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25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抉择
余文烈
“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在20年代至70年代中期西欧大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革命失败后的特定环境下,一批马克思主义追随者对马克思主义如何在西方国家的运用的一种探索。它是一股具有特定含义的,客观存在的思潮或称之为传统。对此,我们主张从多样化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平等对待它,而不是把它当作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进行批判。这样,那种企图把葛兰西、卢卡奇、阿尔都塞等少数几位共产党领导人从这一传统中分离出来,然后指责这一传统与资产阶级哲学、社会学和精神分析学的关系,而从整体上不承认这个传统属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也是不彻底的。
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列宁的一国胜利理论和十月革命的成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开始走向具体化,也有了多样化——出现了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南斯拉夫式的马克思主义等等。这些具体形式的马克思主义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根据各个民族不同的文化特点(这里的“文化”是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广义的概念)对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即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抉择,而形成的风格各异的马克思主义形式。
马克思主义的多样化不仅体现于成功地夺取了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包括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内的一批仁人志士试图用不同于东方的方式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改造本国社会的各种探索。西方马克思主义就属于这种探索之一。诚然,西方马克思主义内部也具有“广泛的多样性”,如果按文化特征大致可分为拉丁语系的和日耳曼的(法兰克福学派)两种风格。此外,按照英国学者佩里·安德森的说法,还有后起的英美式的马克思主义文化,西欧地区“当代资产阶级碰到的唯一有战斗力的对手”,而在意识形态上与苏联相联系的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
如果把十月革命、中国革命以及各国共产党的革命这种类型称为“武器批判”的马克思主义的话,那么又可以称西方马克思主义开创了“文化批判”类型的马克思主义。当然,任何一种划分都是相对的。武器的批判必须有文化批判作前提和补充。文化的批判,如果不是从急功近利的眼光看问题,那它对于落后的社会制度的冲击,对滞惰的社会意识的荡涤,从而对于民族的振兴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的历史意义。当革命条件成熟时,用武器的批判推翻旧社会,建立新社会。当革命主体意识尚未成熟时,文化批判是唤起民众意识的需要。
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具体化形式,其命运必然如此。理论必须与革命实践密切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在实践过程中,各民族都以自己的方式去消化理解经典理论,于是有了本民族特色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诞生100多年来经历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时代精神选择了不同历史特色的马克思主义。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多样化。马克思主义的多样化是其兴旺发达的标志。
具体说来,西方的革命必然不同于东方的革命,核战争威胁到整个人类生命安全的时代(这说明在今天不能轻易进行暴力革命)不同于战争可以引起革命的时代。葛兰西曾经指出,东方的专制国家制度决定了其“运动战”(快速的暴力革命)可以成功,而在西方那富有弹性的议会民主制度下却必须用逐步夺取“市民社会”领导权的办法。今天的西方社会,采取什么样的途径,依靠什么力量,建立什么样的革命后社会(在西方可行的社会主义政治结构和经济制度),都是需要广泛而深入进行探讨的问题。革命不能输出。那就应该允许他们自己去探索,要承认这种探索的积极意义,而不要一下子就把它推到对立面去批判。
这就是说,要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上去看待“西方马克思主义”。革命屡遭挫折,资本主义经济长期繁荣,议会民主制度日益巩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脱离了工人运动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在欧洲文艺复兴发祥地的意大利,在一直受“自由法国运动”精神鼓舞的高卢人中间,以及在富于思辨传统、一直凝思着主客体关系的德意志民族中间,一批批有志者孜孜不倦地循着马克思的思路,探索“人的主体性和人的解放”问题,勇敢地进行社会文化批判,这正体现出文化传统对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抉择。如果说“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是远离经济基础的“纯文化”,而后起的英美马克思主义者是侧重于经济与政治结构的领域的话,那也进一步具体说明前者的文化传统与后者这两个分别是最古老和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实用的文化传统的不同。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抉择则表现在它探索的主题总是当时社会中人们最为关切的问题。20年代,卢卡奇、葛兰西等马克思主义者侧重于总结西方革命失败的教训,分析东、西方社会结构的异同,以及由此所应采取的革命方式;针对第二国际的理论家把马克思主义变成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工人阶级意识消沉而突出阐发马克思主义中的主体性问题,从30年代初至40年代末,围绕法西斯主义兴起的社会心理基础,赖希和弗罗姆等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就致力于心理倾向和性格结构的探索,力图以社会心理和分析去补充经典马克思主义所注重的政治经济制度方面的分析,探索心理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关系。战后,在长期的经济繁荣情况下,物化意识抑制了人们的革命意识,扭曲了人们的心理。于是以文化哲学为主要特征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把“实现人性的全面复归”作为文化批判的核心问题,力图以日常生活批判和“文化工业”批判去唤起人们的革命意识。在西欧社会革命长期沉默的情况下,难道这些就不是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现实的一种结合方式吗?
