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王桂五
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竭力宣扬资本主义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把它说成是制止权力专横的最民主的制度,并企图以此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蓝本。对此,邓小平同志给予了坚定而明确的回答:“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与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最好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体现了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便于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表现为人民代表机关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同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权力的统一和分工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机器合理而有效地运转。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分别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立法权是各项权力中的第一权,高于其他权力,是其他各项权力的渊源。其他权力都要由立法权加以规定,受立法权的制约,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则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宪法第3条第4款)“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4条第3款)
我国的这种政体结构,有效地保障着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国家权力的统一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否认这种统一就是否定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国家的统一和独立就没有可靠的保证。国家权力的分工和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根据形势的不同和工作的需要是可以变更的。为了维护国家权力的统一,必须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维护法制的统一,反对一切分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和行为。
一定的政治是一定的经济的反映,也是一定的阶级关系的集中表现。我国之所以建立并且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一制度是同我国社会主义的阶级关系和人民政权的阶级构成相适应的,是建立在我国各族人民政治一致和道义一致的基础上的。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和新型的政党关系。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特色,也是我们的优势所在,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和政治势力之间的尔虞我诈、争权夺利。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成员,以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形式和程度参加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商讨和决定国家的事务。我国的这种政治状况,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完全相适应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巴黎公社民主制和列宁领导创建的苏维埃民主制的继承和发展,是议行合一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中国化的形式。
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它和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说到底,它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形式。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抽去了三权分立制度的时代内容和阶级内容,把它当作抽象的思想加以宣扬,似乎这种制度既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事实并不是这样,而且也不可能是这样。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是有它的历史条件的。对此,马克思早就作过科学的分析:“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页至第53页)由此可见,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是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初期当它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时与封建势力妥协的结果,是由阶级力量对比所决定的。当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权,或者在有的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资产阶级一开始就完全掌握了政权的国家里,这种制度又适应了资产阶级内部纷争和党派斗争的需要,而被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三权分立制度一向是以权力之间的互相制衡,防止权力的专横相标榜的,这也是它比较能够迷惑人的地方。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对此也竭力加以渲染。应当看到,由资产阶级的分权代替封建主义的专权,的确是一个进步。但是三权分立制度中权力的分配是极不平衡的,权力的结构并不能真正达到制衡的目的。实际情况是行政权力往往超过了立法权和司法权,而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则是极其有限的,甚至是有名无实的。正如马克思在谈到法国的情况时所指出的:“宪法把实际的权力授给了总统,而力求为国民议会保证精神上的权力。可是,不用说,法律条文不可能创造精神上的权力,宪法就在这方面也是自己否定自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37页)在这种法律关系支配下,立法权并不能阻止行政权力的膨胀及其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所以马克思又指出:“在行政权力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和立法权力相反,行政权力所表现的是国民受人统治而不是国民自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41页)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不仅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受监督,而且在委任立法的名义下夺取了很大一部分立法权。
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既掌握着法院的人事任命权和经费开支权,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宏观上的控制;又可以指挥检察官,在诉讼之内进行微观上的干预。所以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的“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359页)。
三权分立制度不仅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批判,而且也受到不少资产阶级学者和政治家的反对和嘲笑。他们把议会称作政治上的“奢侈品”,把议会中的辩论称作“清谈”,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争吵称作“宪法力量的赌博”。而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对三权分立制度的看法,倒是颇有见地的。圣西门批评法国“醉心于英国的宪法”,以为只要实行三权分立,就会天下太平,殊不知宪法的根本问题是解决所有制问题。的确,当财产集中于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一无所有的时候,任何分权,都是与他们不相干的,都不能使他们摆脱受剥削、受压迫的困境。
