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2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解放军拥政爱民作出新贡献
支援地方建设项目近二万,抢救遇险群众四十七万多人
本报讯 记者贾昭全报道:“八一”前夕,解放军总政群工部向首都新闻界通报:1984年全国“双拥”先代会以来,全军指战员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参加和支援国家、地方各种工程及公益事业项目近两万,为拥政爱民做出新贡献。
据介绍,在军民共建方面,除了把“挑挑水,扫扫地,演演节目拜拜年”代之以帮助地方搞好改革,发展商品经济为主要内容外,随着部队的精简整编,对军民共建点也作了相应调整,现在全军有3.9万个共建点,比原来减少近万个。军民共建点数量虽然少了,但质量提高了,布局也更合理了。全军与8000多所大中小学开展了共建文明学校活动,对105所大专院校和200所中等学校的150万学生进行了军事训练。
在支援国家、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方面,4年来军队投入8000万个劳动日,参加和支援了近2万项工程项目及公益事业。其中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有福马公路、沈阳桃仙国际民用机场、北仓港铁路、秦皇岛码头、引黄济青、治理黄孝河、霍林河煤矿、深圳大亚湾核电站等。公益事业仅植树造林一项,全军共义务植树2亿株、飞播造林、种草2176万亩。为服务地方的经济建设,全军还腾出了一些军事设施和装备,先后开放了59个军用机场、300多条铁路专运线、20个军用码头和100多个军用仓库供地方使用。
在支援驻地发展商品生产、“智力助民”和扶贫济困方面,近几年来,驻农村的部队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农民发展生产。为适应城乡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不少部队抽调干部战士和设备,协助城镇建设商品基地,帮助农村兴建农贸市场。“智力助民”活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有新的发展。4年来,全军专业技术部队为地方培训各类技术人员近80万人。扶贫济困初见成效。部队和人武部门,协助地方做了大量扶贫济困工作。仅各级人武部门建立的扶贫点就达11万个,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面貌已有改变。军队帮助30多万贫困户走上了致富道路。
各部队还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近3年来,全军参加抢险救灾22800多次,抢救遇险群众474000多人,抢运各种物资170多万吨。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财政部门靠清廉树权威
王丙乾批评“人情款”“关系税”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记者吴锦才)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近日指出,财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也要靠清廉作风去树立。
王丙乾在刚结束的财政会议上传达了李鹏总理对财税战线的评价:“同志们工作是很努力的,对自己要求严格,干部素质比较好,是一支可以信赖的好队伍。”王丙乾说,这是主流。但也必须看到,在这支队伍中也确有极少数人为政不那么清廉,败坏了财税工作者的声誉。
王丙乾举例说,有的人贪污公款,中饱私囊;有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有的人不顾国家政策规定,拨人情款,减关系税……这些都是法纪政纪所不能容忍的。那种“不浇油不滑润”的腐败之风,每个同志都要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级领导干部更要起表率作用。
王丙乾要求财税各单位都制订一个比较具体的廉政措施,除报同级政府备案外,还要发至有业务联系的各单位,请他们监督。凡有为政不廉、违法乱纪问题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原名《八路军进行曲》,为《八路军大合唱》中的一首齐唱歌曲。公木词,郑律成曲。1939年秋作于延安。同年冬,由曲作者亲自指挥,鲁迅艺术学院合唱队与乐队在延安中央大礼堂首次演出。1940年夏,刊登于《八路军军政杂志》,随即在各抗日根据地广泛流传,深受广大军民的欢迎。解放战争中,各部队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任务,对歌词作了修改,更名为《人民解放军进行曲》。195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修订了歌词。同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命令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的附录二,曾以《人民解放军军歌》之名刊登了该曲。1953年5月1日颁布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附录二重新以《人民解放军进行曲》之名刊登了这首歌。1965年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一些词书、文章曾将这首歌作为“军歌”加以论述介绍。实际上,这首歌以前未经正式确定为“军歌”。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如此怪事

三十八台彩电被冒领之后
新华社记者 武新文 本报记者 王艾生
5月31日,山西省大同市个体工商户原鑫商店法定代表人郝文瑞在太原市举行新闻发布会,诉说该店38台彩电被冒领,他多方投诉,却仍没人管的情况。
1987年8月,个体经营的原鑫商店,从上海发到大同38台金星牌彩电,价值7万余元。8月25日清早,原鑫商店接到铁路货场的到货通知后,即派人前去取货。货场告知,在早8点前,已有人提走货物。货主同货场交涉无效,立即到大同铁路局公安分局报案,要求追回被冒领走的彩电。大同铁路公安分局一位负责同志认为案情重大,当即布置专人、专车追查货物。
然而,两个多小时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中午11时左右,货主被告知,这批彩电不去追了。理由有二:领货人贺功凭原鑫商店介绍信领走货物,铁路“交付无误”没有责任;据说领货人与原鑫商店过去有过经济纠纷,铁路方面无法管。尽管货主一再说明,他们和冒领人之间根本没有经济纠纷,但没人理睬。
从此,一个明明白白的冒领彩电案件,被踢来踢去,长期拖了下来。原鑫商店经理在近一年中,先后跑遍大同市和铁路部门等38个单位,发出200余封挂号信,上访、投诉的路费和住宿费花了上万元……
原鑫商店经理先后四次向铁道部反映,该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应当立即追回,并数次责成大同铁路分局尽快办理。但是,大同铁路分局专门给铁道部有关部门写了答复,说他们“没有责任”,一推了之。原鑫商店经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从上海请来几位律师,当律师去铁路部门了解情况时,一些人却说:你们是原鑫商店雇来的,还不是替他们说话?
