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16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朱良才同志生平
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军优秀的政治工作领导者和军事指挥员,北京军区原政治委员朱良才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89年2月22日16时32分在北京逝世。终年89岁。
朱良才同志190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外沙村。1925年投身革命,积极参加了毛泽东同志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湖南农民运动,任村农民协会委员。192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翌年1月参加朱德、陈毅同志领导的湘南暴动,并受命组织资兴县农民暴动,随即参加中国工农革命军(后改为工农红军),上了井冈山。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红四军军部秘书、连党代表,江西永兴县烟岗区区委书记,三纵队七支队政治委员,红九师政治委员,红十五军政治委员,博生师(即红十四师)政治委员,红三十四师政治部主任,军委总卫生部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红三十一军政治部主任,红四方面军教导团团长兼政治委员,红三十军政治部副主任,援西军政治部组织部部长。参加了著名的古田会议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秘书长,晋察冀军区三分区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并兼中共北岳区委副书记。解放战争时期,任晋察冀军政干部学校副校长兼副政治委员,华北军政大学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华北军区政治部主任兼华北军政大学政治委员,华北军区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北京军区政治委员。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和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曾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委员,中共华北局委员,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第一届全国政协代表,第一至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至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
朱良才同志具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革命信念,对党的事业忠心耿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无论条件多么艰苦,环境多么险恶,他都英勇顽强地坚持斗争。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朱良才同志被捕入狱。面对凶恶的敌人,他威武不屈,大义凛然。被营救出狱后,毅然加入中国共产党,继续组织秘密农会,巧妙地同国民党反动派展开斗争。长征途中,他旗帜鲜明地与张国焘错误路线进行斗争,宣传中央的路线,宣传革命的团结,虽受到打击,但一直忍辱负重,勤勤恳恳地为党工作。1937年,西路军失败后,他为了寻找党的组织,只身一人,风餐露宿,不畏艰险,克服重重困难,经过36天的沿途乞讨和化装潜行,终于回到革命队伍。十年动乱期间,他对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并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但仍十分关心党和国家的大事,孜孜不倦地学习。他衷心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经常教育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他的模范行动,表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革命品质。
朱良才同志身经百战,作战勇敢,指挥果断,善于运用毛泽东军事思想指挥打仗,出色地完成了作战任务。他担任基层指挥干部时,总是身先士卒,冲锋陷阵。担任中高级干部后,坚持亲临前线指挥战斗。1928年8月,在井冈山黄洋界保卫战中,他率领红三十一团一营一连勇敢机智地击退一个团敌人的疯狂进攻,守住了红四军的主要军事基地。他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历次反“围剿”,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第一次反“围剿”中,他率领红九师参加歼灭敌张辉瓒师的战役,指挥若定,战果显著,缴枪2000余支,缴获敌电台一部、大炮一门,受到毛泽东、朱德同志表扬。在第四次反“围剿”中,他率领红十五军顽强阻击敌人于阵地前,为红一、三军团全歼敌十一师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他指挥有方,屡建战功,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二次全苏维埃大会上荣获二等红星奖章。长征开始时,在异常艰难的条件下,他率领后卫师抗击着数倍于我的敌人,掩护中央红军的战略转移。朱良才同志多次负伤,都坚持不下火线,有时躺在担架上指挥作战。他经常不分昼夜地刻苦工作,多次病倒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了一个共产党员高度的自我牺牲精神。
