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2月27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理论简讯

  中国经团联举办联谊恳谈会
本报讯 2月20日上午,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学周报社和经济科学基金会筹备组邀集首都经济学界80多位专家学者、学会负责人、企业家一起举行元宵联谊恳谈会。于光远、陈岱孙、宋涛、骆耕漠等在会上发言,讲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开展经济理论研究等问题。中国经团联成立于1981年,有408个团体会员,8年来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展经济学术活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公有制·利益机制·承包制
宋廷明
问题不在于公有制是否可取,而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缺乏一套相应
的经济利益机制。
经济体制改革说到底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全面调整和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任何一项经济改革措施出台,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不是一方增加一些经济利益,就是另一方减少某些经济利益。由于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制约,常常使得某些改革措施难于顺利出台或者不得不作出某种妥协或让步。
经济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经济生活中,一切经济活动无不受人的行为的支配,而人的行为又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是客观规律,人们可以通过建立各种经济法律、规章、制度,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来引导、协调、节制和疏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但无法改变人总是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规律,而只能适应这一规律的要求。传统公有制经济缺乏的正是这种内在的经济利益机制,因而失去了它应有的生机与活力,这是目前公有制经济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因此,问题不在于公有制形式是否可取,而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有没有一套相应的经济利益机制。
传统的公有制经济缺乏利益机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没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化的利益主体,缺乏内在的利益动机;第二,各利益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纽带,造成了相互利益脱节;第三,各利益主体与国家之间是一种附属关系,无法通过等价交换实现自己的应得利益。这些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过去,正当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被视为异端,总是受到压抑;而颠倒源流关系的“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错误理论,却被奉为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准则,多年来大加提倡。本来,小河是“源”,大河是“流”,自然界的规律是“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过去的经济政策往往是竭泽而渔,把小河(个人和企业)的水全部抽光,切断了水源,结果大河(国家)总是不满,迟迟富不起来,使国家、集体利益的增长和个人利益的增进失去了联系,反而降低了人们对国家和集体利益增长的关切程度。可见,要建立公有制经济的利益机制,首先就要尊重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鼓励劳动者去充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合法利益,从而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建立在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效率。
 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公有制经济利益机制
的基础。只有把公有制经济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
才能摆正公有制经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所以缺乏利益机制,主要就是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采取了一系列限制甚至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政策和措施,把公有制经济搞成了一种排斥商品交换和市场机制的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历史的经验和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人为地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两者不仅应该而且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模式下,公有制经济的利益机制主要将通过实行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建立。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衔接点,也是建立公有制经济利益机制的基础。只有把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之上,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摆正公有制经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公有制经济的利益机制是一个既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的有机体系。现在看来,主要应包括以下四种机制:
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利益激励机制的前提是要明确承认公有制经济各种利益主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好利益的共同性和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过去,我们在经济生活中片面强调利益的共同性而忽视利益的独立性,否定利益差异,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搞“一平二调”,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形成了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格局。因此,要建立公有制经济的利益激励机制,就必须承认各利益主体的独立性,保护各种利益主体追求自己应得利益的权利。这是调动各种利益主体和劳动者个人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公有制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
利益调节机制。与利益激励机制相反,利益调节机制则是针对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独立性和差异性所进行的必要调节,主要是解决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共同性问题,即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的国家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只承认利益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忽视利益的共同性,同样会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出现新的利益分配不公正的问题。因为通过利益激励机制形成的各种利益差别,有的虽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有的甚至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因此,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从宏观上进行必要的初次调节或二次调节。一般地讲,建立利益调节机制的调节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主要应该依靠经济手段。价格、税收、财政、信贷和汇率等经济杠杆,是进行内外经济利益调节的主要经济手段,必要时还要运用财政补贴、贴息等补充手段进行利益调节。运用这些利益调节手段的主体当然是国家。国家通过综合运用这些利益调节手段体现公有制经济利益共同性的原则,达到既允许一部分地区、企业和个人先富起来,又能实现整个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利益平衡机制。它主要是解决各独立利益主体互相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是实行等价交换。等价交换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之间较易接受的一种利益平衡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论是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个人之间,还是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短期的、暂时的无偿支援和协作在任何时候都是必不可少的,但长期的利益联系必需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等价交换才能实现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
利益约束机制。各利益主体之间既有利益相互联系的一面,又有利益相互制约的一面。因此,任何一个利益主体,都要有来自外部的利益约束。这种利益约束有时是客观的经济性约束,有时是法律的或行政的强制性约束。由于这种利益约束机制的存在,使得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不可能单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为所欲为。在利益主体的内部,还必须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利益机制,这是当前的薄弱环节。例如,有些利益主体存在着短期化的行为,有的承包企业和承包者只顾自身利益不顾他人利益,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等等。这说明,建立利益主体的自我利益约束机制是当务之急。实际上,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利益主体,损害的不仅是他人、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且首先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在改革中建立自我约束的利益机制,积极引导各种利益主体自觉地把自身与他人、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各方面利益的协调发展。
    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是一种经营责任制形式,也是一种公有制经济的利益机制,是处理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一个有效形式。
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需要协调和处理好五方面的利益关系:一是国家与企业,二是企业与职工,三是中央与地方,四是条条与块块,五是集体与农民。当前,这些利益关系都可以通过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制得到较好的解决。承包制能在我国城乡改革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其秘诀就在于用它可以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一种新的利益机制。
第一,通过承包可以形成一种利益激励机制。承包基数代表了既得利益,由于承包维护了既得利益,因而它能为有关各方所接受;而上缴或分成的比例则代表了新增利益的分配方式,一般是超基数越多,留给承包者的比例越大,同时对国家的贡献越大,从而形成了一种利益激励机制。
第二,通过承包可以建立一种利益调节机制。企业承包一般是在上缴流转三税(即工商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后对企业利润实行承包,是通过税收进行初次利益调节以后对企业税后利润的第二次调节。承包的基数和上缴比例,实质上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利益调节的杠杆。国家通过这种利益调节手段,可以剔除企业某些非经营因素对实现利润的影响,从而解决企业之间由于客观条件不同而造成的利益不均问题。
