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3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矢志为公 律己从严
——深切怀念胡厥文同志
孙起孟
4月16日深夜,电话里传来胡厥文同志逝世的噩耗,我立即赶赴北京医院。站在厥老的卧榻前,凝望他安详如睡的模样,我竟不能相信,这位为国家民族的命运前途奋斗了近一个世纪、为振兴民族经济拚搏了70年、领导中国民主建国会同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风雨同舟战斗40余年的爱国老人,会与我们长辞!一时间,他毕生惟勤惟敏,不怠不妄,为国为民的风范和业绩,都涌上心头。
    爱国工商界的杰出代表
厥老出生于上个世纪末。那时的中国外受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掠夺,内受封建主义的腐朽统治和盘剥,国家风雨飘摇,人民濒于绝境。许多志士仁人,在这种苦难中,多方寻求富国强民之路。厥老和不少同时代的人,认识到贫穷落后就要挨打这个基本事实,选择了“实业救国”的道路。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把自己禁锢在“实业救国”的理想里,而始终把自己的命运同国家民族的前途联系在一起,审时度势,顺应时代的潮流,不断前进,脚踏实地实践自己爱国、救国、建国的抱负。因而,他成为我国民族工商界的先进分子和带头人。
26岁那年,厥老创办新民机器厂,开始了实业家的生涯。他办企业始终把个人的发展同富国利民联系在一起。他的口号是外国能造的,新民厂也能造。他热心于吸收先进技术,研制仿造新产品。他的产品以质量上乘、价格低廉而受到用户的欢迎。不上几年,他的企业从一个发展到五个,名噪一时。厥老没有满足于个人的成功,为了带动机器业同业的共同发展,他积极主张建立同业组织,以加强联系,互助合作。1927年,上海机器业同业工会成立,大家一致推举他作主任委员。后来连选连任长达十年之久。他在《机器同业公会竞赛会题句》一诗中,这样抒发了自己的理想与抱负:“国家盛歇基于工,惟勤惟敏我所崇。竞技有心在强族,夺标无意自私雄。精求益进程何限,炉锤锻出太平风。”
1931年“9·18”事变后,民族矛盾日益尖锐。厥老感到,国难当头,焉能安业?于是,他团结同业,积极投入救亡工作。淞沪抗战中,他动员、组织起几十家企业拆迁机器到沪南建立临时工场,赶制手榴弹、炮弹、地雷、水雷,支援前线守军。几十天里,他日夜奔忙,无暇理发剃须,竟至须髯盈颊,大家尊称他“胡子”。他索性蓄须以记国难,并且表示,要待抗战胜利了才剃。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后,他服从抗战需要,不顾个人牺牲,积极参与发起、组织江浙沪宁百余家民营工厂内迁的壮举。并带头把自己的所有企业迁往内地。内迁途上,千难万险,厥老的长城砖瓦厂和新民湘厂在迁移中损失殆尽。但他置私人利害于不顾,心里装的是国家民族的需要,全力扑在怎样把包括机械、造船、纺织、炼钢、化工等行业146家工厂、1.48万吨物资和2500多名技术人员和工人迁到后方上。在他和不少爱国企业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些人力、物力资源,成为抗战时期后方民族工业的中坚力量,在军需民用的生产供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毫无疑问,这是中国爱国工商界的光荣,也是我国抗战史上的光辉一页。
抗战后期以至胜利结束后,我国人民又面临人民民主力量同专制独裁势力进行决战的严峻关头。厥老看重的也是国家的前途而不是个人的得失安危,毅然投身民主运动洪流。他和黄炎培等人发起组织中国民主建国会,团结爱国工商业家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配合中国共产党,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
解放以后,厥老怀着极其兴奋的心情投入新中国的建设。他热情地组织工商界同仁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写文章、作报告,宣传《共同纲领》,鼓励同业爱国守法、积极发展生产。他积极为国家建设出谋划策,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他提出有关工业标准化的提案,受到政府的重视。以后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实行标准化对于我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是具有重要影响的。1952年,他作为祖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总团副团长,亲赴朝鲜前线,看望英勇战斗的志愿军,所见所闻,使他受到极大的震动。回国后,他曾对人说,在炮火纷飞中,我才体会到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的真谛,深感人民力量的强大,深感工人阶级的大公无私,深感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国家就不可能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获得真正的独立。他回国后不久,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此时的厥老,面对社会主义改造的考验,已毫无惧怕,而是热忱欢迎了。他坚信,党所指引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康庄大道。他配合政府,率先在自己的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并且在工商界同仁中,作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介绍自己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体会、认识,帮助大家主动参加这桩利国利己的事业。厥老在工商界中向来威信很高,他的言行在工商界中起了很大的示范作用。
