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瑟后录

  发生在“信得过”商店里的一起纠纷
2月10日,我家花了2150元在北京市崇文区百货公司西花市营业部买了一台“新飞牌”电冰箱。第三天清晨,我们发现冰箱根本不制冷。我父亲去反映,商店售货员在发票后面签上“等待换机”的字样,约我们于2月22日去调换。2月22日上午,我和女友及女友的哥姐共4人用三轮平板车将冰箱运到商店,商店一营业员告诉我们说没货。因我父亲有病住院,我们又没时间来回跑,就同营业员商量,是不是先把冰箱放在商店里,等有了冰箱再通知我们,或帮我们送一下,运费我们出。这时从楼上下来一个穿黑棉袄、自称是经理的人说:“谁给你送去!你的冰箱放在这里丢了坏了我们不管!”我说:“你们商店门上不是挂着‘信得过’的牌子吗?我们就是因为相信你们,才到这个商店来买冰箱的,你们应该多为顾客着想。”那个穿黑棉袄的人回答:“我们这个牌子是买来的,你有本事给摘下来!”还说:“我就是经理,我让你摘的,你摘吧!”说完就上楼不管了。我听后非常气愤,冲动之下,就站在门口的三轮车上把“信得过”的牌子给摘下来了,准备拿着牌子到崇文区政府反映问题。这时,商店里出来几个大汉,猛力把我从三轮车上拽下来,揪住我往屋里推。进屋后,他们对我进行扭打。我的女友见状立即到崇文门大街派出所找民警,不一会民警来到了现场。
民警来后,与商店的人有说有笑,相互敬烟。当我们和商店的人一起到派出所解决问题时,我们还听到商店的人说要把派出所的黑白电视机换成彩电。我由于挨打,感到头晕,提出要看病。民警开了介绍信,让商店的人拿着和我一起去医院。
我们换冰箱不成,反被商店的人揪打的事情在北京电视台播出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迄今还没有处理结果。
北京劲松四区410楼 孙连福
调解会旁听记
  孙连福反映他因换冰箱而被打的事发生距今已近两个月。自从北京电视台对此作了连续报道之后,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进行了调查,并于4月1日主持了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记者参加了旁听。
在调解会上,孙连福首先提出,要肯定商店经理和工作人员将他打伤的问题,惩办打人者。商店一方则认为,他们在对待孙连福调换电冰箱的事上,本着“顾客至上”的宗旨,做到了仁至义尽,打人行为根本不存在;孙连福摘他们商店的牌子,给商店造成损坏,应追究孙连福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互相指责,高声相吵。但争论的焦点,仍集中在商店工作人员是否打了孙连福。调解人认为:根据调查结果,孙连福向公安部门控告商店工作人员打他,与事实不符;但商店工作人员在纠纷过程中,态度不够冷静,有揪、拽的过激动作,给孙连福造成损伤,商店一方应赔偿孙连福的医药费。
对调解人的意见,孙连福反驳道:既然商店没有打人,那为什么要承认有伤?又为什么让商店赔偿医药费?商店一方也提出异意,强调在孙连福摘商店的牌子、并要拿走的不得已情况下,才对他采取过揪、拽动作,所以不能承担孙的医药费。但有一点在会上是可以肯定的:不论商店工作人员对孙连福是打了,还只是揪、拽,但确实给孙连福造成“颈部皮肤划伤、软组织挫伤、下腹壁软组织挫伤”(据同仁医院诊断)。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解意见,于是调解人宣布:下一步解决办法,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北京电视台记者反映他们在采访时受到崇文门大街派出所民警干涉之事,崇文分局的负责人承认,民警对记者态度生硬,已向北京电视台记者表示歉意。
关于孙连福反映派出所民警偏袒商店工作人员的问题,崇文分局负责人认为,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这件事情上有些作法是错误的。但问题的性质究竟属于态度不好,工作方法不当,还是有意偏袒,将在查清事实后认定,并根据情节将在干警队伍内部进行批评教育。
 本报记者 李而亮 郑德刚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民警为什么干涉我们的采访?
