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号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三条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九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条 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精神药品购用卡》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第四章 精神药品的运输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托运精神药品(包括邮寄),应当在货物的运单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内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十四条 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第五章 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十六条 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六章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八条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九条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条 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准许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
(二)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
(四)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高士其精神
温济泽
高士其同志离开我们去了。但是,他的精神将永留人间。
他在人生的艰难征途上,走过了83年又1个多月。从1928年,他在芝加哥大学医学研究院的实验室里做试验,小脑受到甲型脑炎病毒感染起,同病魔顽强地斗争了整整60年。从1939年全身瘫痪起,他以惊人的毅力战斗了差不多整整半个世纪。在30年代,他已经是一位年轻的有名的科普作家。全身瘫痪以后,手不能握笔,腿不能走路,连正常说话的能力也丧失了,只能发出“嗯嗯”“呵呵”的声音。他谈话,要由懂得他的话的秘书“翻译”,别人才能懂;写文章,只能口授,由秘书记录。他口授一篇文章,每句话都要说好几遍,不仅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还要口干舌燥,累得满脸通红,满头大汗,忍受难以形容的生理上的许多痛苦。就是在这样的艰苦斗争中,他创作了400多篇科学小品和科普论文,200多篇诗歌,汇编成册的近20本。到了1978年,一场大病之后,连微弱的发音能力也最后丧失了。这是一个更沉重的打击。然而,他仍没有失去坚强的意志。他更艰苦地挣扎,锻炼,做气功,重新拿起笔来,苦练写字。奇迹出现了。他的瘫痪了几十年的手,竟然颤抖着,能用六七秒钟的时间写出一个端正的字。开头一天写几百字,以后一天写千把字。人们谈起高士其,往往会联想起《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作者奥斯特洛夫斯基。而高士其的生命力更为旺盛,坚持同损害他的健康的病魔作斗争,竟达到60个春秋!这是什么精神?用现成的语汇实在难以表达,我想,恰当地说,这应当叫做高士其精神。
他在学生时代,受五四运动的影响,就萌发了科学救国的思想。1930年,他从美国学成归来,先后抛弃了南京中央医院检验科主任和国立编译馆特约编审等职位,毅然投身革命洪流。从1935年起,开始写作科学小品。他拿笔作为武器,向细菌宣战,同时向侵略我国和压迫人民的敌人宣战。他的第一本科学小品集,就叫做《我们的抗敌英雄》。他原名高仕錤,后改为高士其;他宣称:“扔掉人旁不做官,扔掉金旁不要钱。”这也表现了他献身革命的决心。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他以带病之身,奔赴革命圣地延安。1939年1月,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49年,他从台北回到北京,在途中写道:“我回到老家去了,我要开始新的战斗,为建设新中国而战斗,为人民的健康而战斗。”此后,他经常坐着轮椅,参加各种会议和社会活动,到各地访问和视察。十年动乱期间,文章无处发表,他也未停止写作。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他心情激奋。越到垂暮之年,他越和病魔抢时间,争取为党为人民多做一点工作。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许多革命战士都有这种精神,但是对他这样一个60年来始终身残志不残的人来说,我想,应当叫做高士其精神。
