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行政诉讼法草案座谈会结束
提出许多建设性补充修改意见 在一些问题上分歧较大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江宝章报道:为期6天的全国行政诉讼法草案座谈会今天在京结束。与会者畅所欲言,求大同、存小异,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补充修改意见。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王汉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会者认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不仅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议将有关条文改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大部分同志认为,行政复议前置很有必要。它有利于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也可以减化程序,方便当事人。但是,也应该给当事人既可以先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选择自由,以防止上下机关通气、复议意义不大的情况。
与会者在一些问题上分歧较大。
部分人士认为,法院受案范围不宜做过于具体的规定,而应当立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做概括的规定;列举的办法容易挂一漏万。
关于规章能否作为判案依据问题,大多数行政部门的同志认为,目前我国各种法律还不完备,实际行政工作中大量还要依靠规章。规章不作为审判依据,行政部门无法进行行政管理,法院无法进行案件审理。另外一些人认为,规章的随意性很大。不同行政机关、不同地区的行政规章矛盾很多,把规章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在讨论法院能否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问题时,有人认为,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适用法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等等可以判决变更。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是不尊重行政机关,而是尊重法律,凡是违法的处罚都可以变更。大部分行政部门的同志不同意法院有变更权。认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法院的职责是监督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违法。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只有维持和撤销权,而没有变更权。
此外,一些人还提出,法院一审应当坚持公开审理原则,以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官官相护。与会者还对行政机关对公民、组织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检察机关、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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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入党为什么?在职干什么?离职留什么?
沧州党员干部开展“三问”讨论
广大党员干部自我教育自我反省自我激励收到良好效果
本报讯 中共河北省沧州地委针对某些党员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等新情况,一改过去收效甚微的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方法,在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入党为什么?”“在职干什么?”“离职留什么?”等“三问”大讨论,启发广大党员干部自我教育、自我“反省”、自我激励。一年多以来,全区85%以上的党员干部参加了讨论。
近几年来,沧州地区各方面发生了极大变化。但也有些党员干部精神不振,想个人事情多,想集体、群众利益少,工作中满足于守摊子,得过且过,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和创业精神。“三问”讨论开始后,党员干部这几年谁为群众、集体办了好事,有功劳;谁工作一般化,政绩平平;谁以权谋私等等,成为干部群众的热门话题。党员干部认真回顾自己的全部工作,每“问”必答,公开“曝光”,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触动。曾提出辞职的150名农村支部书记,不仅收回了辞职申请,工作也有了目标和起色。去年底,全区近千名机关党员干部主动申请到贫困落后的农村任职,目前已有148人担任了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
在“三问”大讨论的基础上,沧州地区农村各级党组织普遍建立了“历任党员干部功过簿”。哪一任班子,哪一名党员干部在任内为群众办了什么事,如新校舍是谁在任建的,机井是谁在任打的,工副业是谁在任办的,谁是村里有功的创业者,谁在任无所作为,甚至败业,全部记录在案,一目了然。“三问”大讨论和“功过簿”为党员干部的表扬批评、升降任免,提供了可靠依据,为党员干部带领群众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摆脱贫穷落后面貌,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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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代表团与广西党政军领导座谈话别
本报南宁12月19日电 记者李而亮报道:在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庆祝活动的中央代表团,今天与自治区党政军领导座谈话别。
中央代表团成员、国家民委主任司马义·艾买提代表中央代表团讲话。他首先肯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这次庆祝活动搞得很好,为反对奢侈之风和为政清廉带了个好头。他在谈到中央代表团在慰问参观中的共同感受时既为广西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未来发展的广阔前景感到高兴振奋,又为不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群众温饱未解而忧虑。
他还就广西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代表团团长、中顾委副主任宋任穷也讲了话,他希望广西各族人民要十分珍惜民族团结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好传统。发动群众同心同德度过难关。他还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注意勤俭节约、为政清廉、联系群众、言行一致。
