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一个草案一个议案
建议通过中外合作企业法
普遍赞同建海南经济特区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的委员昨天和今天分组审议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
分组会上,委员们普遍认为,合作企业法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已经趋于成熟、完善,建议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尽快通过实施。
秦宝兴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关于合作企业缴纳和减免税收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关于外商投资怎么回收的问题更加明确了;关于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更加明确了;关于合作企业的自主权问题更加明确了。
黄华副委员长说,中外合作经营是我国加入国际大循环的一个重要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解决我国沿海开放区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国外市场渠道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
马万祺、裘维蕃、董建华、伍觉天等委员建议,应进一步简便合作企业的审批手续,审批机关要避免官僚主义和繁琐手续,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合作企业尽快发展。
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时,委员们普遍表示赞同。
侯学煜委员说,海南岛是我国第二大岛,地形、气候、自然条件优越,设立经济特区,有利于充分发展生产力,开发热带资源。
何英委员认为,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符合改革开放、发展沿海经济的总体形势。要使海南赶上沿海发达地区,既需要国家的支持,也需要各省的支持,最重要的还是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使之迅速腾飞。这不仅有经济上的意义,还可以团结海外侨胞,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南海国防。
裘维蕃委员提出,建立海南经济特区需要解决好几个问题:一是交通,应建立环岛铁路、公路网络等;二是能源,解决供电不足问题;三是教育,加速发展教育,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四是有计划地向海南输入人才;五是注意保护环境。


第2版(经济)
专栏:

田纪云会见日本客人时提出
中日共同努力扩大经济合作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记者冯秀菊)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今天在会见日本日中贸易扩大协议会访华团时表示,希望日本方面能根据中国将实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定,研究如何同中国开展合作的问题。
他告诉访华团团长、协议会会长河合良一,中国政府决定对外开放的范围要扩大到广东全省、福建全省和长江三角洲以及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这些新近开放的地区加起来超过了过去9年已经开放地区的总和,这将为进一步开展中日经济合作关系起促进作用。
田纪云希望中日双方共同努力,排除障碍,扩大两国合作的规模。


第2版(经济)
专栏:

管好我们的“绿色家当”
——二评如何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
本报评论员
在我国林业生产建设中,森林资源的管理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一方面我国森林资源本来很少,另一方面乱砍滥伐之风屡禁不绝;一方面在大力造林,另一方面又过量采伐。森林资源处于管不住的状态。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是当前林业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茂密的森林和美好的生态环境,是国家富足、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森林资源从绝对量上说,是很可观的,但人均占有不多。我国现有森林面积20多亿亩(包括疏林、薪炭林),蓄积量达102亿立方米,价值上万亿元。这是国家和人民的一笔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上承祖宗、下传子孙的“绿色家当”。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就是要像搞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那样,管好我们的“绿色家当”,使青山常在,荒山尽绿,“家当”增盈,永续利用。
长期以来,由于在宏观上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森林资源实际上由森工企业和基层单位自管自采,往往砍得多,报得少,更新造林又往往造得少,报得多。由于缺乏认真的清查和有效的监测,森林资源去年多少,今年又多少,很多林区是一笔糊涂账。长此以往,资源消耗怎会不失去控制呢?
扭转这种状况,首先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把工作重心转到加强资源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上来。只有对森林资源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地控制资源消长。各地和各林区都要建立起完备的森林资源档案,逐步做到凡采伐都要凭证,凡造林都要验收,把资源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在资源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近几年,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地方的护林组织基本瘫痪,护林员有名无实。有的地方虽有护林队伍,但工作软弱无力,迫于各种压力,难于或不敢严格执法,这是造成一些地方乱砍滥伐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扭转这种状况,就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实权又能严格执法的资源管理队伍。资源管理组织应相对独立,不受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制约,这样才能真正按照森林法规办事,对毁林、盗林案件必须严格查处,依法惩治。
管好森林资源,光有林业部门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中央已经决定,“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应作为考核县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地方实行以后取得良好效果。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没有这种责任制。保护和发展森林,领导是关键。各地都应当建立领导干部资源管理责任制,哪里森林被破坏,就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哪里森林保护和发展得好,也是领导的政绩,应该受到称赞和奖励。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面对着我国森林资源面临萎缩的严重局面,我们再也不能漠然置之了。森林兴衰,匹夫有责。我们要像保护人类自己一样,爱惜森林,保护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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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田纪云会见保加利亚客人时说
中保经济合作前景广阔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前来参加中国、保加利亚政府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保加利亚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赫·赫里斯托夫部长说,保加利亚方面对两国经贸合作给予积极评价。他说,日夫科夫总书记访华后认为,中国在改革方面取得的经验对保加利亚是有益的。
田纪云说,去年,赵紫阳和日夫科夫的互访使两国关系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他说,“我们高兴地看到在政治方面两国关系很好,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尽管目前还没有达到双方希望水平,但前景是广阔的。”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闭幕。委员会中方主席、轻工业部部长曾宪林和委员会保方主席赫里斯托夫部长签署了会议纪要。中保双方同时还签署了两国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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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劲夫会见科威特客人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国务委员张劲夫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总裁巴德尔·奥·胡迈迪一行。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是政府贷款机构。科威特客人应经贸部的邀请来京参加于今天上午举行的中科贷款工作第二次例会并参加于3月7日举行的福建沙溪口水电站竣工典礼和将于12日举行的湖南长沙人造板厂的竣工典礼。这两个项目都是利用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的贷款建成的。
张劲夫今天下午还出席了这个基金会向中国提供贷款的协议签字仪式。这项贷款将用于建设辽宁省锦州港口。据介绍,这是这个基金会同中国方面签署的第10个贷款协议,10项贷款的总额约为2.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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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安徽省城市抽样调查表明
社会集团采购额增大影响物价上涨
本报讯 最近,安徽省城市抽样调查队对市场物价持续上涨的原因进行调查,发现社会集团采购额增长过快,加剧了消费品零售市场供求矛盾,影响物价上涨。
近年来,安徽省社会集团采购额连年大幅度增长。1980年全省社会集团采购额为5.1亿元,1986年增加到10.6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3.2%,1987年1至11月份社会集团采购额仍比上年同期增长21.5%。
调查统计分析表明,由于社会集团采购额的大幅度上升,不仅促使消费基金增长,而且造成了与居民争购商品、冲击消费品市场,特别是副食品市场,直接、间接地影响零售价格上涨。
据统计,去年1至11月份与上年同期相比,全省副食品零售价格上升16.9%。其中肉禽蛋上涨23.1%,水产品上涨20.8%。此外,针纺织品、一般日用品、纸张文具均有上升。这些都是社会集团购买强劲的商品。1987年上半年该省行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公款请客招待的费用约为4520万元,请客的费用有80%投向肉禽蛋、水产品。一家千人工厂1987年上半年请客招待费用达6.36万元,平均每名职工要摊付57.8元。
从安徽各地调查的情况看,社会集团采购额增长幅度大的城市,物价指数上升的幅度也较大。


第2版(经济)
专栏:

首都表彰绿化美化的热心人 三十一名领导干部入光荣册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阎振国、本报记者颜世贵报道:在今天召开的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积极分子表彰大会上,31名热心绿化美化事业,在组织领导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级、军职领导干部受到表彰。
这些受到表彰的领导干部是:国家安全部部长贾春旺、文化部部长王蒙、经贸部部长郑拓彬、邮电部部长杨泰芳、中共中央办公厅第一副主任杨德中、总后基建营房部顾问樊省轩、北京军区空军参谋长吴世友、北京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刘存康、二炮司令部副参谋长赵锡君以及杨培先、罗干、郭超人、聂大江、刘世伦、萧穆、齐树林、王瑞德、刘剑锋、张竹、袁伟民、费子文、周永康、王景茂、胡富田、杜钰洲、廉仲、王德衍、李守仁、孙永福、王展意、史大桢。


第2版(经济)
专栏:

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五日)
我国现行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国家为城镇居民建房花了大量投资,但由于不能从经济机制上制约不合理的需求,城镇住房问题并没有得到缓和。住房分配上的不公正,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这项改革,不仅可以正确引导和调节消费,促进消费结构趋向合理,在经济上有很大意义,而且在住房领域的不正之风会大大减少,在政治上也有很大意义。几个试点城市的实践说明,住房制度改革可以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要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把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开。
改革的目标与今后几年的任务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在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又能够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
要实现这个目标,住房制度改革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内容:
(一)改变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消费基金逐步纳入正常渠道,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资金的大量暗贴转化为明贴,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二)改革现行的把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确立住房作为商品生产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三)通过财政、税收、工资、金融、物价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配套改革,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能够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四)调整产业结构,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把包括住房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纳入整个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循环。
根据上述目标和改革内容,今后三、五年内的任务主要是:调整公房租金,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计租,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职工个人买房,并从政策、立法、社会舆论等方面采取措施,引导和调节居民消费,使消费结构趋向合理,为实现住房商品化奠定基础。
据统计,1987年底我国有381个城市,1万多个县城和建制镇(统称县镇)。在改革步骤上,初步安排: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几个城市(区县)先行改革,取得直接经验;明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步子迈大一点,争取大部分城市和县镇都进行改革;后年,除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一些城市和县镇可推迟一、二年外,其他所有城市和县镇都要进入改革行列,使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在改革做法上,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要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可以空转起步,可以空实结合,可以实转一步到位,也可以实转分步到位;可以全市全面改革,也可以先在部分单位、部分地区起步,但所有这些城市,新房都要实转。暂时没有进入改革行列的城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先实行新房新租,旧房超标准加租,以及集资建房,组织建房合作社等单项改革。
分年度的安排如下:
1988年:从工作基础、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考虑,先选包括各省会城市在内的80个城市,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为1989年大面积推开积累经验。
原来预定今年试点出台城市有14个,各省、自治区原计划今年试点出台城市有39个,共53个(加上1987年已出台的3个共56个)。这些城市工作有一定基础,一般应进行全面改革。
京、津、沪三大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改革都要起步。这些城市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可以采取分期分片改革的办法,或在一部分条件好的大企业、大单位先起步,或先在一个有代表性的区起步,一片一片地搞,逐步向全市推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选一、二个县镇进行试点,为明后年大量县镇投入改革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今年不实行改革的城市和县镇,都要认真抓好调查、测算工作,着手拟定改革方案,为明后年改革做好准备。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一些单项改革。
1989年:再有150个到200个城市和五、六千个县镇,进入全面改革或在一定范围内起步的改革行列。
1990年:除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少数城镇外,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城市和县镇全面铺开,而且大部分城市和县镇都要实转,做到全部公房按5项因素计租,住房基金初步建立起来,给职工买房创造有利条件,使我国住房制度开始走上新的轨道。
这一步改革任务完成之后,下一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随着工资调整,逐步把住房券理入工资,进入企业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预算);把住私房和家住农村的职工纳入住房制度改革范围;在逐步增加工资和住房由成本租金提高到商品租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住房商品化,推动住房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搞活房地产市场。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政策
从试点城市的情况看,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重大改革,全国要有统一的政策,以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
一、合理调整公房租金
确定公房租金标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租金定得过高,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都难承受;租金定得太低,难以吸引个人买房,不利于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失去了改革的意义。租金标准应按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下同)全国测算平均约1元5角6分,目前,要定在1元以上。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达到,但第一年起点不宜太低。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发住房券(补贴,下同)的系数
公房租金提高后,需要相应给住公房职工发住房券。为了便于今后住房券逐步进入职工工资,特别是考虑到在住房、工资方面有关历史情况,发放住房券以采用比例法为宜。按全市职工平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平均新增租金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计算出住房券发券额占工资的比例,即发券系数。发券系数乘职工本人计券工资基数,就是职工应得的住房券金额。
由于各地住房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发放住房券系数会有高有低。为了使今后各地住房券进入工资数大致平衡,需要进行宏观控制。根据测算,发券系数应控制在25%以内。各个城市要按职工平均使用面积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的实际数据测定发券系数,坚持发放的住房券总额与新增加的租金总额持平。城市之间发券系数的差别,在今后住房券进入工资时,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予以合理调整。
对职工发住房券,可采取转账结算的办法,不直接给个人发现金。住房券只能用于交纳新增租金,不得抵交老租金,如有结余可存入银行,作为个人购、建房基金,不得冲击其他消费品市场。
三、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住房基金
