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23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捍卫真理的勇士
——深切悼念杜任之同志
程子华 裴丽生 高树帜
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优秀共产党员、著名哲学家杜任之同志1988年11月27日因病逝世了。今天我们深切悼念杜任之同志,缅怀他早年追求真理,献身革命事业,一生不避艰险捍卫真理、坚持共产党员的贞操而奋斗不懈的忠烈精神和不寻常的业绩,我们又禁不住内心的激动和赞叹。
富有战斗精神的杜任之同志,1926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中时,由于在电车上制止旧军官欺负群众,遭到毒打,愤恨军阀专横、政治黑暗,一气之下即赴上海考入复旦大学开始了革命活动。1927年“四·一二”蒋介石叛变革命,屠杀共产党人,血迹未干,任之同志听了鲁迅先生《关于知识阶级的问题》的讲演,思想上受到启迪,在蒋介石逮捕进步青年时被迫辍学,即毅然请求鲁迅先生指引线索,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为了寻求革命真理,任之同志1929年初到达德国入柏林大学即加入了第三国际领导的“反帝同盟”。后次第转弗赖堡大学、法兰克福大学,研读了马克思的《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便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基础的革命思想和学术思想;并加入德共、积极进行反法西斯活动;宣传中国革命的发展优势。1932年夏,他参加了在荷兰京城阿姆斯特丹召开的“世界反战大会,会见了第三国际常委、日共领袖片山潜。当时片山潜表示:“中国革命的任务,首先是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争取民族解放”。1933年希特勒上台,白色恐怖笼罩了德国,任之同志在“反帝同盟”安排下转赴伦敦作了一段反法西斯宣传,当年10月份便回到上海,在宋庆龄主持的上海“反帝同盟”同志们告知他应利用公费留德关系回太原策动阎锡山抗日,他即回到太原。通过留德同学介绍,他便取得了“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办公室秘书兼山西大学讲师等公开职位。同时又经同志介绍担任共产国际远东局通讯员的秘密职务。当时阎锡山排斥马克思学说,反对共产主义,镇压共产党;面对日寇的侵逼,他为了保存自己,既绝口不谈抗日,又大肆宣扬他编造的欺骗人民的“物产证券与按劳分配”所谓“学说”。任之同志借机要求参加了阎锡山与其左右亲信“完善”其所谓“物劳学说”的讨论和辩论,机智地以辩证逻辑和政治经济学原理,用阎锡山能接受的语言引证中国古代的《易经》等书,委婉地多角度渐次诘难,致使阎锡山感到有必要进一步修改自己欺骗人民的所谓“物劳学说”,决定邀请国内一些有学问的人士,为他“介绍外国的新学说”充实他的所谓“学说”。之后,约在1935年春,温健公、徐冰、张友渔、侯外庐等同志便被邀请到了太原,参与了阎锡山“完善”他所谓“学说”的讨论和辩难。任之同志此时借为阎锡山提供参考之名,征得阎锡山同意,又与山大教授周北峰同志组织了“中外语文学会”,创办《中外论坛》,译载外国革命进步刊物的文章和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张友渔等同志就是中外语文学会的主要参与者和《中外论坛》刊物的主要译作者,这个刊物曾与吴玉章同志在巴黎主编的《救国时报》相交换,沟通信息。任之同志相继还组织“西北剧社”,主编《文艺舞台》,积极编演宣传抗日救国的话剧和文章,点燃抗日救国的火炬。
最令人难忘的是,成立于山西轰动全国的“牺牲救国同盟会”,任之同志就是最初倡议发起人之一。1936年8月绥远发生了日寇导演的“百灵庙事件”时,任之同志正在太原“青年暑期健身团”任政治指导委员,他闻讯立即与同志们贴出一张倡议成立“抗日救国同盟会”的墙报。由于深得人心,群众争相参加,阎锡山闻悉怕刺激日寇,又感群情难拂,即令改用“牺牲救国同盟会”的名字。当年“九·一八”五周年纪念日即在海子边召开了抗日救国的群众大会。10月份薄一波同志回太原主持了该会,积极组织发动,抗日救国运动很快即在全山西气势汹涌地开展起来了。“牺盟”在山西“新军”的建立壮大和华北抗战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发生后,任之同志在“新运会”接到王炳南同志转送的《解放日报》,及时以自己主编的《突击》月刊编发了《西安事变》专号,登载了“张杨八项主张”和与温健公等同志撰写的《对内团结、对外抗战》等宣传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论文,很快销售于太原和北平,在宣传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动全面开展抗日救国运动方面都有一定积极影响。
