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19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珍贵的精神财富
薛宏福 马尔赤 杨德颖
新春刚过,传来曾任粮食部、商业部副部长,五届全国政协常委喻杰同志病故的噩耗,使我们抑制不住心情的悲痛。
喻杰同志参加革命60余年,一贯忠于革命、忠于人民,在各个历史阶段取得了不可磨灭的成就。
30年代初,他先后担任红军的师团供给工作,面临敌人的屡次“围剿”和十分艰苦的环境,出色地完成了为部队筹粮筹款的任务,保证了反“围剿”的胜利,不愧是一位卓越的后勤干部。
“七七”事变后,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喻杰同志经过长征担任一二九师三八五旅供给部长。1938年8月,调任军委供给部军人合作社副主任。1939年12月至1942年11月,调任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秘书主任,在新的环境下以不同形式为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开展统一战线工作;输送进步青年去延安,壮大革命力量;领取、采购、转运战争物资,支援抗战做出了新贡献。
“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完全停发八路军的军饷,同时加紧对边区实行经济封锁,使得边区的土产不易输出,敌区的物资更难输入,他们想用经济上的压力和封锁来窒息抗日民主根据地。为了反封锁的需要,成立了陕甘宁边区贸易局(后改为西北贸易公司),并吸收各机关的资金和存货,成立了西北土产公司以及由机关合资的西北盐业公司,归贸易局领导。1944年1月,西北财经办事处兼主任贺龙同志确定把该处担任秘书主任的喻杰同志调到西北土产公司任经理,从此他由军队供给工作转入地方。他在土产公司上任后,凭借业务自主权、人员选拔权和人员调动奖惩权,放手地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一是完善制度,有效地克服了当时存在的各机关单位只凭批条、记笔帐、不付款就拿走物资的单纯供给现象以及管理水平不高、经常亏损的局面;二是灵活掌握价格,即对外贸易价格,根据输入情况分别采取高、中、低价,平均达到中等价,内地市场价格,采取稳在中价的政策,收到了打破封锁、稳定市场的社会效益,并使企业利润增长,不仅补上了以往的亏损,退还了各单位投入的股金,还积累了10万两黄金的家底;三是抓住时机筹集物资、黄金,日本投降后,土产、盐业两公司并入西北贸易公司,喻杰同志先后任副经理、经理,当时,国民党中央银行抛售黄金,国民党政府的贪官污吏们特别是“四大家族”乘机抓黄金,我贸易公司随即把库存法币运到边境,按涨价的法币价和跌价的黄金价,收购商人带进的货物和市场上的黄金,在两个月内即收购细布2万多匹、棉花10万多斤以及黄金10万多两(连前共20多万两),这样不仅使陕甘宁边区市场免受了法币与边币比价变动的影响,而且保证了边区金融、物价的更加稳定。1945年8月,喻杰同志领导西北土产公司期间,还作为我党工商界代表,跟随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参加国共重庆谈判,取得成功。
1947年3月起,敌陷延安的一年时期内,他率西北贸易公司全体人员辗转于陕北,一边疏散物资,保护了革命财产免受损失,一边坚持营业,保证了战时军民必不可少的生活需要。1949年5月西安解放后,他又率西北贸易公司和西北农民银行(此前他兼任行长)全体人员南下西安开辟新解放区商业工作。同年冬,他任西北军政委员会贸易部部长,在西北各省创建了国营商业系统,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流通,促进生产,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做出了贡献。1952年冬,西北军政委员会改为西北行政委员会,他被调任西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新时期,随着大区机构的撤销,他于1954年调到北京,先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副部长、商业部副部长、中监委驻财政部监察组组长。他在粮食部工作前不久,由于粮食购少销多、供求矛盾尖锐,中央确定将粮食的自由贸易改为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这就是说,他从大区刚到中央,就投身于建国初期在经济领域里继财政经济大统一的第一次大战役之后的第二次大战役,其责任的重大可想而知。在调到商业部工作后,除积极参与领导全国商业工作外,对主管的民族贸易工作尤为关注,1962年11月召开了建国以来时隔6年半之久的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他在会议总结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恢复生产和供应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会后,国家批准增加对民族贸易的照顾项目和照顾幅度,并首次明确将对民族贸易的价格补贴、自有资金和利润留成照顾,统一称为“三项照顾”政策。
