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
郑仲兵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不是一种泛泛的说教,而是具有深刻现实内容的战略思想。它反映了教育的社会职能在当代的新发展、新变化,强调了教育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振兴时期的特殊作用。
教育真的能够为“本”吗?人们也许要表示怀疑。且不说过去有人把教育看作是培养精神贵族的,认为越有知识就越会脱离劳动人民、灵魂就越肮脏的那一套;只说现在仍把教育看作是纯文化的,消费性的,陶冶人们精神、情操的,因而是服务于经济、服务于政治的,这样认识的人恐怕未必是个别的。至于把发展教育与发展经济割裂开来,认为发展经济是硬任务,发展教育是软任务,认为教育只有经过长时间才能对经济起作用,因而在建设中漠视教育的人,恐怕为数就更多了。如此种种认识的存在,说明一些同志还没有真正懂得教育在当代社会职能的发展和变化,没有懂得当代教育和经济的关系,而且也没有懂得教育的社会本质、教育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教育已成为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产业
人类在社会中,为了生存和发展,就要教会下一代如何劳动和生活,于是产生了教育。可以说,自有了人类社会,人类就开始了教育;离开了教育,人类特有的劳动意识性、目的性、创造性,人类的智慧和能力,就不能得到继承、培育和开发;同样,社会生产——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也不能延续和发展。“教育为本”正是对教育的社会本质作了一般历史的概括,反映了人类进化和社会发展的事实。
教育始终具有一定的社会生产的职能,在当代,它已明显地跻入经济范畴,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的因素。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到了20世纪下半期,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科学、知识、信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而成为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有革命意义的内容。这是当代生产力发展中新的质的飞跃,它引起了整个产业关系和经济生活的重大变革:过去主要以体力为基础的生产劳动,现在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知识、智力和管理。不仅脑力劳动者在全体劳动者中的比重逐步增加,而且体力劳动中的脑力劳动因素不断扩大,出现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一体化的新趋向。现在发达国家中,脑力劳动者的人数已超过全部就业人数的半数,一些高技术企业中,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是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过去生产的资本主要是货币和物质生产资料,现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人才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教育的本质不能不有所变化,教育的社会经济职能也不能不愈趋突出。我们从经济发达的国家可以看到这样明显的事实,即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经济的开发越来越依赖于智力开发,教育投资越来越成为非常重要的生产投资,智力竞争成了经济竞争的焦点。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和西德重视教育,对两国经济的崛起起了关键的作用。其他着力发展教育的国家和地区,也都赢得了经济发展上的好处。
历史已显露出这样明显的趋势:当代由于新科学、高技术的崛起,触发了人类经济生活的重大变革。人的素质、创造精神、能力、文化和智慧,已经明显地成为决定生产发展的最强大的资源和力量,从而也成为社会进步的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不难看到,当代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已明显地跻入了经济的范畴。教育不仅对于精神生产,而且对于物质生产,对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教育已经成为一项对社会全局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产业。
没有危机感,本身就是一种危机
发展教育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的发展对改革、开放,对实现现代化,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
解放三十多年来,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没有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上来。在这种指导方针下,更不会树立起通过发展教育以促进科技、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致使我们错过一次又一次的机会,长期没有摆脱贫困落后的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认识到普遍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三大突出强调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进行经济建设,实现现代化,是我们的中心任务。如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当代生产力发展的新趋向和新特点出发去发展我们的生产力,这是一个必须予以正确回答的重大问题。
在这中间,把发展教育作为一项战略重点,无疑是我们发展生产力、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不是已经实现了全党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吗?这个重点,本来就应当包括教育。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如果只抓经济,不抓教育,那里的工作重点就是没有转移好,或者说转移得不完全。”我们要冷静地看到,贫困、落后、不发达、农业人口占多数,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现实。因此,发展教育,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促进经济的发展,对于我们这样的国家就更显得重要了。