陈辉光、韦纯束等自治区领导相继发言,他们表示要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精神,依靠全区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解决广西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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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残疾人与社会征文

今朝更好看
罗同松 张明旺
1986年5月3日,本报以《板结地上花儿艳》为题发表通讯,介绍了北京市西城区培智中心学校的校长、老师培育弱智儿童的动人事迹。
3年过去了,这所学校有什么变化呢?金秋时节,我们怀着极大的兴趣再来这里参观,想不到这块板结土地竟成了开发智力的沃土。学校的整体,给人以绿的美感。绿色的树,绿色的房,绿色的走廊,尽头有一间铺着绿色地毯的宽敞厅室,20个绿罩,蒙住20台电子计算机终端显示器。走进各个年级那十分整洁的教室,首先映入眼帘的,还是电子计算机终端器。校长张天伦说:“如今我们的设备与头几年相比进步多了!”语气里不无骄傲成分。
10点整,7男7女排着整齐的队伍来到计算机室。他们大都在10—16岁之间,其中有几位脸盘溜圆,嘴唇厚且外翻,一看便知是先天性弱智者。进门后,他们安安静静、各就各位,自动抽出机桌下的凳子,排得整整齐齐。然后面对老师坐下。
“开始上课。”老师发话了。“谁告诉我开机的顺序和怎样使计算机停下来?”14只小手齐刷刷地举了起来。一位名叫刘杨的同学得到准许后,口齿伶俐地一一作了回答。
“老师,按规定3分钟能算21道题,我们5分钟最多算9道,怎样才能提高速度?”
“你们不熟练是一个原因。另外,请记住,从B键向左的键用左手按,N键向右的键用右手按,手不要离开键盘,这样能提高速度。”谁能相信,这些被认为又痴又呆的孩子,在这里竟接触了A B C!
“请转过椅子,开始操作。”老师发完“5+(51-6)=?”的题目后说道。随着孩子们的手在移动,14面荧光屏在一闪一闪地发出亮光。几秒钟后,14部电子计算机的终端显示器上都显示出“50”的答案,答案后边都有一个表明正确的“√”号,还发出声来:“真棒,你做对了”。接着,老师又发下5道难度较大的算题和一些电子游戏软件。
休息间,我们来到操场。在灿烂的阳光下,衣着整洁的孩子们正在翩翩起舞,给人以十分爽快的印象。这些孩子由于大脑皮层受到损伤,智力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加之社会上一些不文明者对他们进行愚弄和野蛮挑逗,他们大都是神经麻木,目光痴呆。来到培智中心学校后,老师们用了两个月时间,才使他们明白上课的含义,懂得上课的规定。现在的3、4年级学生,都能进行比较复杂的加、减、乘、除运算了。学校还开设了语文、演讲、思想品德、体育、劳动、音乐、美术、手工等8门课程,从不同角度开发他们的智力。
采访结束时,副校长刘玉炳告诉我们,这所学校是我国唯一使用计算机教学的“培智学校”。3年来已有25名学生走上了工作岗位。目前有150名学生在学习电子计算机技术。学校决心使这些弱智孩子重返社会,成为自食其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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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法学会在京举行理事会
讨论行政诉讼法草案提出6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 记者王礼明报道:16日至18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二届二次理事会,总结工作,确定明后两年的研究计划,并且认真讨论了行政诉讼法草案。
王芳、雷洁琼、刘复之、蔡诚、孙琬钟等出席了会议。刘复之在讲话中,希望中国法学会在建设法治社会上多做工作、多做研究,为推动我国社会走上法治轨道作出自己的贡献。王仲方代表常务理事会作了学会工作报告。
17日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同志专程到会听取法学家们对行政诉讼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会上,有20多位不同学科的法学家发言,对《草案》是拥护的、赞赏的,认为制定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同时,大家也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草案》提了6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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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印外长举行会谈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安国章报道:今天下午,外交部长钱其琛同印度外长纳拉西姆哈·拉奥进行了会谈。双方就两国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钱外长说,中印两国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国应把两国关系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并在世界上做出榜样。目前两国之间虽然存在一些分歧和争端,但是,中印应该走上改善关系的道路。拉吉夫·甘地总理这次访华对改善两国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他说,当前国际形势由对抗转向对话,紧张转向缓和。继续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也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
钱其琛重申,中国对南亚区域合作组织持赞扬和支持态度。希望这个组织对南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起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希望南亚各国和睦相处,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
拉奥外长说,拉吉夫·甘地总理访华是两国关系中的历史性事件。希望这次访问将决定性地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并希望印中间建立经常的对话关系,增进两国各方面合作。
拉奥指出,印度十分满意地看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在世界上被广泛的接受。
双方还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相互作了通报。
今天下午,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司法部部长蔡诚、国家体改委副主任贺光辉分别同印度商业部部长迪内希·辛格、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部长尚卡阿南德、总理办公室特别秘书蒙·辛·阿卢瓦利亚举行了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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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火灾损失严重
平均每天八十万元化为灰烬
据新华社电 在过去的10年里,我国平均每天发生火灾112起,约7人被烧死,10人被烧伤,80万人民币化为灰烬。
