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2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改革变作风 改革出效率
宝鸡氮肥厂一份报告两天得到落实
本报宝鸡8月22日电 陕西省宝鸡氮肥厂的一份原料煤面临供应中断的紧急报告,历经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没出两天就有了着落,使企业解除了燃眉之急。这个厂的职工变忧为喜,说:“改革变作风,改革出效率,好事不用多磨了。”
宝鸡氮肥厂是陕西省三大化肥企业之一,由于铁路运力不足,截至8月5日,这个厂的库存煤只剩下2000余吨,只能维持4、5天的生产,工厂面临停产威胁。眼下农业秋播生产即将来临,农民求肥心切,这使宝氮厂更加着急。厂里立即写报告向有关部门告急,但又有很多顾虑;平常厂里得派三路人马、花个把月时间去打通各个关节,才能见效。这次,大出企业意料,这份报告没出两天就有了佳音。
该厂8月6日晚上写好报告,翌日晨派人赶到400里外的西安告急。下午省经委运输处处长汪锡恩等得知情况后,马上用电话与铁路部门联系协商。省石化厅、省化肥公司同志闻讯后,也当即与有关部门联系。为了使问题尽快落实,该厂的同志又大胆地闯进了副省长徐山林的家。徐山林看了告急报告,当即在报告上批示:此事直接影响到全省小麦秋播,请速予安排运输。8日上午,氮肥厂的同志来到西安铁路分局,局长巩德须、副局长刘世柱等领导得知事情紧急,立即安排协调落实。
入夏以来,陕西铁路运输十分紧张,仅8月份,全铁路分局平均每天缺车皮300个,但铁路部门急工厂和农业生产之所急,克服困难,精心组织,每天挤出8个车皮给宝氮厂运煤。8月9日20点,就在宝氮厂库存煤只够一天生产的紧急情况下,从下峪口车站发来的第一批8车皮煤到货了。截至8月20日,已给宝氮厂运煤4800吨。近日来,宝氮厂一直是满负荷生产,平均日产化肥由657吨增加到703吨。
(孟西安 刘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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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实现三军联勤 打破军种界限
解放军后勤保障改革试点成效显著
新华社济南8月23日电 (记者王志耘)人民解放军后勤保障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标志着我军传统的条块分割的后勤保障体制正在向三军联勤方向转变。
这项由济南军区牵头、在驻鲁豫陆海空军部队中推行的改革试点工作,包括在大军区范围内,陆海空三军部队实现油料统一代供,伤病员划区医疗就近收治和装备代修等几项内容。改革试点工作是根据中央军委和总后勤部的有关部署从去年起进行的。过去同在一个地区的陆海空军的后勤保障体制基本是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结果造成油库、油站、医院、维修点等保障设施重复建设,供应交叉,有的甚至舍近求远,形成物资倒流。改革试点打破了军种界限,实行三军的油库、油站、医院和维修点等通用,部队统一划片就近领油取物、治病和维修装备。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表明,改革试点推行一年多,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方便了部队,减少了浪费。以油料供应为例,实行油料代供后,一年车辆少跑120万车公里,节油300余吨;打破军种界限,部队靠近哪个医院就划到哪个医院就诊以后,解决了40个单位、3.3万多人看病舍近求远的问题,光差旅费一年就节约十几万元;二是增强了部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在试验区内,建成了统一的油料、医疗和装备维修网点,“三军”之间通过统一网点接收供应,彼此增加了了解,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三是为我军后勤保障体系的合理布局提供了经验和基础,进而为逐步实现我军三军联勤开拓道路。
驻鲁豫陆海空军后勤保障改革试点工作,得到中央军委副主席赵紫阳同志的充分肯定。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最近向全军转发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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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残疾人与社会征文

乡村医生创奇迹
崔彦龙
今年春节期间,王国政这位乡村医生收到来自30个省市近200封感谢信,赞扬他运用独特的中医疗法,使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骨结核瘫痪病人站了起来。
1968年,王国政应征入伍到北京军区某师医院任卫生班长,曾到军区和天津市几家骨科医院进修。1973年退伍回河南省郏县白庙乡杜庄村后,他一边为附近群众治病,一边认真攻读《本草纲目》、《骨科学》、《病理学》等中西医专著。
一天,邻村一位农民抱着在医院确诊为腰椎结核瘫痪的7岁儿子王耀生来向王国政求医。王国政感到棘手。他知道自己并没有回天之术,于是只好流下了同情的泪水。晚上,他失眠了:难道就这样让一个孩子在病床上度过金色的童年?不,我要想尽办法给他治疗。豆油灯下,他开始查阅一本本医学资料。他反复思考和实践,根据中医学的原理,找到了“毒邪蕴郁,气血凝滞,阻于经络,留于筋骨,不通则痛”的病因。
为攻克这一顽症,王国政四处求教,收集民间验方,配制中草药。没有检测仪器,他便反复口试人体承受剂量的大小,有毒药剂常常使他恶心、晕倒;他还研制一种膏药,在膝关节试敷,使双腿多次出现血泡而不能行走。经过一次次的试验,王国政成功地调配出几种不同剂量种类的中药,研制出能够活血化淤、有入骨钻筋功效的“速效结核膏”,达到了杀菌见效快、安全无痛苦、关节功能恢复好的效果。小耀生经过两个疗程治疗,病情明显好转,4个月后,便蹦蹦跳跳地跑着玩了。
王国政治愈骨结核病瘫痪症的消息,经过新闻媒介传到全国许多地方,求治信像雪片一样飞进这个小村落。1985年,已痪瘫半年多的安阳市第二百货商店职工裴秀花,经省市10多家医院治疗无效,据说她最多能活1个月。家有病人乱求医,她丈夫赵德福带上病历和X线照片找到王国政。王国政仔细分析病史和照片后,认为是骨结核综合症。经过14个月的医治,从死神手中夺回了裴秀花的生命。一位X线医师给她鉴定时看到新骨生成,惊讶地说:“奇迹!乡村医生使50岁人长出新骨!”不久,裴秀花继续工作了。
近10年来,王国政治愈骨结核病患者千余名,其中瘫痪病人占2/3。他说:“让更多的骨结核病瘫痪者站起来,是我终生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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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东开展专项斗争打击流窜犯
两天抓获流窜犯和在逃犯1225名,破刑事案件1599件
本报广州8月23日电 连日来,广东省公安部门在社会各方密切配合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打击流窜犯。
这两天,全省抓获流窜犯和在逃犯1225名,捕获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一大批,破获刑事案件1599件,摧毁犯罪团伙125个,缴获枪支14支、大刀匕首368把及一大批赃物。
开展这次专项斗争,是省委、省政府为保持一个好的“软环境”,对内保卫改革,对外促进开放,根据当前全省治安形势相当严峻的实际而部署和展开的。全省各地的情况表明,港澳地区黑社会的黑手伸到了广东内地,省外各类犯罪分子又纷纷流窜入境,群众把这种状况称之为“南北夹击”,使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增多。
目前,全省各地开展专项斗争的同时,进行专项治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继续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要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通过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形成社会治安人人关心,犯罪分子难以藏身的局面。
(何占明 梁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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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在会见阿拉伯联盟七国委员会代表团时
吴学谦希望两伊恢复经济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今天在这里会见阿拉伯联盟7国委员会代表团时说,中国希望伊朗和伊拉克在停战之后经济能够得以恢复。
他说,中国愿意同两伊合作,中国支持一切有利于两伊实现持久、公正和平的事情。
代表团团长、科威特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艾哈迈德·萨巴赫说,延续8年之久的两伊战争终于停下来了,海湾地区出现了和平。阿拉伯国家希望这种和平是持久的、稳定的。
萨巴赫说,代表团这次来华访问的目的就是希望中国政府为海湾地区实现持久、稳定的和平继续作出努力。
代表团成员、伊拉克外交国务部长萨敦·哈马迪表示,伊拉克将为日内瓦谈判的成功竭尽一切努力,彻底解决同伊朗的一切争端。他说,伊拉克希望海湾地区出现永久和平。
