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探索与争鸣

要实事求是地对待“西方马克思主义”
徐崇温
在20年代初期,无产阶级革命在俄国取得胜利而在西方国家却相继失败的历史背景下,在共产国际所属的一些西方国家的党内,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批评共产国际和苏联共产党的内外政策。在政治方面,它在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分析和社会主义的展望上,在革命的战略和策略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于列宁主义的见解;在哲学方面,它提出了不同于恩格斯、列宁所展开的辩证和历史的唯物主义的见解,而主张按照现代西方哲学中的某些唯心主义流派,首先是黑格尔主义的精神,去解释和发挥马克思主义,以“重新发现”马克思原来的设计。
那时系统地表现了这一思潮的一些著作,如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柯尔施的《马克思主义和哲学》,发表不久就被共产国际粗暴地斥责为“理论上的修正主义”。因此,在后来被称作“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就只能主要在党外、在党的一些同路人中得到发展,直到1968年“五月风暴”中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左派”运动奉为自己的思想武器时,才被推到历史前台,得到比较广泛的流传。但是,随着“五月风暴”的失败,它又重新转入低潮。目前,它仅作为现代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紧密结合着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社会运动而继续发展着。
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包含有对西方社会现状的分析和对西方革命途径的探索,对苏联模式的批评和在西方实现社会主义的展望和憧憬,以及对辩证和历史的唯物主义的批评;由于对所有这一切的研究,都有助于我们对社会主义也对资本主义进行再认识,都可以供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作参考和借鉴,因此,在这股思潮被介绍到我国以后,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兴趣和热烈讨论。
有些同志对于像卢卡奇等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竟同萨特、法兰克福学派等一些和马克思主义关系较远的思想家一起,被扯在用西方的唯心主义哲学去抨击和取代辩证与历史的唯物主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里,甚至被说成创立了这一思潮,感到无法理解;而在1983年匈牙利党中央肯定了卢卡奇的一生以后,就更对卢卡奇开创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否确实存在感到怀疑:“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个概念是否被人为地炮制出来去把水搅浑的?
我觉得,只要坚持实事求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也只有坚持实事求是,这些问题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
首先,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究竟是否开创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是完全可以根据《历史和阶级意识》同列宁主义思想路线的对比作出判断的事实问题。
《历史和阶级意识》之所以被说成开创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是因为它按照黑格尔主义去解释马克思主义。它认为西方资本主义没有在20年代西欧国家的革命中崩溃,是因为工人阶级没有发展出充分的阶级意识的缘故,而这是由第二国际、共产国际都信奉的经济决定论所造成的。因此,它要求重新占有黑格尔关于人的自我意识的创造性概念,把阶级意识的主观方面恢复到马克思主义中去,使马克思主义离开对自然和社会的“实证主义”研究,把人提到历史主体的地位而拒斥唯物主义决定论,并为此而点名批判了恩格斯展开的自然辩证法,不点名地批判了列宁展开的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
我觉得,在研究《历史和阶级意识》的时候,人们可以作出不相同的评价,但必须正视这一条思想路线的客观存在。
有些人却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用卢卡奇是一个忠诚的共产党人为依据去否定它的存在。这显然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的,因为具有共产党员的身份并不能成为一个人不会奉行和列宁主义相反的思想路线的保证。如其不然,俄国的卢那察尔斯基、波格丹诺夫、巴扎罗夫、别尔曼等等岂不都可以因为具有党员身份,而把他们鼓吹马赫主义、“普遍代换说”和“造神说”等等勾销了吗?反之,批评他们卷入到马赫主义或经验批判主义思潮里去,岂不反倒成了把这些布尔什维克同资产阶级哲学家混淆起来了吗?然而,列宁并没有采取这种用党员身份掩盖哲学思想路线问题的态度,而是认为“应当把哲学和党的(派别的)事情分开”,并且再三强调“绝不容许把著作家们关于哲学的争论和党的(派别的)事情混淆起来”(《列宁全集》第34卷,第400、402页)。
有些人把《历史和阶级意识》的这种“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同列宁的黑格尔研究混为一谈,说两者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只是方法、强调辩证法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作用等方面,不能说毫无一致的地方。这种抹煞思想路线分歧的方法,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因为《历史和阶级意识》是根据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精神,强调革命过程的唯意志论方面,而把批判锋芒明确指向历史决定论及其哲学基础;抨击它损害了阶级意识的革命作用,抨击它把物质、精神机械地分割开来,把精神变成物质的机械反映,又把工人规定为其思想只是非人称地反映经济过程的侏儒。反之,列宁则通过对黑格尔《逻辑学》的研究,去维护历史决定论、自然辩证法和反映论。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性质问题,不同的人们的回答也是不同的。苏联有些学者至今还把它看成是“打着新马克思主义旗帜的反马克思主义”,而西方的一些新左派理论家则把它看成是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现代化。
我认为,在我们这样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国家里,在判断一种思潮是不是属于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时候,应该持实事求是的慎重态度,就是说要看它是不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去观察和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应当说,把“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无论是说成反马克思主义还是说成马克思主义的现代化,都是失之偏颇的,把它看成是一种和马克思主义有区别的、西方社会中的左翼激进主义思潮,才是符合实际、恰如其分的。
