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
国家计委有新的设想
能源采取开发和节约并重方针,原材料工业将扩建新建一些生产基地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吴士深)据国家计委负责人近日透露,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部门——能源、原材料工业,在90年代将有较快的发展,国家计委日前提出了未来能源、原材料开发和建设的初步设想。
据介绍,我国能源的发展将采取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战略方针。在90年代,国家将建设一批大中型水电站和火电站,以及若干座核电站。水电项目主要是在黄河上游、长江中上游、红水河等新建一批骨干水电站。火电项目主要是在沿海地区和运煤铁路沿线建设大型火力发电站。继续扩建秦山核电站和广东核电站,并在沿海经济发达的缺能地区,再建设若干座核电站。同时,加强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炭基地的开发,重点建设神木、东胜、准格尔、平朔等大型煤矿。加强石油的勘探和开发,争取在渤海湾、塔里木和海上油田的勘探方面找到更多的储量。此外,国家还将通过更新设备、热电联产、煤电联营等措施,大力节约能源和加强劣质煤等能源的利用,以使单位国民生产总值能耗过高的情况有所改善。
原材料工业在今后10年内将扩建和新建一些生产基地。钢铁工业主要进行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扩建,更新现有设备,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有色金属将优先发展具有资源优势的铝、铅、锌等,除扩建现有的铝厂、铅锌基地外,再建设新的基地。化学工业要结合资源的开发,建设一批大型的磷肥厂和石油化工厂。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发挥自身优势 维护国家税收
济南建行代征建筑“三税”
本报济南11月2日电 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工作,三年来共办理业务4.1万余笔,累计代征代收建筑税、建筑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675万元。
施工企业,尤其是从农村涌入城市的集体和私营施工企业,因其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加之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管理不规则,给一些不法企业偷漏税款造成可乘之机。建设银行肩负着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二者之间的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建设银行的监督。从1986年10月起,该市建行主动承担起为税务部门代征代收建筑“三税”的业务。
建筑“三税”的征收办法是:建设银行在收存建设单位自筹基建款和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按上级规定的税率标准直接扣除,尔后划转解缴当地金库。这样,不仅简化了手续,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而且提高了“三税”的征收率。 (贾建舟 冯新华)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中华护理学会建会80周年
邓颖超写信致贺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赵卫)上千名医护工作者今天在京集会庆贺中华护理学会创建80周年。邓颖超同志作为学会的名誉理事长在贺信中向全国从事护理工作的同志致以问候和敬意。
成立于1909年的中华护理学会原名中国护士会,是我国广大护士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学会于1922年正式加入国际护士会,成为第11个会员国。我国第一位南丁格尔奖获得者、中华护理学会荣誉理事长王秀瑛在介绍学会情况时说,截至1988年,全国的分会和地方分会已达127个,在全国80多万护士中,护理学会的会员已达7.8万余人。
邓颖超在贺信中说,护理工作是一件光荣崇高的事业,它是在整个医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她希望中华护理学会积极培养护理人才,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为全国11亿人民健康,为四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贺词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护理工作。
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出席了今天的纪念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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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天津河西区形成制度派出监察组监督分房
新华社天津11月2日电 (通讯员岩音)天津市河西区增加分配住房工作的透明度,成立监察小组进行监督,杜绝“走后门”现象,确保房屋分配公正合理。
近几年,河西区平房改造工作进展较快,先后有1万余户居民搬入新居。在分房过程中,这个区坚持做到分房标准、分房结果和分房前协议“三公开”。为不让“无门无路”的群众在分房中吃亏,今年6月份这个区在分配南楼窝铺地段住房时,派监察小组监督,废除“人情条子”120余张,解决不合理问题24个,抵制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50起,受到群众的欢迎。
为使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长期坚持下去,今年7月这个区又专门作出了《关于建立派监察组监督分房制度》的决定,这项制度规定,凡以后新房分配,区政府都要派由区监察局、区建委监察干部和有关街道群众廉政监督员组成的分房监察组,对分房方案和结果进行审核,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处不廉洁的干部;参加分房小组的会议。
最近,这个区的西南楼15段居民楼开始分房,区政府派出的监察组,根据群众意见,对原分房协议、违章标准统计不一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全部被分房小组采纳,并帮助分房小组退回“人情条子”100余张。在分配过程中,没有出现集体上访事件,未发现工作人员有优亲厚友行为,使一般需用两个月才能完成的分房工作,在半个月之内顺利完成。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雁北震区军民救灾初战告捷
新华社大同11月2日电 (记者赵苏)经过救灾部队3000多名官兵和灾区干部群众的连续奋战,大同、阳高、浑源、广灵4个地震灾区县的救灾工作初战告捷,因房屋震塌无家可归的灾民基本上都住进了防震、防寒、防火、防雨的越冬暖窝。
进入霜降以来,雁北地震灾区的气温已下降到零下四五摄氏度,救灾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解决灾民的吃饭和御寒问题。救灾部队一面帮助受灾群众抢搭过冬简易住房,一面积极筹措灾民急需的棉衣、锅灶等物资。到目前为止,已搭起越冬简易住房近2000个。北京军区后勤部支援的4万多件棉衣、大衣也已送到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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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尼克松离京回国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丁刚报道: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结束了对我国的访问,今天上午离京回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到机场送行。
临上飞机时,尼克松说,这次访华是成功的,他感到非常满意。
外交部发言人李肇星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外国记者有关尼克松访华的提问。他说,尼克松先生是在中美关系遇到严重困难时来华访问的。这次访问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对恢复和发展中美之间的正常关系无疑是有益的。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外事简讯
▲国务委员李铁映2日晚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新西兰红十字会会长简·考克布恩一行。
▲正在北京访问的捷克斯洛伐克外长雅罗米尔·约翰内斯2日说,他同中国领导人的会见和同钱其琛外长的会谈是“富有成效”的,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捷、中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他在2日下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对最近几年来,捷、中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迅速发展感到满意。
谈到捷国内进行的改革时,约翰内斯说,改革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
▲“中蒙1990年度贸易议定书”2日在北京签署。经贸部副部长李岚清和蒙古对外经济供应部第一副部长高陶布在议定书上签字。
▲全国政协副主席司马义·艾买提1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伊拉克伊斯兰代表团。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争取和平与裁军协会会长周培源1日晚上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和宴请了以主席贝德日赫·什维斯特卡为团长的捷克斯洛伐克和平委员会代表团一行。
(新华社)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邵逸夫捐资在杭州兴建医院
