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2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秉公执法 反遭毒打
1987年9月17日,我市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诉讼双方是密县岳村乡尹村高家沟村民王春枝和她的丈夫陈文甫。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1987年10月16日,县法院审判人员苏中强等3人来到尹村高家沟传唤陈文甫到庭,准备宣判,但陈拒不接传票。审判人员讲了有关法律后,陈却将传票包上一土块扔到沟底。当苏中强等人离开陈家不远时,陈文甫煽动50多人追赶上来,他和其兄架着审判人员李文平向回拉了几10米,围攻辱骂持续了两个多小时。
10月18日,审判人员苏中强、于冠军再次去传唤陈文甫到庭。陈拿起钩担要打苏中强。陈文甫等人还抓住苏中强在坡上坡下来回推拉,六七个青年一面高声叫骂,一面对于冠军的腹部、腿部拳打脚踢,将于冠军打倒在地。于冠军跑到岳村乡政府向乡领导人汇报情况后,打电话向县法院告急。密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马云英随即带领10人,于当晚9时许赶到尹村高家沟,依法对陈文甫进行拘传。陈文甫极力反抗,用脚踢法警。他的亲属和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干警大打出手,法警赵焕亭被推下一丈多深的沟底,副院长马云英被一捆秆草连同土块砸中头顶,当时昏迷过去。为避免事态发展,干警决定尽快撤离现场。这时在陈文甫和他嫂子郑梅荣的煽动下,又有50余人围住法院干警辱骂、殴打了一阵。20余人拦住警车,准备往沟里推,由于干警全力保护,才未得逞。但法院的三轮摩托车已被损坏。郑梅荣将汽车上的雨刷扳掉,拿着雨刷砸坏倒车镜。有6个人抓住赵焕亭的头发,乱打乱踢。还有6人将法院的巴利彬从车上拉下来,2人拧着胳膊,4人朝头上、脸上乱打。直到凌晨2点多钟,法院干警才脱离现场。
这次围攻,在场的12名干警均遭到殴打伤害,头部、胸部、腰部等处均有不同程度损伤,但法院干警一直坚持宣传法律,没有一个人还手。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牛丙申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可悲的偏见
本报记者 龚金星
看了读者牛丙申的来信以后,为了弄清密县人民法院干警被打的原因,记者来到密县岳村乡尹村高家沟,采访了十几位村民,他们大都是这起事件的参与者。有的说:“法院不讲道理,连离婚的事都要管,判得也不公。”
情况是这样的吗?
这件离婚案的原告叫王春枝,女,今年30岁,初中文化;被告叫陈文甫,男,今年40岁,小学文化,共产党员。他俩于1978年3月登记结婚,当时陈正任大队民兵营长,将年龄隐瞒了5岁。婚后两人感情一般,1978年7月以后,关系开始恶化。陈动辄毒打王,以后凡家务琐事一不顺心,就大动干戈。到了1986年2月23日晚,陈与王带着孩子上邻村看戏。戏散场后,王提出住在亲戚家,陈不同意,两人意见不能统一,陈便抓住王的头发,把王从屋里拖到屋外,先是将王的头朝墙上撞,然后按在地上拳脚相加。当王的父母得知赶来劝解时,陈又用电筒将王的父母打伤。此外,陈文甫还四处散布谣言,说王春枝有作风问题。王不堪忍受,于1986年3月31日向岳村乡法庭起诉,要求离婚。法庭为此先后调解16次,陈文甫一方面说不同意离婚,一方面又对王春枝造谣中伤。1986年6月17日,法庭进行调解,陈文甫趁法庭工作人员去吃中午饭,在岳村乡政府院内,抓住王春枝的头发,将其打昏。王春枝到医院治疗期间,几次从床上掉下,陈文甫说:“别理她,让她躺在地下吧。”去年2月20日,陈文甫带领7个人将两个孩子抢走。王春枝被气昏过去,后来往汽车轮下钻,意欲自杀,经白寨派出所干部劝解未遂。
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多次毒打原告,致使夫妇感情破裂;被告侮辱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更为恶化。由于被告性情粗暴,多次打骂原告,无中生有进行造谣,造成夫妇感情彻底破裂。经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婚姻法判决:王春枝与陈文甫离婚。
无疑,这个判决是公正的,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高家沟的一些人对这样的判决大为不满。他们对记者说,近两年,王春枝就凭会摆弄几下电器,硬是不听陈文甫的“劝告”,跑到外面去挣钱。“她一个妇道人家,丢下男人和孩子不管,到外面一住三五个月,从古至今咋有这理?”有的人说:“陈文甫在家洗衣服做饭,爷们娘们一块当,咋像个男人样?”1986年8月12日,有30个人给法院写了一份“证明材料”,说王春枝有作风问题,强烈要求法院不准判王春枝和陈文甫离婚。“证明材料”上还盖有尹村“村民委员会”的大印。经法院调查,这份材料竟是陈文甫编造出来的。当法院对这起离婚案要进行宣判时,陈文甫认为他不到庭,法院也无可奈何。高家沟一些人也大为不解:“从来只听说休妻,如今女的不要男人了,政府还支持哩!”“陈文甫打老婆也犯法?”陈文甫在法庭上也替自己辩解:“我打她,是她有错。”有的人说:“即使陈文甫有错,家丑不可外扬,何况他还是一家之主,你王春枝跑到法院里宣扬自己男人的丑,还不该打吗?”总之,他们认为,陈文甫打老婆用不着法院管。
就是这样一些深受封建伦理之害的人,加上对法律的盲而无知,经陈文甫和他的嫂嫂郑梅荣一煽动,他们就干起无法无天的事来。
陈文甫和郑梅荣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打人行凶,严重地妨碍了审判公务,现已被逮捕。但高家沟有的人还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是有道理的,因为原告是女人,不该休夫。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保护执法人员
河南密县人民法院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时,竟遭到案件被告陈文甫及其亲属和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辱骂、围攻、殴打。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事件。它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必须严肃查处。
我们的执法人员(包括审判、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人员),担负着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国家、集体和法人、公民利益的重要职责。为了严格执法,他们不辞辛苦,不畏权势和习惯势力,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支持。诚然,在个别执法人员中也存在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但总的说我们的执法队伍的素质是好的。在这一事件中,虽然执法人员因秉公执法受到那样不公正对待,直至皮肉之苦,但无一人还手,就是明证。
调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打击邪恶扶持正义,离不开法律。执法人员执法,又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保护。然而,群众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知法、守法、用法。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普法教育在有些地方还很薄弱,一些群众缺乏起码的法制观念。由此看来,在全国,特别是农村进行普法教育,仍是一项重要任务,切不可掉以轻心。只有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深入人心,我们的社会就会长治久安,我们的建设就会顺利进行。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自农村的呼声