现在,教育改革之风正席卷着全世界。就连许多发达国家都痛感他们的教育不适应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和日本是世界公认的教育发达的国家。但是,1983年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向政府和全国人民发出:“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严重警告,指出美国“一度在商业、工业、科学和技术上的创造发明无异议地处于领先地位,现在正在被世界各国的竞争者赶上”,然而美国“社会的教育基础目前受到日益增长的庸庸碌碌的潮流的腐蚀,它威胁着整个国家和人民的未来”。1985年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也大声疾呼:日本“教育出现了荒废”,存在着“划一性、僵死性、封闭性和非国际性等弊病”,致使“教育跟不上时代变化和社会的要求”。当代西方许多从战略上研究教育的专家,都把他们国家的教育说成是“昨天的事业”,都对他们的教育怀着深切的危机感。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我国的教育现状呢?是否也有危机感呢?应当承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教育有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教育现状不仅严重不适应当代新科学、高技术发展的水平,而且也严重不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仅数量、质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体制、结构也很不合理。我国教育体制和结构基本上是沿袭了西方30—40年代和苏联50年代的一套。二次大战后,在1956年和80年代世界范围内先后出现了两次教育大改革。但是,第一次,我们基本上没有什么反应,错过了时机;第二次,我们虽然重视了,但我们的改革还只是刚刚起步。面对世界教育改革的声浪和我国改革、建设的洪流,我们没有理由没有危机感。没有危机感,就是没有现实感,没有责任感,这本身就是一种危机!
教育问题的症结在于领导和管理体制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三年多来,教育事业虽然出现了一些新面貌,但许多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弊端还远远没有革除,特别是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改革,还不能说有什么突破性的进展。包括管理体制、教育指导思想、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考试、招生、分配等等方面的改革,都还没有深入下去。至于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在现代社会机制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与各部门各行业必要的社会联系和交换关系等问题,还基本上没有被提上改革的日程。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其它社会改革日益深入的形势下,教育改革状况的相形见绌更加明显,教育的不适应问题,不仅没有缓解,而且颇有日益加剧之势。这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的现实。
当前教育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我认为在于领导和管理体制方面。
第一,在领导和管理体制上没有突破垂直的封闭系统,基本上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实现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这种体制使教育依附于权力,无法按照它自身发展的规律去发展。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失去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与活力,无法成为独立的社会实体,从而也无法在现代社会中正常、充分地发挥其社会职能。这个问题不下大决心解决,教育体制改革是无法深化下去的。现在在一些改革、开放搞得比较好的地区,由企业集团或乡镇企业、群众团体集资筹建的学校,摆脱了垂直的直接管理的体制,婆婆少了,就办得有声有色。有的学校还试行董事会的领导和管理方式,使教育实体具有如企业那样的法人地位。这些改革的方向和经验都是值得重视的。
第二,教育机构,特别是学校在现代社会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和确立,教学单位与社会各部门、各行各业之间没有建立起必要的有机的横向联系。加上各级党政领导中仍有不少同志视教育为单纯培养道德、精神、知识的“消费事业”,致使学校、其它教育机构同社会相互脱节,缺乏正常的交换关系,不能自然地从社会各方面吸取物质和精神力量。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并没有成为开放的体系,没有成为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生活休戚相关的战略发展的产业,发挥不了教育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第三,教育经费的问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现在是后继乏人),影响教改和教育的发展。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需要国家增拨教育经费。应该认识到,任何一个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和地区,它的教育经费的比例,都要高于处于传统或经济发达阶段的国家和地区。但是光靠国家大量地增加拨款来解决,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来看,不仅是不可能,而且也不合理。这里关键的仍然是体制问题。除了政府增加拨款外,还应当允许甚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学校自谋出路,自筹办学资金,自求发展。给予这些地区或学校以特殊政策,允许他们先发展起来。应当从法律上规定,校办工厂盈利归校,允许他们自行调配;应当允许他们接受国内外的资助或以社会集资的形式建立基金会,鼓励企业集团及社会各方面力量设立教育基金会,等等。
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清醒地认识当前我国教育存在的严重弊病,清醒地认识当代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的变化,真正确立起“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战略指导思想,切实付诸行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现代哲学史首届全国学术讨论会综述
1987年12月底,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联合发起的中国现代哲学史首届全国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就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西方哲学对中国现代哲学的影响以及现代新儒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问题
