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已经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五条 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二)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三)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四)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银行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
(三)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四)收缴侵占的国家资产;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被审计单位,作出停止财政拨款或者停止银行贷款的决定;
(六)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应缴的违法款项、罚款的,审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扣缴。
第十七条 对前条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政策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其所属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财政、财务决算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核批决算或者在下一年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或者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四)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章 社会审计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组织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审计组织,经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
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业务:
(一)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
(二)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三)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四)建立账簿、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服务;
(五)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承办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查证业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社会审计组织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可酌情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审计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审计署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审计署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8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钱其琛欢宴匈外长说
发展同匈友好关系是中国既定方针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今天在这里说,积极加强和发展同匈牙利的友好关系,是中国的既定方针。
钱其琛今晚在钓鱼台国宾馆设宴欢迎今天下午从西安飞抵北京的匈牙利外交部长瓦尔科尼·彼得一行。
瓦尔科尼于本月4日抵达上海。这是30多年来匈牙利外长首次访华。
两位外长在宴会上指出,近年来中匈两党和两国关系有很大发展,彼此间的合作不断扩大。
钱其琛说,中国和匈牙利都在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维护和平而努力,这是两国发展友好合作的基础。
瓦尔科尼说,“进行经济和政治改革是匈牙利实现变革和社会振兴的唯一保证。”钱其琛表示,匈牙利在改革上的经验,对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有重要意义,为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谈到国际问题时,钱外长指出,造成世界动荡不安的根源并未消除,争取国际局势进一步缓和和促进共同发展,仍是各国人民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瓦尔科尼说,东南亚地区和整个亚洲的稳定和繁荣对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匈牙利驻上海总领事馆开馆
新华社上海12月5日电 (记者陈毛弟)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今天上午在这里正式开馆。
正在这里访问的匈牙利外交部长瓦尔科尼·彼得主持了开馆仪式,并与上海市副市长刘振元为开馆剪彩。
彼得于昨天下午抵达上海,开始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这是近30年来匈牙利外长第一次访华。
上海市市长朱熔基今天上午在会见彼得时指出,匈牙利驻沪总领事馆开馆,对发展上海与匈牙利之间的经贸合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关系将是一个新的推动。
匈牙利驻华大使内梅特·伊万出席了会见和开馆仪式。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发挥审计在经济管理中的监督职能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发布,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的发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都有了较大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促进了经济的搞活和发展。但是,毋庸讳言,局部利益同国家的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比过去更加突出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改革和建设的大局。例如,近几年,一些地方、单位弄虚作假,挤占国家财政,挪用各种专项资金;还有一些经济主管部门侵犯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等。为此,国家需要从宏观方面加强调控和监督,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这样做,能够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更好地执行,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健康地发展。
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合理有效使用国家资金的重要保证。目前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存在着不重视经济效益,甚至严重浪费的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和改进财政、金融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计机关对国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进行监督,表彰先进,惩治违法违纪,促使部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前在调整经济中,资金短缺是一个突出矛盾,审计机关应该发挥监督职能,确保宝贵的资金都能够用活用好,充分收取效益。被监督的单位则应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而不能逃避监督,我行我素。
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也是保证政府机关廉洁的重要措施。个别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奢侈浪费等腐败现象,深为人民群众所痛斥,如不及时纠正,将严重影响改革和建设的进行,疏远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关系。反对腐败,是关系改革和建设成败的长期斗争。几年来,审计机关对于腐败行为有所查处,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今后,审计部门的这一职能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以保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
当前开展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近几年来审计部门查出的问题看,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同一些经济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有直接关系,这就需要审计部门加强对它们实行严格的监督,以更有效地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军民之间

两上老山
李福田
北京市呼家楼有家京时表店,店堂不足10平方米,四周墙壁挂满了“北京市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等奖状和锦旗。数千封表扬信来自北京、西藏、香港和日本、美国等地。
表店的主人,是60多岁的刘品一。他曾两次自费到云南老山前线,为官兵修表2000多只,战士们亲切地称他刘老。
1986年,云南前线英模报告团赴京向首都人民汇报,有几只要修理的手表,因为没有时间无暇上街,只好带了回去。这消息使老刘心情很难平静。“战士们舍了家,离了亲人,不顾性命去打仗,在北京连只表都没修上,这事传出去叫首都修表工人的脸往哪搁!”
从那天起,刘品一常往区里和市里跑,向领导表达他要上前线为战士修表的心愿。经过十几次请求,终于获得批准。
1986年12月,刘品一第一次来到祖国的西南边疆。
他对老山战区一位指挥员说:“首长,我求求您让我上山吧。我大老远的跑来,就是想为战士们做点事。来前老伴说,千万家的父母把孩子送到前线,你去为他们修表,应该!我儿子在家一个人干两个人的活,还把准备结婚用的存款拿出来让我买了手表零件。不到前沿阵地为战士修表,让我回去怎么说?”
听了刘品一的这番话,那位久经沙场的指挥员痛快地说:“我派人送您上去,一定保证安全。”当刘品一在前沿隐蔽处挑灯修表时,部队派战士为老人站岗。由于前线条件有限,有些表一时不能修,刘品一就带回北京修好寄去。
1988年4月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刘品一带着修表工具来到解放军代表团住处为代表们修表。前线一位姓张的指挥员,听说过刘品一,但从未见过面,这次紧紧握着刘品一的手说:“您上次去前线反映很好,许多没见着您的战士至今还感到遗憾,我们非常欢迎您再去老山呀!”
回家的路上,刘品一心想:“我这老头子怎么就不能去第二次。”1988年6月,他背着修表工具,带着朝阳区4000多个体劳动者捐献的7673条毛巾,以及牙膏牙刷、蚊帐等飞往云南,第二次上了老山。在前线的一个野战医院里,一个19岁的战士将要做截肢手术。刘品一知道后,来到医院,抚摸着小战士受伤的躯体,一个劲的掉眼泪。小伙子的脸上却露出了欣慰的微笑,接受了截肢手术。后来,这位战士专门用炮弹壳为刘品一做了一只和平鸽,上面还题了一首诗:“年逾古稀心更红,千里迢迢边关行,带来人民情和意,刘老精神激励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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