2月22日傍晚,观众孙连福到我台反映他到崇文区百货公司西花市营业部换冰箱挨打的问题。当我们赶到现场采访时,忽然进来两名穿警服和一个穿便衣的人,商店工作人员赶紧向他们打招呼、递烟。一名穿警服的人问我们:“你们是哪儿的?”“有证件吗?”我们一名记者把证件递过去。他又要另两人的证件。我们说证件在车上,对方让去拿。我们说:“你们的证件呢?”对方说:“我们的警服、警号就是证件。”一名穿警服的人拿出了他的证件,叫宋厚林;那名要我们证件的姓郑,表示他的证件在派出所里,可以去看。接着郑问:“你们拍电视了?”我们说拍了。他说:“人家不让拍,你们能拍吗?你们不管什么都拍吗?你们出来领导知道不知道?”然后又问:“你们归哪个部门领导?主任是谁?电话号码是什么?”我们都一一作了回答。对方说:“这件事你们能管吗?你们要能管我们就不管了。”当我们要走时,对方说:“你们不能走,我们所长(那个穿便衣的)出去打电话。”我们问:“所长打电话与我们有关系吗?”郑说:“当然有关系。”我们再问:“有什么关系?”郑回答:“不知道!”过了10多分钟,所长进来后,才让我们离开现场。
我们不解的是,我们进行正常的采访活动,那几名民警为什么要干预?!我们呼吁政府和社会要切实保证记者进行采访的合法权益,支持新闻单位搞好舆论监督,对无理干预者要追究责任。
北京电视台记者
刘婕 王晓路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这笔转让费应该收下
看了你报3月2日第五版刊登的《这笔科研成果转让费该不该收?》的读者来信后,我认为,这笔转让费应该收下。
科研成果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我国法律确认了技术转让这种民事活动的有偿性,也确认了知识产权有偿使用的原则。袁盛吉等人研制的肺宝三效片的配方及工艺流程等,也是一种智力成果。他们有权决定这项科研成果是否以有偿的形式转让给他人。
肺宝三效片的转让合同明确了科技协作组有向星火制药厂转让全部有关技术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厂方在享有其配方及工艺流程等的使用权的同时,又承担了将由此带来的利润所得分成给科技协作组的义务。这样的技术转让合同,体现了我国民法确认的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内容是完全合法的。合同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保证了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致损害到对方和国家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黎孟龙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拿这笔转让费显然不妥
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厂长李英作为星火制药厂的法人代表与自己所在的科研小组签订的合同适用本条款规定,因此这份转让合同无效。他们拿这笔科研成果转让费显然不妥。
山东莱芜市农行寨里办事处 张务华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厂长和副厂长不应收转让费
编者按:三月二日,本报第五版刊登了题为《这笔科研成果转让费该不该收?》一文后,读者纷纷投书本报。他们从不同角度,探讨肺宝三效片配方及工艺流程的科研成果转让费是否应由大同医专副教授袁盛吉等人收取,并对文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各抒己见。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能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醒科技人员在开展这项工作时,注意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这里选登六封来信供参考。
李英和吴德萃作为星火制药厂的厂长、副厂长,是这项科技成果的接受者,但他们参加了科技协作组,又成了转让者。厂长是工厂的法人代表,这样一来,星火制药厂与科技协作组签订合同,对李、吴来说便是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这种形式包含着许多弊端。因为,作为纯粹的转让者与接受者签合同,可以讨价还价,使转让费趋于合理,但双重身份的人参与以后,自己跟自己签合同,就会产生一些问题,这样定下来的转让费如何使人信服呢?
另外,在试制肺宝三效片过程中,肯定要占用工厂的设备、原料。如果星火制药厂要将这项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应由工厂与袁盛吉、张亦钦签订合同,而不应组成所谓的科技协作组。因为转让方加上李、吴二人后,问题就复杂了。
由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李、吴二人是不应该得这笔巨额转让费的。
新华社黑龙江分社 顾万明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解决科研与生产脱节的探索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成果没有转化或未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科研与生产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与科研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能紧密联系是一个重要原因。袁盛吉、张亦钦等几位科技人员将他们研制的肺宝三效片配方及工艺流程,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大同市星火制药厂,并按新药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这一大胆探索,不仅摆脱了某些条条框框的束缚,而且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提供了解决科研与生产脱节问题的办法,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因此,我认为这几位科技人员应该收下这笔科研成果转让费。
河北张家口市桥西区委宣传部
柳清河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知识产权应贯彻有偿使用原则
科研成果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要贯彻有偿原则。袁盛吉等人同星火制药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把当事人的义务和经济效益联系起来,既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收益,又增加了国家、集体收入,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这种作法是值得提倡的。
吉林大学法律系 王海清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有偿转让科研成果合理合法
肺宝三效片配方及工艺流程是一项科研成果。它是几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完成的,属非职务科研成果。这一非职务科研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这几位科技人员。这几位科技人员有权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有偿转让这项成果。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因此,这几位科技人员向星火制药厂转让其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费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如果他们在研制过程中使用了本单位的器材或设备,也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安徽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正权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监视居住不算羁押
  编辑同志:
被告所在单位对被告执行监视居住时,不准被告回家,不准被告与家人见面,像这种情况算不算羁押?监视居住天数可不可折抵刑期?法院在判决时,对监视居住不作羁押处理对吗?请解答。
浙江湖州市医药卫生科技
情报站 俞连云
  俞连云同志: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受委托的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执行。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不离开指定的区域和有人监视的情况下,可以与家人见面或者回家,有时还可居住在家中。
羁押是指依法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由于监视居住并未对被告人实施关押,因而不算作羁押。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将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报法律顾问团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乡镇政府办企业应慎之又慎
去年,我市有39个乡镇政府被推上被告席,而且多数败诉。为什么会落得这样一个结局?
