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
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10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华社发)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忠实遵循宪法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集会游行示威法侧记
晓渡 阎军
在七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103票的压倒多数通过,并付诸实施。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早在10年前,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时,我国立法机构就提出制定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法: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需要有法律保障;而在一个有11亿人口的大国,对行使这项权利又必须有个统一规范和可以遵循的法律。于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此作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并召开若干次专家座谈会。这项法律起草后,几次易稿,先后交付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九次会议讨论。今年7月,又向全国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征求全国公民的修改意见。在这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曾邀请上海、天津、南京、武汉、成都、长沙、合肥、西安、兰州、太原十城市的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举行专门座谈,还邀请一些大专院校的负责干部、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负责同志征求意见。与此同时,许多群众也以书面来信等形式,向立法部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因此,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是一个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的文本。委员们普遍认为:这个文本合法、合情、合理,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使保障和限制相辅相成,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与法制是一对“孪生姐妹”,而保障与限制又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会议上,委员们对集会游行示威法谈论最多的,正是保障与限制的关系,而来自基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主要也在这方面。因此,这次修改稿的第一条,就由原公布草案的“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改为“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曾就此说到,这个法律核心的问题是保障和限制的关系问题。许多人都提到,对集会、游行、示威应该有个正确的看法,要正确认识现代化和民主的关系。游行示威问题处理得好,可以起到监督政府、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促进政府改进工作的作用,也有利于国家的安定团结。有的委员指出,当人民群众普遍认识这项法律对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重要意义时,就能够从内心接受,并积极推进这个法的贯彻实施。
委员们注意到,这次提交审议的修改稿,十分重视群众的意见。原草案中22个“不得”二字,减少到12个。这正是许多讨论意见所提出的。同时,强化了法律责任一项,使得原草案比较笼统、难以执行的条款更加具体化,而按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适用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且单独补充了一条,即“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们提到有了法律依据以后认真执行的问题。王汉斌副委员长曾说,制定法律就要考虑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合法的集会游行应当允许,不合法的就坚决不允许。宋一平委员说,不能只允许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集会游行,而公民自己组织的集会游行就一概禁止。这个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限制某些消极的作用,限制也是为了保障。这个法的正确执行,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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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89年10月3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
一、同意查良镛、邝广杰辞去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希望他们对基本法起草工作继续作出贡献。
二、鉴于司徒华、李柱铭近期的言行同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在他们未放弃敌视中国政府和企图否定中英联合声明的立场之前,不能再参加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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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雁北震区群情稳定
生产和救灾工作全面展开
本报大同10月31日电 新华社记者池茂花、本报记者阎晓明报道:山西雁北地区遭受地震灾害的大同、阳高、浑源、广灵等县群众,在党和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决心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重建家园。目前,重灾区群众情绪稳定、秩序井然,救灾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浑源县赤泥泉村党支部书记李德田,地震后组织帮助困难户搭起防震棚200多个,初步解决了群众过冬住房问题。阳高县大峪口村11名党员、干部实行包产责任制,仅3天时间就帮助群众搭起简易窝棚30个。阳高县后贵仁村灾民,一边清理废墟,一边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出动拖拉机10台,已耕地200多亩。
大同县一手抓救灾,一手抓三秋,县委组织了8个工作组,深入基层,专门负责秋收、秋耕和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前,全县秋收已近尾声,秋耕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已全面铺开。全县出动27台大中型拖拉机,已耕地21万亩,平田整地1.2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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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刀安巨(傣族)、杨文贵(黎族)、努尔莫合买提·热衣斯(哈萨克族)、彭英明(土家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王宋大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孙泊生、张文学、李世敏(女)、杨金琪、尹德政、李天顺、贾建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免去有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五、免去王奇、徐沛然、李铎、陈志明、张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汪庆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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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四轮中苏边界谈判在京举行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第四轮中苏边界谈判于10月2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为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苏联政府代表团团长为外交部副部长罗高寿。
据悉,双方在认真的气氛中讨论了一系列意见不一致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取得了一些进展。
双方同意了在1988年和1989年对中苏边界所进行的联合航摄工作的结果。
双方指出,1989年5月中苏高级会晤不论是对整个中苏关系,还是对两国边界谈判,都具有重大意义。双方表示将信守中苏高级会晤期间达成的有关协议,按照双方所商定的解决中苏边界问题的各项原则,继续讨论解决那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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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事简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阿沛·阿旺晋美10月31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英国议会中国小组主席罗伯特·艾德礼率领的代表团。
英国议会中国小组代表团自10月23日抵达中国后,曾访问了北京、拉萨、成都和昆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签字仪式10月28日上午在北京举行。
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和乍得文化、青年、体育部长吉布里纳·侯赛因·格林基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协定上签了字。
乍得政府文化代表团是10月26日抵达北京开始对中国进行为期11天的访问的。
▲中国、孟加拉国政府经济、贸易、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10月31日下午在北京签署。经贸部副部长、中国政府经济贸易代表团团长吕学俭和孟加拉国计划部外资总局秘书、孟加拉国政府经济贸易代表团团长依纳姆·阿罕默德·乔杜里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中孟政府经济、贸易、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0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
▲上海市市长朱熔基10月31日晚上在北京会见了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先生。双方就继续发展上海市同美国经济界的合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友好的交谈。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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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乙烯裂解炉在辽化投产
据新华社沈阳十月三十一日电 (通讯员陈殿升)由我国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第一台国产乙烯裂解炉,在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投入使用后,经试车考核,运转良好。新研制成功的这台年设计能力为二万吨的乙烯裂解炉,采用两段回收废热等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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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台湾大批刑事案犯在逃
据新华社北京十月三十一日电 台湾“警政署”近日公布了台湾地区重大刑事通缉犯的统计。自去年一月至今年九月底止,台湾共有二千七百四十六名重大刑事案通缉犯及涉案在逃嫌疑犯。警方承认,犯罪猖獗已创下台湾光复四十年来的空前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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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京沪线上一座大桥起火 运输一度中断现已恢复
新华社济南十月三十一日电 十月三十日十八时三十分,京沪线上济南铁路局徐州分局管内前亭站与利国站之间的一座大桥发生重大火灾,上下行客货列车全部中断运行。经铁路与地方有关部门全力抢修,今天十三时二十五分,上行线已经开通。下行线也于十九点三十分开通。
由于这次火灾的影响,至今天中午十二时,济南局管内压放客车二十三列,货车保留四十三列;影响上海局停开客车十五列,货车保留十五列;北京局停开客车五列,货车保留十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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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大陆居民中首次发现一性病患者感染艾滋病毒
新华社北京十月三十一日电 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在我国大陆居民中最近第一次从性病患者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据介绍,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男性,原系北京某副食店售货员,在北京一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二期梅毒。随后,医院在把梅毒病人的血清作艾滋病的血清学检查时,发现这名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对他周围人员及有关亲属进行了检查,目前均未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据了解,这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长期性乱,与外国人有同性恋行为。
卫生部防疫司副司长曹庆就此事向记者发表评论认为,应该通过宣传,动员全社会充分了解性知识,讲求性道德,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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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阳高县友宰乡后贵仁村王章一家,震后第五天建成新窝棚,主人高兴地贴上一副对联:“大震过后第五天,窝棚搭成喜团圆”横批是“人定胜天”。
新华社记者 董荣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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