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朱镕基在上海计划财政会议上指出
克服当前困难 迎接九十年代挑战
新华社上海12月20日电 (记者吴复民、李正华)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朱镕基在今天结束的上海市计划、财政工作会议上说:要克服当前困难,迎接90年代挑战,真正落实各项治理整顿的措施,根本的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建设,下功夫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
与会同志认为,朱镕基同志提出的这个问题,不属经济计划的范围,但对明年经济工作的成败关系极大。在1990年经济工作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计划任务和目标明确以后,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种矛盾。另一方面,提倡过几年紧日子,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同群众同甘苦,作出表率。
1990年,上海整个经济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安排计划中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但上海市委、市府强调,在困难面前要坚持辩证观点,看到1990年上海经济发展也有很多有利条件。只要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正视困难,振奋精神,和衷共济,实现治理整顿的目标和1990年的计划任务是完全可能的。
根据上海市委、市府的部署,上海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讨论了全国计划、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在指导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全局观念。大家深刻认识到,上海是全国的上海,上海的发展离不开全国的支持,中央有困难,上海理应为全国作出更大的贡献。上海的同志不能有攀比情绪,不要自认为吃亏,要比一比谁对国家的贡献大。
上海市委、市府提倡两个口号:一个叫“国家有困难,大家来分担”,另一个是“上海要为全国作贡献,上海人都要为上海作贡献”。各部门、各行各业决心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共同分担国家困难。
在学习讨论中,上海的许多干部提出要变“三个被动”为“三个主动”:变被动紧缩为主动紧缩,变被动节流为主动开源节流,变被动治理整顿为主动与改革开放相结合。
明年是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和转折关头,为保证全市各项经济工作的落实,市委、市府提出:1990年,上海要着重抓住“调整、整顿、管理、改革”8个字,朝着“农业效益要提高,工业结构要调整,流通领域要整顿,城市管理要强化,体制改革要深化,对外开放要扩大”的方向迈出新的步伐,做到目标准、决心大,动作果断、步子稳妥,使上海经济在治理整顿中求稳定,在调整结构加强管理中求效益,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求发展。
据悉,这次会议之后,朱镕基同志将率先带领机关干部到农村蹲点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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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居委会可否兴办“生产”服务事业
林涧青就居委会组织法草案作汇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是否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问题的汇报。
林涧青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对草案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其中的“生产”二字。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作了一些调查,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近郊区政府、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并发电征求一些省、市的意见。民政部也在江苏、浙江作了调查。民政部和北京市的同志反映,城市居委会兴办一些生产生活服务事业,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安排了一些知青、残疾人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就业;也使居委会有了一些收入。现在各地政府拨给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一般每月只有几元、十几元,不足以维持正常工作,有了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收入,可以补贴工作经费的不足。他们认为,居委会应当以兴办生活服务事业为主,条件允许,也可以因地制宜地搞一些小型的生产服务项目。民政部和北京、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等市建议保留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服务事业的规定。成都市则主张删去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的规定。
他说,法律委员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考虑到对此还有不同意见,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建议将草案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规定中的“生产生活”四个字删去,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并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这样规定后,各地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办生产服务事业,并建议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加强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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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审议合资法修正案
个别条款将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方针,继续改善投资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更放心地来我国投资,从而更有利于我国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更好的发展,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个别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受国务院委托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这个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郑拓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经公布实施十年了。合资法对贯彻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利用外资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的基本原则至今仍然适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化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合资法的某些条款需要进行修改。
郑拓彬说,建议合资法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他说,合资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原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外国合营者投资多少,外国合营者都不能担任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在过去10年中,中外合营者,特别是外国合营者纷纷对这条规定提出意见,认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要求修改。据此,现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郑拓彬说,合资法第12条原规定:“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合资法实施条例第100条中对合营企业期限作了具体规定,即:“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30年以上”。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曾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为此,现将合资法第12条的这一规定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合营各方在合同中可以确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确定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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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将实行军事设施保护法
迟浩田就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总参谋部草拟了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今天的人大常委会上,中央军委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迟浩田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建国以来,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在国外敌对势力威胁下进行的,我国是积极防御的设防国家。为了捍卫国家安全利益,抵御外来侵略,国家在海防、边防前线及纵深地区修建了军事设施。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已形成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这些设施,为保卫国家安全利益、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完整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部队完成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科研等任务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军事设施被人为毁坏、侵占,其使用效能受到妨碍并危及安全保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已严重损害了军事设施的国防效能,影响到军队战备任务的完成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这种行为,改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防卫能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是非常必要的。
他说,由于我国军事设施数量多,分布广,又有安全保密要求,使一些地区的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开放旅游也存在一些矛盾。一方面,由于一些干部和群众国防观念淡薄,强调生产、生活的需要较多,顾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要求不够,致使侵占军事设施的事件屡有发生,仅靠行政的、经济的和教育的手段难以制止。另一方面,在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必须突出重点,不断改进。这些矛盾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调整解决。
关于保护军事设施工作的指导思想,迟浩田说,草案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的长远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军事设施,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妨害军事设施的使用效益。”是本法的核心。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长远利益,必须从这一根本认识出发,才能充分理解保护军事设施工作的重要性,恰当地确定这一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从而有助于改变过去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的状况;二是保护军事设施工作涉及面相当广泛,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努力才能搞好,在指导思想上明确这一点,有助于避免今后在实施本法过程中因职责不清而可能出现的扯皮、推诿现象;三是考虑到当前破坏、侵占军事设施,危害其安全保密和妨害其使用效能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既有个人的行为,也有组织的行为,而明确禁止此类行为是保护军事设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必须在本法中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加以规定。
关于军事设施的限定及保护类型的划分,迟浩田说,为了避免把军事设施范围划得过宽,又使划定的军事设施得到有效的保护,尽量减少与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我们确定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并且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等要求,对其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护。
迟浩田说,草案对如何妥善处理好现有军事设施的保护与执行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可能出现的矛盾,也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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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提请审议批准中土领事条约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议案。
