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10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阎明复在西藏考察时强调指出
西藏人民是西藏走向繁荣富强主体力量
新华社拉萨11月9日电 (西藏日报记者王从仁、新华社记者皮德义)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统战部部长阎明复近日到西藏进行了工作考察。考察期间,阎明复同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顾委、政协的领导同志以及拉萨、昌都、那曲、阿里等地的负责同志就“怎样发展西藏经济”、“怎样进一步提高西藏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祖国统一”等问题进行了座谈。
阎明复在考察期间指出,解放30多年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西藏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共产党员和各族干部的努力,西藏各项事业都有新的发展和明显进步。在改革深入的情况下,只有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才能从根本上稳定西藏局势,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此,必须依靠翻身的西藏人民,依靠我们党培养起来的各族干部,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阎明复说,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驱逐帝国主义在西藏的反动势力,奠定了祖国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的基础,这是历史的丰碑。平叛、民主改革是西藏人民生活中和西藏历史上最值得歌颂的一个伟大事件,它使广大翻身农奴变成了西藏的主人。在党的关怀下,一大批维护祖国统一、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愿为西藏人民的幸福贡献自己一切的共产党员和优秀的民族干部已成长起来,这是西藏的希望所在。
阎明复说,西藏30多年的历史进程同全国一样,取得了伟大成就。但是,在前进中也有曲折,在“左”的影响下曾出现过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是广大干部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作了纠正。
阎明复指出,西藏永远是西藏翻身人民的西藏,西藏永远是我们统一的祖国各族人民的西藏,任何分裂祖国的企图都是不能得逞的,在西藏所进行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发展教育事业以及维护祖国统一的斗争中,西藏人民绝不是孤立的,党中央在支持你们,国务院在支持你们,十亿祖国各族人民在支持你们。
阎明复强调指出,200多万西藏人民是西藏经济走向繁荣富强的主体力量;相信、依靠、爱护自己的干部队伍是发展西藏事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团结爱国上层人士,扩大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西藏的发展和进步作贡献,西藏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在同党长期合作共事中经受了考验。要充分发挥包括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政协、佛协等爱国统一战线的作用。特别是这几十年中,在我们党培养下成长起来的藏族干部和远离家乡为西藏的建设事业作出无私奉献的汉族等其他民族干部,克服、战胜了许多内地同志想象不到的困难,长年累月地坚持在这里工作,才使西藏的各项事业有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
阎明复代表党中央向建设西藏、保卫西藏的各族干部群众、人民解放军、武警指战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并希望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按中央“全国支援西藏”的精神,树立“给西藏提供更多便利”的观念。
阎明复希望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脚踏实地为人民办实事。他表示对西藏的前途充满信心,对西藏的繁荣充满信心,对西藏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充满信心。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卢嘉锡在农工民主党“十大”提出建议
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作贡献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袁建达报道: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卢嘉锡,今天在该党“十大”做工作报告时提出5条建议,希望全体党员加强政党意识,积极参政议政,为改革和开放作出贡献。
卢嘉锡的第一条建议认为,农工民主党的任务是在中共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及社会重大问题的协商决策,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要调动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为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宣传与贯彻中共和政府的政策,协调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据统计,农工党现有901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有2891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他们就国家建设、社会风气、物价、振兴中医药、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教育和科技的发展等问题,多次提出批评建议,发挥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卢嘉锡在第二条建议里希望各级组织正确引导党员的民主意识、政党意识和自主意识,教育他们认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区分我国新型的政党关系与西方多党制的差别。