有人认为,既然我们可以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结合,那为什么要把别的理论家实行的这种结合,说成不是马克思主义呢,这岂不是一种唯我独革、唯我独马的妄加评断吗?
这种说法显然把两种不同类型的“结合”混淆起来了: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具体革命实践的结合,它所导致的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统一与适合各国各地不同情况的多样化发展;另一种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哲学中某个唯心主义流派的“结合”,这是一种世界观与另一种世界观的折衷混合,它所导致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真理多元化。
应当说,“西方马克思主义”虽然考察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但作为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却不是前一种类型的“结合”。例如,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把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相结合的结果,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而阿尔都塞在《保卫马克思》、《阅读〈资本论〉》中把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相结合的结果,则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理论上的反人道主义。十分明显,不加分析地把所有这一切都说成是马克思主义和革命具体实践的结合,那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还必然导致思想混乱。
我觉得,这样来观察和分析问题,同“唯我独革”、“唯我独马”毫不相干,因为在这里被奉为判断标准的,并不是那个妄自尊大的“我”,而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当代新情况、新问题的结合。毫无疑问,在这个结合的过程中,必然要抛弃前人囿于历史条件仍然带有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必然要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错误观点,必然要根据新的实践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得到新的发展。但是,同样没有疑问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是不能离开这种结合的,离开了这种结合也是谈不上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的。
不错,我们过去确实吃过“唯我独革”、“唯我独马”的苦头,但是,从这里,我们难道不是应该正确地吸取经验教训,而不应该以此为借口,从妄自尊大的极端,跳到妄自菲薄的极端,抛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的责任,不加分析地给国外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一古脑儿统统戴上“就是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的桂冠吗?
实事求是地评价“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所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开创了这一思潮的卢卡奇等人的评价问题。
由于卢卡奇等20年代的西欧革命左派,开创“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毕竟只是他们毕生言行中一个时期的一个方面或部分。此外,他们还有其它的言行,有的人如卢卡奇的思想在后来还有明显的变化,而且这些革命左派为了“重新发现”马克思原来的设计而求助于西方唯心主义哲学,在性质上也毕竟不同于资产阶级哲学家故意用唯心主义去反对马克思主义。因此,在对这些人作评价的时候,就必须全面地考虑到这一切,既不以偏概全,又不因为他们对无产阶级革命作出过贡献而无视他们开创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这一客观事实。
我认为,匈牙利党中央在1983年8月发表的《纪念乔治·卢卡奇诞辰100周年提纲》所采取的就是这种态度。《提纲》肯定卢卡奇是“20世纪的一位伟人,马列主义思想的卓越代表”。有人说,《提纲》对《历史和阶级意识》的理论贡献也作出了相当高的评价,匈牙利社会科学界还把它当作他们进一步发展理论的基础,因而也就根本否定了据说是这本书所开创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客观存在。
其实,《纪念乔治·卢卡奇诞辰100周年提纲》恰恰对开创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历史和阶级意识》继续持批评态度:“在20年代中期的著作中,卢卡奇仍然错误地认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具有创造历史和现实的‘救世’力量。他的革命主观主义、救世主式的左的倾向和对客观的自然辩证法的否认,一方面导致了对他思想的合理批评(在这一借口下,也有不少教条主义的指责);另一方面,后来成了修正主义、假激进派和新左派思想的发源地。后来,卢卡奇曾多次明确地修正过自己当时的观点,坚决反对试图将《历史和阶级意识》解释成同‘苏联的马克思主义’相对立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里程碑,反对将他的错误说成是功绩”(《外国文学动态》1984年第4期)。
这里所说的卢卡奇20年代中期的著作“后来成了修正主义、假激进派、新左派思想的发源地”,就是指他在1923年发表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开创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当然,这并不是说卢卡奇在当时就有意识地用它去形成一个把后来的法兰克福学派、萨特都包括在内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组织,而是就它的客观影响来说的;但也正因为这是指一种客观影响,所以,即使卢卡奇本人在后来再三就其中的错误进行检讨,并反对把它同列宁主义对立起来,却毕竟已经无法改变它开创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客观事实了。事情正如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1967年再版序言中所说的那样,“不幸的是,我所知道的情况是,由于社会发展的方式以及由这种发展所产生的政治理论,正是书中的那些我认为在理论上的错误的部分,是最有影响的”。只要看看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的基本著作,看看萨特晚年的代表作《辩证理性批判》,就可以知道卢卡奇的这种说法是符合事实的。
归结起来,只有实事求是地对待“西方马克思主义”,才能分清是非,摒弃其唯心杂质,汲取其一切有价值的成分作为借鉴和参考,把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推向前进。


