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李宝柱
在我国历史上,官员个人凭借政治特权和经济垄断而经商(简称为“官商”)的现象,衍续了两千年之久。这一悠远的历史现象,赖以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它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考察一下这些问题,认识“官商”的本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危害,是有一定意义的。
历史上的“官商”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
历史上的官商,自两汉迄于明、清,始终是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的。官僚经商全是凭借其封建特权,概莫能外。
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曾将蜀郡铜山铁矿收益权赐给宠臣邓通。汉武帝时曾一度取消了这种特权,下令严厉禁止官员经商,在他去世后,霍光当政,官僚经商的特权又东山再起。霍光之子霍禹即率先经商,私营屠宰业并兼售酒业。至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近臣,多私自贩卖。成帝时,丞相张禹就是个内殖货财的大官僚兼大商人。
东汉时期,对官僚经商从未加以限制。政府官员仍享有经商特权,追逐商利之风在官场极为盛行。降及两晋南北朝,官僚经商仍属合法。东晋以后,又赋予其免税特权。因此,官员于商利所在,更是趋之若鹜。上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余者“渐冉相仿,莫以为耻”。
唐、宋以至明、清,历朝虽曾屡颁官僚经商的禁令,但都很不彻底。例如:唐朝因官僚经商积重难返,遂下令一律依百姓例差科,实际上是默许其合法性;明初,所禁经商者仅是四品以上的大官;清初,亦只禁地方官“恃势贸易”。在通常情况下,官僚经商实际是一种特许的权利。
纵观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可以看出,官商所以绵延不绝,主要是靠了历代朝廷赐予或默许的封建特权。
官商之所以根深蒂固,又在于它常与皇权串通一气。历史上皇帝、皇族、外戚直接利用皇权经商者,也大有人在。
南朝宋孝武帝诸皇子、公主、后妃皆置邸舍,追逐什一之利。北魏太武帝时,太子拓跋晃亦贩酤市廛,与民争利。北齐后主亦曾置穷儿之市,躬自交易。唐朝诸王、公主置邸店贩鬻者,亦颇为不少。明朝武宗朱厚照则更为典型。正德年间,他于京师繁华之处强拆民居建店,或以官店改易,或强夺权贵之店,作为皇店。这些皇店拿着皇帝的敕书,打着皇帝的招牌,拦截商贾,横敛多科,肆行勒索,而莫敢谁何。
皇帝、太子、公主、后妃及宗室诸王纷纷经商,对官僚经商形成一种世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官商如虎添翼,益发有恃无恐,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甚焉”。
历代的官商,也正是倚仗着以皇权为后盾的封建特权,几乎垄断了所有最能赚钱的行当。汉代的辜榷,即独揽某项生意的专利,只有达官贵人才能拥有;开设邸店,搞囤积居奇,自南北朝至明、清,也一直是官商独占鳌头;可坐收倍乘之息的高利贷业,最主要的经营者也是贵戚官僚。凡属新出的最赚钱的行当,如清代的票号、钱庄,咸为官员捷足先占。
有时,官商还利用其垄断地位,别创捞钱新花招。如明代的贩盐业,名义上是由政府垄断的,贩运者必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盐引(即准许贩盐若干的批件)。而当政府发放盐引之时,内外权豪势要遍持书札,预托抚臣,诡名包占。抚臣畏惧权豪们的势力而不敢违抗,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与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权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一些近臣则直接向皇帝奏乞,常得数十万引。因此,权贵势要遂将贩盐业的国家垄断化为私人垄断。一般商人欲想贩盐,必须从权贵之家购买盐引。于是,倒卖盐引成了权贵们捞钱的一个新门径。当时,权贵之家每占盐一引,足不出户,即可坐收六钱之息,千引则可坐收六百两,万引则可得六千两,数十万引则可得银几十万两。
由于上述原因,使历代官商常致暴富。譬如,萧梁时,益州刺史萧纪在蜀十七年,收商利得黄金万斤,银五万斤。南宋初年,大将张俊牟商利获银无数,惧人偷盗,乃以每千两铸为一球,称之为“没奈何”。明朝礼部尚书董份放债,年得息钱数百万,以此富冠三吴。清朝乾隆的宠臣和珅经商的本钱就有七千多万两白银,其家产折银约八亿两,相当于清政府乾隆中二十年财政总收入,超过乾隆年间所耗军费八倍。如果不是利用封建特权经商,就不可能有其敌国之富。
可见,我国历史上的官商,并不是产生于资本主义开始萌芽的时期,也不是封建主义受到外来资本主义冲击之后才出现的,而是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它根本不是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时的产物,更不是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必然转换物,而是封建特权的产物。
历史上的“官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
我国历史上的官商,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条件下,它只能是把商业同封建经济和封建特权结合起来。这是它不同于近代欧洲官商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中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建立在封建特权基础上的官商,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阻碍和破坏作用。
首先,历代官僚经商,不论是搞辜榷,还是开设邸店,或是放高利贷,都与生产领域没有多少直接联系。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以不等价交换方式,靠侵占和欺诈手段,贱买贵卖,来攫取暴利,官商的盛行并不创造社会财富,也不能促进社会的一般经济的发展。其次,官僚经商凭借封建特权,在经营中采取各种超经济的非法手段,势必会破坏市场规则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仅以明朝为例,皇帝、贵戚官僚的店铺,其开设往往就是靠强占民房,其经营亦多是强买强卖,稍有不从,辄加凌辱。王店和皇店,害民尤甚。明朝万历中,福王开设店铺,强令各项客商杂货俱入其店出卖,不许附近私店擅行停宿。皇店榷商贾舟车,微至担负之利,亦皆有税,负贩小物,无不索钱。权贵们野蛮经商的直接后果,一是排挤了民营商业,如贩盐业由于权贵势要的垄断,使民商资本微细者,敛迹退避,不敢营运;二是造成了物价飞涨的严重社会问题。正德中皇店建立不久,明人石天柱即指出:“数年来,皇店之设,商贾苦于苛索,小民艰于贸易,以故诸货不至,物价腾踊。”