第三,通过承包可以构造一种利益平衡机制。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地理的等原因,我国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过去试图用一种规范的办法来解决千差万别的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例如规定企业都按同一个税率向国家上缴所得税,却形成了一个极不规范的结果:有的企业纳税后留利很多,有的企业却所剩无几,许多亏损企业则无法维持,不得不搞一个一户一率的利润调节税来求得利益平衡。承包制采用非规范的手段来解决不同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却得到了一个大体规范的结果:即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初步解决了利益分配上的苦乐不均问题。正是这种利益平衡机制,使承包能够在不同地区和企业里广泛推行。
第四,通过承包可以创建一种利益约束机制。承包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对承包者和发包者的责、权、利关系实行双向约束,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不兑现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既是国家利益的保护伞,也是企业利益的护身符。在企业内部,层层承包以后也开始建立起对企业自身和内部职工的利益约束机制,从而使企业内外形成了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
诚然,承包制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重要的是,承包制既坚持了公有制,又提高了公有制的效率;既形成了新的利益机制,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原来低效率和无效率的公有制变成了有效率和高效率的公有制。
   (原载《学习》1989年第1期,本报发表时作者有删改。)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思想评论

  对干部的“争议”要作分析
张黎洲
某些干部被人告上一状,或者因为出点毛病挨了批评,或者因为某种缘由上了“流言榜”,往往就被戴上“有争议的干部”帽子,提拔使用也不免受到影响。有人为其抱不平,呼吁要敢于大胆起用有争议的干部,这自然是值得称道的。可是仔细一想,敢于大胆起用似乎还不是问题的症结,首先需加研究的,倒是“有争议”这个概念本身,以及如何界定“有争议的干部”。
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把握住对干部争议的数、质、度,切忌简单化。
先说“数”。数量的概念是最基本的概念。能否把某人称为“有争议的干部”,离不开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包括两方面:一是要看对某个干部是在个别问题、某个方面还是整体上有争议。总体上是好的,个别方面有弱点和不足,这是扬长避短的问题,二是要看对某个干部是个别人、少数人还是相当一部分人有争议。个别、少数人评头论足,对某些干部任用上有看法,这在什么时候都会有。即便某个干部在相当一部分人中有争议,也还要作具体分析,看看确因这个干部不合格、不称职,或者是由于亲属关系、人际关系、利益关系之类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有些基层干部,天天做群众工作,处理人们切身利害问题,难免得罪人,丢选票。那种“听到风,就是雨”,听到一点批评意见,收到几封告状信,事情不分巨细,情况未经弄清,就把某人看成“有争议的干部”限制使用,是不科学、不严肃的,也是对干部不负责的表现。
再说“质”。定量分析,只能回答对干部争议的范围,却不能回答问题的“质”,无法说明争议的是大是大非问题,还是小是小非问题,是干部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或何者为主)引起的争议。对干部的意见和争议多种多样,应当十分注重定性分析,弄清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要通过分析,弄清争议的焦点,到底是政治错误问题、违法乱纪问题,还是意识品德问题、思想作风问题,还是领导能力问题、工作实绩问题?甚至这些问题哪个方面都算不大上,而纯属客观原因导致对干部的误解和偏见。当前,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往往是一些改革者和实干家,对他们的定性分析更得下过细的功夫。当前的改革,是在新旧思想摩擦、新旧体制交替、新旧办法并存的情况下进行的,加上改革是一种探索试验,要涉及某些利益调整,要冲破许多常规积习,由对改革的争议演化到对改革者的争议是一点也不奇怪的。这方面的争议,涉及错综复杂的情况。我们要非常冷静地区别几种情况:一种是,本来没有什么可挑剔的,争议反映了某些人对改革的不满意或不适应;一种是,从事改革之中有小错,主客观上说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一种是,确实出了较大的毛病,主要还是经验不足、界限不清之类的原因造成的;还有一种,则是假借改革之名或钻改革的空子,谋私枉法,为非作歹,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其中一、四种实际上都不是什么“有争议”的问题,对二、三种引起的争议要公正对待,采取爱护、宽容的态度,只要他们正视不足,注意改正,还是要大胆起用。否则,谁还敢于大胆搞改革呢?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加到一起,对一个干部就可以有个全面的估计,在看待对他们的争议上也能把握住适当的“度”。用人,是既要讲胆,又要讲识的。对待“有争议的干部”,则主要取决于识,有识才能有胆嘛!通过实事求是的分析,正确识别了“有争议的干部”,对他们究竟属于比较优秀但也有缺点,还是基本称职而毛病突出,还是有较严重的甚至根本性缺陷的干部,可以看得一清二楚,对争议是否影响其任用也可得出相应的结论,该提拔的提拔,该使用的使用,该调整的调整,这比笼统地讲大胆起用不是实在得多吗?当然,我们说干部有个别支流问题、小是小非问题、少数人中引起争议的问题不应影响提拔使用,是一般而论的。也不能排斥另一种情况,即有些干部虽属一般性争议,但放到较高层次、较重要位置、从事某特定领导工作不合适的也不能勉强,同样要讲实事求是,这里也有一个正确把握“度”的问题。
强调对干部的争议要作分析,归根结底是想说明这样一点:使用“有争议的干部”这种提法还是宜慎宜少,对被无形戴上这个帽子的干部也要以组织的关心爱护使之减少无谓的烦恼。因为不论如何铨释、限制,“有争议的干部”的涵义毕竟是不确定的,人们对它有各自的理解,也势必有意无意给当事人带来精神压力。这对调动干部积极性,对不断推进各项改革,都是不利的。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什么是规模经营?靠什么机制来推动规模经营?