当然,把西方马克思主义从整体上看作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流派,并非忽略其内部具有的“广泛的多样性”。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那些重要人物中,有些离马克思主义近些,有些离马克思主义又远些;有些是曾投身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共产党领导人物,有些则是资产阶级学府中的左翼激进派学者。在任何思潮或群体中都有左、中、右,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从总体上作为一股思潮或一个群体。其实,就是某一位思想家,某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其前后的思想也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
把这股思潮或传统从整体上看作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分支,也并非放弃对它进行批判。批判本来是个美好的字眼,它意味着要从批判对象中淘出金子。批判是淘金而不是像“文化大革命”那样拿着棍子去打人,或把对象当作死狗。批判是互相的,批判别人,也容许别人的批判。西方马克思主义有局限,有缺陷,还有歪曲之处,需要历史地批判。苏联的马克思主义也有错误,也可以批判。毛泽东思想在“文化大革命”中不也是走过弯路吗;难道不需要批判?批判还贵在反躬自问,自我批判。“唯我独革”、“唯我独马”是最要不得的。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有各种各样的马克思主义者,有百分之九十的,八十的,七十的等等。从这里我们得出一条启示,马克思主义的追随者对马克思主义精神的把握程度是各种各样的。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他们都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至于到底谁对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领略得比较好,这要靠历史去评判,而不是靠自封。在中国,我们用我们民族的精神结合历史的发展去理解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如果这种探索在中国代表了一条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路线的话,它也不能被用来绳规别的国家和民族的马克思主义特色。否则,如果各国都“唯我独马”,从而否定、攻击别国的摸索,那势必反而从总体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在当今世界上的存在。
批判是个多棱镜。同一的历史事实,批判者可以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甚至理论出发点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如果以我们自己理解的唯物论和辩证法为规矩去取舍西方马克思主义,批判的结果也许就所剩无几了。但如果从批判是淘金这一宗旨出发,换一个角度,着重西方的文化背景,那就必然会发现这一传统中的许多积极可取的理论财富。这才是需要我们,也值得我们下大力气进行探讨的方面,因为它是发展开放的马克思主义的需要。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恰恰做得远远不够。
只有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汇合点上去看待西方马克思主义,才能更好地认识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论价值。至于这股思潮与西方哲学、社会学或精神分析学的关系问题,不应该大惊小怪。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吸取了历史上的和同时代的优秀文化财产。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他在提出著名的帝国主义理论时,也吸取了同时代英国经济学家霍布森的《帝国主义论》等著作关于对帝国主义的基本经济特点和政治特点的分析。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同样如此,不仅可以从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中去吸取为马克思所绕过去的思想,更要从当代建立在发达的科学基础上的丰富思想宝库中去批判挖掘新东西。例如心理分析问题,不正是古典马克思主义所欠缺的理论吗?当代西方哲学、社会学、精神分析学是时代的反映,关注了时代的迫切问题,虽然带有这些思想家的世界观和阶级观点的局限性,但我们不能说一声“反动”而了结。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与西方各社会学科的联系,从一个方面提醒我们,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特别需要重视横向思想来源。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司法队伍建设中亟待更新的两个观念
甘藏春 白莲湘
当前,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优化司法队伍的结构,已经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紧迫任务。我们认为,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优化司法队伍的结构,在制度上采取各种措施固然重要,但更新司法队伍建设的观念则更为迫切。本文所称的“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和检察院,因为它们相对于其它部门而言,还有其特殊性。所以,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两院”建设中的问题。
确立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同时并重的新观念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司法人员看作“掌刀把子”的人,是对敌人进行专政的战士。因而,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上往往只强调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而轻视甚至忽略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这种观念的形成,是有历史原因的。在建国初期,阶级矛盾是国内的主要矛盾,镇压敌人的反抗,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是司法机关的中心任务。在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环境中,新生的人民政权的生死存亡是压倒一切的中心问题,因而历史要求司法人员的唯一标准就是对敌斗争立场坚定,对党忠诚,能够依照灵活多变的对敌斗争政策,稳准狠地打击敌人。
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在阶级矛盾已经不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的社会条件下,应当更新过去那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否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首先,这种观念是与我国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的变化相悖的。在现阶段,由于阶级矛盾不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尽管司法机关仍然具有专政的职能。但是,从总体意义上讲,专政职能已经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它的主要职能已由对敌人专政转化为依法调停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具体说来,司法机关的这种职能主要表现在:(1)依法调停处理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2)依法调停和处理公民、法人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冲突和矛盾;(3)依法调停处理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4)依法惩处和教育人民中的犯罪分子;(5)依法惩罚官僚主义和恃仗特权的不法行为。司法机关主要职能的变化,必然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即司法人员不仅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而且还必须同时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很显然,上述那种只重视政治素质而轻视业务素质的观念是与这一要求相悖的。