抗日战争期间,任之同志任党中央在二战区总部地下特别小组组长,由王若飞同志领导,通过八路军驻二战区代表王世英同志联系。他以自己任阎部“军政民训练委员会”委员等公开职位,掩护秘密工作,遵行党的方针政策,在稳定阎锡山抗战,掌握阎部机密文件及时通过王世英同志向党中央提供可靠情报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突出的如,1939年国民党发动第一次反共高潮时,蒋介石发出的三个“消灭共产党”的秘密文件,其中一个就是任之同志在阎部搞到的。这三个文件在延安印成《磨擦从何而来》的小册子,散发全国,有力地打击了国民党的反共气焰。1940—1941年春国民党发动第二次反共高潮时,任之同志及时在阎部获悉“何、白皓电”,立即告知王世英转报延安;并与王世英互相策应、分进合击,向阎锡山力陈“团结抗战”与“反共倒退”的利弊,终于使阎锡山严守中立,未敢盲动。因此国民党对陕甘宁边区实行经济封锁时也卡阎锡山的脖子,不给阎军拨发军粮。党中央指示要维持阎锡山,不要让蒋介石吃掉他。任之同志与王世英同志遵照中央指示密切配合,建议阎锡山“开展生产运动”,“与边区以物易物,互通有无”。阎锡山欣然接受。由此对蒋介石经济封锁陕甘宁边区打开了一个缺口,对保持与阎锡山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巩固陕甘宁边区都起到了一定作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阎锡山迷惑于日寇的汹汹气焰,与日寇勾搭,准备回太原投降日寇。党中央指示,要坚决拖住他,不许他公开投降。任之同志与王世英同志即密切配合,立即以“坚持民族气节”激励“省府”主席赵戴文劝阻阎锡山悬崖勒马,又秘密组织地下同志们分别化名写信警告阎锡山。阎锡山终未敢公开投降日寇。这对稳定抗战大局产生了重要作用。
杜任之同志在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中是一位学用结合、密切联系实际的学者。“七七事变”后他任“民族革命大学”政治系主任与教授期间,撰写出版的《抗日民族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书,传到延安后即被“抗大”列为参考书。1943—1944年他任阎部孝义区“战工会”主任,因看到军粮囤积很多,阎军不恤民苦向农民逼索搜刮粮食,遂提出意见,即被阎锡山以共产党“伪装”分子“挑拨军民关系”的罪名监禁了十个月,险被杀害。而他借赵戴文让他读“四书”“五经”之机,依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针写了一本《论语新论》,即后来出版的《孔子论语新体系》,还借研读《易经》,写了一本《中国古代辩证法》。他1944年获释、到山西大学执教。1946年回到太原,又致力宣传民主。为了壮大民主势力,1947年即在“山大”倡仪组织了“教授会”,并将民盟组织引入太原;还在“教授会”发动开展了“反饥饿罢教运动”;并发表了《原始民主到终极民主》和宣传社会发展史与“管理”经济,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不少论文和演说,在反专制的官僚政治、官僚资本的垄断与动摇阎锡山的独裁统治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杜任之同志也是具有远见卓识的和创造力的理论家。他一生学习勤奋,钻研不懈,能前瞻时代潮流趋势,发表具有创见性和业务指导意义的论著,牖启群众前进思想和工作的自觉意识。1948年他任教于北平华北学院时,在党的领导下参加策动和平解放北平工作,进行民主运动,并致力学术研究,曾先后发表了《写我们的时代》和《人民世纪与人民教育》等著名诗、文,为把文艺创作和教育的立脚点转移到人民方面来,制造了舆论。北平和平解放后,他发表的《由阶级斗争到生产斗争》一文就具有现实政治意义,今天看来也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要求。之后他次第负责山西财经、商业工作,发表了《劳资关系和劳资两利》等不少经济论文,对推动山西的经济恢复和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经济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56年他调北京任中国科学院编译出版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曾列席党的八大会议;撰写发表了正确发展科学技术的《关于学术出版的方针与任务》和《怎样理解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等论文,都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他调任该院哲学所从事专门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后,先后发表了《现代西方资产阶级哲学的基本特点》等不少论文,有助于学术界对现代西方哲学的了解。