我们拒绝三权分立制度,是因为这种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体,而且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根本对立的,它不能体现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因为在三权分立制度下,没有一个全权的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密切相关的。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刘少奇同志也指出:“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根本制度。没有这种民主集中制,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64页)另一方面,三权分立制度又是同资产阶级的政党制度、政治上的反对派、政客的投机、野心家的阴谋、几年一次的选举闹剧等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实行这种制度,将会损害我国各族人民政治上的团结和道义上的一致,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新型的政党关系,而导致政治纷争的局面,危害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40年前,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经追述过自鸦片战争以后,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而处处碰壁的情形,最后才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毛泽东同志总结这一段历史说:“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6页)40年后,仍然有人企图在中国建立完全西方化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及其三权分立制度,这些人完全忘记了或者根本不了解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也闭眼不看社会主义中国正在发展壮大的事实。他们的狂妄企图,只能是一种幻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过去在中国行不通,今后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优越的,但是还不够完善,以致它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为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对它加以改革、发展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党政分开,树立和增强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包括人大及其常委的直接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律监督,健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制,以法制官,以法制权。再加上行政监督中的政纪监督和审计监督,强化行政纪律和财政纪律,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推进廉政建设。为此目的,必须切实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法律成为人人遵守的规范和准绳。党和国家正在领导人民这样做,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加强税收管理 搞好治理整顿
  王诚尧
江泽民同志在建国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在治理整顿期间,更要强调适当集中,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中央不掌握必要的财力,就不可能保证重点建设和治理整顿任务的实现。”要做到这一点,当前必须加强国家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从目前情况看,我认为有两个问题要研究解决。
一、国家按不同的产品或行业,为流转税类的各税种制订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其中产品税税率,高的达60%,低的只为3%。不同产品按同等计税收入计算交纳的税款差距很大。有些企业,特别是税率高、交税多的企业,往往认为这就是自身创造的价值多,经济效益高,对国家贡献大,而留归本单位的利润却并不多。由此,有人提出企业单位应参与国家税收分配,要在纳税上享受一些特殊优惠,把一部分税款留归企业。对这个问题要进行分析。诚然,就总的方面说,国家税收如同企业利润一样,是以社会纯收入形式体现的那部分价值,是生产单位创造的,能代表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表明了企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问题在于,每个企业实现的税收、利润,并不恰好与本企业的上述创造、效益、贡献相等,其间往往存在较大差距。有些行业、企业交税多、利润大,很可能是其他行业、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转移到本行业、企业实现的结果。这是因为一个行业、企业实现多少税收利润,除了自身的主观努力外,还有多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其中突出的一项,就是基于国家政策和供需关系等多种因素形成的每种具体商品的价格与其实际价值往往都有差距,有些甚至差距很大。价格高于价值的,实现的纯收入(税利)一般就多,否则就少。例如我国交税最多的烟草加工行业,按销售收入、产值计算的税利率约为整个国营工业平均数的三四倍,按资金计算的税利率更高达10倍多。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基本原因,就在于烟草加工产品历来都是价高、税大,两者相互影响。高税形成高价,远远超出本身价值,该超出部分的纯收入(税),实际是其他某些工农业产品劳动者创造出来的价值转移到烟草加工产品上实现的,不能算作烟草加工业的劳动创造,无特殊权利参与其中的分配。当然,这部分价值得以最终实现,并用税收形式交给国家,烟草加工企业也是有它的一定贡献的。在建立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中,我国税收作为由国家直接掌握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就是要通过税种选择、税率高低和计算征收等多方面的差别办法,来把企业由于价格价值背离以及资源、设备条件、土地、财产占有、地理交通差异等客观因素所形成的各种差别收入收归国家,促进条件不同的各类企业,在大体同等的起跑线上开展竞争,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如果让某些企业参与税收分配,把应交的一部分税款,转为这些企业所有,不适当地扩大这些企业的利益,必然造成税收流失,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分散,这对于搞好治理整顿是不利的。
二、税收作为国家高度集中的一种计划分配,要能充分发挥它应有的职能作用,必须严格堵塞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非法和合法形式的侵蚀,这就要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要改变若干不合理的制度和办法,认真划清税利两种不同分配界限,切实保障税收的集中计划分配。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中着重要做的是:第一,坚决制裁偷漏抗欠税。偷漏税是隐蔽的;不交或少交税款、抗欠税是公开的抗拒不交或挪用拖欠税款,都属于纳税人对国家税收的侵蚀。现在许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就是依靠非法的偷漏税来发财致富的,“官倒”、“私倒”更是严重的偷漏税者,给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损害。为此,必须严肃税收法纪,严密税收征管;必须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观念;必须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强化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搞好部门配合,建立社会监督。要在这许多方面,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来堵塞偷漏抗欠税。有些地区、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同样要采取制裁的有效措施。第二,认真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减免税是依法对纳税人应交税款部分减征或全部免征。它只是国家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所运用的特殊调节手段。必须适应全局实际需要,依法运用得当,才能有利于促进发展生产,搞活经济。近年来减税免税过多过滥。不少地区部门从本位利益出发,往往超越税法规定和管理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把部分应由国家集中的税款留给企业,这不但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而且导致了税收的反向性调节。一些限制生产的高税率产品和长线产品,由于在某些地区享受减免税优待,造成在这些地区的该项生产盲目发展,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最终甚至也要损害本地区和减免税单位的利益。当前对减免税进行全面彻底的认真清理整顿,是完全必要的。不但要从严处置那些超越税法和管理权限的减免税事件,就是税收法令中规定的那些减免税,有不适当或不必要的,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加以废止。