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8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人权问题
——兼评美国等国干涉中国内政的非法性
富学哲
自中国政府平息在北京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以来,少数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粗暴地干涉中国的内政。这不仅破坏了国际关系准则,而且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直接引伸出来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已为《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确认。《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1954年中印和中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发展成为“互不干涉内政”。其后被许多国家视为处理国与国关系中应遵循的准则。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于1970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后一宣言中,将不干涉内政原则表述为“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并将其列为“国际法之基本原则”之一。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含“内政”与“干涉”两个法律概念。什么是内政呢?内政就是“国内管辖事件”。英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指出,所谓国内管辖,有着明确的含义,它指的是那些各国不受国际法所加义务的限制,而自由处理的事务。这就是说,内政是一国在不违背其所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由该国独立自主地处理的各项内外事务。内政的核心是一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
当然,一国在其境内所为并非都是内政,例如侵犯外交使馆的外交特权就不是内政。又如南非制定关于种族隔离的法律,也超出了内政的范围。区分是否内政的标准,是看一国处理其内外事务是否有悖于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按照《宪章》和其他有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中国政府平息反革命暴乱纯属中国的内政,既未违背《宪章》的规定,也未违背国际法的其他原则,更未违背中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美国等国就此所进行的干涉,都是有违于国际法的行为。
什么是干涉呢?在国际法上,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或国际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强行介入某国的内外事务或某些国家间争端的行为。干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区分干涉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是看这种干涉是否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公认的国际法其他原则,还要看干涉的目的和手段是否符合《宪章》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大会曾多次通过决议谴责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有些国家还对南非采取了经济制裁措施,这无疑是一种干涉。这种干涉的目的是制止在国际法上公认的种族隔离罪行,并不构成对南非内政的干涉,因而是一种合法的干涉。至于美国等少数国家对中国政府平息反革命暴乱所进行的干涉则是另一码事,它违背了《宪章》第2条第7款的规定,干涉了中国的内政,违背了《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同时,也违背了它们在同中国建交的联合声明中所承担的不干涉中国内政的义务,因而是非法的干涉。
按照《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该宣言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了明确的解释,列举了五项内容:(1)对他国进行“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2)“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3)“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5)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每一国家“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政府在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中,依法所被迫采取的各种措施,都是中国政府行使“主权权利”的表现,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美国等少数国家对纯属中国内政的上述主权行为进行指责,并采取“制裁”措施,就是对中国“国家人格”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干预”和“威胁”,也是“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又是“煽动”、“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从而践踏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权问题的国内法方面与国际法方面
人权问题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意在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规定人权问题的最重要的宪法性文献,是1776年7月4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6日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人权问题起初还只是国内法的问题。到了19世纪,人权问题已在相当的规模上进入了国际关系领域。人权问题大规模地进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领域是在第二次大战之后。1945年10月生效的《宪章》就有7处提到人权。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截至1988年12月,已通过了关于人权问题的宣言、公约和议定书共67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文件,即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述两公约又合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人权的概念和国际人权法的内容,国际法学界争论颇大。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人权概念。
按照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所谓“人权”是指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生命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权以及言论、集会、出版和结社等项自由。根据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的规定,现代的人权是指人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个人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与自由。现代意义的人权就其法律地位而言,既有国内法的问题,也有国际法的问题,但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国内法方面主要是指国家依据主权原则有权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本国公民和正在该国境内的外国人,享受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规定对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内国人和外国人进行惩处。这些都属于一国的内政,任何外国均不得干涉。当然,国家在制定各项法律时,必须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人权问题的国际法方面主要是指:各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必须符合该国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所负的义务,而不得有任何违反。根据关于人权问题的各项国际文件的规定,国家在人权方面所负的国际义务,也是属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不得侵犯他国和各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及对于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不得剥夺其国民生计;不得侵犯或威胁他国人民的生存权;不得实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的政策;不得推行奴隶制和类似制度与习俗;不得进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等;一个国家凡是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义务,都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任何其他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而不构成对责任国内政的干涉。