与会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问题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对于前一个方面取得的成就,会上没有分歧性意见。对于后一个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会上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较好地解决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问题,《实践论》、《矛盾论》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发掘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哲学中优秀成果的光辉典范。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某些命题和范畴,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里,只是一种外在的附会和点缀,缺少真正的理解与吸收。还有一种意见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文化、传统哲学的结合有两个层次,即自觉的结合和非自觉的结合。自觉的结合,是指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谋求在理论上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的结合;非自觉的结合,是指由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本身受到传统文化、传统哲学的影响,在他们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宣传马克思主义哲学时,必然被以自身为中介的中国文化、传统哲学所制约。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自觉结合的层面上,理论创造和论述不多;在非自觉结合的层面上,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文化、传统哲学相结合是个必然的命题。
    关于现代新儒家问题
关于现代新儒家的讨论,热点集中在现代新儒家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上。会上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存在所谓的现代新儒家的哲学流派。理由有两点:第一,现代新儒家这个概念作为一个名称,首先遇到语义学上的困难,“现代”和“新”含义重叠;其次,这个名称和它所指谓的事实不相符。例如冯友兰哲学,思想来源很复杂,不能简单地把它归入儒家哲学。第二,由于历史的原因,“儒家”的称谓本身包含了贬抑的意思,它与政治上的保守、落后联系在一起。用它来肯定所要肯定的对象,反而破坏了原初的认同。第二种意见则肯定现代新儒家的存在,认为它是产生于本世纪20年代,至今仍有生命力的,以接续儒家道统、复兴儒学为己任,以服膺宋明儒学,特别是儒家心性之学为主要特征,力图以儒家学说为本体、为本位,吸收、融合、会通西方哲学,谋求哲学现代化的学术思想流派或称文化哲学思潮。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还从哲学的性质、内容和方法三个方面,对现代新儒家的思想特质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与说明,进一步论证了现代新儒家和传统儒家在思想上以及思维方式上的内在联系。他们还认为,学术上的保守主义与现代化并非对立的两极。保守主义代表了传统在现代化的震撼面前发出的思考与抉择,本身也含有积极的意义。(孙琰)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民主、法制建设要立足当前实际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第二届学术研讨会最近在郑州召开。会议围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是什么?这是会议讨论的重点。大家一致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努力发展生产力,因此,判断法制是否完善、正确的标准,只能看它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所以需要有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经过发达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封建遗毒很深,因此,这个阶段本身的政治制度就要求必须加强民主政治的建设。我国当前的民主、法制建设,要考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其中加强“人本位”意识就是一大特点,它要求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人对社会的作用、重视保障人在社会中的地位。
尽快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与会代表发出的共同呼声。要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普遍遵行,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完全必要的。首先,应通过立法将违宪监督原则确认为具体的制度,完善对违宪行为的监督系统,并将监督对象由目前的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法规;其次,为了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其三,要加强和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把现有的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执行的监督权限加以扩大,使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的实施也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最后,还应在立法上对公民的了解权、弹劾权和罢免权等作出补充规定,扩大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如何改革我国律师制度,这是会议的另一热点。与会代表认为,我国律师制度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恢复以来,已经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改革、开放、搞活的要求相比,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议提出:首先,应端正对律师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律师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其次,在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地位上,应承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知识和智力商品化的表现,因此,应当确立律师作为商品经济关系中的独立主体的地位,承认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从而区别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从政府官员中分离出来。第三,在律师管理制度方面,要打破当前律师工作统得过死的局面,改变律师协会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的性质,使之成为独立的群众团体。最后,对律师工作应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孟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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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党政机构改革研究》即将出版