我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几点看法
周其仁
一、从总的认识上来看,我认为中国农业应该争取规模经济,因为规模经济将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但是对于什么是真正的规模经济,在概念上还有许多认识不清之处。现在所谈到的规模经营与经济学中“规模经济”的含义相去甚远,概念上的模糊会使我们在政策的执行当中产生偏差,需要认真对待。
实行规模经济要把握一个重要前提,即要把尊重农民的权利放在首位,在首先承认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的前提下,根据农民的自愿来进行要素的重新组合。如果不尊重农民的权利,通过行政的权力来硬性地搞规模经营,就会构成一种侵权行为,变成对农民的一种变相剥夺。
改革十年来,中国的利益集团依随其利益得失,对待改革的态度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但是最先进行改革、最拥护改革的农民却尚未对党的政策丧失信心,因为包产到户改革成功,农民拿到了实际的好处,他们支持改革的态度是坚定不移的,实行规模经营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
二、关于规模经济的含义。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讲,它并不是一种数量的迭加,而是要素投入比例有不同的变化,不同的要素组合比例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
英文单词scale有尺度和比例两种含义,经济规模要求结构或比例发生变化,如果只是尺度发生变化,如,一亩地,一把锄头,一个劳动力;二亩地,二把锄头,二个劳动力,而比例未发生变化,经济效果是不会显著增加的,这是从语义学意义上的解释。
结合社会资源背景,对于规模经济我们可以从经济学上获得更为清楚的解释。我们谈到只有要素的比例发生变化才会使经济效果显著提高,但是沿着什么方向来改变要素比例才能使经济效果显著提高呢?经济学告诉我们:稀缺程度低的要素替代稀缺程度高的要素可以节约费用。换言之,在要素的组合比例中,多用相对富裕的资源有利于经济效果的提高。
具体到中国而言,土地、资本、技术是稀缺程度较高的资源,而劳动力则是相对富裕的要素。中国农业的技术路线应该是:多使用劳力或积累资本以替代土地。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而我们需要养活的人口却是不断增加的,因此,土地应该是最珍贵、最为稀缺的资源。
同时,规模经济是一种组合效应,它必须考虑的是几种要素相互间组合比例的变化,单一提出“土地规模经营”的口号,仅强调单一要素的量增加并不是真正的规模经营,并不符合经济学的原则。这样的资源配置道路未考虑到中国普遍的资源结构,可能会强化当前要素配置的扭曲。
三、当前发达农区的问题非常复杂,有历史的原因,有制度上的原因,解决这些问题要做许多艰苦的工作,简单地采取行政手段危害极大。
发达农区的土地问题有两点是需要认真研究的:1、土地对于今天的中国农民实际承担着双重的功能,除经济功能外,还承担着社会保险功能。我们的乡镇企业在目前市场条件下,能够有充分的信心保持企业在相当长时间内有利润,不倒闭,并能为职工提供生、老、病、死等社会保险的恐怕只有极少数。在社会有能力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之前,保留土地经营的一定弹性是有好处的。2、农民撂荒不种地这个问题是存在的。这个问题的实质仍然是一个权利问题。试图通过“规模经济”来解决撂荒和农民不愿种地的问题,不大可能带来好的结果。关键在于承认农民的权利。
因此,我们的工作有两个基本点必须把握:一、尊重农民的权利;二、引导农民去有效地利用土地。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也可以通过介绍国内外的一些好作法,由农民自己来选择。土地生产力是长期形成的,必须坚持稳定的土地制度。如果种地的人对土地失去兴趣,就是一个大问题。发达地区劳动力局部短缺问题通过劳动力流动来解决,费用会更低,这一点已被部分发达地区的经验所证明。
总之,规模经营有它的优越性,目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搞适度规模经营,关键在于要弄清什么是规模经营和依靠什么机制来推动规模经营,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理论简讯

  四单位联合举行黎澍学术思想座谈会
本报讯 2月21日,中国现代史学会,《新观察》、《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杂志社联合召开黎澍学术思想座谈会。发言者追述了黎澍一生追求真理,不畏邪恶,在思想解放、发展马克思主义及新闻出版事业、史学研究等方面的卓越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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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理论简讯

  六单位联合召开中国民主理论问题研讨会
本报讯 2月23日,中国民主理论研究课题组、民主丛书编委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新观察杂志社、首钢研究与开发公司中国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联合召开中国民主理论问题研讨会,发言者就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新权威主义等问题谈了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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