小小的原鑫商店不堪重负,陷入困境。38台彩电款是预收用户的,彩电被冒领走,用户上门索货,讨债,商店束手无策。用户一气之下,把商店经理打得住了医院,原鑫商店只好关门停业。商店的一位职工哭着对记者说:“想不到,被人骗了没人管,法律在哪里?正义在哪里?”
记者为此走访了北京铁路局一位主管运输的副局长,他表示:只要货物没有交到真正的货主手里,货场就要负责任,铁路就有责任把货物追回来,否则,铁路就是失职。
不久,大同铁路分局责成所属的公安分局办理此案,初步查明:冒领彩电人贺功用的原鑫商店介绍信印章是偷盖的,而且是通过在大同铁路分局货场工作的侄儿杨文全,内外勾结,冒领彩电的。但是,当记者见到办案者时,他颇为难地说:现在是人治和法治并存,上级领导人的意见不能不考虑呀!于是,冒领彩电的案件又无限期地拖下来……
这位个体户在新闻发布会上大声疾呼:明明白白是自己的货物被人冒领了,打了近一年的官司,到处推来踢去,法律在哪儿?公理在何处?难道真要逼得我们上吊自杀才有人管吗?!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北京宁夏欢庆古尔邦节
赵朴初沈达人等出席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今晚在民族文化宫举行招待会,庆祝一年一度的古尔邦节。
古尔邦节是全世界穆斯林的传统佳节。在这吉庆的日子,中国穆斯林同应邀前来参加招待会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各国驻华使节和夫人,以及帮助中国建设的穆斯林专家,互致祝贺。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沈遐熙主持了招待会。努尔曼·马贤副会长在招待会上致词时表示,中国穆斯林愿继续同各国穆斯林在伊斯兰事务和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友好合作,以增进彼此了解和更好地为伊斯兰事务服务。
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赵朴初,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招待会,并向各国穆斯林致以热情的祝贺。
新华社银川7月25日电 (记者吴国清)今天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宗教局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在银川联合举行古尔邦节茶话会,自治区党委书记沈达人、自治区主席白立忱等党政军领导同志和各族各界人士近500人喜气洋洋地欢聚一堂,互祝节日愉快,共话民族团结。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台湾民进党组团访大陆
新华社香港7月25日电 据此间《新晚报》报道,一个由台湾的民进党成员组成的“中国事务观察团”,今天由台北飞抵香港,他们将于明天转赴大陆,作为期17天的访问。
据报道,这个观察团由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助理黄宗文率领。随行的还有9至10名台湾记者。这个观察团一行计划访问北京、西安、上海、广州4个城市。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动员千家万户抓安全
烟台交通肇事率大幅度下降
本报烟台7月25日讯 记者今天在山东省烟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看到这样的数字:今年以来,该市在道路车流量猛增的情况下,交通肇事总数却比去年同期下降近30%。
据了解,随着烟台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带来人、车、物交通流量的大幅度增长,可是道路仍旧是60年代的,这就造成路面的阻塞和拥挤,并直接威胁交通安全。如何控制这一局面?烟台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改变交通管理与社会、与基层、与群众脱节的状况,动员千家万户抓安全。他们于去年12月首先抓了龙口市的试点,在乡(镇)、村两级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落实责任制,实行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合同书,奖惩分明,让责、权、利挂起钩来,改写了过去交通安全工作在基层“缺腿”的历史。今年3月以后,他们又将这一经验推广,目前已落实到80%以上的乡(镇)。
(徐忠 陈维伟)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原光明日报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
陆建明犯贪污罪被判刑8年
新华社上海7月23日电 (通讯员叶亭、记者陈毛弟)原光明日报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陆建明贪污公款28900多元人民币,今天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陆建明原为光明日报记者。从1984年至1987年1月,他利用担任光明日报社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等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变造和隐匿原始收据重复报销、支付“奖励费”等手法,侵吞公款。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7月21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7月18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