人民日报出版社即将出版《党政机构改革研究》一书。该书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委研究室等单位从事机构改革的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同志共同编写,回顾与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机构改革的历史和经验教训,论述了中央、地方、区县,特别是大中城市党政机构改革的目标模式、指导原则、实践步骤和方法,为目前正在开展的党政机构改革工作提供了参考资料。


第5版(理论)
专栏:报刊文摘

  马克思主义和法学的创新
夏之
法学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指导。我认为,所谓法学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要是用它的科学原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不是用个别的结论,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法学理论的创新和繁荣就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比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所有制和自由、教育、法等观念时,揭露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这里,经典作家论述问题的特定对象,是资产阶级法,而非其他社会形态的法。当然,不能排斥这一论述对认识其他社会形态的法带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再如,关于普选权问题,有人通过研究证实,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对象,有完全不同的说法。恩格斯说,在德国“直接的普选权对无产阶级来说不是武器,而是陷阱”(《马恩全集》第16卷第83页)。而在英国,马克思则说工人阶级“能利用普选权来真正地为本身谋利益”(《马恩全集》第17卷第468页)。以上二例可以使我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教给我们的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方法,它从来也没有要我们在某些个别结论上故步自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值得法学理论工作者好好学习和思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研究开始复苏和发展。但总的说来,仍然步履艰辛,发展缓慢。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附加的东西仍然很多,许多论述往往只是局限于对“经典论断”的反复论证。第二,传统法学的某些原理已解释不了改革开放中有关法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显得陈旧、滞后,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很不适应。第三,常常把法学当作政治的附属品,不尊重法学本身的客观发展规律。诚然,法律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法律不能脱离政治,但是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独立组成部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法学研究的只是涉及法律的政治,纯政治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范畴。但长期以来,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十分严重,很多人把法学仅仅当作注释现行政策、法律的工具,并且还常常以领导人的意志转移为转移,把某些学术问题同政治风云的变幻“捆绑”在一起。第四,还有不少禁区难以突破,或者说还不到该讨论的时候,难以组织讨论,如最高决策层的权力制约、政党的法律制度问题,等等。
赵紫阳同志说,改革开放已进行多年了,但改革开放的理论研究仍然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如果说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还跟不上改革开放的步伐,显得较为落后,那么,法学研究尤甚。新时期的法学同其他学科相比,面临着更为艰巨的双重任务:既要对本学科进行清理和反思,改变自身的落后状况;又要面对改革开放的实际,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给法学研究提出的许多新课题。那么,应该如何改变落后的状况,去完成艰巨的双重任务呢?可以考虑:
第一,重新编写我们的法理教科书。教科书中所阐明的各项基本原理,可以对整整一代人思路的形成和思维的方法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我们现行的法理教科书,其基本框架是苏联50年代的模式,而且每一章节的基本问题几乎都用经典作家的论述作定论,其中有许多还是后人根据自己的思想或基于某种政治需要加以引伸和发挥的,有许多附加的错误观点。因此,这些原理中的某些东西,已经不能解释和指导我国目前的法制实践。所以,需要根据我国当代的国情,重新编写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教科书。
第二,把是否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法学研究价值的唯一标准。生产力是决定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和吸引力的不断增强,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法学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作用也在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评判法学研究作用的大小,看其是陈旧、落后的,还是先进的,只能用它来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明乎此,我们就没有必要在法学研究中设置种种人为的“禁区”,就应该欢迎和促成各种法学流派的形成和发展,就必须承认法学理论的实用价值是多元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问题的基本思想需要有一个新的大发展,这同样也是现时代的大趋势。
(摘自《法学》1988年第1期刊载的文章:《从初级阶段理论看法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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