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有案不举报
  不利反腐败
最近,在办理我县经济案件中发现,有些单位有案不报或不及时报案的现象严重。如某储蓄所1988年录用的一个合同工出纳员,不到一年,4次挪用公款1.8万元。县主管部门发现后,考虑到其父是本系统的老同志,碍于情面,只对本人作了停止工作、听候处理的决定,不去报案。又如被县有关部门命名为“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的某镇供销社,1986年以来,一营业员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公款2万余元。当年社领导发现后怕丢“面子”,只让本人停止工作、限期退款。社领导因多次向本人追不回来钱,才不得不向司法机关报案。
知情不举,以情代法的作法,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
辽宁灯塔县检察院 李德仕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保护好举报人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群众就自己所见所闻,或奋笔疾书,或口头反映,纷纷向党和政府举报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干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社会中的歪风邪气。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倡廉政的号召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响应和支持;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正在增强。但由于举报本身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检举、揭发、控告、告发形形色色的不法行为,并希望得到法纪的查处。这样,一方面需要举报人具有大无畏的精神;一方面势必引起被举报人及其周围关系人的恐惧、不满,他们之中有可能对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因此,如何保护好举报人则是各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要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和所举报的问题,在不得公开的时候绝对不能泄露。由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一些部门的纪律松懈,有的地方举报人刚刚行使了举报权之后,被举报人就知道了;有的地方动不动将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里,这样就会给举报人形成一种心理压力。执行保密制度,涉及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信访工作的转办程序,涉及到受理举报材料部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万万不可忽视。
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和事。有那么一些自恃大权在握的违法乱纪者,采取各种手段整举报人:要么扣发工资、奖金,要么停职、调离甚至开除工作,要么给穿上“玻璃小鞋”,让举报人日子不好过。这种状况若不坚决扭转过来,邪气必然上升,甚至使违法乱纪者逃避法纪的制裁。所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有多少件就要处理多少件。如果举报人由于对情况了解得不全面、不准确,出现举报的内容部分失实以至错告,也要分清诬告陷害与正当告发、检举失实的界限,决不允许被举报者以此为借口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当然,举报人举报时,也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捕风捉影或添油加醋,更不能为泄私愤,凭空捏造。诬陷他人者,同样要承担法纪责任。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重举报更要重查处
为了惩治腐败,各地纷纷成立了举报中心,公布了举报电话,甚至连有些服务行业也公布了监督电话,有的还报道了举报“成果”,形成了一股小小的“举报热”。应该说,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但举报不是目的,它只是为人民群众监督政务增加了一个渠道,为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者提供了方便。而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对举报的案件抓紧查处。
举报中心建立以来,确实收效不小。但要把群众举报的这种积极性保持下去,有关部门就要动点“真格的”,敢于碰硬,查处问题。这样,举报中心就会得人心,同时也可起到它应有的震慑作用,使那些想做坏事的人有所顾忌。
为了不致使举报者失望,建议各级举报中心对那些留有真实姓名的举报者,在注意保守秘密的情况下,及时通报查处情况,同时对各类案件的查处期限作个规定,不能老是“正在查处”。
河北秦皇岛市委 肖兵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维护举报人权利
  严格保密制度
湖南 齐成林来信: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开后,群众举报党和政府中某些干部腐败行为的日趋增多,为当前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有些部门对举报的信件和材料保密不够,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不少人对向有些部门揭发问题心有余悸:怕举报材料被退回原单位调查处理;怕单位领导派人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阅举报信件,打听举报人的情况;怕用电话举报被录音,或必须通报;怕法纪职能部门有内线,暗通情报。
为此我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保密制度,收到举报材料的部门,除诬陷他人者外不管涉及到哪一级干部,一般不得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处理;有关单位领导不能以了解情况为由,派人到有关部门了解举报人的情况;上级法纪职能部门对需要下属单位调查处理的举报材料,可采用通报的形式。
严惩犯罪分子
广东省工商局 肖扬武来信: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采取海上抓、关口堵、陆上查、市场管等措施,积极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省打击走私办公室统计,仅今年4月中旬至6月,全省各地共查获走私案件3371起,缴获走私货总值1.4亿多元,并将一批重要案犯缉拿法办。但是,走私贩私与投机倒把分子活动仍十分猖獗。可是,从东莞市工商局近两年破获的经济案件来看,属于群众举报而破获的案件逐年减少。其原因主要是:举报人怕打击报复。过去曾出现过举报人受到犯罪分子的威胁,跑到工商局要求保护。有的举报人半年不敢露面,不敢暴露姓名、单位,不敢认领奖金。由此可见,要重视保护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必须严惩犯罪分子。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表扬

