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改革的两大历史性任务
苏绍智 王逸舟
(一)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我国的改革进入了第十个年头。虽然这场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赵紫阳同志也指出,要解决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这两个更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传统的路子走不通,非对现行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不可,只有如此,中国才能出现新的历史性跃进。
那么,怎样明确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呢?十三大报告提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与上述要求和设想相适应,我们认为,改革有两大历史性任务:一,建立商品经济新体制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
充分发挥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大力发展商品生产、迅速提高经济效率和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性杠杆。社会化的商品生产是任何社会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道路上不可或缺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从实质上讲,社会主义经济应当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有商品的计划经济。商品的范围有大有小,传统体制下也能容纳一定范围的商品,而我们所需要的则是真正的商品经济。经验证明,市场是商品货币关系的总和和枢纽,市场是利用竞争机制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最有效形式,它依靠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法则使得价值规律在合理分配资源和合理分配收入方面起决定作用,这种竞争机制所起的作用决非任何行政手段所能替代。市场机制是随着社会化的商品生产的扩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这种配置资源、组织经济的形式只是在发展商品生产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而不具有任何社会制度的属性,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某一种社会制度的“专利”。无论是哪一个地区、哪一个国家,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面,人们如果想要发展商品生产,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没有市场机制,商品生产及交换不论在范围上或是程度上都将受到严重的限制。我国近些年的实践也表明,没有一个健全的和竞争型的市场机制,国家很难放弃行政干预经济的角色,企业和经营者也很难释放出潜在的全部潜力,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也难于避免。
十三大报告所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是一个新的命题,它比起以往的改革思路有了突破。这就是说,市场是联系国家与企业的关键的环节。它否定了国家直接向企业发出指令、企业在各方面隶属于国家的做法,而是要求:国家通过市场间接地向企业表达意向,即利用经济杠杆而非行政命令;企业在市场中经营并把市场信号作为行动的指南。建立商品经济新体制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不是否定中央宏观计划的积极作用,恰恰相反,它使国家意图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因为国家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改变经济参数和经济信号,引导企业正确进行经营决策。没有市场的计划只会是一种主观设想,在现实
中无法有效实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市场经济同政府强有力的指导作用可以是并行不悖的。我们的改革绝不是要放弃计划,而仅仅是改变传统的计划方式和手段,使市场成为计划实现的载体。
(三)
必须看到,市场机制有一定的副作用,市场化改革不可能
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然而,承认市场机制存在着问题,
并不等于否定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我们需要的是正视改革中
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把这
场有风险的但又是有希望的改革事业推向前进。
首先,一般说来,市场竞争机制主要是起一种事后的调节
作用,经济参与者的行为难免带有一定的自发倾向和盲目性。
这就要求国家利用指导性计划和某些宏观调控手段,正确地引
导人们在市场上的活动,及时地抑制某些重大的偏差,防止经
济整体的剧烈周期性波动。当然,这对于国家的指导提出了很
高的要求,即:既要恰到好处地制止市场偏斜,又不能取而代
之。
其次,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强烈刺激下,必然会产生人与人之间在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别。差别本身是很自然的,只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在改革中受益(虽然富裕的快慢不一样),就不应当惧怕这种差别。另一方面,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也应当注意避免过分的贫富悬殊,政府应利用税收和兴办福利事业等手段,在抑制不合理的高收入的同时兼顾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及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再次,由于我们的改革是在资源相对不足、价格没有理顺、结构不够合理、国家和经营者的行为缺乏市场训练这样的条件下发动和进行的(不能指望先有良好的环境再进行改革,那样的话,改革本身也就不必要了),很可能在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在改革的初期,出现两种情形,即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和失业现象,相应地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某些社会不安。从理论上讲,这两种现象是很难避免的,但经过不太长的一段时期以后,减少和克服上述消极影响又是可能的。这不仅是由于国家将会给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救济,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通过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将使得资源利用率、价格和结构的合理性、国家和经营者的活动得到根本改观,从而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更大改善,增强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改革的信心和承受力。
最后,还要看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上肯定会产生一些类似“商品拜物教”或“货币拜物教”的消极现象。解决这个问题既要靠精神文明的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更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及人的素质的根本改善。
(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从狭义上说,是为了给经济体制的改革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从更宽广的意义上讲,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来要求,是更好地发挥我们社会的优越性的重要途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从世界范围讲,作为一个制度的社会主义已诞生了整整七十年。但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上述重大缺陷始终未能得到根本克服,在某些地方和某些时期甚至相当严重,以致于挫伤了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妨碍了思想文化事业的繁荣,降低了党组织的威信,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极大警惕和重视。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在建设民主政治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党的十三大又全面地阐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赵紫阳同志专门强调了党政分开、进行党的领导体制改革的问题。所有这一切都有重大的意义。现在需要的是扎扎实实地落实十三大精神,以一种新的姿态投入政治体制的改革。
我们认为,要搞好政治体制的改革,真正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至少必须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现行的政治体制是否能在不改革的情况下继续沿用下去?