总之,他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从事20年供给工作之后,转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又一个20年,在开展商业工作等方面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不断积累了新经验,取得了新成就。
1970年是他一生中新的转折点,他主动提出退出领导岗位,经周总理批准,他离开了大城市,返回湖南省平江县山村故乡落户,直到病故。在他返乡后的近20年期间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不仅湖南等省地方报刊而且全国主要报刊对他在农村的感人事迹纷纷作了生动的报道:《公仆——记全国政协常委喻杰》(1980年《红旗》杂志第23期);《离职不离革命——记离休回乡的老干部喻杰》(1982年3月9日《中国财贸报》);《老干部喻杰归田记》(1982年4月24日《年轻人》);《回乡休养12年献身农村建设,群众赞扬老红军喻杰革命精神》(1982年5月28日《人民日报》);《“种田就是工作”——记离休副部长、红军老干部喻杰教育三代儿孙热爱务农的事迹》(1982年6月27日《中国农民报》);《摄下这位共产党员的高大形象——记红军老干部喻杰同志》(1982年7月3日《中国青年报》);《丽江一盏灯》(1985年8月28日《人民日报》);《喻杰离休15年为家乡办水电尽心竭力,李先念写信赞誉他为老同志作出了表率》(1985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部长的选择》(1988年3月29日《中国商业报》);《从部长到农民——记财政部离休老干部喻杰》(1988年9月30日《经济日报》);《一个革命老同志的情操——喻杰过“五子”关》(1988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等等。看了上述对喻杰同志返乡后种种先进事迹所作的翔实报道和客观评价,激起人们对这位离职不离革命的老干部、无私奉献的共产党员、情操高尚的人民公仆的无限爱戴和崇高敬仰。从他返乡的近20年中接待来访2万多人次、收到来信2万多件这些事实中,最有说服力地表明喻杰同志的高大形象对农民、工人、干部以至中央领导同志,老人、青年以至少年的巨大感染力。
我们从延安起,就长期在喻杰同志的领导下工作,他的言传身教对我们的影响极大,他的高尚品德最使人难以忘怀的主要有:
一是坚持原则,勇于进取。他一贯实事求是,对成绩绝不夸张,缺点毫不掩饰,在任何情况下、干任何工作从来不摆花架子,总是一步一个实脚踪。他思想纯正但并不保守,相反勇于进取,即使在最困难的环境下也能提出打开工作新局面的大胆设想,在西北土产公司任职的40年代,他就提出给自己三个自主权的要求,因此而取得了重大成果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人事关系方面,他尊重上级,但认事不认人,他刚直不阿,在工作中总是把人与人的关系摆在同志关系、工作关系的位子,从来也不把私人关系、人情关系夹杂到工作关系中来,那种办事拉拉扯扯、阿谀奉承的歪风邪气,对他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相反,对于虚报浮夸、骗取荣誉等等损害党和人民事业的倾向,则宁肯自己承担风险也要秉直向上反映。特别值得提到的是,他在担任粮食部副部长的1958年、1959年,经过外出调查,向中央如实地反映了“大跃进”中出现的浮夸风,并对粮食局势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不同看法,这本是正常的,作为主管粮食工作的副部长更是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情,但在“反右倾”整风运动中却因此而受到批判,直至贬职,2年后得到平反,在粮食部向中央的报告中明确提到:“喻杰同志当时在党的会议上,对1958年和1959年的形势和粮食局势提出的一些看法和不同意见,现在看来,是反映了执行政策和工作中的一些实际情况,都是对的。”然而在“文化大革命”中,又遭林彪、“四人帮”的诬陷和打击,在漫长的时期内,他虽背着沉重的思想包袱却丝毫也没有影响一心一意为家乡人民办好事、为革命事业当警察的行动,表现了一个共产党人的高尚气节,这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三是严以律己,无私奉献。