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1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严格制度 严格管理 严格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散布在祖国的各个角落。他们在各地政府及其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扶持下,充分发挥自己的活力,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大量偷税、漏税,致使他们之中许多人发了大财,造成现今社会分配严重不公。这不能不引起群众的非难和社会的关注。
税收,是国家凭借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经济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照章纳税,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的特征,一是强制性,国家依权强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二是无偿性,国家征税后不付任何报酬;三是固定性,国家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的比例,纳税人依照规定的比例固定纳税。正因为税收的这种特征,那些唯利是图、心地卑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采取欺骗、隐瞒、抗拒或拉拢腐蚀税务干部等手法,干起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事情来,把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款,装入自己的腰包,形成一边是国库减少了收入,一边是私人腰缠万贯的现象。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要解决这种反常的现象,首先要严格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及时制定对策,尽可能在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环节上,做到天衣无缝,无隙可钻。其次要严格管理,做好税收登记、纳税鉴定、纳税报表、税务检查和违法处罚工作。第三要严格税收,这就要求税务、商业、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相互配合。特别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绝对不能把征税大权作为谋取私利、敲诈勒索的工具。
我们狠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偷税、漏税问题,是不是说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和法律要变?不是的。作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我们还是要扶持发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必须遵纪守法,搞好经营,照章纳税,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期望,多做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事情。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个体户“发财”探秘
就个体户的致富问题,我同本县税务局的同志进行了一次座谈。笔录如下:
话题之一:个体户是不是发了财
问:现在不少人对社会分配不公有看法,尤其对“个体户发了财”议论多。你们是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部门,又是直接从事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你们认为个体户是不是发了财?
江中刚(从事税务工作26年):从我县情况看,90%以上的个体户,收入高于农民、工人、机关干部和知识分子。一般要高二至三倍,多的可达11倍以上。他们钱多的具体表现是:
(一)拥有的资产多。我县5029户纳税个体工商户中,一般业户的固定、流动资产在万元左右,30%的资产过万元,10%的近10万。而一般种田农户的资产在5000元以下,绝少过万元;
(二)住房好。他们建房大都耗资万元以上;(三)生活水平高。嘴里吃的,身上穿的,家里摆的,差不多都高于其他人。
问:有没有收入不高的个体户?
江:有,只是少数,主要是那些不善于经营的人。当然,各类个体户收入也不平衡。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不如从事工业生产和经商的。最富的是那些买空卖空的“倒爷”。
话题之二:个体户发了什么财
问:个体户发的“财”是不是诚实劳动所得呢?
江:其中有的人主要是靠偷税、漏税发了财。
问:有根据吗?
邹树森(地方税股股长):作为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部门,国家税务机关在制订税收政策时,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分配大体平衡这个首要前提的。如:一家月营业额在万元左右的
“夫妻店”,其利润为千元左右。这1000元中,要支付工商管理费、房租、运费、损耗等费用100多元,再上交占营业额5%的“营业税”500元,就剩300多元纯收入了。这“纯收入”,刚好略高于一户双职工的月工资。由此看出,个体户只要依法纳税,其收入不会高出他类人员很多。高出很多,肯定与偷税、漏税有关系。
问:假如个体户通过增加投资使月营业额高达100万元,又假如个体户通过卖高价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使万元营业额赚取3000元的利润,他的“发财”不是与偷、漏税没关系吗?
邹:也有关系。国家规定,凡月纯收入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还要按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你刚才假设的这两例,根据计算,他们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年净收入也还不到两万元。
问:你们能对全县个体户偷漏税的情况作个估计吗?
罗应贤(从事税务工作32年):可以。去年我县收取个体户税款共298.8万元,按此数计算,全县纳税个体户每户才平均交税596元。以刚才所举“夫妻店”交500元税其自身只得300多元纯收入等情况看,个体户上交税款和自得纯收入的比例大体为5∶3。由此推算,去年我县对个体户的征税额,是按每户年均纯收入357元的比例收取的。去年我县人均年纯收入已达474元。显然,个体户每户按年纯收入357元纳税,偷漏税额是很大的。据我们调查,全县纳税个体户几乎程度不同都有偷漏税行为。测算结果表明,最好的户每年少交50%的税款,差的要少交80%;数量多的,偷漏税上万元;偷漏税时间长的,连续多年。我县太平镇10户加工“粉胶强力丝”的个体户,偷漏税长达4年。当地群众群起告状,我们一查,发现他们偷漏税款86558元。
话题之三:个体户为啥能发财
问:个体户偷漏税严重,什么原因?
罗:一是钻了政策上的空子。我们国家的主体政策和配套性政策的出台,有先有后,个体户们就利用了“有先有后”的“时间差”偷税、漏税。过去我国的商品生产体制是产、供、销各自为政。个体户在哪里进货,用钱多少,税务部门了如指掌,个体户按额纳税一分也短不了。现在不少地方把产、供、销融为一体,生产者可以出售商品,任何人都可搞批、零经营。这样,个体户天南海北到处进货,你税务部门纵有天大本事,也查不实个体户到底在什么地方,进了多少东西。这样,征税时只能按他的申报加税务部门的“估计”。结果,实纳税额就大大低于应纳税额。
问:国家没有制订相应的制约性政策吗?