粮多卖不出 无力搞春耕
1986年我省提高粮食收购价,我们农民得到实惠,种粮的积极性很高,去年又获得好收成。谁知粮多了,却出现了“卖粮难”。我市各粮库今年1月10日就关上大门,说啥也不收粮了,急得农民直转磨。现在我村大约有一二十万公斤玉米等着卖呢!粮食卖不出去,备耕生产没钱,拿啥买种子和化肥呢?
黑龙江肇东市四方乡双庆村
于海田 李长江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自农村的呼声

我们的粮食预付定金被扣发
1月份上级已把今年上半年合同粮预付定金发到乡里,可我们一直没拿到手。据说乡政府扣下用来修路,但也不征求农民的意见,少数干部还说:“修路为大家,反正我们没贪污,有啥错的?”国务院三令五申让及时落实兑现“三挂钩”,而我们这里却明知故犯。呼吁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安徽省亳州市位岗区牛集乡
益农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自农村的呼声

建议农村开设储粮业务
近年来,由于政策对路,科学种田,农村粮食产量上升。粮多了,如何存放成了问题。据对我县农村近百户农家调查统计,存粮每年被老鼠盗、虫蛀、霉烂变质的占15%左右。为了减少浪费损失,解决农民储粮的问题,粮食部门是否可以设立储粮机构,为农民服务。
山东昌乐县 潘顺瑞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自农村的呼声

