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几个问题
  黄浩
发展外向型经济对于我们是一个新的课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从广东的实践来看,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以国际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外向型经济要求积极参与国际交换和竞争,从中发挥本国、本地区经济的优势,取得比较利益,因而必须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产品出口。为此,就要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特别是需求结构的变化,及时地调整经济结构,建立随时适应国际市场变化的合理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如果还是采取以产定销的格局,生产什么就销售什么,生产多少就销售多少,那就谈不上进入和开拓国际市场。
从珠江三角洲地区来看,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体经历了从以粮为纲,到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到农工商一条龙,再到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目标的贸工农一体化三个阶段。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目标的贸工农一体化,打破了外贸与地方经济发展脱节的僵化状况,按照国际市场的变动,调整工业结构、农业结构,形成了以外贸为龙头,以工业、农业为腹体,实行工贸、农贸、工农贸相结合的生产体系。实践证明,这种生产体系比较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顺德、南海、东莞、中山等市、县外向型经济之所以迅速发展,关键就是以外贸为龙头,建立和发展了一批以出口创汇为目标的轻型加工工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开发了一批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工农业拳头产品。
由此看来,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要获得发展,必须坚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目前主要是发展和完善贸工农生产体系。要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本地的有利条件,在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劳动密集与知识密集相结合的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有选择地发展新兴产业,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轻型结构的主导产业,不断扩大出口创汇能力。为此,还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与出口生产相配套的原材料工业,加强工业基础,提高应变能力。
走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道路
由于各地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经济和技术水平不一,社会历史条件各异,因此,发展外向型经济不能搞行政命令,不能“一刀切”,不能不顾条件一哄而起,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走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道路。
对外开放以来,广东发展外向型经济有以下特点:从地域上看,形成了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开放区——广州、湛江及其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地区这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配合,扬长避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在全省范围内结合成一个外引内联、外挤内转的整体,对全省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从引进外资看,最初是发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企业,尔后出现了“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近年又出现了“三贷”(贷物还物的补偿贸易、贷物还款的租赁贸易、贷款还款的国际信贷)企业。采用“三来”、“三资”、“三贷”等多种形式,有利于加强与外商的联系和合作,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在体制方面,实行中央、省、市、县、镇、乡、村、家庭,港商、侨商、外商,国营、集体、个人,合营、合作、独资一起上,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起了巨大作用。
以上做法,综合起来看效果是好的。1987年,广东全省外贸出口总值突破50亿美元,比1982年增长一倍多。工业产品出口额占全省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1987年已上升到71%。最近五年利用外资累计达44亿多美元,相当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左右。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有力地带动了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六五”期间,全省国民经济年增长率都保持在两位数。47个山区县的经济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有一些县近两年的经济增长率高达30%。
可以预见,随着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渠道、形式还会更加多样化。我们的态度应该是,不管什么形式,只要能较快地带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外向型转化进程,就要不拘一格,鼓励发展。
正确处理外向与内向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外向与内向的关系,对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正确实施,关系甚大。从战略上考虑,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坚持外向为主,“两头在外”,这样可以减少沿海与内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矛盾。但是,坚持和实施“两头在外”,又必须从实际出发。要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与内地经济的横向联合,使沿海的技术优势和内地的原材料优势相结合,使外向型经济的出口优势与内地市场相结合。这样,既可加速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又可带动内地商品经济,包括外向经济的发展。
国外的经验也向我们表明,发展外向型经济总是有一个由低到高、由点(加工区)到面的过程。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一个如何正确处理外向与内向关系的问题。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外向为主,内向外向适度结合。
广东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在处理外向与内向关系问题上,开始时曾走过一段弯路,后来逐渐理顺了外向与内向、对外辐射与对内辐射的关系,走出了一条“外引内联、外挤内转”的较为成功的路子。这就是,引进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知识,向内地转移,并加强同内地的联合,包括商品、劳务的生产和组织,科技的研究和开发,以及资金的联合,然后走向国际市场。这样做,较好地处理了外向与内向的关系,把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内地经济的开发有效地结合起来,促进了全省经济按外向型的方向稳步发展。
创造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前提条件。只有超前发展包括能源、电力、交通、电讯、邮政、工业用水等城乡基础设施,特别是与外向型经济相联系的基础设施,才能形成大进大出的运行环境和条件。凡是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的地方,都与形成了这种良好的“硬环境”分不开。深圳等经济特区是先搞“七通一平”,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打好基础。在珠江三角洲,正是在大部分市、县已初步解决或正在解决江河隔阻、电力短缺、电讯不畅、交通阻塞状况的条件下,外向型经济才随之逐步发展起来的。
实践证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光靠国家投资难以迅速发展。东莞等市、县采取了市(县)、镇、乡、村、个人出资联合办交通的办法,短短二三年,便实现村村通水泥公路,吸引了大批港商、外商前来办“三来一补”、“三资”企业。佛山市近几年采取集资、企业自办、与外地外商联合等形式来办电、办通讯、建桥、建港、修公路,有效地改善了投资环境,外向型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都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好办法、好途径。显然,经过“六五”期间的发展,广东的城乡基础设施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在总体上仍处于滞后状况,还跟不上发展外向型经济战略的要求。因此,必须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扎扎实实地把基础设施建设搞好。