吴学谦说,中国政府和人民一直关心着两伊战争。从这场战争一开始,中国就希望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结束战争。他说,中国将乐意看到伊朗和伊拉克能够通过谈判实现持久、公正、全面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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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周南副外长设宴欢迎卡塔尔政府特使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申明河报道:“中国政府对海湾和平与稳定、海域航行自由十分关切,并为实现这一目的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这是周南副外长今晚在欢迎卡塔尔政府特使、副外交大臣哈马德的宴会上讲这番话的。哈马德特使在讲话中高度赞扬了中国政府坚决支持阿拉伯人民,特别是巴勒斯坦人民正义斗争的一贯立场。
卡塔尔政府特使、副外交大臣哈马德率团应邀访华,是今天下午抵达北京的。
他们是中卡于1988年7月9日建交后来我国进行友好访问的第一批卡塔尔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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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钱其琛同阿盟7国代表团会谈时说
通过对话谋求缓和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周慈朴)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今天说:“通过对话谋求缓和,争取和平谋求发展,这是当代世界发展的总潮流、总趋势。”他在同由科威特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艾哈迈德·萨巴赫率领的阿拉伯联盟7国委员会代表团举行会谈时,就当前国际形势发表了上述看法。
钱其琛强调,第三世界国家需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来发展自己。
会谈主要讨论了两伊停战之后整个海湾地区的局势。
萨巴赫说,阿盟7国希望两伊停火后,联合国安理会598号决议能够得到全面实施,海湾地区能有持久和平与稳定。
代表团成员、伊拉克外交国务部长萨敦·哈马迪说,伊拉克同中国有着良好的关系。他希望这种良好关系今后能继续发展下去。
钱其琛在会谈中赞赏阿盟为推动两伊停火所作的努力。他对阿盟不仅促进两伊停火而且要在海湾地区实现持久和平的立场给予了积极评价。钱其琛说,中国政府支持这一立场,并愿意为此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他说,中国是阿拉伯各国的朋友。在两伊停战之后,中国与海湾地区的经济合作有着更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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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40周年
46家报刊和单位举办“国防现代化”征文活动
本报讯 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40周年,46家报刊和单位联合举办全国“国防现代化”有奖征文活动,宣传建国以来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普及国防现代化有关知识,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
征文内容,包括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加强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成果等方面的作品。
作品体裁可以是:科学论文、科普文章、广播讲话、科学小品、科学文艺、声像作品、美术作品等,形式不拘,欢迎创新。
征文办法是:联名征稿,分头刊载,统一评奖。应征作者可自选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请勿一稿两投)。各报刊、电台、电视台按照各自选稿的要求择优发表,然后推荐优秀作品参加评奖。征文时间至198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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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检查违犯党纪案件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正确执行党的纪律,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检查党员和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章、党纪的案件,以严肃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取得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案件检查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检查违犯党纪的案件。
第二章立案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纪检室(处、科)的书记或常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如系一般性问题,应进行批评教育;如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纪律处分的,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凡党员或党组织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均应立案:
(一)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公开诋毁、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二)抵制、阻挠改革开放,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三)严重以权谋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四)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犯党的组织纪律,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六)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严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七)违犯党的宣传纪律,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八)蓄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九)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情节严重;
(十)弄虚作假,骗取名利;
(十一)违犯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十二)徇私舞弊,包庇严重违法违纪人员;
(十三)奢侈浪费,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
(十四)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十五)有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诈骗、欺压群众等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犯党纪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对反映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进行初步了解,确属违纪的,按党章规定,向党的中央委员会检举,经中央批准后立案。
对反映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进行初步了解,确属违纪的,向党的中央委员会检举,经中央批准后立案。
对反映党的中央纪委常务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经初步了解,确属违纪的,向党的中央委员会检举,经中央批准后立案;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常委会决定立案。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违犯党纪的,由上一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由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除书记应由上级纪委批准立案外,均由同级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委决定立案。
(四)一般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检查范围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
第十五条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案件,下级纪检机关应予立案。