农民欢迎干实事的工作队
每年春耕前,我县党政机关都要抽调大批干部下乡帮助、指导农民抓好农业生产。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存在不少问题。
有的工作队成员不懂得农业生产,没有农村工作经验,分不清一年24个节气,不知道什么季节种什么作物。但他们下乡后,搞强迫命令、瞎指挥,结果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有的工作队缺乏责任心。有些人名义上在农村帮忙,实际上仍在机关;有些人只是熬时间,回城的时间一到,不管春耕生产是否搞上去了,拔腿就走。
有的村今年来的工作队主张发展茶叶,全村农民便披星戴月地种茶树,茶树籽刚播下去,工作队就走了。明年别的工作队来了,主张发展苹果,全村农民只好毁茶栽苹果树,劳民伤财。
工作队成员驻村进户,农民都认为是上级来的领导干部,难免要搞迎来送往,摆酒设宴,为他们洗尘饯行一番。按规定,下乡干部每顿饭交3角钱、250克粮票,不少农民还不收。这就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现在正值春耕,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让工作队“沉”在基层,扎扎实实地为农民干一两件实事。
湖北竹溪县城关镇党委办公室 李维桢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自农村的呼声

七岭的喇叭何时有声?七岭的电话何时通话?
我的老家湖南洞口县石柱乡七岭村是个偏僻山区乡村,距乡政府9公里,没有公路,挂在山上的羊肠小路是与外界联系的通道。今年春节我回家探亲,到乡里时想给村里打个电话,乡政府电话员却说:“电话不通”。
沿山道往上攀登,只见沿途的电线飞了,电杆也没了,回家看看有线广播喇叭,蜘蛛已经在上面摆下了“八阵图”。
记得我还是在穿开裆裤的时候,我们那里就通了有线广播,通了电话。如今,人们的腰包鼓起来了,生活水平也相对提高了,可电话却断了,有线广播喇叭也哑了,七岭人们再也不能从喇叭里了解国家大事,七岭人们岂不成了与世隔绝的“山顶洞人”。
山西寿阳驻军 东方一剑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自农村的呼声

苗寨山乡迫切需要小铁器农具
我们苗寨山乡的农民需要各种小铁器农具,如犁、耙、柴刀、锄头和镰刀。可这些在我们乡村供销社都没有供应。我们希望供销社把铁器农具作为一个重要经营项目,统一组织货源,统一价格,以满足农民的需求。现春耕生产已进入紧张阶段,万望不要错过时机。
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兰蓉乡水坪村一组
雷昌勇(苗族)口述
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志办公室 刘期劲记录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板兰根种植蜂拥而上的喜与忧
板兰根是一种具有清热解毒、抗菌消炎功能的中草药,其叶为大青叶,根、叶全部入药。可春播也可秋播,当年种植当年采收,管理简单,效益可观。
前几年,由于板兰根产地种植失控,造成每公斤收购价仅六七角钱,还不如种粮食划算。于是药农纷纷改种它物。1987年,各地药材部门库存不足。市场需求增大,板兰根价格开始回升,但与实际需用量仍有很大缺口。最近由于上海闹甲型肝炎病,板兰根、大青叶身价陡增,河南有的地方由每公斤2.6元增到6—8元;大青叶由每公斤0.45元增至3.5元,目前仍有上涨的趋势。
笔者在河南发现一些地区的农民,以每公斤17元的高价积极购买种子,有的农民致富心切,竟毁掉正在返青的小麦、油菜,改种板兰根。一户种一亩二亩还觉得不解渴,有的城镇职工,也租地种起了板兰根。
随着板兰根种植热的兴起,笔者感到既喜又忧,一喜当地农民找到了一条短期致富门路,按现行价格计算,每季亩收入达1200元;二喜1988年种植面积的扩大,将对缓解药用短缺矛盾起到积极作用。一忧农民缺乏统一组织,蜂拥而上,将会形成新的饱和及供大于求;二忧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做出重视种药放弃种粮的蠢事。望各地有关部门作好调查,正确引导,做到种药和种粮两不误。
河南社旗县制药厂 宋德明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自农村的呼声