以改革促开放、促外向
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除了要改善“硬环境”之外,还要致力于“软环境”的改善。只有“硬环境”和“软环境”的配套建设,才能保证外向型经济的顺利发展。为此,必须坚持以改革总揽全局,促开放,促外向。
一是加快和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这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关键一环。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成效是明显的,但总的来说,仍不能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就是要根据新的形势,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对国际市场作出灵敏反应的,由政府、企业、民间参与的多元化外贸新体制,从而为我们的商品、技术、劳务参与国际交换和合作,也为外商按照国际惯例前来投资办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里的关键是自上而下地放权,推行代理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简化审批手续,有效地调动地方、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大力发展工(农技)贸结合、产销结合的外向型企业,特别是把有关的出口和进口权下放给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允许他们直接同外商洽谈生意,自销产品,自找口岸联系对外业务。在实行新的外贸体制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管理机构,建立起纵横联结、上下一致、左右协调的调控机制及网络,以改变利用外资工作上政出多门、办事效率低、重复引进等状况。
二是创造条件让外商按照国际惯例直接管理企业。我们不仅应当欢迎外商前来办“三资”企业和改造旧企业,而且也可以考虑把我们投资的企业,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包给外商按照国际惯例去进行直接管理。由于外商长期置身于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跟国际销售网络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国际市场信息比较灵通,让他们直接管理企业,有利于实现“两头在外,大进大出”,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是加强经济立法管理。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涉外经济法规,是顺利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大类近六十项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广东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律、条例,先后为经济特区制定了有关投资优惠、企业经营、劳动工资改革、外汇支付管理、土地使用等单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效地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有些重要的法规还未制定出来,一些已经颁布的法规,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修改,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同时要继续加强法制教育,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从这几年的情况来看,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证外向型经济顺利发展。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方生、肖灼基等认为
  对资本主义也需要再认识
在《中国经济科学年鉴》编辑部等单位举办的一九八七年经济理论回顾座谈会上,方生、肖灼基等人认为,在经济理论领域中,不仅存在对于社会主义的附加,也存在对于资本主义的附加。他们说,对于经济改革的许多理论、措施,诸如商品经济、市场机制、股份制、租赁制等姓“社”还是姓“资”的不休的争论,其源不仅出在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附加了许多东西,也出在对于资本主义的理解附加了许多东西。现在我们已经采取的一些改革措施,有些同志提出的一些改革设想,虽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点,但很多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有的、大量存在的东西,很容易与资本主义划等号,被认为是搞资本主义。实事求是地看,这些东西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应当说是姓“商”,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好的形式,资本主义利用它,发展它,为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服务;社会主义也利用它,发展它,为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服务,这里不存在照搬资本主义的问题。当然,即使是资本主义固有的东西,只要对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有利,也不排斥引进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经济理论和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资本主义的再认识。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陷于无休止的争论,并且给经济改革带来很大的阻力。
(蒋映光)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教科书观点”应该认真清理
文帆在《书林》月刊三月号上发表的《关于教条主义的一点思考》一文中指出:我们现在所熟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很多是从苏联三十年代编写的教科书中得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是为了斗争需要而写作的,他们从来没有编写什么教科书把自己的思想加以系统化、固定化。到了斯大林时期,提倡编写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科书,作为学习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途径,对许多理论观点只允许有一种具有高度权威的解释,即所谓“教科书观点”。
作者认为,教科书中许多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错误观点被当成马克思主义来接受和传播,久之,“教科书观点”成了人们头脑中的传统观念,人们习惯于从这些教科书中去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解马克思主义。认真清理那些僵化的“教科书观点”的思想束缚,有助于解放思想,推进当前改革开放的事业;有助于我们开拓新视野,发展新观念,进入新境界。(顾家熙)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隋唐以前中国经济重心在北方”一说值得商榷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般都认为,隋唐以前我国经济重心在中原黄河流域为主的北方地区,其发展趋势是由北向南移动,即经济重心由黄河流域向长江流域移动。李晓路、葛壮在《华东师范大学学报》一九八八年第一期上撰文,对此说提出了异议。他们指出,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南方地下考古资料表明,以往学术界对隋唐以前南方经济发展水平所作的评价是过低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看,我国古代南、北经济的发展是通过不同的途径,在互相交往的影响下独自发展起来的,其发展特点有明显差异;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及社会生产的不同部门,南、北方各有优劣,总的来说处于伯仲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学术界流行的“北优南劣说”及“重心南移说”等已被视为定论的看法,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庆)


第5版(理论)
专栏:

  谈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唐丰义 胡永明
明确产权关系,确立法人所有权
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关键在于启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确认企业对其营运资产的法人所有权,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上形成国家对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最终产权或原始产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法人产权)的双重所有权结构。第二,以企业法人所有权为契机,推动国家职能的分解,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人格化和多元化。