由此可见,官商是商业、市场、社会经济秩序和商品经济的破坏因素。官商作为封建特权的产物,其归宿只能是封建主义,它只能在商业中助长封建主义。
就官商资本的出路看,官僚经商所聚集的财富,除了其自身挥霍享受及继续用于经商、放高利贷之外,其余主要是用来购置土地,搞封建剥削。因为在封建社会,土地既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和财富的主要保障,又是社会地位和一切权力的基础。所以历代官商都不遗余力地抢购土地,实行对土地的兼并。官商资本与封建土地制度的结合,造成了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不仅冲销了官商在商业上带来的虚假繁荣,而且进一步钳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官僚经商的影响下,民间商业资本纷纷向官场投资,大搞行贿、买官、买权、买靠山。
在封建社会,商人如能与官府、官僚贵戚相结托,以封建势力为靠山,就能为自己经商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历代富商大贾不惜重金行贿,钻营勾结官府与官僚。西汉时期,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唐代,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元稹《估客乐》诗说:“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者勍。”即是商人勾结权贵的生动写照。明、清时期,富商巨贾为“蔑祸而固福”,亦必须“援结诸豪贵,藉其荫庇”。
同时,富商大贾并不满足于结托权贵,更希望自己跻身于官僚之列,买官也是商业资本的重要投资之一。而古代的卖官鬻爵制度,则为富商大贾进入官场提供了一条方便途径。自西汉惠帝卖爵、文帝“入粟拜爵”的制度一出,历代沿袭,直至清朝末年,捐官买爵始终是富商大贾凭财力溷迹官场的捷径。富商大贾由此夤缘并进,尽居缨冕之流,“大者上污卿,小者下辱州县”,造成了无商不官的局面。
在为官经商、官商勾结、以商致官这三者的协同作用之下,整个商业即在更大的程度上陷入了封建主义的牢笼。
历史证明,官商的存在,并不能促进民间商业的发展,而只能是扼杀民间商业或将其导向封建主义。
封建社会不可能杜绝“官商”
尽管官僚经商在封建社会往往是朝廷赐予或默许的一种特权,但如果允许官商滥用这种特权,“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败坏吏治,助长奢侈之风,也必然会加剧封建统治的腐朽,加速封建王朝的的覆灭。所以,即使在封建社会,当一个王朝的统治还比较清明的时候,为了长治久安,也要对官僚经商加以严格限制,甚至明令禁止。
西汉武帝时,即曾明令食禄之家不得兼取小民之利,严禁官商勾结分利。唐太宗时,亦曾令“五品以上,不得入市”。后又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信在市兴贩及开设邸店沽卖。玄宗时,又令清资官不得干商利,已置店铺者,必须转让出卖。代宗时,复禁王公百官置邸铺贩鬻,并委御史台纠察。后因禁而难止,遂下令一律课税,不许享有免税特权。穆宗、武宗、宣宗时,又一再重申官僚经商要依百姓例差科。明初,朱元璋曾下令:“官员之家,不得于所部内买卖”,“凡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债”,严格限制权贵经商。明宪宗、孝宗时,又两次下令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权贵经商受到制裁者,在明朝不乏其人。如洪武中,驸马都尉欧阳伦遣家奴贩茶出境,事发后,伦被赐死,家奴伏诛。景泰中,驸马都尉石璟因遣家奴以官船货贩私盐,为十三道交劾,免官为民。天顺中,都指挥孙显宗家奴私置店房,邀截商货,逼勒取利,遭弹劾后,充军贵州。清初,亦曾多次颁布各种禁令,如违者即治重罪。
综观历朝对官僚经商的限制,不可谓不周;对违禁经商的惩治,亦不可谓不严。然而,在靠一系列封建特权来维系统治的封建社会,仅凭几道禁令,是不能彻底阻止官僚经商的。因为,周密的限制与严厉的惩治,都没触到问题的根本。而且,随着封建王朝的腐败没落,那些限制、打击官商的政策又必然弛废。因而历代限制官僚经商的诏令,虽陈陈相因,但官商却屡禁不止。
以上说明,我国历史上的官商从来不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火箭,从未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官商存在两千年,始终也未换来商品经济的大发展。没有任何根据可以将允许官商的存在,视为是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惩治官员经商,根绝官商劣迹,对于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决无任何损害,只会大有益处。


第5版(理论)
专栏:

在整治环境中全面运用调节手段
杜飞进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明后两年的主要任务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这项任务,要加强宏观控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调节手段。在目前经济过热、通货膨胀明显以及流通领域混乱现象发生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些有力的行政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明显的效果。过去一个时期,针对我国旧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单纯用行政手段来推动经济运行的弊端,人们强调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实行间接调控,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是说可以统统取消行政手段。我们之所以要改革旧的经济体制,主要不在于旧体制采用了行政手段,旧的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不能完全归结为采用行政手段,而是因为单纯采用行政手段,使得许多决策措施违背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但这也不等于说,任何行政手段都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的。