江:制订了。1983年,国家制订了“批发代扣”的税收政策,其基本内容是,让批发单位批发商品时,扣掉购买者应交纳的营业税。但有的个体户还钻空子:谁搞批发代扣,我就不到谁那里进货。许多批发单位为了让个体户买自己的商品,只好违背政策,少搞批发代扣,或不搞批发代扣。如果问,税务部门为啥不追究这些单位呢?批发单位那么多,每个单位批发商品的帐目又那么杂,区区几个税务干部哪能笔笔不漏地追究得过来呢?如果追究到某些单位,他们就连做检讨:“搞错了,下次改。”可到了下次,仍是老一套。
问:为什么不对这种现象严加处罚呢?
罗:还没有这样的具体政策。从全县执行情况看,我们也没有对代扣税单位进行处罚,只是要求补税而已。即使我们对这种现象强行重罚,其他个体户不再到本县批发单位买东西,那样,本县商品甚至会失去本县市场,这不砸了自己的“饭碗”?!
个体户偷漏税的另一个原因是“钻改革‘气候’的空子”。改革之初,中央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提倡发展私营经济,我们有些同志对这个精神的理解,或许有偏差,以致特别“宠爱”个体户。一些党政领导觉得本单位没有几个象样的个体户就“政绩不佳”,于是“优惠培养”。我们的税务部门也一度对个体户从优从惠,正是趁着这种气候,许多个体户开始搞起偷漏税来。我们县有个模范个体户,1985年,我们查出她3年漏税12000元,让其补交税款时,她哭着找到各级领导,说自己“交不起这些钱”。领导们怕这面“红旗”倒了,找到税务部门做工作。我们将其税款降至9000元,又从税务局办公费中,借给她3500元做“周转金”。另外,由于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和税法的宣传教育,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形成了为某些个体户偷漏税做庇护的“关系网”,一些个体户在主观上受到“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采取多种手段逃避税收检查,使偷漏税问题得以恶性发展。
问:这种偷漏税问题是愈演愈烈,还是趋于好转呢?
邹:从我县看是趋于好转。去年我县收取的个体、集贸市场税收,比前年上升47.7%,今年上半年又比去年同期上升47%。但这种“好转”离实际应征额差距还很大,今后还应努力。
这3位税务干部认为,由于个体户偷漏税,使他们之中一些人收入过高,造成了社会各阶层的分配悬殊,损害了国家利益。他们希望全社会都来重视、解决这个问题。
湖北襄阳县委 朱道钰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永丰镇个体户登门补交税款
8月5日上午,我县永丰镇20多位个体劳动者携款相继来到镇税务所补交税款。
这22位个体工商户,都是永丰镇的纳税大户,今年头6个月,他们只交了92000多元税款。税务干部分析,这些个体户都没交足税款,为教育他们依法纳税,便与永丰镇党委联合成立了民主评议小组,就这些个体户的经营情况与纳税额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评议,取得了好的效果。庆丰贸易货栈的李绍庭隐瞒帐目,只交税款2936元。这次,他主动按实数到税务所补交税款21983元。新兴批发部的李民乐原只交税款6003元,通过评议与学习,他先后补交税款2万多元。光是这天上午,这22位个体户就登门补交税款20多万元。
湖南双峰县委宣传部 匡梅初 谢祥辉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一起百万元偷税案的启迪
我市乡镇企业局物资供销公司,从1987年初至1988年10月共偷税105万元,漏税41万元。此事自始至终都由公司经理王家录直接指使财务人员利用往来帐户干的。
今年1月20日王家录被捕后为自己辩护说:“我是想把企业搞活才打国家的主意,偷的税款也没有装进我自己的腰包。”据了解,持有王家录错误认识的人还不少,有的头顶上还挂上了“企业家”、“改革者”、
“劳动模范”等桂冠。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厂长、经理和承包、承租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税收法纪教育,企业绝不能靠违犯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来谋取利益。
据调查,1987、1988两年间,税务、审计等部门曾先后对这个公司进行过检查,结果迟迟未发现问题。这个公司还连续几年被评为纳税先进单位。这充分说明税务部门监督不力。因此,要十分重视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现在一些承包者在国营、集体单位的“保护伞”下偷税漏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有关部门应严格建帐核算,据实查帐征收,以堵塞国家税款的流失。
湖北荆门市税务局 李学斌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判决书中出现当事人年龄、身份差错还生效吗?
编辑同志:
我收到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中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地方最明显的有两处:第一,我的年龄是48岁,而判决书却认定我是45岁;第二,冯有名是我的爷爷,而判决书却认定是我的父亲。请问:这样的判决书生效吗?