所谓法人所有权,其实质就在于以法规的形式使企业占有、处置和营运资产的权力规范化、法律化;使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资产,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支配和处置不同所有者投资于本企业的资产,从而真正确立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地位。法人所有权相对于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来说,是一种派生的所有权,因而并不改变投资的所有制性质。
企业法人所有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经营权的最主要区别在于:1、它赋予了企业法人(通常是通过其代表——董事会执行的)对企业资产的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权。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在投资以后,只持有获取资产收益和转让股权的权力,而在法律上失去了运用和支配企业资产的权力。2、企业法人所有权要求企业以其营运的法人资产独立地承担经营风险,盈亏自负,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仅以其投资的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切断了企业对国家在财务上的依赖关系和依附关系。3、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也意味着企业与国家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国家作为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只能与企业之间建立起平等的商品所有权关系,根据向企业投资多寡和投资效益获取应有的资产收益。
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呼唤,其实质是要适应商品经济运行的需要,重新构造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如果说,在商品经济的运行中,价格体系上的缺陷和缺乏灵活性,可能带来资源配置上的偏差和收益分配上的不公正,那么,企业缺乏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或者说独立的产权,则形不成起码的市场规则和商品经济的制度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出发,从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入手,深化企业改革,有以下一些重要意义。
第一,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利于使企业彻底摆脱国家行政权的束缚,有力地冲击和改造目前地区和部门割据、行政性分权的局面,在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形成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型经济关系。
第二,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利于现代企业家阶层的培育和企业行为的长期化。因为,企业在获得独立的法人产权以后,企业的利益得到了强化,企业的经营者不但要对所有者资产增殖负责,而且要注重企业的长远、持续的发展。资产增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必然促使企业把资产效益和长远发展放在首位,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
第三,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发展多层次的商品货币关系。因为市场体系形成的关键是涌现大量的、以独立产权为基础的营运主体。通过它们在市场上频繁地展开投资和产品、资产所有权的转让等活动,可以推动生产要素在部门、企业间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主体化和多元化
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方面,也是较困难的方面,是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主体化、明晰化和多元化。这是因为,没有资产的主体化、明晰化和多元化,企业法人制度也难以确立。
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代表主体化,硬化所有者功能和对经营者的财产约束,首先,必须分解国家职能。不但要使国家对全民资产的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而且要使国有产权与宏观经济管理权相分离,设置专门的、企业化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把现有分散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所有权职能集中起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该是一种赢利性的专业公司,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参与对国家入股企业的管理,依据资产的收益率、增殖率和安全性,决定资产的投向和从事所有权的转让。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经营还应该是竞争性的和开放性的,应该在全国各大城市和经济区建设一批竞争性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允许和鼓励它们之间展开竞争,进行各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的产权交易,以防止种种产权垄断和特权的产生。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国家主管部门从干预企业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提高宏观管理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硬化对企业经营者的财产约束,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除原有体制中“谁都是全民资产的所有者,谁都对全民资产不负责”的弊病。
国有企业所有权关系改革的第二个方面,是通过各种适当的途径分散国有资产,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当代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在现代商品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实行100%的国家控股未必是最好的选择;根据各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分散国有企业的产权,既不会改变公有制性质,又有助于弱化国家对资产的垄断以及由此派生的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使国有企业产权操作的合理化和对企业的财产制约。
目前,我们的困难在于:怎样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快培植出国家之外的多元财产主体。我们认为:鉴于我国历史和其它各方面原因所造成的现有国有资产产权不清、资产边界模糊的现状,为了防止出现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和化公为私等现象,分散国有企业的产权,首先必须对原有企业的资产总额进行评估稽核,包括对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资金赢利率、税后留利等方面的情况作详细调查,在理清企业资产的前提下,通过有价出售的方式,使企业产权逐步分散化、多元化。在目前企业内外部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实行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也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资产增量的股份制,即新创办的企业按照股份集资的方式建立,以及原有企业扩大时采取发行股票集资的方法。第二步,再实行资产存量的股份制。
如何培育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财产主体,在国有企业中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我们的初步设想是:国有企业中产权结构的设置,既要有利于国家的宏观控制,又要着眼于提高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竞争性。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应根据各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而定。除国家股外,1、应大力发展社会法人股,推动各类信托机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购买股票,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投资,建立一批新的法人持股公司;2、承认企业职工的集体股,由企业逐年积累的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归企业所有(亏损企业一般可不设此股);3、鼓励职工个人(包括外企业职工)和私人经营者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其数量可作一定的限制),形成公私混合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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