目前,每年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新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达200多亿元。加上为维修、管理现有的24亿平方米住房而支出的几十亿元,以及许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总数约300亿元左右。这些钱一直分散使用,只有投入没有产出,连住房的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立足于现有资金的转化,就是要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进行核定,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建立城市(县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城市的住房基金,从市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的住房建筑税、房产税,以及出售直管住房回收的资金中筹集。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周转基金,可以从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资金,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出售新建住房和旧房回收的资金中筹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分离出来的部分,都要纳入住房周转基金。企业住房周转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划分开来,单立账户,互相不挤不占。
职工个人购、建房基金,从个人结余的住房券和企业用于职工其它消费支出的节余部分中筹集。
各级住房基金,只能定向用于住房的生产、经营和消费,不得挪作他用。要作为专项资金由城市相应的金融机构集中管理,监督使用,以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今后住房建设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渠道。
城市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是发放住房券的主要资金来源。不足部分,在改革起步时,可以少量进入企业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预算)。改革由实转起步或由空转过渡到实转时,全市企业住房券进入成本要控制在20%以内(包括12%的房产税)。由空转起步时,全市企业住房券进入成本控制在发券额的5%以内,用于减、免、补助的统筹资金。进入成本以后,不能提高产品价格,由企业和各级财政分担。目前无力建立住房基金的亏损、微利企业,住房券资金可以从集体福利、奖金中挤一点,在成本中进一点,市住房基金贷一点(经济好转后偿还)。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券,列入财政经费预算的部分一般以控制在50%以内为宜。新房实转的住房券资金来源,企业可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四、坚持多住房多交租和少住房可得益的原则
多住房多交租和少住房可得益,应当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推行住房商品化,就要按商品交换原则办事。工资收入高的人,领得的住房券也多,不能再在改革中沿袭过去某些等级制的作法。
对少数因为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较多的和生活困难户,可视其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不同情况,对新增加的租金实行一定时期内(如三年内)减、免、补助的政策。减、免、补助的支出额要严格控制,全市最多不得超过发放住房券总额的5%,其资金来源从城市住房基金中统筹。要求给予减、免、补助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各单位减、免、补助的额度,由市核定。
对改革后进住公房的增支户,因为住房多少是本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的,一律不实行减、免、补助政策。至于那些特殊困难户,可按正常的福利性补助的途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对那些住非租赁公房和拆迁户的职工,在其不交纳住房租金期间,不予发券。
五、积极组织公有住房出售
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把群众的购买力引导到改善居住条件上来,以便通过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加快解决住房困难。
要合理确定住房售价。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1)住房本身建筑造价;(2)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其它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和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不应摊入标准售价之内。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凡属经营性设施
(如商店、粮店、邮局、储蓄所等),应由使用单位购买或租赁,其它非经营性房屋及配套的市政设施投资,应逐步理顺渠道加以解决。
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等按质计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一般不能低于120元。严格防止贱价出售,搞不正之风。
原来实行的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应立即停止实行。今后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须经当地物价和房地产部门审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要对职工买房采取优惠措施。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无力一次付清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30%的现款,剩下部分可向银行申请长期低息抵押贷款。留利多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条件给低收入的职工贴息。贷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金额而定,新房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10年,并根据还款期长短,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购房户每月还本付息,除以住房券抵交外,还应拿出占家庭工资收入10%至15%的现金。
以上出售新、旧住房的标准价和各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住房。
今后各单位的新建住房,要先卖后租,尽可能做到大部分出售,小部分出租,主要租给低收入者。旧住房要有计划优先出售给原住户。要尽可能把环境好、质量好的房子拿出来出售,以吸引职工买房。职工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出售的增值部分,本人只能分得相当于原来所付房价占当时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
商品住房要按不同的档次建造,主体结构与内部装修可以分开搞,分别计算价格,以便购房户根据各自的需要和经济条件选购。从现在开始,不准再建大面积、高标准装修的住房低价出租。新建住房要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上要为将来改造留有余地,尽可能方便住户。
县镇建设住房,要严格控制占用土地,提倡集资建楼房。不经批准,不准建平房。
六、配套改革金融体制,调整信贷结构
住房制度改革,要广泛而有效地筹集和融通资金,建立一套科学的结算办法,金融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烟台、蚌埠两市,已成立住房储蓄银行,要切实办好,取得经验。其他城市可由当地政府委托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专门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等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
人民银行要根据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的实际进程,从今年开始逐年在计划上安排一块商品住房信贷指标,逐步把信贷结构调整过来。
七、对住房建设、经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住房建筑税和房产税,从当地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时起三年内,留给城市作为城市的住房基金。经营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可免缴建筑税、营业税。职工个人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交契税。对房产经营部门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按其收入总额扣除成本和税金后的数额计征。
八、加强房产市场管理
随着住房逐步商品化,要建立健全房产交易机构,并置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严禁非法买卖,投机倒把,牟取暴利。房产的买卖、转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取证。住房的出售、出租价格,要纳入商品价格管理体系,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商品住房出售后,要加强售后服务工作,方便住户,可由房屋修缮和经营单位,在住户自愿的基础上,统一管理和保养维修,提供各种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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