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1988年3月3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各位代表:
我受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彭真委员长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坚决实行拨乱反正,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九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按照1982年宪法选举产生并行使职权的。五年来,常委会在彭真委员长的主持下,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下,严肃认真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坚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在上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审议决定了一批重大事项,包括人事任免事项;加强了监督工作;改进了代表联系工作;进一步开展了外事活动;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也有所加强。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内,审议通过了37件法律,10件补充修改法律的决定,1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63件。其中有52件是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时,常委会还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适应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一直把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已经制定的37件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这些法律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对于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各方面经济关系的互相协调,改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控制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手段。为了妥善地解决改革、开放中许多新问题亟待作出法律规定,而立法又缺乏成熟经验的矛盾,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还通过了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是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或者修改、补充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
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是: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和工作,扩大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促进常委会民主决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发展基层直接民主;制定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修改补充惩治犯罪的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对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独立,具有重大的作用。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常委会还决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我们在立法工作中注意了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宪法为准则,紧密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使制定的法律能够有力地促进和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轨道顺利地向前发展。第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古今中外好的、有益的东西,制定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的法律,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修改补充。第三,立法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指导下,同法理研究紧密结合进行,使制定的法律既符合我国的实际,又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彭真委员长一贯强调,我们制定法律离不开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对实际情况的了解。为了系统地研究法律和法理,常委会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机构和工作。第四,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严肃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成熟或没有把握的,不勉强制定,避免束缚改革的手脚,或因仓卒制定,被迫频繁修改,使制定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五,法律要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能太繁琐。一些具体问题或细节问题,可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这样做符合我国地域大、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便于群众掌握。第六,依靠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集体智慧和集体经验,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三结合,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各种正确意见,使制定的法律尽可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为了做到严肃立法,常委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些审议、制定法律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常委会对报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先听取说明,经初步审议后,交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同时,把法律草案发给各地方、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意见较多的法律草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改,然后再交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展开充分讨论,特别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对一些重要条款争论较大,有较多委员持不同意见时,暂不付表决,不勉强通过,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补充,大多数赞成后,再提请会议审议表决。有些重要法律,常委会多次进行审议。如企业法是关系到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五次审议修改。还将该法草案在报上全文发表,公开讨论,以便更广泛地集中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更加严密、周到。总之,审议法律的过程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它反映出常委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认真行使国家权力的负责精神。
我们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跟不上改革和建设形势发展的要求,今后立法的任务还很繁重,不少重要法律尚待制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是继续有计划地抓紧制定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如私营企业法、海商法、投资法、公司法、劳动法、乡镇企业法等,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二是继续抓紧制定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需要的一系列法律,特别是加强行政立法,如制定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使行政管理逐步法制化。三是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方面的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加强监督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几年来,常委会在抓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同时,逐步扩大工作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我国现行宪法是各族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律保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新宪法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一些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检查和纠正。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违背宪法的言行,及时作出了《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重申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这对于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在维护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已经和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经验,为了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宪法个别条款作必要的适当的修改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正因为这样,本届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向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还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的建议。常委会还支持和督促一些地方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做法,及时作出必要的处理,严格依法办事,并通过处理人民来信的渠道,纠正了一些违法现象。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还对各地提出的有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作出认真的研究和答复,对保证依法办事起了应有的作用。
我们现在还处在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的转变时期。要做到十亿人口的国家人人注意遵守法律,依法办事,需要有一个过程。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人民群众和干部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此,常委会作出了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并经常检查普法工作的进展状况,推动普法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干部通过普法教育,不但懂得了较多的法律常识,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这项工作还很艰巨,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