其次,这种观念是造成有法不依、枉法裁判现象的重要原因。长期来,只重视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质的司法队伍建设的观念,给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从实践中看,主要表现在:(1)以政治标准代替法律标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的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往往以敌情观念来指导审判工作,他们把被告当罪犯,将罪犯当敌人,从而不把被告看作公民加以对待。(2)只注重对上级负责而忽略对法律负责。下级服从上级是政府运行的一条通则,但是,司法工作不同于政府工作,对法律负责、依法行事应当是司法人员的应有之义。但现在的情况是,某些司法人员由于业务素质较差,法治观念差,他们往往只信奉权力,而法律形同虚设。(3)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在某些同志看来,程序法往往是束缚手脚的“清规戒律”,一个案件只要事实弄清了,适用法律准确了就可以。其实,在现代社会,没有诉讼就没有法,遵守法定程序应是守法的第一要义。但在现实中,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意识,违反法律程序的实例则屡见不鲜。
第三,这种观念是妨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障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当代世界司法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在对权力现象的深入认识上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而法官独立则同法院独立一起作为司法独立的一项完整内容得到了各国宪法的首肯。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学造诣。但是,就我国司法队伍的现状来看,与法官独立所要求的法官素质相差甚远,这种状况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
因此,在今后司法队伍的建设上我们必须破除只重政治素质而轻视业务素质的旧观念,确立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同时并重的新观念。
确立司法人员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新观念
长期以来,由于公务员制度没有实行,因而我们还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司法人员同其它国家工作人员一样,都属国家干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在实践上,我们往往用行政级别来确定司法人员的地位,用管理行政干部的方法来管理司法人员。
实践证明这种观念同样是有害的。
从理论上看,它实际上是我国封建社会行审(即行政与审判)合一制度的反映。在现代社会,强调分工制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仍然套用封建的落后的管理制度,是与我们国家的本质不相符合的。
从实践看,这种观念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司法队伍素质低下的状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司法部门作为需要扩充的机关得到了加强。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司法机关往往成为安置国家机构精简人员和安置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所”。而且,由于这些同志原有的级别较高,因此,来到司法机关之后还理所当然地要安排担任一定的职务。而那些受过正规系统培养的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则难以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已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业务水平较高的同志也因为提职无望而不得不离开司法机关。无疑,这就必然影响我国司法队伍的素质。
我们认为,司法人员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不仅不是现在意义上的“国家干部”,而且也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公务员”,相反,他应该是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应当像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那样来进行管理。因此,司法人员的职称也应是他们真才实学、业务水平等的综合反映,而不应该是“级别”的套用。
首先,从司法机关的活动性质来看,它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技术工作。在西方国家,往往有人将司法工作称为一门艺术。这是因为,司法活动不仅仅是简单地引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把同一的法律标准准确适用于千差万别的个案中去,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如果没有渊博的法学造诣和社会知识,这一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在我国,对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就更为迫切,特别是我国各地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差别很大,而国家的立法只能作统一的、原则性的规定,这就给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要使国家法律得到统一实施,就要求我国司法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精于法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由接受过正规化的、系统的、严格的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来从事司法工作。
其次,从世界各国的法官制度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把法官看作专业人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它们规定,作为法官至少要有正规法学院的学位,经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同时从事了若干年的律师实务之后,才可选任法官。正因为西方国家的这些规定,使得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法官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法学研究,维护法制尊严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在司法队伍的建设上,我们还必须破除司法人员是干部的观念,确立司法人员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新观念。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新启蒙”一辨
王元化
《新启蒙》论丛自1988年10月问世以来,虽仅出版四期,历时半载,却也颇引起各方面的注意。这一论丛是在目前出版界处境困难,娱乐性、消费性的通俗读物迅速挤走严肃读物的背景下创办的,打算为活跃学术空气,推进理论研究,提高文化质量做些工作。丛刊不是时评性的,也不是纯学术性的,而是从文化角度的高层次来探讨人人关心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这一办刊宗旨写在第一本《论丛》的《编后》中,并且加上了这样一层意思:“理论的生命在于勇敢和真诚”。
论丛取名为“新启蒙”。奇怪的是,提“新儒学”从来没有人觉得有什么不对,可是一提“新启蒙”有人就十分敏感,竟说现在提出“新启蒙”不知是要干什么。我们这个小小的丛刊诞生不久,只是一棵刚出土的幼芽,受到了不少热心的朋友的重视和支持,这使我们既感激又惭愧。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有些人的疑虑:你们要干什么?