一是以政府名义直接参与经营而陷入经济纠纷。如安邱县红沙沟镇政府贷款6万元做木材生意,由于管理不善,帐目混乱,造成严重亏损,无力偿还货款,货主提出诉讼,红沙沟镇政府作为被告出庭,经过审理,镇政府被责令限期清偿债务。
二是有的乡镇政府盲目上项目。如诸城市吕林乡政府一手操办的磷肥厂,上马时,既没有考察论证,又没有技术保证。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长期没有销路,结果倒闭了。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吕林乡政府成了被告,被责令清偿债务。
三是用人不当,受骗上当。如临朐县柳山镇政府提供资金2万元,牵头办起了柳山镇物资联运公司,从外地聘请“能人”任经理。后来,那“能人”携款外逃,公司被迫撤销。柳山镇政府成了被告,不仅损失了2万元开办费,还要偿还11万元债务。
四是乡镇政府行政干预造成企业倒闭,政府作为其主管单位,被推上被告席。这种例子更是不胜枚举。
由于一些乡镇政府作为被告且败诉,虽然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它不仅损害了乡镇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威信,同时也耗费了乡镇干部的精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提倡办乡镇企业的形势下,对于这一新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不然,乡镇办企业的前景可虑!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少南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推广有偿技术服务势在必行
1980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一直提倡有偿技术服务或承包,并将此写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但从基层实际贯彻的情况看,除有少数地方试行外,大部分地区或单位尚在犹豫观望,有关部门甚至横加干涉,挫伤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县、乡一级的科技人员,他们的劳动同责、权、利脱节,没有直接责任和压力,显得毫无生机;有的则长期蹲在机关,无所事事;有的则随时被抓公差或改行做行政工作,没有发挥他们专业特长的机会。面对农村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和农民适应科技改革心理承受能力的最佳时机,广大科技人员普遍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顺乎改革的大潮,把有偿技术服务在农村推广开来,为振兴农村经济贡献力量。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一、更新旧的思想观念。科技人员要理直气壮地收下自己经过诚实劳动而得到的合法收入;还要引导农民群众放宽眼界,舍得在智力投资上花本钱。
二、尽快完善农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以科研成果和论文考核科技人员是必要的,但不能把从事专项理论研究和在基层从事实用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用一个模式来要求。评定长期在生产第一线搞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时,应考虑他们的实际工作成绩。
三、在贫困地区推行有偿技术服务采取循序渐进、欲取先予的原则。可以先在基础较好的村、户试点,重点发挥当地农民技术协会和科技带头户的作用,专业科技部门给予扶持性指导。这种扶贫性科技服务,也必须将科技人员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增强他们的进取竞争意识。这样,科技人员才能同农民共谋生财之道。山东济南大众日报社 宋继民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不可盲目喷施化肥农药
眼下农村化肥、农药紧缺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可是对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却未能引起重视。如我省盐城市郊区永丰乡一农民,因见自己责任田的庄稼长势不好,便买了1000公斤氨水和几袋碳铵一下子全撒在30多亩田里。过了几天他见禾苗长势仍不如他人,准备再买化肥来施,后被村农技员说服未用,但已造成庄稼疯长。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农民不管庄稼有无病虫害,也不知道哪些农作物什么季节易发生哪些病虫害,就盲目喷施农药。这不仅无益于防治病虫害,反而给农作物造成危害。有的农民因不懂喷施农药的操作方法,屡屡造成农药中毒事故。
乱施滥用化肥、农药的结果不仅增大了农业生产成本,污染了环境,而且也加剧了农药、化肥的供求矛盾,降低了化肥、农药的使用效益。
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民科学种田的指导,减少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江苏省统计局农调队 周虎城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尽快改善包装设备
  保证水泥袋装足量
1月16日,你报第五版刊登《上饶县水泥厂不该弄虚作假》的读者来信后,引起省建筑材料工业公司、我县县委及我厂的高度重视。厂里集中技术力量改善包装设备,并在包装机上安装了计量具。目前,我厂出厂的水泥,每袋重49公斤以上。江西上饶县水泥厂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切莫闹出有钱无粮的日子
我县韩店乡上口村村民陈冒森,以每亩年上交二十元的价格,于一九八五年承包了村里二十一亩机动地。在承包期间,他积极整地改土,培肥了地力,三年收入不低。到去年底承包期满,陈冒森提出每亩年上交四十五元再次挑头承包。就在这时,村里某些只顾个人眼前利益的人便在这片机动地里大肆挖沙出售,村干部也制止不住。没几天工夫,这二十一亩机动地变成沙坑,连它东面的两块棉田也被挖了。
教育群众爱护农田,保护热心从事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搞好农田承包责任制,是基层干部长年应当注意的问题。切莫听任眼光短浅的人为所欲为,闹出有钱无粮的日子。
  山东邹平县委 孙志波等三人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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