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有关方面的一些工作报告,特别是经济发展情况、农业生产情况、工业产品质量状况和改进措施的报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物价改革、劳动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教育工作情况、改善知识分子待遇情况的报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等等。在审议这些报告时,常委会委员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既充分肯定成绩,又严肃指出问题,积极提出建议。这是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和督促。
五年来,常委会还经过认真审议,先后作出了50多项决议、决定。包括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批准国家财政年度决算以及设立国家监察部、确定教师节等。
常委会在决定重大问题和实行监督中,始终注意了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最大多数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抓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规定由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的职权,不进行干涉;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情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这几年做了许多工作,但是距离宪法的规定、人民的期望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常委会工作中监督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从法制建设上说,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引起群众不满。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特别是法律监督。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的具有国家权威的监督,它是国家机制正常运转所不可缺少的。正确的监督,有利于健全决策体系,减少失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随着党政分开、政府职能的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就更为重要。从人大来讲,需要认真总结这几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建立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制定监督工作条例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而监督问题的根本解决,则有待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三、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
不断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逐步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
1979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两次县级以上换届选举,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特别是最近一次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要补充和修改,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相应修改了选举法实施细则,使我国在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主要是:
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并具有同等的法定地位,都必须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多数地方在执行中注意了切实尊重选举人的意愿,让选民或代表放手依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候选人,不划框框,不定调子,更不要求保证某人当选。因而这次提名推荐候选人比较广泛、活跃。
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选举委员会和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采取多种形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一些地方还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和对话,回答选民或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使选民或代表能够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
坚持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但是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可以经过预选进行等额选举。1986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不能经过预选进行等额选举。各地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注意严格按照法定的比例进行差额选举,让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较大范围内挑选候选人,选出自己比较满意的代表或领导成员。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对干部的一种有效的监督。
适当减少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提高代表的素质。为了使各级人大能够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便于开会和讨论决定问题,这次选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对适当减少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了规定。乡级人大代表名额一般减少了三分之一左右,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一般减少了五分之一左右,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也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同时,各级人大重视提高代表的素质,逐步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因而,这次新选出的人大代表,文化程度普遍比上届提高,年龄结构更趋合理,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有所提高,为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切实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对不民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及时加以纠正;坚持以安定团结为前提,正确引导选举工作健康发展,既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民主的权利,又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因而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广大群众对此比较满意。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由于一些干部对有关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或者民主与法制观念不强,怕麻烦、图省事,发生了一些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此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代表中党政干部比例偏高,党外人士、妇女比例下降的问题,这主要是在酝酿、协商时不够造成的。
我们的选举制度有了较大的改进,但还不够完善,工作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进一步采取各种切实步骤,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
四、做好同代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
联系工作,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
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是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五年来,常委会把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之一,不断研究改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使代表联系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
代表联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及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的情况和问题,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同时,也是为了使常委会更好地接受代表的监督,代表更好地接受人民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采取了多种形式。首先是坚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原则。这样做,既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又及时地了解到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次是,扩大同代表的直接联系。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视察工作、调查研究,大都有目的、有重点地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都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常委会从第21次会议起,邀请对会议议题比较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会议,已形成制度。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还组织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围绕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专题调查。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如协助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查,建立代表小组定期开展活动等,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了便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情况,更好地发挥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常委会办公厅还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先后发出《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对代表的视察工作作了以下改进:(1)每次全国人大会议前,围绕大会即将审议的议题,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代表视察;(2)经常采取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方式,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就地就近进行视察;(3)视察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单位,由代表自行确定;(4)代表一般到基层单位视察,由对工作比较熟悉的干部介绍情况,不搞层层陪同。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视察办法的改进,使代表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实际情况,更好地行使职权。同时,由于代表选定的项目大都是自己比较熟悉的,可以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提出一些中肯的意见,受到被视察单位的欢迎。
