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4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努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本报评论员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个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实践证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把城市规划好。城市规划就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因此,城市规划是国家管理城市的必要手段,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定《城市规划法》,其重要意义就在于运用法律手段,赋予城市规划应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证城市政府有效地行使管理城市的职能,指导城市有秩序地建设和发展。
城市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城市规划就是要把城市的用地布局和各项建设活动纳入统一的科学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以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凡在城市的一切部门和单位,在用地和建设活动中,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维护城市的整体利益。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规划法制不健全,在城市建设中,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妨碍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各城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查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活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城市规划法》已经公布了,各地各城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规划法》,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法》的重要意义,懂得《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和城市规划意识,使公民做到知法、守法并监督执法。
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努力完成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这一城市政府的首要职责。通过加强城市规划法制,使我国城市沿着科学的轨道向前发展!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战斗在敌人的心脏里
——老地下工作者冀诚的回忆
(本报记者高粮)
1989年秋天是歼灭日本侵略军1500、当场打死其最高指挥官阿部规秀中将的雁宿崖黄土岭战役50周年。
一天,我随河北省涞源县县委书记苏伯田去看望当年打入敌军内部的孤胆老英雄、如今的离休干部冀诚同志。
抗日战争时期,涞源位于我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北部,它北控张垣,西镇大同,东慑北平、保定,战略地位十分重要。1938年12月我党我军为了掌握敌人的人员、武器、装备和活动意图,决定派冀诚同志设法打入敌人内部随时向我提供敌军情况。那时20来岁的冀诚扮成一个卖花生的小贩返回了县城。开始,他每天在敌情报部门前摆摊,敌情报部的特务们经常到他的小摊上吃花生,但从不给钱,尤其是日本人中田、堂前芳夫2人,出门就是:“南极麻的新交”(日语吃花生),两人一边吃一边闲聊,离开时还要装上两把,日子一长就和冀诚交上了“朋友”。1939年4月的一天,日本特务堂前又到小摊上吃花生。他笑嘻嘻地对冀诚说:“你给皇军效劳,金票大大的给。”冀诚装成不懂的样子问:“我能给皇军效什么劳呢?”堂前比划了个烧火的样子说:“给部长太君烧澡堂,每月给金票9块,你的良民,我和部长说了,他大大的喜欢。”从此冀诚打入了敌军的情报部。
1939年秋,敌人突然从张家口运来大批兵员、武器弹药,整个山城戒备森严,日军巡逻队日夜盘查,连冀诚他们这些雇佣人员不经特准也不许出城,看来敌人要有大的行动。一天下午,联络员崔富来找冀诚说,敌军要进行大扫荡,从张家口来了一个大官,听说是个将军,具体情况赶快打听。冀诚心里十分焦急,怎样摸清敌军的动向,是当前情报的关键。他买上酒菜,晚上请几个特务喝酒。从他们口中得知,日本驻张家口伪蒙疆自治政府最高司令官兼第三混成旅团长阿部规秀中将来到涞源,要亲自督战,荡平我抗日根据地。摸清了敌人动向,冀诚准备天明就将情报送出去。谁料第2天一早,敌情报部长突然通知冀诚和他们一起行动,等民夫一到立即出发,情况有了变化,敌人的行动提前了,冀诚也被抓了夫,情况万分紧急,这情报不及时送出去,将给根据地军民造成不堪设想的损失。冀诚急中生智,他借口要准备一下行装,向情报部长请了一会儿假,火速找到联络站进城来取情报的刘江、杨老万,把情报交他们。但这时道路已被封锁,城门口岗哨林立,许进不许出,大街上日本巡逻队川流不息。冀诚看到送粮到城外的磨坊牲口还在,就搬了两袋粮食装到车上让老杨赶上拉到城门口,日本兵问:“什么的干活?”冀诚指了指粮食说:“太君让磨面的干活。”日本兵摸了摸口袋内是粮食,就挥手放行了。就这样,这份极其重要的情报及时送到了我军杨成武司令和聂荣臻司令手中。
11月2日凌晨,做为先锋官的辻村宪吉大佐带领的600多名官兵,闯进了雁宿崖我军预伏的口袋。经过一天激战,除13名生者做了我军俘虏外,辻村等600多人全部被歼灭。
11月7日,盛怒之下的阿部规秀中将亲率1000多人的精锐之师进行报复征讨,敌人的行动计划又被冀诚传给了我军指挥部。当这批敌人进至黄土岭地区时,又陷入了我军为他们准备的死亡口袋。我军猛烈射击,使敌人死伤惨重。下午4时,我军的迫击炮向阿部规秀所在的教场村独立家屋射击,3发炮弹使这位日本名将、山地战专家凋落在太行山上。这一仗连同阿部规秀中将在内又歼灭敌人900多,只有百十名日本官兵丢盔弃甲逃回了涞源城。这就是全国闻名的黄土岭大捷。
接连走漏机密,造成战场上损兵折将,使敌人清楚地感到,必须整肃内部。1940年初冬的一个早晨,敌人突然包围了冀诚的住所,3个日本兵把他抓进宪兵队。是汉奸告密,叛徒出卖?还是工作中出了破绽?一时难以判断,到宪兵队不容分说,先给冀诚带上了手铐脚镣。3天后,宪兵队长朱野清夫问他家庭、人口、土地房产、文化程度,接着让他抄写一份文件,朱野突然问他,从什么时候起同八路军联系,共送过几次情报?你和八路一区用什么办法联系,要老实讲!这句话使老冀有了底,他明白了,敌人仅仅是怀疑,根本不知他的底细。他斩钉截铁地说,我和八路没联系,不能瞎说,日本翻译官冷笑一声说:“你姓什么?”老冀说:“姓冀”,这你们知道。翻译官奸笑着写了北、田、共三字,问冀诚认识否,老冀说认识,那么这三个字叠到一起念什么?老冀说念个冀,这时朱野清夫突然掏出一张情报,署名是北田共,老冀咬定不是他写的,气得朱野暴跳如雷,挥手招来几个手提木棒的士兵,劈头盖脑地一顿狠打。当醒过来,敌人又问,老冀咬紧牙关回答还是不知道;又是毒打。从早晨到下午敌人对冀诚施尽了苦刑,压杠子、灌辣椒水、铁条烙、烟头烫,始终没有口供,敌人只得把他关押起来。一个月后,敌翻译官来了,他皮笑肉不笑地拍着老冀的肩膀说:“你是好样的,这是大大的误会,你是真正效忠皇军的。”事后还摆了一桌酒席,邀请几个宪兵队特务陪客算是道歉,并当场宣布吸收冀先生担任情报员。到1944年8月敌我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敌人日渐溃败,我军准备大反攻,冀诚这位钻进敌军心脏的孤胆英雄,奉召回到根据地。
光阴荏苒,眨眼50年过去了,当年年轻的冀诚现在已是年逾古稀的老翁,但他仍然精神闪烁。县委书记苏伯田同志听后非常激动,说:“冀老!您给我们的帮助太大了,我们这一代年轻,缺少经验,希望您常给指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