确立发展生产力观念,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贡献力量,是这位副主席提出的第三条建议。建议确认农工党既是一个政党,又是一个多学科的智力集团,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中,应责无旁贷地作出贡献。
据了解,农工党已建立咨询机构227个,完成咨询项目2102项,支援贫困落后地区人数近3000人。这个党还创办业余学校135所,办起培训班138个,培训人数达27万余人。
卢嘉锡的第四条建议是反映情况,协调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他要求各级组织敢于如实代表和反映党员及其联系的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协助共产党和政府协调关系。
这位副主席在最后一条建议中,提醒党员发挥农工党历史长、联系广的特点和优势,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三胞”联谊和对外友好活动,为祖国早日实现统一作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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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府设立举报中心
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为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张何平报道: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行为的举报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举报中心,于今日成立。
据这个举报中心负责人介绍,举报对象是北京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以及由市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举报范围是贪污、贿赂、弄权勒索、以权谋私、奢侈浪费、失职渎职、扰乱经济秩序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他强调,目前要重点查处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行为及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的重大违反政纪的行为。
他说,凡了解举报对象违纪违法事实的公民,均可采用信函、面谈、电话或举报人愿意采用的其它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
据了解,北京市已有东城、昌平、海淀、门头沟、通县等5个区县设立了举报站。今年7月底最先成立的东城区举报站,已受理属监察范围的举报140件,目前已结案87件。
北京市政府举报中心设在崇文区东花市大街221号市监察局内,举报电话701.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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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十月份交通事故死亡四千八百多人
直接经济损失三千零四十四万元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据公安部统计,10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910起,死亡4822人,受伤14612人,直接经济损失折款约3044万元。
上个月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专项治理交通违章行为,多数地区事故有所下降,但从绝对数来看,当前事故仍然多发,伤亡惨重。目前一些运输企业疏于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有所上升,特别是盲目超载较普遍,重大交通事故接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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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心系油田
——记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王照明
王照明,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1985年离休,今年64岁。高个子,剃光头,衣着朴素,表情严肃。他在石油部门干了几十年,在勘探、采油、炼油业务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都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所以,当石油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他离休以后,新疆石油管理局又聘请他为顾问。他在党委会上说:“如今我退下来了,时间多了,可以到下面走走看看,进行调查研究,做你们的耳目。”王照明同志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今年4月6日,王照明与百口泉采油厂领导一起同职工对话。王照明说,你们的问题,我都回答了。请回答我的提问:“你们最希望什么?”几个精壮的小伙子答道:“修干窟窿井!”
王照明听后有些纳闷:修井的目的,是为了让死井复活,让低产井多出油,他们为什么希望修干窟窿井呢?
有个小伙子看王照明不明白他们的意思,便高声说道:“我来解释一下:干过这个活路的人都知道,修干窟窿井有两大好处,第一,干窟窿井修得快,完成井次多,至于出不出油,出油多少,并不影响奖金;第二,修这号井,没气没油,衣服不会脏。我们一年一套工作服,遇到井喷,满身油污谁给洗?姑娘们本来就说我们是‘油鬼子’,再穿上脏兮兮的衣服,谁还肯嫁给我们?”
这时王照明才明白过来:原来是过去修井与出油没有挂钩,奖金与增产没有挂钩,影响了工人的积极性。他问大家,实行吨油奖励法好不好?该厂丁厂长接他的话茬说,今后,可以采取每增加一口井,奖励100元;修一口10吨油以下的井,1吨油奖励1元;修一口10吨到20吨油的井,1吨油奖励3元;修一口20吨油以上的井,1吨油奖励4元。丁厂长的话音刚落,马上响起一片掌声。会后,小伙子们关心的工作服换洗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这个问题解决以后,王照明又问大家:“目前,你们生活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职工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乘车难!”