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不断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每次常委会都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彭真委员长多次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多数专门委员会分片召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研究和交流人大工作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多次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同志,座谈改进选举、代表联系和信访等工作。通过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互相沟通了情况,交流了经验,推动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
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这是尊重代表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便于国家机关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五年来,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共提出议案830件,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14215件,内容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体制改革、教育科学文化和思想作风建设等各个方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处理,采纳了许多重要意见,有的已由常委会通过了相应的法律或决定。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许多单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研究办理,这对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常委会在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和问题。如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需要经常化;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方式有待改进,要切实克服互相推诿、应付了事的现象;如何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也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尽快制定代表工作条例,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
五、积极开展议会外交活动
外事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随着我国对外工作的日益开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和国际议会组织的交往逐年增多。五年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接待了66个国家的议会代表团来访,全国人大代表团出访了60个国家。从1984年起,全国人大参加了各国议会联盟,并派团出席了该组织的历次大会及其理事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积极参加了亚洲议员人口与发展论坛的活动,并受委托在北京主办了该论坛的第二次大会。
在开展议会外交活动中,首先注意了紧密围绕现在国际交往的中心问题,即发展经济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两大主题,交换看法,增进了解,努力为我国在和平的条件下进行四化建设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其次,注意了活动的广泛性。这几年我们加强了同第三世界国家和近邻国家议会的友谊;恢复和发展了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议会之间的关系;同发达国家议会之间的关系也有所加强。我们还开始同少数未建交的国家的议会进行了友好往来。再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议会外交活动。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重要的国际交往外,各专门委员会、各对外双边友好小组、以及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对口的交往。还在各国议会联盟等国际会议上,广交朋友,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常委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还针对有的外国议会干涉我国内政问题,发表严正声明,予以驳斥。最后,在我国外交总方针的指引下,还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使议会外交与政府外交、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会外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通过交往,我们介绍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及取得的效果;阐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以及对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的原则立场,增进了外国议会和许多朋友对我国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这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我们同外国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都起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口交往,增进了我们对外国议会情况的了解,沟通了我国人大同更多的外国议会的联系。一些国家议会工作的有益经验,也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外事工作是我国整个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际交往中的一条不可缺少的渠道。今后,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既掌握原则,又注意灵活性,使各种形式的交往活动更符合议会外交的特点,努力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对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外事活动中,要强调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六、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
和工作机构建设
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的建设,是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完善常委会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重要组织保证。这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大部分是专职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作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又增补了40名委员进入各专门委员会,使常委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人数占到委员总数的63%,这是加强常委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委员们参加常委会的活动越来越多,如有不少委员参加法律的起草、研究和修改工作。所有这些做法都推动了委员的专职化。
五年来,各专门委员会在调查研究、拟定和审议有关议案、开展外事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还听取了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工作汇报,这是协助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今后要逐步形成制度。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发挥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今后需要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经过五年的摸索,常委会初步形成了一套既有利于发扬民主,又注意提高效率的工作制度。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制定了议事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形式、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听取工作报告和质询的程序、发言和表决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是五年来常委会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常委会自身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对常委会民主决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很有好处。
全国人大机关的工作机构的建设正在逐步加强。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的办公厅、法工委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办公室都应紧紧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为开好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近几年来,围绕审议的议案,特别是法律议案,开展了对各方面实际情况和法学理论的研究,提供的资料、信息和调查报告大大增加。如为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提供大量基本资料,包括介绍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反映关于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不同意见等。
其次,为了加强调研工作、新闻宣传工作、选举工作、代表联系工作、信访工作、外事工作、人事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等,建立或充实了相应的办事机构,特别是加强了研究机构。并且按照干部“四化”要求和精干的原则,适当充实了机关干部,选调了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的骨干,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的素质。今后,需要进一步健全人大机关的工作机构,充实干部队伍;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各部门的统一领导或协调,使之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各位代表: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胜利地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五年来,应该做又能够做的,常委会努力做了。有些事情条件还不成熟,常委会也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去做。有些事情没有最后办成,这有个客观条件,也有个认识的过程,也有工作问题。总的来说,常委会努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到不辜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当然,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各方面的工作如何做得更好,还需要探索,我们的工作也还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之处。我们相信,今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将会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将进一步加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将会做得更加出色,更富有成效,从而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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