论,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法院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第八,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民事案件是民事权益纠纷,当事人有权处分,这有利于人民之间相互谅解和团结。但是,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九,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王汉斌还对草案中有关管辖、诉讼当事人、证据、调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执行、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作了说明。


第4版(要闻)
专栏:

  项淳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强调
依法严厉禁毒制止淫秽品危害社会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了法律委员会对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项淳一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严厉禁毒,制止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和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因此,制定这两个决定非常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项淳一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大、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向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等犯罪行为加重刑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项淳一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八条“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修改为:“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4版(要闻)
专栏:

  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基本可行
顾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在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作了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顾明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法律委员会于1990年12月14日、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外事委员会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些委员和法律专家的意见,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包括公约、专约、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有些法律专家提出,宪法规定的是“条约和协定”,即把条约和协定分开。因此,建议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三、关于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第4版(要闻)
专栏:

  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很有必要
宋汝棼报告该法草案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宋汝棼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成熟的,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不得因为残疾而拒绝接收。”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有些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这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他说,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在草案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选择适宜岗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中,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十分重要,本法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几项切实可行的扶持保护措施。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保护措施的7条规定。
他说,根据有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4版(要闻)
专栏:

  计算机行业将征选印刷新字体
本报讯 记者从日前在京召开的关于征集、评议、选拔印刷新字体工作的准备会议上获悉:1991年上半年,在全国计算机行业范围内,将开展征集、评议、选拔印刷新字体的工作。并在评议选拔的基础上,按国标进行统一风格的创写、补字工作。
参加会议的上海新闻出版局、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文字处理协会等9个单位的代表就当前电脑用字、电脑造字,以及如何加强电脑用字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明确指出,当前计算机行业使用印刷字体混乱现状亟待解决。必须避免重复补字,加快发展印刷字体,早日提出能够适应用户需要的各种经过批准的完整的成套印刷字体,推动计算机行业用字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明年上半年还将举行国际汉字印刷字体研讨会,以解决国际使用汉字印刷字体统一化标准化的问题。


第4版(要闻)
专栏:体育

  全国短池游泳赛开始
成绩平平 事出有因
本报上海12月20日电 全国短池游泳锦标赛今天首场比赛,除河北队魏星打破男子200米仰泳全国纪录外,其他8项成绩平平,与往年的短池赛天天有数项纪录被打破的情形形成反差。
获各个项目前两名的是:女子50米蛙泳夏福杰(河北)、黄晓敏(黑龙江);男子50米自由泳沈坚强(上海)、冯强标(广东);女子100米自由泳乐清宜(上海)、夏福杰;男子100米蛙泳陈剑虹(安徽)、常青(云南);女子400米个人混合泳阎明(黑龙江)、孔群(浙江);男子200米自由泳王大力(河北)、王军(解放军);女子800米自由泳刘宏(黑龙江)、孙雪梅(辽宁);女子4×50米混合泳接力上海、浙江队;男子200米仰泳魏星(河北)、韩卫平(江西)。
一些教练分析,造成这次比赛成绩平平的原因,除国家队几员女将没来参赛外,亚运会结束后接着又举行了全国锦标赛,运动员还没恢复正常训练;再则各队只将短池比赛作为锻炼队伍的机会,因而重视不够。(周柏平 唐玉琴)


第4版(要闻)
专栏:

  简讯
▲中日青年交流中心、全国记协、北京新闻出版局和北京日化四厂合办的紫罗兰杯首都新闻界水上联欢会,二十日在北京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银橄榄体育世界”举行。首都二十八家新闻单位和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三百多人参加了比赛。
▲由深圳南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部直属机关桥牌协会和北京市桥牌协会合办的深圳南利杯名人桥牌赛,日前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湖南厅举行。秦基伟、伍修权、阿沛·阿旺晋美、王汉斌、吕正操、荣高棠、林汉雄等参加了比赛。