河北玉田县陈家甫乡广播站 冯连山冯连山同志:
现就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所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即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同时,判决书便于诉讼当事人了解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以利于执行;便于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不论是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还是刑事判决书,都必须认真、严谨,不仅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要准确无误,而且在文字上,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都要绝对正确。法律文书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年龄、身份,必须准确,因为它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或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如刑事判决书中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个年龄就至关重要。比如一个差一天年满18周岁的人犯应判处死刑的刑罚,考虑到青少年这一具体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对此类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当然,有的案件的事实和性质的认定,与当事人的年龄和身份关系不大。
现在有些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确有不严谨之处。像你来信所说,在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将当事人的年龄48岁写成45岁,将你爷爷的姓名错成你父亲的姓名,这都是极不严肃的。对这样的差错,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应向法院提出,让其及时改正。但是,类似这样的差错,并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方面的差错,也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这样的判决书,应当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应因判决书中有非原则性的差错,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这样的差错,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认定,那自另当别论。
总之,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必须严肃认真,原则性差错不应有,非原则性差错亦不应有。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准确地体现出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本版法律顾问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严明税收法纪 惩处偷税抗税
近年来,不少“走穴”的演员、个体户、国营和集体企业偷漏税款严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建议国务院规定每年纳税的最后时限,逾期不纳税者将课以重罚,严重的坚决依法处理。建议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选择偷税、抗税典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帮助他们排除在查处偷税、漏税、抗税案件中的干扰,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雷实和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郭学林偷漏税 至今难以处理
1987年我所查出我市86户砂石专业户存在偷漏税问题,其中砂石专业户郭学林在1986年至1987年两年间偷漏营业税1.3万多元,长期拖欠所得税1.1万多元。对此,市税务局让郭学林补交偷漏的税款,并对他罚款,两项共计5.1万多元。但郭学林以种种借口软拖硬抗,拒不补缴税款。
1988年4月30日,我所办案人员将郭学林偷漏税款的材料移交市检察院派驻市税务局税务检察室主任,要求立案侦查。不久这位主任对我们说原始材料不见了。于是,市税务局又重新组织力量调查取证。5月22日,市税务局召开会议,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但时至今日,郭学林仍坚持拒绝交纳税款和罚款。有没有他人暗中支持郭学林,需要查清。
四川南充市税务局集贸税务所 何子忠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蚕食矿山何时休?
湘潭锰矿附近的群众在矿中心采区滥采乱挖,严重危及矿山的开采安全;矿山的一些设施屡遭毁坏;矿山的整体开采规划得不到正确实施。近5年来,使国家损失矿量50多万吨,价值达1000多万元。现在,矿区仍有70多个非法窿洞在日干夜战,蚕食矿山。同时,群众挖矿,既无必备的安全设施,又不懂技术,事故不断,于国于民利少弊大。
上左图:被农民滥采乱挖的矿区一角。
上右图:矿山执法人员在清除非法窿洞时,遭到农民洞主的阻拦。   湖南湘潭锰矿 郝平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烟台个体采金为何屡禁不止
最近,我在胶东黄金海岸目睹一些个体采金者仍在滥采乱挖、采富弃贫、狂轰滥炸、明偷暗抢黄金矿产。
国家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以前,烟台市就通告全市禁止个体采金,但几年来收效不大。这除了群众依法采矿观念淡漠以及地方本位主义作怪以外,还有政策、经济上的原因。过去是“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放开采,老百姓尝到了甜头,现在要收回,难度很大。招远县玲珑金矿组织人员封锁矿区各通道口,昼夜值班,虽控制了一部分矿石外流,但对那些“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采金“游击队”仍无济于事。还有一些村办矿山搞承包,并且一转再转,有的甚至包给外县、外省农民,村里只收费,其他什么也不管。这些打着集体招牌的个体采金者,在国营矿山法定范围内竞相开采,直接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据了解,目前采金仍是胶东地区一些乡村的主要经济来源,这也是个体采金难以取缔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个别地方私自乱发采矿许可证,也造成了不良后果。栖霞县苏家店乡苏家店村乱发证、乱收费,使个体采金由非法转为“合法”。
对此,招远县一位副县长说,要彻底取缔个体采金,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对违法采金者的处罚要有具体的法规;二、严明法纪,健全矿山黄金公安局、派出所及工商部门的黄金缉私队伍,严厉打击违法采金及黄金走私,彻底清理地下选炼厂,防止黄金外流;三、健全金矿管理机构,停止审批新开办的村办金矿,取缔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采金点。
山东地质报 李现文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武当山设立了消防队
你报五月十日第六版刊登题为
《应在武当山建立消防队伍》的读者来信后,武当山风景区管理局十分重视。目前,武当山已成立了消防队,共十三人,配备轻便消防车一部,对讲机六部。全山各文物点共建消防池二十九个、防火池九个、管道四千多米、消防带七百八十米,并与有关人员签订了防火承包合同,基本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湖北丹江口市武当山
镇委办公室 郭占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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