本报杭州电 记者高海浩报道:香港著名实业家邵逸夫为家乡浙江省捐资兴建的现代化综合医院,日前在杭州举行奠基仪式。浙江省省长沈祖伦称赞邵先生此举是“爱国爱乡,造福人民”。
这座医院建成后,将拥有400张病床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开诊5年内,将由美国罗马琳达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共同管理,并由美方派遣部分医生、护士和技术人员,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医疗技术。5年后,医院移交给浙江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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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王震会见日本客人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国家副主席王震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以会长松本明重为团长的日本民主同志会代表团。
王震对松本明重一行来访表示欢迎。他说,日本民主同志会代表团这次来访,将会在中日友好史上留下美好的记载,这对日本也会产生很好的影响。
他对客人们说:“你们从事中日友好事业,对维护亚洲的和平与稳定乃至世界和平,都是有意义的。”
他希望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韩念龙参加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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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捷向我灾区捐赠救济物资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捷克斯洛伐克向中国水灾、地震灾区捐赠救济物资的移交仪式今天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这批由捷克斯洛伐克民族阵线通过全国政协转赠中国灾区人民的救济物资共21吨,其中被服等纺织品3吨,奶粉18吨。救灾物资现已全部运到。全国政协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把这批物资分送到浙江、四川、山西等水灾、地震灾区。
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和正在中国访问的捷克斯洛伐克外长雅罗米尔·约翰内斯等出席了移交仪式。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保加利亚外长 泰国国会代表团将访华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外交部发言人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应外交部长钱其琛的邀请,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佩特尔·姆拉德诺夫将于11月5日至9日对我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由上议院第一副议长披实·赫马布上将率领的泰国国会代表团,将于11月9日抵京,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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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为治理烟用滤嘴材料多渠道进口和经营的混乱状况,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今年9月4日的联合通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烟用滤嘴材料属专卖管理品,烟草企业申请进口滤嘴材料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2.用户只能向以下有滤嘴材料进口权的单位委托办理进口: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及其分公司;
海南省烟草公司(只限进口当地卷烟生产自用数量);
深圳市烟草公司(只限进口当地卷烟生产自用数量);
珠海市烟草公司(只限进口当地卷烟生产自用数量);
厦门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只限进口当地卷烟生产自用数量);
3.滤嘴材料是国家二类进口商品,根据上述联合通知规定,由主营公司即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协调滤嘴材料进口价格和客户安排。
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 江明
1989年11月1日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号)
现发布《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地查清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地区分布、结构和素质方面的变化,为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检查人口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可靠的资料,定于1990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人口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五条 人口普查应当划分普查区和调查小区。
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普查区,市、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普查区。
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担负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
第六条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一个单位作为一个集体户。上述单位分支机构集体宿舍的人口,单位驻地以外的集体宿舍的人口,作为另一个集体户。
第七条 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都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登记。
应当在本县、市普查登记的人口是:
(一)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人;
(二)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人;
(三)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
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县、市,但已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
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
内。
为防止重复和遗漏,对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的人,由暂
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于1990年5月31日前书
面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普查
小组免予普查。
第八条 普查表的项目为二十一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五项:
(一)姓名;(二)与户主关系;(三)性别;(四)年龄;(五)民族;(六)户口状况和性质;(七)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八)迁来本地的原因;(九)文化程度;(十)在业人口的行业;(十一)在业人口的职业;(十二)不在业人口状况;(十三)婚姻状况;(十四)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十五)1989年1月1日以来妇女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一)本户编号;(二)户别;(三)本户人数;
(四)本户出生人数;
(五)本户死亡人数;
(六)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
第九条 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应当同时填报《死亡人口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为:本户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死亡时间、文化程度、死亡时的婚姻状况、死者生前从事的主要职业等九项。
第十条 1990年7月1日零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1990年7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登记表》。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登记开始以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在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普查区划分规则,明确各个普查区的地理界线和门牌号,并根据核对过的户口登记资料编制普查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作为普查登记时的参考。进行户口整顿时,应当注意防止漏掉户口在外县、市,但已在本县、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担负,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协助进行。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教师以及离退休干部中选调。被选调的人员应当是政治思想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为群众信任、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主要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用在普查区内设立登记站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项目逐户逐人地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申报人必须如实报告,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一户填报完毕后,普查员应当将填报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