公安部消防局的一位负责人说,近10年来,我国共发生火灾41万起,死伤6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亿元。近几年来,我国重大火灾频频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位负责人指出,80%的火灾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有些企业单位重生产经营,轻安全管理。今年8至10月间,江苏盐城“燕舞”无线电总厂,在36天内连续发生3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在此之前,消防部门曾先后6次向该厂领导提出火灾警告都无济于事。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人说,现在,80%的火灾直接责任者受到了查处,但80%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却得不到处理,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刘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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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哪些人能参加行政诉讼
皮纯协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闹纠纷,至少要有两个人;打官司,总要有原告和被告。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称为起诉人,被告称为被诉人。起诉人和被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又可以称为诉讼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充当起诉人?谁是被诉人?
按照法律规定,凡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并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充当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项行政处理决定没有违法,或者虽然违法了,但没有侵犯那个提起诉讼的公民或组织的权利或利益,那么,这个公民或组织就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即使提起了,也会被法院驳回,或被告之向有关单位提出。在起诉人中,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非行政性的机关和社会团体,或者有共同利益关系但没有内部结构的临时性的诉讼集合体。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了,他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等近亲属可以起诉。如果有权起诉的组织分立、合并了,其变更后的组织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被诉人,是指公民或组织对其作出的诸如拒发执照、罚款、停业整顿、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知其应诉的那个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还对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谁是被诉人作了规定:第一,行政机关授权某个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授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诉人;第二,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合并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诉人;第三,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由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为被诉人。
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经常有第三人参加。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以独立实体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或者是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实体权利,但需要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规定,同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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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内外勾结盗卖炮弹被抓获
今年10月4日,云南蒙自县公安局获悉:前一天晚上,有个人拉着三箱、两麻袋炮弹到县城起龙街秘密销售。警察当即来到买主家扣下炮弹,对销赃点进行监控。10月6日中午11时,当身着上等兵服的军人来找买主取款时,被当场抓获。
经查,此人名叫高飞,男,18岁,是驻地某部战士。据交待,他发现附近某部弹药库无人守卫,大门仅用一根铁丝捆着,便产生偷点炮弹当废铜卖的邪念。于是,10月2日晚8点30分左右,他邀约当地青年农民武正富,带上一根铁棒和一辆小板车来到弹药库,撬开库门,盗走6箱共119发高射炮弹藏在武家,伺机寻找买主。高飞因是现役军人,10月6日抓获后移交部队查处。武正富经县检察院批准,于10月15日被逮捕,此案正在审理中。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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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论坛

要管好枪支弹药
荣处仁
众所周知,枪支、弹药,是保卫国防、打击敌人、防范犯罪的武器,应管好、用好。
然而,目前有些单位、有些同志却思想麻痹,管理松弛,制度不严,致使枪支、弹药流失、被盗,有的落入犯罪分子手中,成为他们杀人越货、行凶报复的工具。近几年震惊全国的持枪抢劫、杀人大案,几乎都是先盗枪或抢枪以后实施的。
一次次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切不可把枪支、弹药管理当儿戏。管好、用好枪支、弹药,一方面要制订严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严肃处理违纪、违章者;另一方面,要慎选武器持有者,千万不能讲关系、论交情,从个人好恶出发。
有权批准给弹发枪的同志应经常想到,一旦武器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因此,这些同志应当尽忠职守,切实管好枪支弹药。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枪,不能握在这种人手中
40岁的派出所所长,未倒在歹徒凶器之下,却倒在了与自己一样身着警服的法警枪下!