议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领事条约,已由外交部副部长齐怀远和土耳其外交部次长纽斯海特·康代米尔于1989年3月6日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这个条约是中土双方在各自提出的条约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协议的。经审核,该条约的各项规定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符合中土两国的实际情况。
在今天的会议上,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受国务院委托就这个条约作了说明。他说,为适应中土两国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及旅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签订双边领事条约是适时和必要的。国务院于1988年5月10日批准同意与土签订领事条约,6月16日我国向土耳其递交了中方草案。
田曾佩说,中土领事条约符合我国法律和法规、中土两国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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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城市总体规划须符合我国国情
宋汝棼作城市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宋汝棼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保障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制定这个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城市规划还应当考虑远景的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避免妨碍城市将来的发展。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有的委员和有些地方提出,这个规定是必要的,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还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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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顾明报告环保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顾明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情况相当严重,环境保护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以修改是必要的,修改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顾明说,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两法所作的规定都是“统一监督管理”,法律的规定应当一致。因此,建议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军队,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及军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顾明指出,草案规定:“一切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是适当的,但排污不超过标准也要缴纳排污费这个办法只有水污染防治法作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都未作这种规定。目前企业的负担已经很重,机关、学校等单位的经费更是十分紧张,要求排放烟尘、废气、噪声和倾倒废弃物的单位都缴纳排污费,这种办法普遍实施企业等难以承受。因此,建议修改为:“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顾明说,根据财经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30条中增加一款:“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顾明说,草案规定,对“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并将这项修改规定单独作为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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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草案
宋木文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李鹏总理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从事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活动,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草拟了著作权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请审议。
今天的会上,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受国务院委托就这个法律草案做了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正是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活动,鼓励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执行知识分子政策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宋木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我国文化出版部门制订过一些保护作者权益的规章(如书籍稿酬办法),但现在已经不能适应教育、科学和文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由于没有著作权法,对内对外著作权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相当普遍,因著作权问题而影响我国与外国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对内则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挫伤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妨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外则影响扩大国际科学文化交流,妨碍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制度,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关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宋木文说,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则是著作权法的主要任务。因此,草案规定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作者身份权和专有使用权等专有权利。此外,还规定专有使用权许可标准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列举了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法,从而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
关于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宋木文说,在承认和保护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要求作者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必要的、合理的。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人民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有可能也有必要对作者行使著作权作适当的限制,以利作品的广泛传播。为此,草案规定了在尊重作者其他权利的前提下,限制作者行使著作权的三种情况。第一,“合理使用”,即按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法定许可”,即按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第三,“强制许可”,即按照规定的条件,当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人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其作品时,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强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宋木文说,草案采取了大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实行国籍原则、地域原则和互惠原则。草案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亦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体现了国籍原则。规定外国人对其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的作品,依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体现了地域原则。规定外国人对其在我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亦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参考国际著作权公约和外国著作权法,草案采用了传统的分类方法,列举了九大类,其中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宋木文还就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特别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的继承和授权行使,表演者、书刊出版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著作权法的追溯效力和著作权工作的管理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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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革中央七届四次常委会结束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张严平)今天结束的民革中央七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表示:民革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坚决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和策划“台湾独立”的言行,并将一如既往,愿与台湾各界爱国人士携起手来,共同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进行不懈的努力。
会议通过决议说,加强大陆和台湾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已经成为不可遏制的历史潮流,反映了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但是,最近以来,台湾当局推行所谓“弹性外交”,企图制造“两个中国”。同时,“台独”势力的活动日益猖獗,公然鼓吹“台湾独立”,阴谋分裂祖国。这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
决议还要求民革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把认识统一到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上来,发扬民革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光荣传统,坚持稳定高于一切的思想,做好过几年紧日子的准备,振奋精神,多做实事,为克服困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革中央副主席郑洞国、贾亦斌、彭清源、李赣骝、何鲁丽、李沛瑶,民革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孙越崎、副主席谭惕吾、廖运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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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青联召开六届六次常委扩大会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青联六届六次常委扩大会议12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了青联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和部署了明年的工作。全国青联主席刘延东在会上作了《在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旗帜下创造未来》的讲话。
刘延东指出,每一个中国人,不管他是何种民族、职业、信仰和文化层次,都应当把热爱社会主义的祖国作为共同的思想情感和价值取向;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要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作贡献,用自己的劳动创造祖国美好的未来。
会议决定全国青联七届一次全委会延期于明年召开。会议对在全国青联开展的“为‘七五’建设出成果、作贡献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35个先进集体和12项最佳活动进行了表彰和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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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外事简讯

外事简讯
新华社北京电 全国政协副主席方毅20日在这里会见并宴请了日本参议员田英夫。田英夫应方毅邀请于19日抵京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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