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普查工作,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单位负责办理。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990年7月1日开始到7月10日以前结束。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人口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编外工厂、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这些单位负责普查,人口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上述人员,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卫(含武警新疆建设兵团指挥所)、边防、消防、警卫、水电、交通、黄金、森警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局进行普查,人口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六条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由这些人员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集体户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依法被劳改、劳教和逮捕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劳改、劳教机关进行普查,人口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八条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在1990年7月15日以前完成。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设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检查组,负责对所辖各普查区登记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第二十条 各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在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对抽中的样本,重新进行调查,并逐级汇总上报,以便对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质量作出评价。
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普查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工作。
质量抽查工作,在1990年7月底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人口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的几项主要数字,首先进行手工汇总。汇总单位分为六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口普查小组为一级,负责将汇总表于1990年7月底以前完成并上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办公室为二级,负责将汇总表于1990年8月10日以前完成并上报;
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三级,负责将汇总表于1990年8月20日以前完成并上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四级,负责将汇总表于1990年8月底以前完成并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五级,负责将汇总表于1990年9月10日以前完成并上报;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六级,负责于1990年9月底以前,将普查数字汇总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公报。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表和各种汇总表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印发。少数民族地区印制表格和填写说明,应当加印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第二十三条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手工汇总后,先由普查员对本调查小区普查表中的圈填项和数字项进行逐项编码。再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于1990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编码应当全面进行复核,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质量抽查。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装订成册。死亡人口登记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订成册。数据录入结束后,全部人口普查资料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
人口普查表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发运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香港、澳门地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澳门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二十六条 人口普查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工作分以下三步进行:
(一)提前抽样汇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提前进行汇总。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1年5月底以前将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
(二)全面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2年6月底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2年9月底以前,将全国人口普查汇总资料报国务院,经审批后公布。
(三)建立人口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普查汇总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辑印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价和分析研究,编制人口普查报告书,分别报送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人口普查所需纸张、包装物料等,由各级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列入物资生产分配计划,专项使用,予以保证。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普查工作完成后,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应当认真总结普查经验,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通过人口普查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人口统计工作。统计部门应当改进和加强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做好有关部门之间人口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人口数据的监督、公布工作。公安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与加强户籍管理机构和经常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农村乡(未设派出所的)和村要指定人员,分别专管或兼管乡、村两级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各地公安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进一步做好生育、节育调查统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情况特殊的,普查办法可以变通。具体方案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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