任之同志捍卫真理、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威武不能屈的意志是令人钦佩的。“文革”期间他冒“四人帮”锋镝为王世英同志鸣冤,因而坐牢6年半,受尽折磨,不独坚贞不屈,还履险如夷赋诗作词数十首,并愤然高喊“除四害”,以发抒自己的革命激情和郁愤,都表现了共产党员和革命的知识分子的松柏节操与云水襟怀。粉碎“四人帮”后,他出席五届全国政协会议,首倡为所谓“二月逆流”平反,为吴晗同志平反。之后不顾多年来“政治是禁区”的舆情,先后发表了《政治与政治学研究》等不少创议性的论文,这些都为建立中国政治学会、社会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建立政治学研究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近10年来,杜任之同志以年老多病之身离而不休,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致力钻研著述,发表出版了数十万字的论著和译著;主编出版了数十万字的《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为党和人民提供了具有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的一大笔精神财富。任之同志这样至老治学不倦、鞠躬尽瘁于党和人民事业、振兴中华的耿耿赤忱与忘我精神,我们是不能忘怀的。
任之同志多年来一贯生活朴素,廉洁为公与平等待人,联系、团结群众和热心为党和国家培养人才的作风,都是值得称道的。
现在,祖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向现代化腾飞。任之同志安息吧!你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瞬间载着隆重
——和高士其接触中的几件小事
费路路
一次,同高老的谈话中,他吐出“照片本”三个字,高老的儿子高志奇会意,找出家庭相册和我一起翻阅,忽然发现其中有一张照片,是他同我父亲费起鹤同船从美国回来,在轮船上的合影。60年过去了,高老还珍存着,记忆着。对于一只被病毒严重摧残过的大脑,这究竟说明了些什么?
正当我从事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遇到重重困难时,高士其、孙敬修、吴运铎三位老人,相继挺身而出,对我说,你做得对,我们支持你。哪个学校(指工读学校)请你做名誉校长,我们三人就在哪个学校任校外辅导员。话不多,而情义深沉……。
                
高老说话吐字都困难,可是唱起歌来兴致不减当年。记得有一次在我家聚会,讨论对失足青少年“综合治理”的新路,余兴是文艺演出。高老和我用英语表演了二重唱,一首之后又接一首,大有欲罢不能之势。我家的波斯猫,也不曾见到过这架势,竟也摇着尾巴表示“欢迎”。
高老兴奋时,有一套独特的表达方式。他行动艰难,有时我去了,他总要自己走几步路给我看,还要背靠墙做几下健身操。有时,还要和我托几下轻气球。气球飘来飘去,高老会发出得意的笑,笑得像小孩子一样,天真、纯朴。
                
高老和我们永别了,但是高老的赠言,使我永怀难忘。他在我的留言簿中写着:“你是失足青少年的好妈妈,这长长的路要走下去,我祝你成功。”我一定把高老的叮嘱作为座右铭,把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做好,以慰高老在天之灵。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二十五号
现发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
第九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二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九条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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