中国政府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宣布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和平息反革命暴乱,完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语)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这种做法根本不是什么“侵犯人权”,而是依法对于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犯罪分子进行惩处。这纯属中国的内政,并不违反中国政府所承担的任何一项国际义务。因此,美国等少数国家对此所进行的干涉,就完全是非法的。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人权问题的关系
如前所述,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人权问题的国际法方面,即所谓人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则属于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因此,两者关系就是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最根本的一条是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人权问题为借口而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允许将人权的国内方面硬说成是国际方面而加以干涉。一些西方学者为了给干涉他国内政制造理论根据,便以“人权”为借口提出了“人道主义的干涉”的谬论,并说进行这种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的。只要是一国的内政,不管以什么名义进行干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即使是打着“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干涉”的旗号,也不能减免其非法性。
其次,任何国家都不得以“内政”为借口而不履行其所承担的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南非当局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和以色列长期镇压和驱赶巴勒斯坦人,即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国际罪行,是不能以“内政”为借口进行辩解的。
从国际实践来看,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一方面以“人权”为借口不择手段地干涉别国的内政,但在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反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却以“内政”为借口而不许他国干预,例如对大规模地践踏基本人权、犯有国际罪行的南非种族主义者和以色列百般袒护。这种在内政与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说明美国等少数国家是在以维护“人权”为名而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是强权政治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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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南亚国家间关系及区域合作
11月21日至23日,由中国南亚学会主办的“南亚国家间及我国与南亚各国间关系讨论会”在四川成都召开。与会代表和学者纷纷就此问题提出了各种看法。
不少代表在发言中指出,南亚地区处于欧亚交通要冲,拥有全球1/5的人口,同时也是世界上最贫困的地区之一。该地区国家都面临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任务。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本地区各国谋求发展的需要,南亚各国于1985年12月成立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联盟”成立4年来,共举行了4次成员国首脑会议,7次外长会议。“联盟”在政治解决双边争端及矛盾方面,在协调经济、科技、文化合作和发展社会福利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果。另外,由于长期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问题,加上南亚各国在地缘政治、经济实力、宗教及文化上的差异,以及受外部势力的影响,一些双边争端及矛盾至今尚未解决,有的近年来还时有爆发,如印巴克什米尔领土争端,印孟恒河水分配问题,尼印边境贸易冲突,印斯撤军之争等等。有人据此认为,南亚各国关系的改善速度将是“缓慢的、渐进的”,或可能是“冷暖交织进行”。所以,只有相互谅解和尊重,不计较历史恩怨、信仰差别和国家强弱,特别是都要遵守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准则,国家之间的关系才能正常健康地发展。
对中国同南亚国家间,特别是同印度之间的关系,与会者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他们认为,中国同南亚几个主要国家是山水相连的邻邦。中国同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斯里兰卡的关系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典范,同印度的关系经历过50年代的友好和60年代的波折后,70年代恢复正常,目前虽然边界问题还未解决,但不影响双方在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合作。因而中国同南亚各国发展关系的前景十分广阔。
一些发言者认为,中国同南亚各国同属第三世界国家,在发展国民经济及调整产业结构方面,有许多类似的问题,可以互相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不少。目前中国同南亚各国的经济贸易水平还很低,譬如,在1987—1988年度,中印贸易总额仅占印度外贸总额的0.53%,占中国外贸总额的0.18%。中国同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斯里兰卡的贸易额也不大。这说明我国发展同南亚各国的经济贸易还有很大的潜力。进一步重视和发展中国同南亚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本报记者 刘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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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国产品在国外

中国商品在国外
 湖南铸件产品走向国际 联邦德国国家检验部门最近向益阳缝纫机厂等生产铸造件的厂家颁发了许可证书,湖南省铸铁行业的产品从此走向西欧市场。
湖南省铸铁行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悠久的铸造历史。益阳缝纫机厂,近年就投资数百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建成了一条先进的造型生产线。益阳缝纫机厂生产的用于高速公路、飞机场的井架、井盖板,今年被联邦德国商业机构看中,仅用半年时间就通过了联邦德国国家检验机构的检测,达到了该国国家级标准。
介休焦炭运销十个国家山西省介休县发挥煤炭资源优势,大搞煤炭深加工,目前全县投产的焦化厂有五十七个,年产焦炭一百一十万吨,可转化原煤二百多万吨。除可供应首钢、鞍钢、太钢、包钢等国内各大钢铁企业外,还出口日本、西德、法国、秘鲁、泰国等十个国家和地区。
铜山生铁销往日本 日前,经江苏省外贸部门联系,日本客商签订了购买铜山钢铁厂二千吨十八号至二十二号生铁的合同。这是该厂继去年十月销往日本五千吨生铁后第二次出口。这个厂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生铁质量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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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步行街的“北京饭馆”  严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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