朱良才同志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长期从事军队政治工作,为部队的政治思想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坚决贯彻党的决议和古田会议精神,狠抓连队党支部建设,重视用无产阶级思想教育部队,并处处身体力行,为人表率,受到干部战士的信赖和爱戴。长征途中,他利用战斗间隙,组织部队进行政治教育和文化学习,宣传党的各项政策和英雄模范事迹,对巩固部队、保证作战胜利起了重要作用。在总卫生部工作期间,他以极端负责的精神,亲自组织医疗抢救工作,挽救了许多同志的生命。在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工作期间,他深入调查,多方联系,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机智灵活地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营救了大批革命同志。抗日战争时期,他协助聂荣臻同志领导晋察冀军区的政治工作,深入进行政治动员,运用党的抗战路线和战略方针武装部队与群众。他积极倡导和组织开展模范党支部和杀敌立功运动,注意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发现和宣传“狼牙山五壮士”、“民兵英雄李勇”、“子弟兵的母亲戎冠秀”等先进典型,对巩固基层、提高部队战斗力,起了重要作用。他重视宣传、文化工作,充分发挥文艺武器的威力,组织创办《抗敌三日刊》(后改名为《子弟兵》)、《晋察冀画报》和“抗敌剧社”,运用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抗日宣传教育,揭露日伪军罪行,坚定部队和人民群众抗战必胜的信念,极大地鼓舞了士气。他参与领导历次反“扫荡”中的政治工作,总结了不少宝贵经验。积极开展“两面政权”、“打入敌内部”、“策反”等工作,对瓦解敌军、壮大我军起了重要作用。对俘虏人员,他耐心教育,晓以大义,使不少人弃暗投明。他重视搞好军政、军民关系,教育部队发展生产,节衣缩食,努力减轻根据地人民的负担,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赞扬。他为巩固发展晋察冀“模范抗日根据地”做出了重要贡献。解放战争时期,他先是协助聂荣臻同志创办晋察冀军政干校,之后协助叶剑英同志创办华北军政大学,直接参与两校的领导工作,为部队的发展壮大培养了大批干部。解放后,他在担任华北军区政治部主任期间,协助聂荣臻、薄一波同志领导全区的政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主持北京军区政治工作期间,努力发扬我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坚决维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重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建设和基层党支部及干部队伍建设,反对教条主义,提倡和坚持结合我军实际学习革命理论,注重总结和推广新鲜经验,为加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他关心社会教育,写出了《朱德的扁担》、《这座山,它革命!》等闪烁着我军革命光辉的回忆文章,成为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
朱良才同志具有一个共产主义者的高尚品质和革命情操。在60余年的革命岁月中,他历尽艰辛,百折不挠,呕心沥血,鞠躬尽瘁。他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顾大局,识大体,能上能下,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的名利得失。1958年他主动要求退出领导岗位,把位子让给年富力强的同志,受到中央和军委领导同志的称赞。他学习刻苦,勤于动脑,勇挑重担,严谨细致,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他光明磊落,坚持原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他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平易近人,富有民主作风。他关心爱护干部,知人善任,公道正派,坚持搞“五湖四海”。他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艰苦朴素,谦虚谨慎,始终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他对家属、子女要求十分严格,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从不插手、干预他们的工作安排,有一个很好的家风。
朱良才同志把毕生精力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人民军队建设。他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战斗的一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的逝世,是我党我军的一大损失。他的崇高品质和光辉业绩,将永远铭记在人们的心中。
朱良才同志永垂不朽!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忠贞不渝的革命战士——刘其人
洪学智 徐斌洲 赵杰 景晓村
日月如梭,转眼间,刘其人同志离开我们已15年了。他是在受到林彪的迫害,于1974年1月16日与我们永别的。但是,在他含冤去世的15年中,他的音容笑貌和在峥嵘岁月中生死与共的历历往事,始终如在眼前。
其人同志出生于山东荣城县一个中农家庭。他天资聪慧,勤奋好学,早年在山东文登乡村师范读书时,由于受进步师生的影响,就阅读了《列宁主义初步》、《辩证法入门》、《母亲》、《铁流》等进步书籍。在学校地下党负责人刘家语(谷牧)和张铎等同志帮助下,1934年9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35年1月,其人同志参加了胶东特委组织的“昆仑山暴动”。暴动失败后,逃脱了敌人的追捕,返回学校坚持斗争,不久因发动罢考、驱逐反动教员,被国民党当局逮捕。但他机智沉着,始终未暴露身份,经友人作保获释后,同党组织失去了联系。在严重的白色恐怖下,他昼夜奔波,到处寻找组织。1936年11月和张铎一起到了北平。他们经常露宿街头,栖身庙宇,在林一山帮助下,终于和组织接上关系。他卖掉被服行李做路费,奔赴延安,入抗大学习。抗日战争爆发后,他被派回山东发动游击战争,参加了山东省委组建的山东人民抗日游击第四支队。
其人同志对敌斗争英勇顽强。1940年10月,他被任命为山东纵队三旅政委。这时,清河区处于敌、伪、顽夹击的险恶形势下,日伪军有7万多人,国民党顽固派军队4万多人,我军只有不足1万人的武装。日伪军和国民党顽固派军队对清河区发动了无数次扫荡和进攻;清河区平均8个村就有一处日伪岗楼,10里左右有一处敌人据点,清河根据地完全被封锁、分割。在极其严峻的局势下,其人同志坚定勇敢地执行上级关于对敌斗争的方针,组织指挥部队粉碎敌人的扫荡、合围,派出武工队到游击区、边沿区坚持斗争。1943年11月,日伪军2.6万多人,900多辆汽车,一个骑兵旅团,并有飞机坦克配合,拉网合围扫荡清河区。刘其人同志带部分机关和部队坚持内线作战,开展麻雀战、地雷战,袭扰敌人。他们被敌人围赶到沿海滩涂地带,喝咸水吃野菜,在荆林草丛中与敌人周旋。他先后参与指挥过清水泊、三里庄、义和庄和解放利津、滨蒲县城等许多重大战役战斗,为巩固和发展清河抗日根据地做出了卓越贡献。1944年初渤海区成立后,刘其人同志任军区副政委兼行署主任,在对日大反攻中,他指挥一路部队,横扫胶济线中段残敌,恢复铁山矿区。抗战胜利后不久,他又奉命由三个团组成的山东解放军一个旅,经古北口、赤峰挺进东北,先后任东北人民自治军第七师政委,东北民主联军第六纵队副政委。他参加指挥哈西地区剿匪、解放“三肇”、收复长春、保卫四平、三下江南等重大战役战斗,对解放东北作出了重要贡献。解放后,任中南军政大学副政委,第一和第四高级步兵学校政委,为建设军事院校培训军政干部做了大量工作。1953年他任总政治部副秘书长,1956年任总政组织部长。其人同志为了党的事业,几十年如一日,不管在任何岗位上,始终勤勤恳恳忠贞不渝。他对工作高度的责任感、极端地热忱,给我们留下很深的印象。他经常说,党的政治工作,就是随时随地做人的工作,不能实行8小时上下班制。他在部队亲自主持办教导队、训练班,培养基层干部;常常深入连队、病房、伙房与干部战士谈心,关心群众的生活。