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采取某些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的某些无规则行为,对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管理,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和持续地发展。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只要依靠行政手段就行了。整治经济环境,实现宏观控制,必须运用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调节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达到,而且从根本的、较长远的角度来说,整治经济环境,建立以“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主要的还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首先是因为,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采取某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是回到旧的体制上去,而是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真正建立起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新经济体制,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其次,当前整治环境所面临的混乱现象,尽管有一些是因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致,但也有不少是经济运行本身的一些原因造成的。针对前者,自然要靠行政手段,至于后者,则要靠经济手段。第三,整治经济环境中所运用的行政手段,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指挥、组织和监督活动,它不同于旧体制的“行政手段”。而且任何行政手段的运用,都要受到经济手段的制约,即只有在经济手段的运行过程中,合理地使用了行政手段,才能使企业经营以至整个经济的运转治而不死、活而不乱。
还应看到,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中,无论运用行政手段还是运用经济手段,都需要法律手段的制约与配合。这是因为,第一,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整治环境过程中,任何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也都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应违背法律。就行政手段来说,首先是行使行政手段的主体必须合法,其次是行政手段的行使过程必须规范化、程序化。经济手段也同样,它必须以法律手段为凭借,使人们在运用经济手段时有所根据,有所约束。第二,法律作为与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行的一种手段,在整治环境工作中,可以起到重要的保护、调节和监督作用,这些都是其他手段所不能替代的。


第5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评介
冯宝兴
关梦觉教授主编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一书,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以关梦觉教授执笔的第一章为总纲,系统地研究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和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对几年来经济学界有争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见解,反映了一个学派的系统观点。
该书的第一个基本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包含着两个侧面的矛盾统一体”。“计划经济离开商品经济必然要把国民经济搞死;商品经济离开计划经济,必然要把国民经济搞乱。”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矛盾在于,商品生产者受其局部利益所驱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盲目性。实现两者的统一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地在全社会规模上运用价值规律以及与价值规律有关的经济杠杆,诱导商品生产者走上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
第二个观点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运行中,在将要建立起来的新的经济体制中,虽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将大为缩小,间接计划调节的范围将大为扩大,但国家调控经济的任务不是更轻了,而是更重了。有些论者认为,在新的经济体制中,主要是让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国家只限于作些拾遗补缺的工作。这种意见不可取。没有国家自觉实现的计划调节,就不可能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只能是由盲目性支配的商品经济。
第三个观点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是国家在全社会规模上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削弱以至取消了这个基础,就不可能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该书并不否认国有制的种种弊端,但对于如何改革国有制的弊端,则提出了自己的思路,这就是系统地推行“经济责任制”。即在国有经济中层层建立起界限明确、责权利对称、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密切联系的责任制度,使国有制经济顺畅地运转起来。