第十六条需立案检查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检查室(处、科)写出立案报告,并附揭发材料和初步了解的情况,报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纪检机关在确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立案检查时,如与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可请示上级纪委。
第三章调查
第十八条对立案检查的案件,立案单位一般应根据案情,会同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地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
被检查人系一般党员的,立案机关也可责成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通常应向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
第二十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检查组应会同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检查人谈话,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检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检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发现被检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影响工作或阻挠、妨碍检查,可报告本级纪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措施。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
(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检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
(二)检查人员有权向知情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任何党组织和党员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参加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
(三)检查人员可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到现场察看,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收集证据。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
(四)收集物证、书证,要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影印、复制,但需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写或由调查人作谈话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的身份,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五)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材料。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如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但不退原证。
(六)要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要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二十三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凿的证据。只有被检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检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检查人进行核对。对被检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检查人应在核对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检查组经过集体讨论,要写出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可以用写实的办法予以反映。
调查报告须征求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调查报告须由检查组负责人签字。
承办案件的纪检室(处、科)和分管纪检室(处、科)的书记或常委要审议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的,应建议有关机关严肃追究。
第二十七条要保护办案人员、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二十八条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纪检室(处、科)报请批准立案的机关销案,并向被检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违犯政纪或触犯刑律,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移送审理
第三十条凡属立案检查需要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由审理室(处、科)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进行审理。
第三十一条调查报告经分管纪检室(处、科)的书记或常委审阅后,纪检室(处、科)应将调查报告连同立案依据、证据材料和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等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本委审理室(处、科)审理,并办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处、科)立卷归档。有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书记或常委决定,审理室(处、科)可派人提前介入进行审理。
在移交审理的同时,检查组还应将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等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审理过程中,如需补充证据,审理室(处、科)可直接调查补证,也可由纪检室(处、科)予以补证。
第三十三条受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党员,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审理室(处、科)直接受理。审理过程中,应将案件材料送有关纪检室(处、科)征求意见。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处、科)直接补证;需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分管纪检室
(处、科)的书记或常委同意,由纪检室(处、科)办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告有关纪检室(处、科)。
第五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三)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证明材料告诉被检查人和无关人员;
(四)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五)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六)不准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和其它好处;
(七)不准株连无辜。
第三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被检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立案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属行政监察对象中的党员,违犯政纪同时违犯党纪的,按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制定的《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的规则,各级党委和纪委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工作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另作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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