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坚持两权分离 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何家成
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十三大报告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搞活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起步后,党中央在关于制定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又把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放在“七五”时期企业、市场和宏观三方面改革任务的首位。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央再次把企业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这充分反映了企业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两权分离是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必由之路
当前的问题是怎样加快和深化企业体制改革。这首先涉及我们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认识。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看,迄今人类社会只创造了两种企业经营机制:一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经营机制,另一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经营机制。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所有者代表来直接经营的。这种经营机制在建国初期那种特定的国内国际环境中,有利于集中力量加快奠定工业化的基础,但在随后的经济发展中,日益暴露出种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弊端。国家直接经营,带来了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等种种弊端,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
依靠什么样的改革原则才能真正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情况看,除了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变为其他所有制形式,有两种做法:或者是继续推行两权合一的原则,对传统的企业体制作某种修补和改良,或者是转向实行两权分离的原则。实践证明,任何以两权合一为原则的修修补补,都不可能使企业真正担当起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责任,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严重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压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思想认识和改革实践两个方面都跳出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两权合一的框框,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逐步交给企业,明确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有的责任、权限和利益。与此同时,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已减少到60种,国家统配物资也已经减少到20种,上缴所得税和其他税基本代替了上缴利润,企业的留利占利润总的比重有所提高,使企业开始有了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些改革尽管还是初步的,但已使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优越性得到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的发挥。
现在,一些同志仍然担心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来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会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其实完全不必有此忧虑。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冲破了企业经营机制单一的局限,并为在保持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创造了条件。正像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企业从单人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发展到近十年新兴起的产权分享制,并没有改变它们的私有制性质一样;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两权分离,也不会改变它们的公有制性质。事实上,由于所有权留在国家手中,经营权交给企业掌握,能够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更符合现代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能够克服传统体制内在的某些缺陷,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
另外一些同志担心,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来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会因无法真正实行两权分离而使搞活企业的目标落空?这种顾虑也是没有必要的。从理论上讲,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在所有权性质方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就所有者在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这一点来说,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别。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也拥有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以及最终处置权等方面的完整所有权,因此,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可以选择两权合一的经营机制,把经营权放在自己的手中,也可以选择两权分离的经营机制,把经营权交给别人即经营者。经营者有没有自主权,情况则大不相同。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是很好的例证。
还有一些同志怀疑,两权分离的原则即使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得以实行,是否能够根治传统企业体制中的那些弊病?这种疑虑也是不必要的。我国的农村经济改革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农村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正是土地的两权分离。同样,我们在城市能够取得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改革成就,也主要是因为我们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初步的改革,其中包括实行企业基金制度、推出两步利改税、在诸多方面给企业扩权让利以及实施各种形式的企业经营责任制。这些改革所遵循的原则大体上也是两权分离,即或多或少地把企业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交给了企业。因此,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够革除传统企业体制的内在缺陷,进一步地增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困难
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必须认真对待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两权分离所遇到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为有所改变,活力也有所增强,但经营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还不适应生产社会化和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如此,还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负盈不负亏,投资和消费普遍膨胀,缺乏追求技术进步的动力,微观效益没有显著提高,等等。
上述情况固然与我们主观选择上的某些偏差有关,例如,在放权让利的过程中没有注意解决承接这些经营权的经济主体本身的再构造。但问题的症结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本身是相当错综复杂的事情,而资产的两权分离比土地的两权分离要复杂得多、困难得多。第一,资产价格比土地价格更难评估。在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各个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往往是水田与旱田搭配、肥沃耕地与贫瘠耕地组合、近距离耕田与远距离耕田配组等等,这样做的实质就是先行评估各个家庭所承包的土地价格,然后再使他们各自所承包的土地价格大致相等。但在城市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对企业资产价格的评估,不仅要估价诸如某个企业产品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以及这个企业的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这个企业的技术人才的水平、工人的素质等人力资产。因此,对各个企业所承包资产的评估远比对各个家庭所承包土地的评估要复杂。
第二,资产比土地在实物上都更难以分解。土地的实物分解也有一些技术性困难,但对资产往往根本不能进行实物分解。进一步从经济上看,资产比土地对规模和专业化分工经营有更高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农业离开了规模和专业化分工,仍能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尽管这种经营往往很不经济;但离开了规模和专业化分工,在绝大多数场合几乎就不可能经营工业生产,更不用说利用规模和专业化分工这些现代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了。