必须严格把减免税控制在一个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较小范围以内,以适应减免税只作为特殊调节手段的性能,保证各类企业都平等纳税,合理负担,在大体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第三,改变“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做法。现行的准许公有制企业用征收所得税前利润,归还银行技术措施性贷款和基本建设性贷款的“税前还贷”办法,以及对某些特殊情况还准许企业用部分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基建性贷款的“以税还贷”办法,实际是让企业用应归属国家税款来代替自身偿还银行债务。在这种体制下,企业贷款多少,基本上就要用税款代为还贷多少。企业掌握了对申请和取得贷款的自主权,同样也就取得了对国家税收的很大支配和决策的权限,实际是企业合法参与国家税收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变相地允许企业放开肚皮吃国家税收这口大锅的饭。企业有国家税收代还贷款,还可从税前利润照提职工福利、奖金基金,企业贷款越多交税越少,税负越轻受益越大,而不必顾虑贷款投资效益;银行也是有国家税收作还贷担保,可稳得利息收益,不必顾虑呆帐损失,借贷双方都无风险和责任制约,形成企业留利主要用于集体消费,而生产则靠多贷款,其数额逐年成倍增长,远远超过利润的增长,企业投资、消费的自我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加剧了近年来社会投资、消费的双膨胀。现行企业承包责任制中包干上交所得税的办法,也有许多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积极试行“税利分流分管”的企业收入分配体制,划清税利两种不同分配界限,既不使税收挤占税后利润应有份额,也不让企业以各种变相形式参与税收分配,维护税收由国家集中计划分配的原则。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简明中国近代经济史》评介
  王梦奎
新近由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况浩林著《简明中国近代经济史》,是一部颇具特色的经济史著作,也是一部比较好的经济史教材。
这本书的最大特点,是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中国近代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虽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不到10%,但据1982年人口普查,其绝对数有6700余万人,分布地区很广,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0%。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史是中国近代经济史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近代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缺憾,就是经济发达地区、汉族经济研究多,而经济落后地区、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少。况著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并把它作为我国近代经济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进行研究。全书十二章,除第九章集中讲少数民族经济外,另有四章立有专讲少数民族经济的节,其余章节也有论及少数民族经济的。这当使读者了解在旧中国还有一个比常人所知的更为复杂也更为落后的广袤的世界,尽管这种研究还是初步的,但其开拓之功应该肯定。
“史”和“论”结合得比较好,是这本书的又一个特点。“史”和“论”的关系是史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毫无疑问,作为史学的一个分支,经济史著作以经济史实立论,用史料来说明问题。这就要大量研究和援引史料,但研究的深入则有赖于正确的理论指导。本书既掌握必要的史料,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从而实现了“史”和“论”的统一。本书关于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特征的分析,关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分析,关于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性质和作用的分析,都是有一定理论深度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作者以坚定的立场,鲜明的爱憎,确凿的史实,强烈谴责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鞭挞了封建主义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揭露了官僚资本主义对人民大众的掠夺;同时说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必然性及其伟大胜利,说明了中国何以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样,读者从书中得到的就不仅是经济史知识,而且是实实在在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在近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民族虚无主义甚嚣尘上的情况下,作者能够写出这样的著作,是难能可贵的。
选用资料适量,既不失之繁琐,又不过于简略。在撰写方法上夹叙夹议,既有概括性的统计资料,又有典型材料。在若干重要方面,如抗日战争时期的大后方经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恶性通货膨胀以及资源委员会的活动等,都吸取了学术界最新的研究成果,或者选用了最新的和比较准确的资料。这些都是这本经济史著作的优点。
这本书也有比较明显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框架和体系缺乏创新。我想,如果能够在篇章布局、资料剪栽和叙述方法上刻意创新,使作品增加可读性,一定会吸引更多的读者。在内容上,对于革命根据地经济政策讲得多,经济状况讲得少;对于诸如解放区同国民党统治区的贸易、解放初接管大城市的经验等问题,未能给予应有的注意。也有某些提法值得推敲,如第一篇“中国社会经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1840—1894年)”,这里的“化”,似乎应该是“开始”。又如对清初所行“摊丁入亩”制度,作者只看到其削弱封建国家对人民直接控制的进步意义,未能顾及其刺激人口膨胀的消极影响。对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论述,还显得有些单薄粗疏。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企业党组织建设概论》即将出版
为了推动企业党组织建设工作,北京、上海部分党务、理论工作者撰写了《企业党组织建设概论》一书,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依据企业党组织建设的特点,对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原则作了简要阐述,对企业党组织建设现状进行了客观分析,全面论述了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纪检、干部、党校、文秘等工作。(赵建龙)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
  肖灼基主编 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集中介绍了中外历史上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学者和发生重大影响的著作。共收辞条一千零六十六条,其中人物七百一十九条,著作三百四十七条,约一百二十万字,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经典著作、哲学、经济学、社会主义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历史学、文学、新闻学、教育学等学科。辞条释文为读者提供有关人物的生平、思想、学术贡献和有关著作的写作背景、主要内容、学术成就。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成本分析与控制》
宋廷明编译 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近年来,许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降,通过成本分析与控制,降低企业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已经成了当前企业管理中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书着重介绍了传统成本会计和现代管理会计进行成本分析与控制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并附有大量实例分析,对于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科研单位有重要参考价值。 (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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