由于长期的“体制效应”和保守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我们的某些同志至今还认为,现行的政治体制虽然有不少毛病,但还是可以在不作大的改革的前提下加以使用。不论这种想法是惰性的结果,还是由于既得利益所致,都是有害于我们的事业的。实际上,只要略加分析就可以看出,现行的体制是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的。因为,它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不适应在和平条件下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现代化建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政治体制不彻底进行改革是不行的。
第二,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所有目标中间,什么是最重要的任务?
十三大报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又说,从党政不分到党政分开,是我们党的领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一项“历史性的转变”。这就是说,执政党本身的革新和变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毫无疑问,这是正确的估计。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比其他社会的政党都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它对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国民收入分配、经济发展方向、对外关系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都要实行领导,领导得好,可以大大加速社会经济发展,领导得不好,也可能大大延缓甚至阻碍社会经济进步。共产党的这种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它必须更加严格地对待自己,更加大力地进行改革,更加模范地遵循现代民主政治的准则。
第三,为什么民主政治要有制度化的保证?
十三大报告强调: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逐步做到党、政权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制度化,国家政权组织内部活动制度化,中央、地方、基层之间的关系制度化,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淘汰制度化,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总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一论述是对社会主义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的结果——过去我们不是强调“法治”,而是依靠“人治”;不是用制度使民主规范化,而是靠领导人的意志和情绪左右政治,把民主当成一种可以“施予”和“收回”的东西。我们所要建立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要求,即在体制上实行选举制、轮换制和分权制,并以法的形式给予强有力的监督和保障,严厉制止任何个人或组织侵犯民主和公民权利的行为。
(五)
建立商品经济新体制与发展民主政治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用改革的手段同时促进这两方面的实现,是尤其必要的。
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扩展商品货币关系,有助于冲破旧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藩篱和传统的等级观念,有助于肃清封建主义思想对于各方面的恶劣影响,从而为一种符合现代要求的民主政治的出现创造经济的以及社会的条件。西欧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正是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经济自由主义思潮逐步起主导作用的时代产生的,那个时代不仅出现了一代新的机器和长足发展的生产力,而且造就了一代新的政治意识和群星灿烂的文学、艺术、科学、哲学。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对于改造我们旧的政治体制,特别是扫除官僚主义、特权行为和“权力拜物教”意识等重大弊端,有着特殊的作用。
另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将极大地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历史教训了我们:专制主义往往是平均主义的
“孪生兄弟”,在旧的体制下,强制实现某种低水平的平均分配,必然要借助于行政命令和集权方式。而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主精神,反对权力的垄断和对人身自由的束缚。在民主政治下,人的独立意识会得到拓展,个人的进取心会受到鼓励,而这正是经济发展以至整个社会前进的基本动力。
当然,处理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发展民主政治的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尚属新的课题。我们应当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这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一个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通过改革较好地完成这两个历史性的任务。
(六)
新的任务的完成,要求有新的观念。为了搞好改革,我们需要对马克思主义和对社会主义进行深刻的再认识,根据实践的发展做出新的说明。
马克思主义是指导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理论,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否认的。然而,正像十三大报告指出的,科学社会主义由学说到实践的过程中,“必然要抛弃前人囿于历史条件仍然带有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必然要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错误观点,必然要根据新的实践使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得到新的发展”。不论是建立商品经济新体制的要求,还是发展民主政治的许多设想,都是我们在改革中根据新的变化和需要提出来的。如果硬要从经典著作中找出依据和说明,很可能是一无所获。离开了生产力标准和实践第一的原则,用抽象原则和空想模式来裁判生活,只能败坏马克思主义的声誉。在建立改革的理论依据的时候,必须把马克思主义视为一门科学,用实践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创造的观点分析、研究和说明现实中的变化。
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要求,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正像十三大报告讲的那样,以往,许多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东西,或者只适合于某种特殊历史条件的东西,被当作“社会主义原则”加以固守;许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东西,被当作“资本主义复辟”加以反对。比如,我们把社会主义等同于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实物经济),把资本主义等同于市场经济,因而在体制构造上过分强调指令性计划和国家干预的作用。其结果,在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全能主义”的国家控制之下,社会、企业乃至个人缺乏自我激励、自我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机制,低效率和缺乏活力由此而来。政治方面也有类似的情况,以致民主制度中一些基本的东西,如选举,轮换,公民参与政治、法律的制订和实行,等等,往往流于形式而实际上仍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缺乏内在的动因和相应的保障。社会主义的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社会主义不应当保留传统社会中的糟粕,而必须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
(七)
改革是一场革命。毫无疑问,无论建立商品经济新体制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或是发展民主政治,都是艰巨而长期的事业,都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和困难,都需要付出必要的代价。实现这两个历史性的任务,既需要大胆、坚定的决心,又需要审慎、稳妥的步骤。我们应当对此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中国已不可逆转地走上了改革的道路,这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作为一个相当落后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得不做大幅度的深入改革,这样才有可能追赶其他发达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展民主政治,这是每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都必须经过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改革正是在“补课”——补工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之课。从传统社会转变到现代社会,这是“改革即革命”之命题的另一层含义。