第三,资产比土地有更为棘手的贬值及再投资问题。对土地实行两权分离,即使不考虑土地的贬值及再投资,所有者在承包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然可以收回土地。但对资产实行两权分离,如果不考虑资产的贬值及再投资,那么所有者在承包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的有可能是一堆废机床和破厂房。这也就是我们在城市企业改革中经常遇到的诸如“拚设备”、“当年红”等短期行为问题。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出包者和承包者双方事前在承包合同时对包括更新改造在内的再投资问题加以规定,但这就容易丧失最佳投资机会,因为再投资必须尽可能地依据当时而不是过早的市场条件。所以,为了获得最佳的投资机会,所有者不得不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再与经营者解决复杂的再投资问题,包括要不要投资、要多少投资、往什么方向投资等等。
问题还不止于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两权分离还会遇到其他一些特殊的困难。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两权分离,由于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追求的通常不仅仅是利润等经济目标,而且包括许多社会目标,例如,稳定的物价、较高的就业和公平的收入等社会目标,特别是所有者代表的个人利益与资产的损益没有灵敏度极高的直接关系,并且与所拟选择的经营者也不处在同样的市场竞争之中,因此,在选择经营者、与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生效后的再投资以及对经营者的监督等方面,他们很难直接像私有制企业所有者那样,有效地对资产负责。此外,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两权分离,还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党政分开以及推行民主管理、调动工人积极性等问题。
    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两权分离改革
面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实行两权分离时所遇到的这些困难,首先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时,一切以是否能够适应和促进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为根本衡量尺度。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目前群众创造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而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则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这些改革措施在不同程度上理顺了企业与国家的权、责、利关系,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利润动机和竞争意识,从而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因此,在深化改革时,对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不能给它们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推迟甚至拒绝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和采取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财产组织方式。
当然,目前的承包、租赁和股份制等改革形式还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而且在各自的实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当前大多数的承包办法主要是根据前几年的经营实绩确定基数,还没有真正做到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推动企业的进步,造成企业之间新的苦乐不均。再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考核和奖惩缺乏客观依据,无法避免经营合同签订时的讨价还价和减税让利,容易刺激新的消费膨胀。租赁制的适应面太窄,尤其不适用于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容易出现拚设备等企业行为短期化的现象。股份制的试点也存在问题。一方面目前还缺乏金融市场方面的条件,因而大多数股份制具有种种变形,股票其实是债券,有的成为对每个企业职工的硬性平均筹资;另一方面容易出现分割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和侵吞这种资产收益的倾向,将一部分本应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以高额股息的形式转付给职工,从而为消费膨胀开了新的口子。在迄今的实践中,对企业的传统体制触动不深,对抑制投资和消费膨胀的作用不大,在有些企业中,厂长和工人矛盾加剧。所有这些改革形式都需要加以完善,摒弃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东西,注入能更有效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机制。基于这样的认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实行两权分离,应当允许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根据产业性质、企业规模及技术特点的不同,这样才有可能把不同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技术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搞活。
但是,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必须作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第一,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权责利关系,这样可以在经营合同生效期间,防止各种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权加以不应有的行政干预,甚至任意变更或中止经营合同;同时也可以避免企业对国家所应承担义务的落空,从而使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能够落实到实处。第二,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选拔合格的经营者,造就企业家队伍,这样可以革除传统企业体制中的弊端,既使受到原有企业体制压抑的大批精明强干、勇于开拓的人才脱颖而出,又让企业家在市场竞争风浪中得到锻炼和成长。第三,都要改革企业内部体制,其中包括实行厂长负责制,加强基础工作,整顿劳动纪律,严格科学管理。归结起来就是在企业内部也要落实各种经营责任制,形成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把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来。
搞好了这三个环节上的改革,并不意味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终结。当前,除了实行企业政企分开外,还要认真解决国家如何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即如何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的问题,或者说,还要把国家作为政府具有的宏观经济管理权与作为所有者代表行使的所有权分离开来。这里,一种可行的改革思路是,把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突破口。第一,解决经营者选择权问题。主要是把目前分散在从主管局等政府机构直到党组织在选择经营者方面的直接决定权和间接干预权,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二,解决经济收益权问题。主要是通过税利的重新分流,在利改税后的税利混杂中,把资产收益与国家税收分开,并把资产收益权交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三,经济收益支配权问题。这项改革的重点是把经济收益支配权交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需要同投资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协同起来。第四,解决资产最终处置权问题。这里的困难不在于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有现代产权意义上的最终处置权,而在于需要从总体上界定国有资产中中央所有和多级地方所有的产权边界,并通盘考虑全国资产管理系统的设置和内部关系问题。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增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不仅仅取决于以两权分离来转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而且取决于所有制结构的合理以及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的活力。在这个意义上讲,应当把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以扩大迄今为止仍然过小的其他经济成份。与此同时,应当加快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改革,这本身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应有的任务。另一方面,增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还取决于理顺企业营运的外部环境,其中包括完善市场体系,建立以间接调节为主的宏观管理体制,而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
总之,只要我们敢于探索,勇于实践,切实理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就能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能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奠定生气蓬勃的微观基础。


第5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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