回顾厥老一生,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所走过的道路,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爱国主义思想的必然发展趋势,这就是从实业救国向着社会主义救国升华。爱国主义不等于社会主义,可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爱国主义又是走向社会主义的甬道。对于社会主义有这样那样不同看法的人,只要爱国,就是好朋友,就可以携手前进。这是厥老的生活道路留给我们的一点极为重要的启迪。
    执行中国共产党路线的模范
厥老在他的后半生,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结下了患难与共的战友关系。他热爱党,在他担任民建领导职务和国家领导职务以后,更加认真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民建和国家的进步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说到厥老开始认识中国共产党,却是完全出于偶然。1932年,厥老和一批实业界、教育界人士应当时的陕西省主席杨虎城将军的邀请到西北考察,谋划西北的开发。考察团一路有杨将军的部队保护。老百姓见到军队习惯地东躲西藏。一次,考察团找到几个老乡,厥老便拿出所带食品,与他们边吃边聊。交谈之间,老乡坚称厥老一行人是红军,不然不会对老百姓这样好。厥老大为吃惊。始知被国民党宣传为“共产共妻”、“杀人魔头”的共产党,原来这样受百姓拥戴。几年后,他遇老友范长江。范作为大公报记者,刚刚到延安采访归来。他也向厥老介绍共产党的清正廉洁、解放区人民的安居乐业和高昂的抗日情绪。厥老不禁心向往之。这时,他的长城砖瓦厂工务主任郑汉涛表示想去解放区,他十分支持,临走赠诗一首,表达了他对共产党的敬佩心情:
“世事乱如麻,西北生彩霞。
东南有郑子,内实而外华。
心焉向往之,不惮险且赊。
壮哉誓茹苦,为国以忘家。
志哉勿自堕,种瓜以得瓜。”
1945年,他在重庆,有机会见到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邓颖超等中共领导人,听他们分析中国和世界的形势,讲解党的建国方针和政策,同他们结下友情。他特别钦佩毛泽东同志不顾个人安危赴重庆与蒋介石谈判的胆略和对人民对国家的高度负责精神。有一次,他当面向毛主席直问:抗战已结束,现在要和平建国,共产党为什么还要保持自己的军队?毛主席向他讲了没有人民的军队,就不能保障人民的权利的道理。他说,毛主席这段话大大地使他开了心窍,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共产党人的坦荡胸怀、平易谦和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使他进一步相信,共产党确是一心为人民的,忠于国家的;共产党所坚持的和平民主的建国主张,正好表达了他的内心意愿。
这以后,在长达几十年同中共的接触与合作中,无数事实使他愈来愈加坚定了跟着共产党走的信念。
关于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据厥老自述,在认识上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几年前,厥老对我说了很长一番话。他说,我这个人,秉性倔强,谁都不要想靠权势压我,我不吃这一套,所以我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不是平白无故的,可以说是我自己总结几十年亲身经历得出的结论。我生于甲午,半辈子吃尽了内乱外侮的苦头,吃尽了国家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苦头。惨痛的经验告诉我,只要有内乱,外侮就迟早要来。经过千辛万苦,依靠共产党的正确的领导,才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叫人扬眉吐气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解放初期,我对共产党的领导,在理解上确有些简单化,以为“党怎么说,我就怎么做”,自己不需要动多大脑筋。我还以为,党总是正确的,党员个个高明,不犯错误。后来慢慢看到共产党并非一贯正确,也犯错误,党员人数众多,更不可一概而论,不好的或者由好变坏的虽占比重很小,但是确然有。这种情况在我心上引起矛盾,有时甚至感到痛苦不安。经过左思右想,我自以为想通了。我认识到,共产党也是个党,共产党也是人,都生存在现实社会里,干的是前人没有干过的事,如果一点错误不犯,一个不好的党员都没有,那倒是怪事,那倒是假象。周恩来总理是我所接触中最为我敬重钦佩的一个共产党员。对他,我可以说是钦佩得五体投地。有一次和他交谈中说到了上述的问题。完全出乎我的意外,他谈了他经历中犯过的这样那样的错误,他还告诉我,他出身于士大夫家庭,受过封建教育和资本主义教育,也曾沾上洋气,以为凡是新的都好,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经过改正错误、改造思想的努力才逐渐转变过来的。周总理的谈话不仅没有使我对共产党的领导产生怀疑,发生动摇,反而使我的理解和信念更加扎实、更加坚定了。归结起来,是这么几点。一、从旧中国到新中国,中国人民是依靠共产党的领导才翻了身的,建设新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一定搞不好、搞不成。二、共产党一点错误都不犯不可能,要求它少犯、不重犯,关键在于它对待错误怎么样,是否认真认识,是否认真改正。三、周总理这样一类党员的言和行反映了共产党的本质,有了坚持实事求是地对待错误这一条,我对共产党的信心只有加强而不会减弱。厥老还说,认真对待所犯错误,主要当然靠共产党自己,但作为与党长期共过患难的我们,也有尽力帮助的责任,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真正做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胡厥老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比如,1981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胡厥老和全国工商联主席胡子昂等负责同志商量,认为这次会议意义重要,不能因为是中共党内会议不提意见。经过讨论,两位“胡老”联名致函胡耀邦总书记和赵紫阳总理。信中主要提出四个问题和意见。一是提出“加强统战理论、政策的再教育,确定肃清‘左’的流毒和影响,发挥和提高统战工作效益”的要求。