第4版(要闻)
专栏:体育

  这里足球总是春
本报记者 黄振中
银荔杯优秀足球队邀请赛观众的热情确实少见,情景十分感人。足球场对面是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每场比赛都有病号从病床上起来,拿着凳子坐在阳台上观看。几天来街头巷尾议论球赛,千方百计买球票。比赛结束后,观众守在门口等球员签名。
目前,足球在一些地方很难获取观众的热情支持,同柳州人看球的盛况形成鲜明反差。记者采访了比赛组委会负责人,他们认为,观众热情的原因一是参与意识强。柳州市喜爱足球的人多,球迷自发组织了足球俱乐部和球迷协会。今年,柳州市职工足球赛,报名的队有120多支,看球的也是人山人海。
二是主办者、球队和观众感情交融。球队踢得认真,说打这样的比赛带劲;观众加油起劲,说看这样的比赛解渴;主办者感到花钱出力值得。
三是当地的柳州日报和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银荔杯赛事先作了预告,赛中又有详尽报道,观众更为踊跃。
柳州球迷难能可贵的是对中国足球始终充满希望,热情不息。他们说,越是输球,越需要鼓励和支持。第一阶段比赛结束后,从小爱足球的龙城化工总厂厂长许家威让儿子手托两个新足球,请球员在衣服和球上签名,希望下一代为发展中国足球作贡献,希望更多的人来关心和支持足球运动。


第4版(要闻)
专栏:体育

  国际足球邀请赛首次在贵阳举行
本报贵阳12月20日电 记者潘帝都报道:今年在我国举行的最后一次国际足球赛——贵州农行杯国际邀请赛,将于本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举行。
应邀参赛的4支足球劲旅——苏联火车头队、朝鲜火车头队、中国火车头队、北京队均已抵达贵阳。40年来,在贵阳举办国际足球邀请赛还是第一次,球迷翘首以待。
据介绍,苏联火车头队是全苏8强之一,队员身材高大,素质良好。朝鲜火车头队系国内甲级强队,作风泼辣,攻防转换快速。中国火车头队是今年全国甲级队第12名,有多名原国家队员加盟,目前正处于上升趋势。北京队是今年全国甲级联赛B组冠军。


第4版(要闻)
专栏:岁末访谈

  群众体育如何迈新步
——访北京市体委副主任张立华
本报记者 刘小明
记者:立华,听说你分管群体工作,能谈谈一年来群众体育开展的新特点吗?
张立华:借亚运会的东风,首都群众体育这一年出现新的面貌,关心体育、参加锻炼的人显著增多。北京市组织了几项大型活动,包括“人人锻炼迎亚运”活动,历时一年,300多万人参加。还有第8届全市运动会,规模超过历届,14000多人参赛,各行各业都有代表队,年龄最大的太极拳选手78岁,最小的体操选手7岁。
记者:许多地方群众体育的开展确实比前几年显得活跃。亚运会已经结束,现在一个重要问题是群众体育能不能经常化,真正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我有一种感觉,体育部门虽然提出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协调发展,但实际工作中似乎总偏重于竞技体育。
张立华:有这种情况。有人讲,群体,群体,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客观地分析,体育部门面临着很大的金牌压力,国家体委有奥运、亚运金牌压力,地方体委有全运金牌压力。金牌指标是实打实的,而群体指标是软的。但这不能成为忽视群众体育的理由。
我国目前开展群体活动还是以福利型为主,主要靠国家和单位出钱并组织。这就需要领导重视,才能开展好。今年开展冬季锻炼,市里专门召开了有各区、县、局领导参加的动员大会,张百发副市长挂帅担任组委会主任。另外,陆宇澄副市长最近亲自抓中小学生足球赛,要为中国足球翻身做些基础工作。黄超副市长还担任了市农民体协主席。
记者:请你谈谈群体深入和经常化的关键是什么?
张立华:第一,哪个单位、部门的领导不重视,那里的群体活动就开展不好。二是当前经费普遍不足。北京椿树街道开运动会,钱实在太少,只好买心里美萝卜作为奖品。三是要建立和培训骨干队伍。
记者:亚运会给北京增加了不少体育场馆,据了解,目前利用情况好像不很理想。
张立华:市领导多次讲过,场馆都要面向群众服务。但现在也存在一个矛盾。场馆开放就要收费,不算管理费,光水电费就让人望而生畏,中小学很难租用得起。不收费吧,场馆亏不起,体委也没那么多钱补贴。看来,出路在于以副养“体”,场馆在积极为运动队和群众服务的同时,适当开办一些商业等经营性活动,所获利润用于补充体育经费不足。首都体育馆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
(附图片)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江苏海安县北凌乡农民在作广播操。 缪澍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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