第5版(理论)
专栏:

学术动态
胡平说:商业改革要重视舆论、重视理论
商业部长胡平不久前在一次座谈会上说,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有两个关键问题要解决:一是舆论,一是理论。商品流通和舆论媒介是鱼和水的关系,希望新闻界对商业改革发挥舆论媒介作用、监督作用、信息引导作用。我国商品流通的大市场正在孕育形成,理论非常重要。商业部门要加强自己的理论研究,也要与理论界密切合作。商业工作领域的产品经济观念,需要理论界帮助转变;商业实际工作经验,需要理论界帮助总结;商业改革的新领域,也需要理论界帮助探索;如果有禁区,还要请理论界帮助突破。理论准备越充分,越能够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确定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迫切需要加强理论的指导。
凌河谈:人民代表究竟代表谁
人民代表究竟代表谁?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全国人民还是原选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是对该级行政区域全体居民意志负责,还是向各自选区负责?凌河同志在《解放日报》上发表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代表与选民关系问题上,宪法学历来有两种对立的意见。“委托论”认为,代表既然由各选区分别选举,就应当完全服从选区意志;选区对代表的这种个别委托关系,是民事代理在政治领域的运用。与此相反,“代表论”却认为:整个代表机关才是全体人民的受托人,划分选区决不意味国家权力可以分割,只是便于选民按照全体人民一般利益准则,了解、评估和选择代表。代表在权力机关中行为的整体后果,可对选民发生强制规范作用,并不是民事代理关系。
我国宪法在代表关系上与“代表论”的主张有些近似。全国人大代表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的活动,向全国人民负责,而不是向原选举单位负责;全国利益和地方、民族、行业利益发生矛盾时,代表应服从全国人民的一般利益;按照“议行合一”原则,代表还负有执行这种可能与选举单位利益冲突的决定的责任。在这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同样如此。这里有两个长期被误解的问题应当澄清:第一,如何理解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指,代表在同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的联系和对本选区经济社会活动的参与中,倾听人民呼声,观察和把握具有全局性意义的问题,形成自己的政见,而不是指其必须向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直接负责。第二,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是否意味着确认前者对后者的意志制约?笔者认为,罢免代表的条件,应是“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这表明不能以选区个别意志对代表进行制约。违法乱纪系指代表违反法律、纪律和道德等社会一般性规范,而对于“严重失职”的解释,应是“违反全民一般利益准则”。如果将代表的言论、表决未履行或“违反”本选区个别委托视为“失职”,由选区加以追究,这显然违背宪法对代表的特殊保护原则。


第5版(理论)
专栏:

建立规范市场化的流通新体制
——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座谈会综述
不久前,商业部长胡平邀请首都部分经济理论界人士座谈商品流通体制改革问题。与会专家认为,选择一个明确的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是促进和深化商业改革的关键。
目标模式——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
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前者的目标模式应该、也必须取决于后者的总体目标,即取决于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目标模式。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要建立在对于现代商品经济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现代商品经济不仅是产品商品化,而且包括劳动商品化,财产所有权商品化即经营与所有权分离的普遍化。从这种观点出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既不能倒退到过去那种以“统”为特征的行政化经营的体制,也不可照搬完全自由流通的体制,而应当选择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作为目标模式。所谓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就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制度和准则为规范,以市场机制为主要经营手段,以适度宏观调控和干预为保障的商品流通的新体制、新秩序。
这种目标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商业结构;商业微观基础进行重新构造,各种所有制商业企业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主体;完善市场体系,全方位开放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让市场充分发挥评判、优选、引导、调节和促进产销的作用;按价值规律办事,理顺价格体系;鼓励和保护竞争,反对垄断;按照“国家—市场—企业”的序列,国家实行适度宏观调控和干预,使各种经济行为和各方面的关系实现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澄清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选择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作为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首先需要澄清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现在有种现象令人不解,搞商品流通的人害怕市场,更害怕市场经济,甚至把明明具有强大威力、既不姓“资”、也不姓“社”的市场经济,硬作为资本主义附加。产生这种令人不解看法的原因,在于把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后者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种把二者对立的观念严重影响到正确选择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目标模式。人们应该清楚,市场源远流长,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俯拾皆是:“日中为市”、“祝融修市”、“因井为市”、“关市不乏,治国之道”等等。简明的记述道出了市场的重要。历史推进到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基本上是同义语,市场经济也并非资本主义所固有的。在生产流通环节,如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流通速度,降低流通成本,搞好售后服务等,是现代各种社会形态下经济活动都需要的。由上述现代观念出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必须、也必然要往市场化方向和目标前进,建立起大市场、大流通。
竞争是任何社会制度下经济活动的生命,限制竞争必将窒息市场的活力与生命。因此,要鼓励和保护竞争,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环境。国营商业需要引进竞争机制,要允许集体和个体参加竞争,建立开放性和竞争性的批发商业。如果有垄断,那就要走向腐朽。要打破垄断,让竞争成为促进市场发育的强大动力。
要有国家的适度调控和干预。
建立市场化流通新体制必须以国家适度宏观调控和干预为保障。人类现代商品经济活动都带有社会性和组织性特点。它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都必然需要和形成一定的规则与秩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性质决定,它必须有规则,有秩序。这是维护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发展,防止出现混乱,控制经济主体行为不致于危害整个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必要保证。进行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正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秩序主要涉及三个层次:市场纪律、准则和规范;企业内部和企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干预行为的准则和规范。由于现在传统体制尚未让位,新体制尚未确立,新、旧体制处在对峙和摩擦状态,出现一些漏洞和混乱,给一些人有可乘之机。因此,急需加强市场管理。
实现市场商品交易活动规范化。
如何实现市场商品交易活动规范化?这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现在物价上涨过多,分配不公平和贪污腐化等行为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忧虑。要消除这些消极现象,最根本的就是铲除滋生它的土壤,尽快实现市场交易活动规范化。为此,必须实行交易公开化,一切交易活动都要在市场上,在公开竞争、非垄断的条件下进行;必须实行货币化、票据化,把产品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把物资调拨分配方式改变为商品交换方式;必须实行交易规则化、法律化,在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法规。为了实现上述交易活动的公开化、货币化、票据化、规则化、法律化,需要做到:逐步取消价格双轨制,基本理顺生产资料价格;保护和促进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沿海和内地、加工区和原料区之间必须有一个都能共同遵守的秩序;清理公司,取缔“官倒”;加强经济监督,加快立法步伐,如制定《市场竞争法》、《批发市场法》、《市场公平交易法》、《市场监督法》、《反垄断法》等。
(丁声俊 王一兵)


第5版(理论)
专栏:

《改革的脚步》
童大林著 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本书提出,对商品经济要重新认识。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一种运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不能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商品经济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所运用。商品经济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结合就具有不同的特征。(毅)


第5版(理论)
专栏:

《党政关系的历史考察和改革趋势》
马守良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别考察了苏联、东欧、南斯拉夫和我国在党政关系处理上的演变过程,以比较广阔的视野,分析了党政一体化的领导体制产生并长期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历史作用和造成的危害,并分析了近年来各国的改革情况。作者将迄今各国处理党政关系的不同作法,区分为党政一体化、党“非国家化”、党政职能分开三种类型,以历史事实和现实情况为依据,分析了它们的利弊。(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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