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11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

西方国家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编者按 这里发表的国外有关游行示威法律规定情况的两篇资料,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提供的材料摘编的,供读者在讨论我人大常委会本月6日公布的游行示威法草案时参考。
人们从中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但是对游行示威作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限制措施,以便公民在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同时,防止滥用这一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这是各国游行法最基本的相通之处。
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像对集会的权利一样,采取既保护又限制的方针,在承认和保护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同时,为防止滥用这项权利,又制定若干法律规范,规定附加条件,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
一、宪法关于游行、示威的原则规定
美国、英国、法国、日本、联邦德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对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都作了原则规定。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1791年)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禁止言论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请愿权利的法律。
在英国,游行、示威自由属于集会自由的范畴。英国《海尔斯伯里习惯法汇编》规定,“任何人都有和平集会的权利。但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出于民主社会之必要,为下述目的所做的限制规定: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利益,防止无秩序及犯罪产生,保障公共卫生和道德,允许警察、国家行政力量依据法律对人民行使这一权利予以法律限制。”
法国现行宪法重新确认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二、对申请游行、示威的行政管理
美国、英国、法国、日本、联邦德国都规定,举行游行、示威,必须事先按照法定时间向主管机关申报。但是,宗教节日或民间习俗之类游行活动除外。
申报游行、示威的法定时限,各国各地不一。如联邦德国规定,至迟在游行、示威举行之日前48小时,向主管机关申报。日本东京、大阪、京都规定,在72小时前申报;英国规定,在6天前申报;法国规定,在3天至15天前申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规定在15天前,纽约市规定在36小时前,旧金山市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分别在60天前、30天前、15天前申报。
申报内容,一般包括游行、示威主办者或团体代表的姓名、性别、住址;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及起始和终止时间,路线及略图;参加团体名称及其代表的姓名、性别、住址;预定参加人数。
提出申报后,是否需要获得批准,才能举行游行、示威?各国规定不同,大体分为两类:
英国、法国、联邦德国只要求申报,无需批准,即可举行。但实际上又都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美国、日本则规定,申请许可获准后,始得举行。美国纽约市规定,警察局长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如不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应予批准,并立即颁发许可证;如驳回游行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
三、对游行、示威的保护性规定
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美、法、联邦德国都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举行游行、示威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纽约市规定,当事人对警察局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是,一般都规定,在获准或未被禁止的游行、示威进行过程中,警察当局有责任派出警察维持秩序。这一方面固然是要防止并制止游行、示威者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也为了防止其他人对游行、示威的干扰和侵袭,保护游行、示威的正常进行。
四、对游行、示威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维持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对游行、示威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对游行、示威性质和内容的限制
(1)不得采取暴力。美国、英国、日本、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都十分强调游行、示威的和平性质,并规定,游行不得携带武器或凶器。
(2)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美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都规定,游行、示威不得危害社会安全与秩序。
(3)不得妨碍公务,不得干预公审。日本规定,游行不得妨碍官厅事务,不得发表有关预审事项、煽动或包庇犯罪的言论。
(4)不得妨碍交通。美国、日本规定,游行要维持交通秩序,不得堵塞交通。并以此作为许可游行的条件之一。
(5)不得妨碍他人。英国规定,禁止恫吓、谩骂或侮辱性言行,包括散发或展示任何这类性质的传单、标语和图画。法国、日本规定,不得影响他人夜间安宁。
(6)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意大利、日本规定,游行不得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禁止散布有伤风化的言论。
(7)不得破坏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美国旧金山市规定,游行示威不得损坏公共场所的树木、花卉及其他公共和私人财产。
2、对游行、示威的时间、场所和路线的限制
美国纽约市、旧金山市规定,在交通高峰时间,不得在交通要道举行游行;在营业时间,不得在商店集中地区游行;在深夜人们休息时间,不得游行。
联邦德国规定,在联邦或州的立法机关和联邦宪法法院周围的禁区内,不得举行游行。美国联邦关于公共建筑的法律规定,不得在美国国会大厦建筑周围游行、示威或列队行进。也不得在国会图书馆和联邦最高法院周围游行、滞留或列队行进。
3、对游行、示威目的的限制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规定,游行目的不得是为了个人获取某种产品、货物、竞争或比赛而进行的大肆宣传。
4、对游行、示威主办者和参加者的限制
联邦德国规定,凡依法被剥夺集会自由权的人,被禁止的群众组织,经宪法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政党及其地方或外围组织,以及举行或参加游行以帮助实现这种政党的目的的人,都没有举行和参加游行的权利。
5、集会游行、示威主办者的责任
联邦德国规定,游行、示威主办者必须负责维持秩序,并随时准备中止或结束游行以制止骚乱。法国规定,游行、集会必须有一个三人以上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维持秩序,阻止一切违法活动。领导机构的成员对违反关于公共游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
五、主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禁止举行游行、示威。
英国规定,地方的警察首脑,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可以向地方议会申请禁止游行,地方议会经国务大臣同意,可公布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禁令,违反禁令或煽动参加游行的可以判罪。
法国规定,省长和市长认为游行的性质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予以禁止。但申请者可向行政法庭提出关于越权的起诉。
2、有权限制和改变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