他的生活一贯十分俭朴,直到他离职返乡后始终如一,我们每次到他家乡看望时,他家中都只是摆放几件没有上过油漆的陈旧家具,还有一台半导体收音机,别无所有。他对应该享受的包括高级居室和小轿车在内的所有优厚待遇都一概拒绝,对自己的儿孙坚持进行勤俭教育和热爱农村教育,而对帮助别人解除困难和出力建设家乡则在所不惜。这方面的感人事例举不胜举:家乡少医,他花钱送乡村医生进修;乡亲缺药,他买药供用;一孤寡老人一直由他抚养;一烈士女儿出嫁,他代表牺牲了的老战友送去贺礼;一妇女难产,他给资助;一农民家中失火,他送钱救急;为促成公路修通,他为路工拿出慰问金;远道来找他反映问题、伸冤告状的人缺少路费,他热情帮助……。为了建设家乡,他不仅积极主动地出谋献策,还出钱为集体买牛、买猪、买急需的农用物资、修理保管室、修路、架桥、植树造林、办工厂,特别是为了家乡集资办电,他慷慨解囊,捐助14900元,还策杖奔走在青山绿水间,从勘测设计到施工付出了自己的精力,直到6座小水电站建成发电。
喻杰同志的遗产仅有几间平房和一个800元的储蓄存折,却给家乡留下了平坦的乡间道路、丛密的田园山林、还有一座座工厂……,尤其是给全国人民留下了珍贵的精神财富,人民将永远怀念他。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悼唐天际同志
宋任穷
60年前的老战友唐天际同志久病不治,与世长辞了。痛惜之余,缅怀之情萦绕心头。
我和天际同志相识于20年代,曾三度合作共事。1928年夏秋之交,红四军三十二团二营四连接到命令:赶赴拿山,同二十八团二连一起攻打尹豪民反动民团。尹豪民是拿山一带的地头蛇,为非作歹,鱼肉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李清贤连长和我率四连从驻地白银湖下去,二十八团二连从永新上来。在拿山会合后,两个连队亲密合作,协同作战,没有打什么大仗,就把尹豪民反动民团赶跑了。二十八团二连战斗力很强,作战非常勇敢。连长叫龚楷,连党代表就是唐天际。天际同志1925年入团,1926年转党,是黄埔四期学员,参加过北伐战争和南昌起义、湘南起义,后随朱德、陈毅同志上了井冈山。初次同天际同志合作的时间很短,但他给我留下了很好的印象:精明强干,处事果断,平易近人,团结同志。
1932年初,我和天际同志一起被调到红五军团三十八师工作,我任师政治委员,他任师政治部主任。天际同志知识面宽,兴趣广泛,又善于做群众工作,同志们都乐意找他谈,他同各种人都能谈得来,因此大家都喜欢他。天际同志特别重视做年轻人的工作,经常到基层,到战士中间去。他以同志式的平等态度,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宣传党和红军的主张,宣传革命的道理,干部战士都很信服他。被我们俘虏的国民党士兵,大多也是穷苦出身,经过时间不长但却很有效的政治工作,不少人志愿加入红军,掉转枪口同国民党反动军队作战。天际同志具有出色的政治工作才能,当时就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军队政治工作干部。
1937年我和天际同志第三次共事。为了接应西路军,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以刘伯承为司令员、张浩为政治委员的援西军。我先任政治部组织部长,后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天际同志由三十一军参谋长调任援西军政治部宣传部长。为了提高部队的政治工作水平,刘司令员和张政委指示宣传部和组织部联合举办连指导员训练班。天际同志为此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并亲自登台讲课。他还积极组织文化水平低的同志学习文化。援西军建立不过几个月的时间,天际同志作为政治部宣传部长做了许多工作,任务完成得非常好。
我们从援西军分手后,天际同志的工作调动十分频繁,但不论到哪里,他都能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尽心尽力,勤奋工作,团结同志,联系群众,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从不计较个人的名誉地位。天际同志不愧为真正的共产党人、无产阶级革命家。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
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签证、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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