第四个观点是:要使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成为现实,必须用计划调节(包括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和必要的行政管理造成一种客观经济环境,这种经济环境最根本之点就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包括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平衡。当然,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只能是动态的相对的平衡。但如果连这种平衡也不要,也就不会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由此出发,该书对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商榷。它在商榷中对“短缺”的根源作了比较中肯的分析,认为短缺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所固有的弊端,而是由于指导思想的失误、旧体制的缺陷和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漏洞造成的。它也不同意利用通货膨胀去刺激生产的观点。
第五个观点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一个能够使企业有充分活力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计划体制”,“能够灵敏反映社会主义劳动生产率和供求关系变化的合理的价格体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的国家机关管理经济的体制”,“能够充分反映按劳分配原则的新型劳动工资制度”和“开放型的能够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国际资源的对外经济管理体制”。该书对科尔内提出而为我国许多经济学家所赞同的改革模式提出了商榷。这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要不要取消指令性计划,一个是要不要变革“国有制的内涵”。该书认为,中匈两国国情不同,在中国取消指令性计划是行不通的。当然,国家要尽可能地采取间接的计划调节,但是如果宣布完全放弃指令性计划,就等于自己捆住了自己的手脚,在需要以强制性时效性的指令纠正盲目性的时候,使自己处于无所作为的地位。该书还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上,国有制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其存在的形式将有所变化,但国有制不能取消。因此,也不同意变革“国有制的内涵”的提法,因为这种提法会“改变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的性质”。


第5版(理论)
专栏:

学术动态
高清海说:应重新评价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
吉林大学教授高清海在全国哲学观念变革讨论会上说,唯物论与唯心论是历史上哲学以探究世界本原为主题的时期形成的对立派别,它有重要意义,但不能无限夸大它的意义。要重新评价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第一,唯物论和唯心论并不是哲学争论的永恒主题。哲学的主题是随着人们自身意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转换的,在精神对物质的地位、作用中,除去考虑始初的关系外,在发展中“本原”关系也是不断转换的。发展意味着超越,人否定(改造)自然就意味着超越自然,超越物质固有存在,这里不能用本原论思维形式去说明一切。第二,唯物论和唯心论的对立不能等同于真理和谬论的对立。它们之间有真谬之别,但哲学不仅是反映经验事实的知识体系,而且是体现人类理想的意识形态,因此不能按派别划分真谬。哲学之争主要是合理与不合理的分歧。凡是反映时代要求包括历史发展趋势的哲学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不合理的。第三,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并不具有不可超越性。唯物论和唯心论是从两极处理主客关系的对立理论,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它们是可以超越的。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没有找到二者统一的现实基础,或者用物质吞并精神,或者用精神吞并物质,只能做到抽象的统一,总是陷入或此或彼的对立。马克思发现了人的实践本质,为主体与客体、物质和精神的统一提供了现实基础,这就扬弃了、超越了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实现了二者的统一。(摘自《文汇报》)
魏杰谈:抑制需求和增加供给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魏杰在一个讨论会上发言时说,谋求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在增加供给和抑制需求两个方面何者为本,要进行具体分析。从较长时间的跨度看,增加供给是治本的办法,只有不断增加供给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也只有这样做,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才有更积极的意义。若从当前治理经济环境的需要来说,则应以抑制需求为主,抑制需求与增加供给并举。因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需求过旺,而大幅度增加供给要受到许多限制。从产品结构上看,不少产品在短期内可以继续增加,但也有许多产品如农林牧产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都不大可能做到很宽裕,有些可以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产品,其产量的大幅度增加也要有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行的办法,只能是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使那些符合国计民生需要的产品在挖潜改造的基础上尽可能增产,同时下大力气压缩固定资产建设规模,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反对各种各样的铺张浪费,把那些不切实际的过旺需求压下来。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商品供给有效地稳步增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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