这个酒气熏人的检察院法警摇晃着身子,从倒在血泊中的所长身上抢走手枪,仓皇开车逃离现场。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忻州地区分院法警阎振华,男,25岁。1984年10月其父离职时,被照顾进入检察分院担任法警。庄严威武的警服,锃亮逼人的手枪,印有“检察”红字的摩托车,都成为阎振华向人们炫耀、耍威风的“资本”。甚至在家属院的便道上,他也常常不顾玩耍着的儿童,骑摩托风驰电掣般驶过。
今年10月31日下午,阎振华违反纪律,带枪参加忻州市豆罗镇一位同学的婚筵,吃喝一番后,阎振华于下午5点左右驾车来到豆罗粮站,对一些解放军战士盘问呵斥,并鸣枪示威。阎振华的同学见此险状,当即拦腰抱住阎,劝他放下武器。但阎一意孤行,一枪击穿此人腹部,致其重伤。
豆罗镇派出所所长陈玉书闻讯赶来制止。他喝令阎振华放下手枪。阎振华不但不听劝阻,竟疯狂地挥枪向陈玉书胸部射击。陈玉书当场死亡。阎振华已被逮捕。案件正在加紧审理中。  (张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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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信箱

失窃破案后能物归原主吗?
编辑同志:最近我家一台收录机及粮票、现钞等物失窃。请问:如果将来破案了,我能如数拿回被窃的东西吗?
沈鑫元
沈鑫元同志: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当盗窃案件被侦破后,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并应在盗窃案件审理终结后,将原物退归失主。
如果犯罪分子已将所盗财物部分或全部挥霍掉,那么,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求,应一并予以审理。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作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果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就只能自己承担这一损失。根据不株连无辜的原则,不能动用犯罪分子家属或家庭其他成员所有的财产偿还;如果家中成员参加盗窃或共同挥霍犯罪分子盗窃所得,则可动用。
如果被告人现在无力偿还,刑满释放后也就不再归还了。如果赃物被出售,公安机关找到线索后也应追回归还失主。       
 编者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政法短波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打破过去每天上下午8小时工作的旧框框,改变治安执勤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收到良好效果。  (诸致国)
●河南省已有14个地市相继在239个乡镇及企事业单位设立了检察派出机构——基层检察室,聘请基层检察员3974人。   (秦刚)
●北京武装警察总队6支队在30多年的使馆警卫执勤中,拒收各种珍贵礼品、现金合人民币27万元。(赵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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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律词典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以及从国家机关(包括武器制造厂、武器库等)、军警人员、民兵手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犯罪即可成立。所谓枪支、弹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我国刑法第11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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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华联新闻摄影比赛

老有所为
四川西昌市86位退休职工,不在家里享清福,组成义务交通队。4年来,他们风雨无阻,配合警察维护交通安全。有人问:“你们图个啥?”他们回答道:“我们图的是为群众服务。”图为义务交通队员罗澄清正在指挥过往车辆。
荣庆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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