  干实事的街道办事处
已是1986年,山西阳城县街道办事处仍是一个帐面无存款的“老大难”单位。1987年3月,党支部书记兼办事处主任崔毓瑞、副主任赵虎兴在街道市民的忧心忡忡中上任了。他们经过了解,理清了导致街道长期存在的问题:市民住房严重不足,全街道502户,三代同堂的32户,缺房和住房困难者146户;无业人口多,全街道691口人,无业人员达102人;市民吃粮困难大,97%的市民每月仅靠国家供应的26斤粮。为此,他们决心要为群众办实事。
至去年10月,时仅20个月,在崔毓瑞、赵虎兴带领下,街道办事处办成了五件事情:
一是45户住房特别困难户大部喜迁新居;二是街道小工厂实行承包经营,经济效益可观;三是劳动服务公司组建工作结束,安排无业人员62名;四是办事处自筹资金为市民调剂粮食8000余斤,食油1000余斤;五是市民们组成民调委员会,已调解民事纠纷42件,1988年上级授予办事处“先进党支部”光荣称号。
山西阳城县 一群居民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心里话

  塑造灵魂要有社会责任感
作为灵魂工程师,要用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去教育学生。教育好学生,必须理解学生。
在一次家长会上,一位中年妇女噙着泪水向我鞠躬:“石老师,你真是我家的大恩人哪!”她向讲台下展示一张张奖状:“戴乐之,三好学生”、“戴乐之,中考全校第一名”。激动之余,我的脑海里浮现了一幕幕往事:
戴乐之同学原是我校鼎鼎有名的“闹将”。两年前,由他母亲带着走进我的办公室。我明白:又一个累赘要往我这里塞了!我本能地发出了摆手动作。他妈妈泪流满面。戴乐之正是一个处于穷途的少年,而我却把他拒之门外,实在于心不忍。第二天上午,我找到了戴乐之的家。我表明来意后,所受到的欢迎是不言而喻的。
戴乐之同学上学后,规矩了两三天,接下去麻烦事就层出不穷。或好好的一堂课被他一声怪叫给搅了;或某个女同学冷不丁地挨了一弹弓。一次,正在上课,一伙社会青年冲进教室,后来查到原来是戴乐之引来的。一气之下,我要他家长把他领了回去。当天夜里,我无法入睡了。一个灵魂的工程师怎能因一时之气和惧祸心理,而放手不管?我想,只要我精诚所至,还怕他戴乐之不为所动吗?
次日,我再次把戴乐之领来,同学们说我是菩萨心肠包公脸。过去对我敬而远之的同学跟我亲热起来了,一向不安份的学生也表示:“石老师这么重感情,我们要为班集体争光。”戴乐之也决心“捆起脑壳做好人”。
我利用班上的图书角,培养学生们高尚的情操。我发动全班同学订阅报刊,开展剪报活动,并定期开展读后感座谈会。我发现戴乐之正在逐步形成一种朦胧的社会责任感和人生正义感。但他带有很重的“哥们义气”。我深知,如果用抽象的教条去扭转这种偏激、固执的“哥们义气”,反而会使他反感。我决定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最后,我们终于到了无话不说的地步。这时,我就可以得心应手地教育戴乐之了。
长期以来,我以社会责任感去关心和爱护学生,按祖国和社会的要求去教育学生。我们班终于变“马蜂窝”为“喜鹊窝”了。在文明守纪竞赛活动中,我们班经常荣获先进班集体称号。毕业统考时,学生合格率和优秀率我们班是全校最高的。今年,我们班被评为邵阳市优秀班集体。
湖南邵阳市三中 石建阶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堵车严重的路段
3月以来,京张(北京至张家口)公路怀来至延庆段因路面施工,经常堵车。9月2日下午,我搭乘本单位拉煤车从大同出发,3日晨6时经宣化行至怀来新保安镇时,道路开始堵塞,直到下午7时才进入延庆地段。100公里的路程,整整走了13个小时。沿途见数千辆汽车像牛车一样往前挪动。尤其是怀来县北口路段,由于大量积水,汽车通过如水中行舟,有一辆汽车因水深熄火停在路中,有一辆汽车挂车倾覆,货物掉在水中。在这段行程中,始终没见交通管理人员疏导车辆,维持秩序。我建议在新路未修好前,尽快将便道修理一下,提高通过能力;及时疏导堵塞车辆,处理交通事故。
山西大同市南郊区新旺运输公司 丁吉盔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谁打击举报人就查处谁
  益阳县、邹县检察院的做法得民心
湖南益阳县 胡再华来信:我县的一些群众积极向司法部门检举本单位领导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事实。在检察部门对犯罪分子作出处理之前,有些检举人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为此,我县检察院严肃处理这类打击报复事件。
去年10月8日,县机械厂打字员郭菊香,举报副厂长杨松辉伪造假发票,将1800元公款私分等犯罪事实,结果杨松辉以“诬告”为由,对她打击报复。去年11月22日,杨松辉将郭菊香殴打致伤。今年7月16日,杨松辉的妻子又用热水瓶砸郭菊香,将郭菊香烫伤。县检察院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即会同县纪委和县经委组成联合调查组,经一个多月调查,证实了郭菊香所反映的情况。在对杨松辉问题未处理前的9月11日,县检察院在群众大会上表彰了郭菊香的正义之举。
县轮胎厂会计陈细枚,因向检察院举报了厂长的贪污行为,厂长便从今年元月至4月,扣发陈细枚两个月的工资,4个月的奖金,并将其调离财会室。县检察院纠正了厂长的错误行为。
针对有的单位规定群众举报“只对内不对外,只对下不对上,要以维护经营关系户利益为限界”的错误做法,县检察院开展法律咨询,结果9月份里,万元以上的犯罪分子有5人自首。
山东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丁文标来信:4月19日至5月23日,山东邹县纪委、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联合调查证实:邹县平阳寺镇前鲍村汤计丁利用职权贪污公款1314元。这笔赃款被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后,汤计丁对检举人、本村村民汤克彬怀恨在心,于5月27日先是破口大骂,后又照汤克彬左眼处猛击一拳,接着两人撕打在一起。经医院诊断,汤克彬左肩部、左右肘部表皮擦伤;左眼下轻度淤血,左面部被咬伤;软组织损伤。汤计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劣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邹县人民检察院将汤计丁以报复陷害罪依法逮捕。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简析机关人员中的亲属关系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我省直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亲属在同一机关和同一系统工作的现象日渐突出,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血缘、姻缘关系网络。前不久,我们对省直56个单位的工作人员血缘,姻缘情况进行了一次书面调查。在被调查的省直46个党、政、群机关中,干部亲属在同一机关工作的人数竟占职工总数的18%,其中厅级干部有亲属关系人数占厅级工作人员总数的15.5%。具体情况是:
配偶关系:在被调查的46个党、政、群机关4051名职工中,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有211对,占整个职工总数的10.4%。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在同一单位的有177人,兄弟姊妹在同一单位的有15人,祖父母孙子女在同一单位的有2名,这些亲属约占机关职工总数的4.8%。姻亲关系:与女婿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有22名,与儿媳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有17名,与岳父母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有10名,这些亲属约占机关职工总数的1.2%。
在被调查的10个厅级事业单位中,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占职工总数的17.5%。父母子女在同一单位的占职工总数4%。
上述亲属关系给机关工作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产生的原因虽然有的不可避免,但也有些原因值得注意。如:安置就业;子女顶替的政策允许在本单位内安置;为照顾夫妻分居和安置转业军人;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下放出现一些漏洞,以及少数领导人以权谋私等。为更好地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对机关单位中的亲属关系应设法予以解决。
安徽省人事局机构编制研究室
朱苇青 赵东奇 张家麟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禁止携带武器经商
最近,我县连续发生两起携带武器从事经营活动,引起打架斗殴和妨害公务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8月22日,南县乌嘴乡某单位采购员丁某等3人来我县山区购买木炭,随身携带警棍一支。当晚7时许,装运木炭的汽车经过我县杨林乡公路段时,撞坏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台农用四轮车,双方司机发生争执,南县采购员便拿出警棍将小四轮司机击倒。9月15日,贵州镇远县涌溪供销社司机彭元庆到白沙溪茶厂(厂址设安化县)运茶叶,身上携带借来的“五四”手枪一支,途经我县黄沙坪镇时,拒绝工商、税务人员的税费检查,并用枪支相威胁。
据了解,上述现象在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呼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武器的管理,禁止携带武器从事经商活动。
  湖南安化县委 谌永生 安化县中砥工商所 杨韶华 龙讯平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民事诉讼为何要收费?
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0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法律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北京 刘先洪
答:法律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缴费的规定,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可以减少国家财政开支,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每年都要支出相当一笔开支,而这笔开支过去均由国家包下来,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他们支付必要的费用,是合乎情理的。
有利于加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当事人的无理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对那些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必然要败诉。既然败诉,就应依法支付诉讼费用。这样,既可以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又可减少无理诉讼和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
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生产不景气,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在诉讼中败诉,就要支付诉讼费用。这样,既会影响企业收入,又影响职工的经济利益。企业利益同职工利益是一致的。为减少诉讼,即使诉讼不致败诉,也会进一步促进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有利于贯彻国家与地区间的平等互惠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人、外国企业与我国的交往愈来愈多,随之而来的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和法人一样,都要支付诉讼费用。
我国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有两种,一种是非财产案件,即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者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收养案件等。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赔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财产本身,因此不能按财产案件收费。再一种是财产案件,即指当事人因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例如买卖纠纷案件、债务纠纷案件等。
二是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时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姚颖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何必坐等
商丘市红旗路小学校门旁停有20余辆无人来雇的机动三轮车。在市区一些交通要道处也常可看到这种闲等乘客的车辆。这些车辆的主人,多半是进城跑客运挣钱的青年农民。如今既然车多客少,生意清淡,车主人何苦老呆在城里耗费时日?
河南商丘市二轻局
谷文日(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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