其实我们的宗旨就是论丛的名字——新启蒙,或者说是新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也就是思想解放运动。民主、科学、法制、人道、改革、开放、现代化,这些都是和启蒙相联系的,难道有什么可怕吗?中国的改革现在面临一个关键的时刻,我们坚决反对那种埋怨改革搞坏了、想走回头路的观点。改革中遇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奇怪的,笔直的改革道路是没有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在进一步改革中解决。改革的力量应当受到保护,以任何借口掀起改革回潮都是错误的。改革是全方位的:政治改革、经济改革,还有观念改革。观念改革就是观念更新,就是思想解放,就是文化启蒙。我们的力量尽管薄弱,但也要尽全力从这一方面作出贡献。其实,“新启蒙”的提法也并不新,早在抗日战争爆发前后,一些进步理论工作者就提出过了。当时不少进步书刊都就启蒙问题发表过意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周扬就说过三中全会是继“五四”之后的再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把三中全会后的思想解放运动称为新启蒙,无非是说现在的思想启蒙不仅仅是继承五四的启蒙运动,而是更深化了。“五四”启蒙运动基本上是沿袭了1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例如当时的《新潮》是一份与《新青年》一样有影响的刊物。据当事人后来回忆,这份刊物定名《新潮》是取启蒙之义,但在刊物上所用的英文译名,却把R enaissance(文艺复兴)当作Enlightenment(启蒙)了。今天用新启蒙的意思,在于不再停留在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的水平。两者有继承关系,也有共同性的方面,比如反对封建主义和肯定人的价值,等等。但是,今天的启蒙不能像18世纪启蒙思想家那样,把“思维着的悟性”当作衡量一切的尺度。今天的思想解放运动是建立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反对个人迷信、批判极“左”思潮、反对两个“凡是”的基础上的。这是把这次思想解放运动称作“新启蒙”,以区别于五四启蒙思想的主要原因。
把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完全排除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外的观点自然是不对的。但是,同时也应该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只有在贯彻双百方针的条件下,才能发展壮大。百家争鸣这一提法直接继承了五四学术民主和自由讨论的精神。既然称为百家争鸣就不能像五四时代所反对的定儒家于一尊那样。百家也就是学术的多元化。过去曾经把百家争鸣解释为只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家,最后则归结为一家,结果不仅造成了万马齐暗的局面,也造成了马克思主义自身的停滞和僵化。我们谈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这些值得记取的经验是不容回避的。关于人性、主体性、人道主义、自我意识等等这些和五四启蒙思潮有着密切关联的问题,怎样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进行再认识、再估价,而不是简单化地否定,恐怕直到今天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些年,理论界才理直气壮地阐述了《共产党宣言》中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原则,而不再把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个人主义;才承认《资本论》中关于“人的一般本性”和“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变化了的人性”的科学阐释,而不再否定人性的存在;才援引了马克思关于德国古典哲学家在提出“自我意识”中所显示的反封建精神,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的“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马克思在早期甚至这样说:“不应该有任何神灵同人的自我意识并列。”这方面的问题今天刚刚开始接触,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这是五四时没有涉及、五四后长期漠视、曲解的。但这些问题和我们的改革开放、实现现代化是密切相关的。没有人的提高,思想解放和更新,是不能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自然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但如果反过来认为只要经济发达了,思想意识也就随着发生变化,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过去洋务运动者或维新运动者认为改变中国的落后面貌在于“器可变,道不可变”、“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从而反对在思想上更新,正是说明中国思维模式(就传统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用思想去解决一切问题。正因为如此,我认为,作为思想解放运动的新启蒙是重要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