其人同志不论是在艰苦的战争年代,还是进城后的和平时期,始终保持着艰苦朴素、克己奉公的作风。他一身布军装,尽管打了补钉,总是洗得干干净净。他的马匹、车辆,从不允许家属孩子们使用。他对亲属要求十分严格。1956年秋天,其人的嫂子带着女儿到北京,让他为侄女找工作。他耐心劝说,把嫂子和侄女送回老家。
1953年其人同志调总政工作后,协助谭政同志组织全军进行大规模的整编任务和建立各项正规化制度。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作风十分扎实,以北京军区某基层单位为固定联系点,经常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成为谭政同志的得力助手。1960年军委扩大会议后,林彪诬陷总政有个“以谭政为首的宗派反党集团”。其人同志也被诬陷为“反党集团的骨干”,被撤职降级,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又进一步遭受迫害。妻子夏明于1966年被迫害致死。他在病情日重的情况下离开部队去泰安“养病”。其人同志对“文化大革命”的倒行逆施深恶痛绝,但能清醒地总结历史经验,分析“左”倾错误的危害,并且敢于解剖自己。他在弥留之际,曾语重心长地对他的子女说,在他革命的一生中,也有过这样、那样的偏颇和错误,伤害过一些同志,给党造成严重损失,每当思及,深感内疚。他这种勇于坚持真理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拨乱反正,恢复了实事求是的路线,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1979年3月批转总政治部关于为“谭政反党集团”冤案彻底平反的决定,对其人同志的一生作了公正的评价。
其人同志光明磊落、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品德高尚,为革命事业奋斗了一生。今年是他逝世15周年,我们仅以此文,寄托对他的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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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
(一)“沿海开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市区及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的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第三条 开放市、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 开放市、区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国家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述企业对经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应该建立专门账册,定期向海关报告有关货物的使用、销售、加工、出口、库存等情况。有条件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企业或工业卫星镇派驻关员,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进行实际监管。有关企业和工业卫星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方便条件。
第六条 开放市、区的单位或企业进出口下列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或增值税)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上述企业在其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时,免征出口税。
对沿海开放城市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也可予以免税;
(二)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不论外汇来源,1990年以前予以免税;
(三)沿海经济开放区规定范围内的开放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不论外汇来源,1990年以前,予以免税。
第七条 开放市、区内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只限于本单位本项目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
第八条 开放市、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转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免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第九条 加工出口项目进口料件或加工后的半成品需转厂加工时,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开放市、区进出口的货物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海关其他规定的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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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一九八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3月10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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