丁厂长对王照明解释说,我们厂离克拉玛依市区远,大多数工人的家又在市区。1979年建厂时,我们厂只有700多人,每天派3趟车是够用的。现在,百口泉地区人口发展到7000多人,还是一天3趟车,就不够用了,厂里经常有人因挤不上车迟到或误工。我们也曾反映过这个情况,但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王照明听到这些意见后,便向大家检讨自己过去在位时的官僚主义,并答应建议局里尽快解决。几天以后,副局长任荣堂召集有关方面开会研究,决定增开两趟班车,每天10个班次来回5趟。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乘车难”。
今年4月31日,王照明带几个人到准噶尔盆地东部油田会战指挥部调查,发现副食供应困难,生活非常单调。王照明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便同有关部门一起解决会战油田副食供应问题,并建议组织会战油田文化服务队,以丰富石油工人的文化生活。 王礼明 刘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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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利用“余威”倒卖木材
离休干部李礼被开除出党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邹云报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离休干部李礼因倒卖木材,从中牟利,最近被开除出党。
李礼是1949年8月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原任自治州林业局局长。1987年6月,他购买杉木19.2立方米,然后以每立方米750元的价格转手倒卖给自治州贮木场,从中非法牟利1.26万元,1987年8月,李礼又以为儿子建房为名,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驻大庸市筹建私房办公室借5600元,分别到大庸市猪石头国营林场和石长溪国营林场买得杉木20.39立方米,然后以每立方米480元的折价交给私房筹建办抵交建房费,共计得款9780多元,从中牟利5200多元。此外,李礼还以建房为由,倒卖钢材指标,非法从中牟利。
李礼倒卖木材案发后认错态度不好。州委、州纪委决定给予李礼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撤销他副州长级待遇,追回非法所得收入,并建议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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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规与法律有抵触的,以法律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条 公民、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公民、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除前款规定的行政案件外,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案件:
(一)对罚款五十元以上、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侵犯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
(四)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发给许可证或者证明,行政机关无理拒绝发给或者故意拖延不发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事项,分别情况,给予处理:
(一)控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公告、命令的,告知起诉人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二)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告知起诉人按民事诉讼程序提出;
(三)依法应当由监察、人事部门处理的,告知起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告知起诉人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公民、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经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公民、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申请人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在知道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民、组织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章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发明专利的确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被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裁决的案件,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人身自由权利被侵害而提起的诉讼,由起诉人所在地或者被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组织是起诉人。
有权起诉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起诉。
有权起诉的组织分立、合并的,其变更后的组织可以起诉。
第二十二条 公民、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诉人。
经复议机关裁决的,复议机关是被诉人。
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授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诉人。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合并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诉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由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诉人。
第二十三条 同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可以接受其成员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案件的审判
第二十五条 起诉人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应当在五日内立案或者通知起诉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起诉人。
第二十七条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人的申请或者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起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采用调解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义务提供证据。
被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被诉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的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对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以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三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以前,起诉人撤诉的,终结诉讼。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以前,被诉人可以撤销或者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同意撤诉的,终结诉讼;起诉人不同意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超过法定期间不履行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间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在判决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六章 行政案件判决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起诉人逾期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被诉人逾期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罚款或者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通知银行从被诉人的帐号内划拨;
(二)按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通报被诉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分别情形,对被诉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不执行判决,拒绝改变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之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犯;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四)赔偿损失;
(五)恢复名誉;
(六)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数项合并适用。
第四十五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以每日一定金额计算。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废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补助费;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侵犯公民、组织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按直接损失计算。被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有损坏的,赔偿损失;已经变卖的,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市场价格低于原购进价的,按原购进价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承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和解、反诉、简易程序的规定不适用。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乌拉圭总统离开广州回国
新华社广州11月9日电 (记者蔡忠植、曹凤元)乌拉圭总统胡利奥·玛丽亚·桑吉内蒂和夫人一行,结束对我国为期6天的国事访问,今天下午乘火车离开广州经香港回国。
在桑吉内蒂总统离开广州前,中国政府陪同团团长、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向他转达了国家主席杨尚昆的电话问候,祝贺桑吉内蒂总统这次访华取得圆满成功。杨尚昆说,总统阁下在北京时,同中国领导人就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问题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广泛的一致,揭开了中乌友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桑吉内蒂总统说,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开放试验室,他这次在中国各地参观访问中所看到的一切,使他们对当代中国留下极其深刻印象。
今天上午,桑吉内蒂总统一行由崔乃夫部长、广东省副省长匡吉陪同,参观了位于广州市南郊珠江河畔的中法比合作经营的珠江啤酒厂、具有现代化设备的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和中山纪念堂。
桑吉内蒂总统一行今天下午到广州市北郊白云山麓的广州外国语学院时,受到数百名师生的热烈欢迎。在学院的礼堂,总统向数百名师生发表了演说,高度赞扬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并介绍了乌拉圭和拉美国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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