英国规定,警察首脑根据游行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情况,可向游行队伍发出指令,规定行走的路线和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日本东京都、大阪、京都规定,为保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变更集会、游行的日期、路线、场所。
3、有权制止或中止、解散游行、示威。
英国、法国规定,对非法聚众,可以采用武力驱散。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规定,如果事实证明游行将违反游行、示威总则规定的标准,即可吊销游行许可证。在紧急情况下,吊销许可证可由负责维持游行秩序的警官口头宣布。
4、有权逮捕抗拒指令扰乱游行的嫌疑分子。
英国规定,公共游行的组织者、参加者故意不遵守警官为维护公共秩序或为阻止游行组织者恐吓或迫使他人违法而发出的指令,即构成犯罪;着装警察可无证逮捕他有确切理由怀疑的正在实施上述行为的任何人。
5、有权委派官员参加集会游行以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处罚
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美国佛蒙达州和纽约市、日本东京都等都、市都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罚则。
1、未经申报、审批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或申报不实的。
对违反规定条件的主办者、领导人以及煽动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者监禁,或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日本东京都、大阪、京都)。
举行未申报的集会和游行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罚金,集会、游行与申报不符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180天以下的按日计数的罚金(联邦德国)。
2、对不顾禁止、中止或解散的命令仍举行或继续举行集会、游行的,对主持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罚金;对经主管部门宣布解散而不立即离去的参加者,处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罚款(联邦德国)。
3、对蓄意扰乱或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使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受阻或无法进行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罚金(联邦德国)。
4、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携带武器及其他危险品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罚金,武器及其他危险品予以没收(联邦德国)。
5、在非法集会中,对警官或军队有抗拒行为或强暴行为的,处暴动罪之刑(联邦德国)。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

苏匈波三国关于集会游行法律规定
苏联、匈牙利、波兰在宪法中对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都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还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一、宪法和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原则规定
三国宪法都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专门法律又对公民行使这一自由作了限制的规定。
苏联宪法规定:“为了适合人民的利益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障苏联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同时规定:“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
匈牙利宪法规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根据社会主义和人民的利益,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同时,《集会法》又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权,不得导致犯罪或者煽动犯罪,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波兰宪法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同时,《集会法》又规定,举行集会不得违反集会法或刑法的规定,违反社会利益或者威胁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行政管理
一、申报制度
苏联、匈牙利、波兰都规定,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事先申报。不同的是:苏联还要求申请获得批准,方可举行;匈牙利只要求申报,无需经过批准;波兰对一些集会需要批准,一些则无需批准。
二、申请人(组织者)的资格
苏联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受企业劳动集体、机关组织、合作社和其它社会组织、社会自治机关和公民团体委托的全权人员,可以提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三、书面申请事项
苏联、匈牙利、波兰规定,必需列入书面申请书的事项包括: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活动日程(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数,组织者的姓名和地址等。
四、批准条件
苏联、波兰规定,禁止一切非法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并规定,主管机关有权改变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集会办法。
匈牙利对举行集会的申报虽然不需批准,但主管机关如果认为集会活动会对人民代表机关或者法院的正常活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会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则有权在接到申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禁止举行集会活动的决定。
三、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保护措施
一、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二、保护一切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
苏联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公民都无权阻挠按规定程序举行的集会、游行和示威。
四、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措施
一、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申报或者经批准的条件进行。
苏联、匈牙利、波兰都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照申请中提出的目的、时间、地点和平地进行,禁止携带武器和其他危害人的生命的工具。
二、保证活动秩序,出现违法现象必须予以制止。
苏联、匈牙利、波兰都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
苏联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机关的代表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予以取缔,有关人员要依法承担责任:(一)未经申请的;(二)申请未获批准的;(三)未按批准的条件(目的、时间、地点等)进行的;(四)威胁公民生命与健康的;(五)破坏公共秩序的。
匈牙利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导致犯罪或者煽动犯罪的,损害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参加携带武器到活动现场的,违反活动秩序的,或者无视禁令举行活动的,警察局有权予以驱散,但是事先应当发出警告。
波兰规定,集会主席有权将阻挠集会举行或者企图破坏集会的,参加者驱逐出会场。当参加者不听从主席为履行其义务而作出的决定或者集会的进程违反刑法时,主席应当解散集会。
三、设置禁止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区域。匈牙利规定,国会大厦邻近地区为禁止组织和举行集会活动的区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