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2月16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姬鹏飞向人大常委会作有关报告
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今天向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
姬鹏飞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三年半的工作,于今年1月14日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三个附件),还通过了起草委员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他说,基本法(草案),是在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在香港社会各阶层以及内地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大力协作下完成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一直给予了积极有效的协助。他们在香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基本法的宣传、推广工作,收集了大量有关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3年多来,先后有七批咨询委员百余人次来北京同内地的起草委员交换意见。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了起草委员们的好评。
关于基本法(草案)的总体结构,姬鹏飞说,目前的基本法(草案),共有序言、九章一百五十九条和三个附件。除序言外,各章及附件的标题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他说,将于1997年7月1日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又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基本法(草案)第一、二、七、九等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以及同中央的相互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他说,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以及同中央的关系,基本法(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决算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些规定,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须的,也是符合全中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利益的。同时草案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这些规定,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稳定和繁荣所必须的。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他说,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总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设计,既不能照搬内地,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有利于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又要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要保持香港现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和检察部门则独立进行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为了保持行政效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要有实权,同时,又应受到监督。根据上述原则,基本法(草案)第四章对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同时还在这一章和附件一、附件二中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作了规定。此外,基本法(草案)还规定,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须的。
关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他说,基本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他人享有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还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草案还规定,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这样就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关于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姬鹏飞说,基本法(草案)第五、六章对上述两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香港和内地有一些人士认为这两章政策性条款太多,建议从基本法中删去或另作附件。但考虑到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已承诺将把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写入基本法,同时考虑到即使作为基本法的附件,仍然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起草委员会反复研究,决定将这些条款仍保留在基本法中,但对争议较大的两条,即保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和继续实行低税制作了较大的修改,使之更具有弹性。
他最后说,起草委员会虽然已提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但目前这部草案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第十九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等,尚有待于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区旗区徽图案的评选工作也有待于研究解决。这些都需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


第2版(要闻)
专栏:

  王汉斌向人大常委作
关于人大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向人大常委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他说,草案规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2)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3)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同时,应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王汉斌说,有些代表和地方提出,重要的法律案在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前,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因此,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律草案,可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王汉斌说,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都规定,全国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些代表和地方提出,议事规则应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否则这一规定难以执行。因此,草案规定:(1)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2)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3)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4)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王汉斌说,许多代表和地方提出全国人大会议应当体现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务公开的精神,如印发代表发言记录,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公布选举得票数等。因此,草案除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外,作了以下规定:1、“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意见,由秘书处印发发言记录”;2、“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具体旁听办法可以另行规定;3、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4、根据现行做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2版(要闻)
专栏:

  《行政诉讼法(草案)》经广泛
征求意见后作较多修改补充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作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王汉斌说,这个草案自公布以来,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讨论修改。大家认为,草案的主要内容基本是可行的,并提出不少修改、补充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中关于关于受案范围,关于规章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审判的依据问题,关于起诉和受理问题,关于审理问题,关于判决问题,关于行政诉讼法基本程序应当做出比较完整的规定问题等,作了较多的修改、补充。
原草案7章49条,现修改为10章68条。这个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审议后,将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第2版(要闻)
专栏:

  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
将传染病防治法更名为传染病法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今天在向人大常委会作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订传染病防治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他说,有些卫生部门和医学专家主张把本法名称改为传染病管理法,有的委员认为还是定为传染病防治法为好,根据有的委员、有些地方、部门和医学专家的意见,经与国务院法制局、卫生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传染病法》。
项淳一说,有些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执行时可能有困难。经与有关方面和专家共同研究,建议修改为: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并对有上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规定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分别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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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委宋汝棼说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基本可行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在向人大常委会作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这个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根据有的委员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对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17条的规定,对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版(要闻)
专栏:

  为了群众的“菜篮子”
——昆明市解决蔬菜供应见闻录
新华社记者 徐祖根 高晓虎
隆冬时节,北国早已冰天雪地,可边城昆明依然满目青翠。特别是那大街小巷的菜市场,更似闹市中的“绿洲”。
每天,全市上市的新鲜蔬菜约50万公斤,品种达30多个。从清晨天蒙蒙亮,一直到夕阳西下,菜市上始终车水马龙,熙熙攘攘。市政府秘书长马力对记者说:“抓好菜园子,搞活菜摊子,菜篮子才能四季长青”。
    抓“菜园子”有绝招
昆明的居民春夏秋冬都讲究吃新鲜菜。因此,保住近郊3万多亩“菜园子”,成了稳定“菜篮子”的先决条件。近几年来,城市建设征地越来越多,严重威胁着近郊的“菜园子”。针对“蚕食风”,市政府硬性规定,无论谁征用近郊菜地,都要先种好一块与征用面积相同的菜地,每亩还要交1万元“菜田建设费”。位于城郊接合部的8500亩菜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界树碑,立法保护,2000年以前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占用,使之成为全国第一片“蔬菜保护区”。去年8月,有35户菜农私自在“保护区”内建房,立即按“保护法”被从严查处。
昆明每年有4个月是蔬菜淡季。1986年以来,市政府在深化农村改革中,自觉运用经济杠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淡季吃菜的问题。每年“春淡”来临前,他们早早安排2000亩种菜计划;“秋淡”来临前,再安排3000亩;春节前,还要安排700亩至1000亩的“节日菜”。为了确保计划实施,市财政和蔬菜公司每年拿出50多万元补贴菜农,也给乡村干部适当奖励,督促他们关心“菜园子”建设。
    搞活“菜摊子”有窍门
近年来,一些城市的国营蔬菜网点在“扁担大军”的冲击下,有的垮了,有的虽然门面还在,可货架上的蔬菜很少。昆明市的130多个国营蔬菜网点在开放搞活中,不仅没有垮掉,相反成了繁荣菜市、稳定菜价的主力军。他们的“窍门”是,管淡季放旺季;管大品种放小品种;管市场最高限价和最低收购价,放开在此范围内的浮动价。在这个基础上让农民“八仙过海”,搞活蔬菜市场。
为了搞活市场,稳定菜价,昆明市财政每年拿出600多万元用于在菜价暴涨时平抑物价,暴跌时保护菜农利益。他们注重把钱用在刀刃上。全市每年蔬菜上市品种平均35个,多的时候有50多个。然而,只要管住大白菜等6种“大路货”,就能基本保证市民吃菜,还能稳定菜价。去年9月,昆明先旱后涝,菜田大幅度减产。大白菜从每公斤2角暴涨到8角,牵动各种蔬菜价格上涨。这时,市蔬菜公司拿出70多万元,以每公斤6角的收购价从外地进菜,4.5角一公斤投入昆明市场。不到半个月,全市蔬菜价格下跌。12月,大白菜的价格跌到几分钱1公斤,市蔬菜公司又拿出50多万元,以每公斤1角2分收购大白菜,促使菜价回升,以保护菜农利益。
    保“菜篮子”有措施
昆明市耕地有限,限制了“菜园子”的扩大,只有依靠科学技术提高产量,才能保证菜篮子四季长青。
近年来,昆明市政府先后投资100多万元,改造了近郊菜田的排灌系统;拨出专款搞科学试验,为普及科学种菜示范开路。一支110多人的蔬菜科技队伍,长年在菜区指导农民搞地膜覆盖,采用杂交良种,推广先进的栽培技术,使蔬菜大幅度增产。过去,大白菜、莲花白、黄瓜等都是季节菜,现在基本上全年都可种植。青辣椒、蒜薹等许多细菜品种,也比过去提前10天至20天上市,缩短了淡季周期,丰富了群众的“菜篮子”。
去年,昆明3万多亩计划内菜田,平均亩产7400公斤,比1985年增产50%。据商业部统计,在全国37个大、中城市中,昆明的蔬菜不仅量大品种多,而且价格便宜。
依靠科技发展生产,昆明市不仅保证了群众的“菜篮子”四季长青,还为全国117个城市、地区和单位的“菜篮子”做出了贡献。目前,以昆明为“龙头”的云南蔬菜基地,已经成为商业部冬春早菜的三大基地之一。去年云南调往全国各地的蔬菜达1.87亿公斤,比上年增加近2倍。在南菜北运的行列中,云南已由第7位上升到第3位。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第2版(要闻)
专栏: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27号令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已经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60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军队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构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资料,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及其调查、勘测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指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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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河南省武陟县化肥厂是化工部小氮肥生产“六好企业”。今年入春后,该厂积极组织职工夜以继日多产化肥,支援春耕生产,连日来,化肥平均日产量达到300多吨。王天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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