二是指出“尊重和听取各方面代表人士的意见,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否则往往流于一曝十寒或形式主义。三、认为“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落实政策的决心和毅力,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广大群众对于政策贯彻落实的担心,也并非没有事实的根据。”由此厥老等提出“落实政策工作的民主化问题”,认为“充分发挥和运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力量(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组织起来,自然更大)配合党政领导部门和人员共同努力,比请单靠领导同志的辛辛苦苦地批示,可能收效较宏。”四是要求解决民主党派、工商联在工作条件方面不难办到而又比较迫切的问题,并为此扼要地提出三点建议。厥老写的信,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胡耀邦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一上来就对厥老等同志的信给予很高的评价,说道会议“引出了胡厥文、胡子昂两老的一篇好意见”。他在讲话时曾不止一次地肯定两位“胡老”提出的四个问题和具体建议。
    严以律己 与时俱进
厥老在民建会内是德高望重的前辈,但他对自己的思想的改进和提高从不放松,而且一贯注重道德情操的修养,严格地要求自己,与时俱进,以磊落光明的一生,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学习和纪念的好品德。
厥老是一位是非爱憎分明的人。他由衷地敬佩和爱戴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领袖和战士。他的诗集中,有对先贤的哀悼、有对志愿军战士的讴歌、有对劳动人民的颂赞,却看不到对当道奸佞的任何阿谀之作。周恩来同志逝世后,厥老为一生第一知己的逝世而痛哭,他吟诗三首以寄托哀思,诗中有“庸才我不死,俊杰尔先亡。恨不以身代,凄然为国伤”之句。他派人将诗送到治丧办公室,工作人员读毕为之泪落。周恩来、毛泽东先后逝世后,厥老重又蓄须,以示继承他们实现四个现代化遗愿的决心。对于仗势弄权、祸国殃民的“四人帮”,他十分鄙视。在“四人帮”气焰猖獗的时候,他就私下斥张春桥为“沙家浜”里的“刁德一”。在他身边工作的同志,既为他捏一把汗,又钦佩他的疾恶如仇。
同厥老共过事的人,都为他廉洁俭朴、从不以私利而犯公益所感动。厥老1965年调到北京主持民建中央领导工作,以后又担任了国家领导人。很长时间里身边没有子女。组织上考虑他年事已高,再三劝他调一个子女来北京,他才勉强同意。他考虑许久,提出调只有一个孩子的胡世荃夫妇来。他认为人口多的子女,会给组织上增添安排工作的困难;自己这里生活条件比较好,多一个孙辈在身边,会不会使孩子们多受一些“养尊处优”的不良影响,值得注意。厥老家里陈设简单陈旧,有关部门的同志多次提出要给他换换,他都说:“蛮好,蛮好。不要浪费了。”厥老对子女要求极为严格。他说,我只供养子女大学毕业,毕业以后就一切靠自己。他从来没有为子女说过什么人情,他认为溺爱子女,无异于毁掉子女。有人讲,如果我们的干部都像厥老一样廉洁奉公,四化大业就不犯愁了。
厥老知人善任。他多次强调领导者的任务不外用人与行政。处事固然重要,用人是否得当更是领导者的首要职责,切不可只管事而不管人。如果用人上弄权安插私人,那就根本不配当领导者。他在民建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很长,但从未任用过一个私人。他还常对大家说,用人之道,要坚持德、才兼顾的标准,而且首先要看德。他又说,所谓德,主要的是公私要分明。一心为公的人,能力差一点也可以用。公心不强,甚至私心盛于公心的人,即使有才,也重用不得。针对民建会内外领导班子老化的严重情况,厥老很强调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他不止一次说过,在新老交替的问题上,老同志要出以公心采取主动,诚心让贤。这样才益于使年轻人上来。他说到做到,以身作则。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聂荣臻等一批党内老同志辞去了副委员长职务。厥老认为,自己已86岁,听觉也不好了,与其在位而影响工作,不如辞去以让贤路。他给人大常委会写信请辞。考虑对各方面的影响,人大没有接受。他的这一愿望在去年的第七届人大会议上实现了。厥老还于1987年主动辞去了民建中央主席的职务,并积极推荐新人,在会内外产生了很好的政治影响。
厥老是个乐天派。这不仅同他的性格豁达有关,更因为他具有不信天、不由命的人生观。厥老一生几经坎坷,但从不气馁。他认为谋事在人,跌倒了,爬起来再走就是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很多人悲观沮丧。那时,厥老也受到冲击,然而他却很有信心。他说,国民党当年杀了那么多共产党人,共产党也没有垮。现在,共产党也垮不了,国家总会前进的。厥老对祖国的前途是充满信心的。他在许多场合都讲过,我要活到106岁,亲眼看到2001年祖国的新面貌!遗憾的是,他最后的这个愿望没有能够实现。但是,厥老的精神不死,并将与我们同在,鼓舞我们向着21世纪迈进。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号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已经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十条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第十二条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十三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十四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三章 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特大事故的处理,由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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