他是一位科学家,又是一位杰出的科普作家和科普活动家。他从事科普创作50多年,用通俗的语言,生动的笔调,文艺的形式写了大量的独具风格的科普作品。他的作品具有严谨的科学性,深刻的思想性,浓厚的趣味性和文艺性。大部分作品是为青少年写的,为“小读者”写的。什么是科学普及?他说:就是“用生命的火焰去点燃人们思想上的灯,共同照耀人类探索自然、改造自然的伟大途径。”他早期的作品,以抗战救亡为主题,一方面普及科学知识,一方面唤起民众,保卫祖国,其中还散发着“为劳动人民呼吁,为弱小者呐喊”的气息。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之后,他欢呼:“科学的春天来到了,科普的春天来到了!”他到晚年仍积极为科学普及做“垒砖铺瓦”的工作,并寄希望于广大科学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身上,祝愿他们“长江后浪推前浪,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许多科学家和科普作家也都有这种精神,但是对于一个全身瘫痪而为科学和科普创作奋斗了半个世纪的人来说,我想,应当把这种精神叫做高士其精神。
高士其同志离开我们去了。高士其精神在我们心里永远活着,发热,发光!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中国的保尔
张则孙
一走进高士其同志的客厅里,就感到景象完全变了。
过去,这里琳琅满目,几乎是红领巾的世界。有布的、绸的、尼龙的红领巾;有孩子们的小手做成的飞机轮船模型、半导体、地球仪、小画册、黄杨木雕、景颇族的绣花袋。不少礼物署着用高老名字命名的少先队和科技小组。千万个红领巾在这里表达了他们对高爷爷的敬爱和感激之情。
但是现在呢,这些都被大块的白布盖住了,成了哀悼他的灵堂。台子上有他家属献的花圈和挽联,中间是他年青时的照片,还是那么英俊潇洒,那么朝气蓬勃,那么“帅”。
从这个照片上,我依稀地找到了57年以前我认识的高士其。1930年秋冬,他和我的姨父李公朴先后从美国回来。不久他到南京中央医院任检验科主任。但是,他看不惯医院的腐败,多次和院长抗争,关系破裂,愤然辞职。1931年初,李公朴请他搬到我们家住。他比我大十五六岁,但是他童心未泯,我们都能谈在一起,玩在一起。平时他虽然动作稍有迟钝,但还比较正常,只是每隔几个星期就要犯一次病。犯病时,两个眼球向上翻,双手抖动,全身僵硬,他那富有表情的脸也变得呆板,有时说话也听不清了。每次开始是一两个小时,后来越来越频繁,时间也越来越长。我问他这是怎么回事。他告诉我,他在1925年从清华到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化学系学习,后来转学到芝加哥大学,获得了学士学位。接着又在芝加哥大学专攻细菌学,他攻细菌学,是因为他从他死于白喉的弟弟和死于霍乱的姐姐那里,懂得了细菌是杀害人们的“小魔王”。研究如何战胜这些可恶的“小魔王”,是挽救祖国人民免受细菌灾害的有效武器。1928年,他在芝加哥大学获得了细菌学硕士的学位,并且被聘为细菌学系实验室助理。开始,他研究“食物毒细菌”。为了研究细菌对人体的危害,他不顾同事的劝阻,以自己的身体作试验,吞食了一种名为“B·Aertrycke”的病菌苗,还作了详细的记录。接着他又集中研究脑炎病毒。也正在这时,一个对他的致命打击降临到他的头上。在用显微镜做试验观察时,装有病毒的瓶子突然破裂,一个“小魔王”从他的耳朵里钻进了小脑,破坏了他的中枢运动神经,经过多次治疗也未见效。因此,他不能不在1930年中断了他的博士论文,提前回国。
1932年,李公朴去上海筹办生活日报,并在后来创办了读书生活半月刊。这时他邀高士其到了上海。从此他就开始走上了科学小品和儿童文学的创作之路。
1937年,他去了延安。1938年,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都去看了他。同年12月,在他病情加重的时候,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这时我和姨父姨母也到了延安,我们一起去中央干部休养所看望了他。那时他病的厉害了,经常坐在椅子上,行动困难、说话不清。但是,他仍是笑声不断,英姿焕发。病菌摧残了他的身体,却摧残不了他的精神。他热情地告诉我们,他没有也不会放下手中的笔,他要用这个武器不仅同细菌“小魔王”,而且要向日本帝国主义和黑暗的社会制度这个“大魔王”继续战斗。
1939年4月到1949年,他辗转于重庆、香港、广州、桂林、上海、台湾等地,寻求治疗,仍未见效。1949年他从台湾回到了大陆,参加了首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五星红旗下继续创作。
从高老最初发表在读书生活半月刊上的“细菌的衣、食、住、行”和“我们的抗敌英雄”起,我就热爱他的科学小品。这些科学小品,形象地以第一人称、拟人的手法,用生动活泼、娓娓动听的故事,深入地探索了从人们眼睛看不见的微小细菌,到无垠的宇宙的秘密。科学要用逻辑思维,文艺必须用形象思维;科学是严谨的,文艺却有些浪漫。它们像是油和水,格格不入。高老极其巧妙地将它们共冶一炉,他是中国创造性地、通俗地把科学和文艺结合起来的一个创始人。
1975年,我从湖北回到北京以后,又常常去探望他。他已经年逾古稀,病情更加恶化。所有行动,几乎全靠那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他身上的妻子金爱娣。衣服她给穿,吃饭她给喂。虽然高老僵硬的手经过锻炼还能握笔,但写一个字有时要花一两分钟。他说话听不清,有时只能嗯嗯的出声。这些也只有她和儿子高志其才能翻译。即使这样,他仍然顽强不屈地不肯放下手中的笔。
1984年12月,他亲笔写下了自己的座右铭:“我能作的是有限的,我想作的是无穷的。从有生之年到一息尚存,我当尽力使有限向无穷延伸!”
他一生向往光明,追求真理,热爱人民,对党忠贞,天真纯朴,没有私心。他用500多万字的科普和文学作品,陶冶了几代人,受到了青少年的热爱,创造了生命的奇迹,在中国科学史和文学史上谱写了一曲身残志坚、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光辉乐章。苏联有个保尔·科察金。中国有个高士其。他不愧为我们中华民族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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