历史将证明这种改革的价值。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点看法
张朝尊
随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深入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如何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我是赞成企业应该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的,这里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后,企业要能成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就必须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否则,企业就不可能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也无法处理企业间互相发生的经济关系或利益关系(因为所有权关系是经济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无法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这也就是说,企业在经济上的所有权,是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的基础,如果企业没有经济上的所有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只能是一句空话。
那么,什么是企业在经济上的所有权呢?马克思在谈到资本所有权和职能资本分离时指出:这种分离“是由于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11页)。在谈到资本的经营者(执行职能资本家)和资本的所有者的关系时还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65页)。在这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相对法律上的所有权而言的,是同一资本在所有权上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是资本参与实际生产过程,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后者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之外,在法律关系上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这同一资本既能够给它经济上的所有者带来利益,也能够给它法律上的所有者带来利益。而对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来说,则保持着资本的永久所有权。因为经济上的所有权,是资本的经营者,“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他才是经济上的所有者,离开了这个条件,他就不再是经济上的所有者了,就会丧失经济上的所有权。我认为,运用马克思的这一原理来规范全民所有制财产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际情况的。如果根据这一原理来制定《企业法》,既能保证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完整性,又能保证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使它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附带说明一下:马克思在这里所阐明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原理,同他的经济理论中的另一原理有着根本的区别,决不能混同。这个原理就是所有制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所有制;一是经济所有制。前者是指法律上产权关系,后者是指客观经济过程生产关系的总和,前者是后者的法律表现形式,后者是前者的经济内容。如果把这两个原理混同了,就不可能正确揭示两权分离后国家和企业之间在所有制关系方面的本质。
在企业全民所有制形式改革的讨论中,有的同志主张企业的积累应归属于企业所有,实行全民所有制的国家和企业两级所有制,或者实行企业资金双轨制(国家投资归国家所有,企业积累归企业所有)。在这种意见看来,只有企业积累归企业所有,确立起企业部分所有制,才能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使企业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我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研究的。
原因之一,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所有权,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于企业的积累也是如此,企业对它拥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就足够了,而不一定要求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说,企业本身是属于国家的,因而它的积累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也理所当然地应属于国家。可见,如果运用马克思的关于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原理,来规范全民所有制财产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企业部分所有制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第二,企业部分所有制的主张,不大符合发展现代商品经济的要求。商品经济从它产生时算起到现在已有好几千年的历史了,在这中间经历了小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这是就商品经济的性质来说的。就其经营规模、范围和方式来说,也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在现代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能否得到发展,主要不是看自己有多少资金,而是要看它能够利用多少社会资金。例如,利用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发行债券和股票,等等。因此,一个拥有例如上百万元资金的企业,可以进行上千万、上亿元甚至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说,在现代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谁能够利用更多的社会资金,谁的自我发展能力就越大越强。企业全民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当然应为发展现代商品经济开辟道路。而要发展现代商品经济,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扩大的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利用社会资金就是经济上的所有权的扩大),而不一定非建立企业部分所有制不可。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应当明确规定:国家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所有制关系,以保证全民所有制的完整性和企业的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


第5版(理论)
专栏:

《中国现代史词典》介绍
彭明
自1982年由陈旭麓等同志主编的《中国近代史词典》问世并获得好评以后,很希望也有一本《中国现代史词典》问世,以为其续。
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有关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的学习手册、问题解答等类的书,但是还没有一部内容详细、系统的中国现代史词典。最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现代史词典》。这部词典的出版,填补了一大空白,成为学习和研究中国现代史的一部较完整的工具书。
这部《词典》共收词目3216条,包括运动、路线政策、组织机构、文件、事件、会议、根据地、战争、军队、起义暴动、罢工、法律制度、企业、学校教育、报刊、著作、名词术语及人物等18个项目,内容十分详细,既包括历史大事,也包括各种类型的代表人物。特别应指出的是:这部词典选收的词目,从1919年直到1986年底,因此,它不仅包括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些名词,而且包括了大量的社会主义时期的名词,特别是包括了“文革”期间的一些名词。这对增长青年的历史知识和回答他们的一些疑难问题都是有益的。词典的作者在写作时,还注意吸收最新研究成果。从目录来看,一些最新的历史事件,一些最近去世的人物,都列有词目。
当然,由于这部词典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编写出来的,疏漏不周之处也还是存在的。例如,《李大钊》词目中对李大钊经历和著作的介绍,就有不准确、不完备的地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