安龙县农民盼哑声喇叭重响
春节前,我们抽样调查了我县7个乡的21个村民小组、106户农民,情况表明:76%的农民对党的政策心有疑虑。原因主要是宣传工作没有跟上。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农民开会少、学习少,干部下乡宣传少。由于我县农村经济还很落后,不少农民无钱订报、买收音机,看不到报纸,听不到广播。过去,我县几乎村村寨寨、家家户户都安有广播喇叭,传达文件,听新闻,农民只要坐在家里就行了。现在,全县大多数区、乡的有线广播,年久失修,广播线断了,电线杆倒了,广播喇叭哑了。这里的农民迫切希望修复有线广播网。
贵州安龙县农村抽样调查队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表扬

法院院长诚心为上访户分忧
去年5月,张秀臣从南和县法院调到我县法院任院长。临行前,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交给他280多封从上级各部门转来的内丘县的群众上访信。这些信有复写的,有打印的;有由报社和中央、省、地部门及领导同志转来的。上访人有新上访户,更多的是老上访户。
张秀臣首先走访了一些重点上访户以及县委、县政府的负责同志,从中发现有些群众上访提出的问题复杂棘手;有的案件则是已经判决、裁定,但没有执行,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
问题的症结找到以后,张秀臣把上访人逐个请来,对他们说:“我和大家商量一下,你们的问题我都管。在处理你们的问题期间,你们应该配合法院做好工作。法院尽可能给你们把问题解决得合情、合理、合法。”许多老上访听后十分高兴。
接着,张秀臣提出集中人力、时间查处积案的建议,得到法院支持。两个月内,全县90多件判决、裁定了的积案得到执行。他们还受理、审结了30多件积案、难案。
河北内丘县 王九生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校方对学生进行搜查是否违法?编辑同志:
1987年10月20日,我校初中一年级有一同学丢失了手表,学校领导便组织几位老师,对我们初一年级的100多位同学排队搜身后,又搜查宿舍。同学们为了避嫌疑,全部开箱让他们搜查,结果一无所获。事后在教室找回手表。请问:老师这种行为是不是非法搜查?
广东化州县中垌镇杨充中学初一级学生杨充中学初一级学生:
现就你们来信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搜查有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之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是合法的搜查。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这种权利的人,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即使侦查人员的搜查,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开具搜查证,也只限于逮捕或者拘留人犯时,并持有逮捕证或拘留证的情况下,搜查才是合法的。不按法律手续进行搜查,同样是非法搜查。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是指任何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擅自决定和实施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至于目的是为了寻找自己丢失的财物或是其他,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搜查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不应视为犯罪。但是,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应当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你校领导因一位同学丢失了手表,就组织老师对全年级100多名同学排队搜查身体、搜查宿舍,显然,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来信未讲对被搜查的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何种后果。因此,校方的非法搜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处理。如果情节并不严重,行政机关应对校方的非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理。有关人员还应当承认错误,向同学赔礼道歉。
本报法律顾问团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长途行车遭难记
二月五日,我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一○四车队○八—一○三一二号东风半挂货车,承运十吨带鱼到河南安阳市。六日夜车行至山东单县,检查站几个检查人员拦车索看证件。驾驶员递过营运证,他们说这个营运证不行,要工商局发的,没有就要罚款五百元。随车货主看没有办法,就给了他们一板带鱼(二十公斤),才被放行。当车行至单县西五公里的地方,忽然一声枪响,车前左挡风玻璃被打了个洞(见图中箭头处),右车门又被砖头砸了一下,驾驶员没敢停车。汽车行驶一段路后,货主说手有点疼,一看,原来是被打碎的玻璃划伤了。好险啊!幸亏这一枪没打中驾驶员。这样行车,我们专业运输单位谁还敢承运长途货物。
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尽快制定出既方便于行车,又方便于检查的办法。
江苏汽车运输公司
连云港分公司 徐进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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