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王贵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得到恢复和贯彻,由于实行改革开放,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包括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这是一个意义深远的成就。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是当前艰难而迫切的任务。
  民主不是无足轻重的东西
民主这个东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我们的党、国家和人民吃尽了苦头。有时我们也提倡民主,但往往只是强调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仅仅把民主当作达到某种目的或实现某种目标的手段。既然民主仅仅被视为一种手段,为了某种目的或目标,你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由此也就产生了所谓民主“多了”或“少了”的问题。照这种理解,民主似乎是无足轻重、甚至可有可无的东西。这样一来,民主的地位、价值和意义就被大大降低或贬低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从实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对民主有了新的认识,把民主政治建设问题提到了应有的高度。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邓小平文选》第154页)党的十二大报告重申:“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和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和总目标”之一。
党的十三大报告把上述思想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作了进一步发挥。报告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设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这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我们的民主制度,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和基本目标。它关系到改革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项改革都必须沿着这个方向、奔着这个目标进行,而不能离开这个方向和目标。
用积极进取精神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样,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既因为封建专制主义影响很深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又因为受到历史的社会的条件限制,只能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这里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规律:过程的渐进性。
这种过程的渐进性或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的自觉能动性作用下实现的。任何人都无法改变民主发展的客观历史趋势,但其主观精神状态如何,却会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或者起促进作用,或者起促退作用。究竟如何把握和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历史进程,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急于求成,即不顾所处的社会发展历史阶段和主客观条件,急躁冒进,企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甚至更短的时间内,一步登天,实现“高度民主”。这是一种幻想。要知道,“高度民主”只能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目标和任务,或者说,只能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目标和任务,而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二是消极等待,即以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还不充分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长期性为借口,坐等条件成熟,裹足不前,或者把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推到遥远的未来。这两种态度或精神状态,都不符合民主发展的渐进性规律,都有碍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从历史经验来看,在民主政治建设上,常常由于实际步骤“滞后”而影响了民主的发展,而没有因为实际步骤“超前”而影响了民主的发展。这里究竟有什么深刻的原因,还需要认真研究。
那末,正确的态度是什么呢?应该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这就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到民主建设的特殊迫切性,又考虑到民主建设的长期性,在民主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觉的能动性,以积极进取的精神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那些条件已经成熟的问题,一定要不失时机地抓紧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只要有现实的可能,就一定要积极努力去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秩序有步骤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积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从总体上说,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归根到底,是受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制约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民主的发展,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之相适应。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不应该是消极、被动地适应,而应该是积极、主动地去适应。那种认为民主政治建设似乎只能跟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后面一步一趋地蹒跚的观点,以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建立,民主政治会自然地发展起来的观点;以及认为在一个时期为了集中力量发展商品经济可以置民主政治建设于不顾,或把民主政治建设暂时停一停,甚至不惜牺牲民主政治建设的观点,恐怕不是马克思主义观。可以断言,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去指导我们的工作,不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会受阻而被延缓或中断,而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也会受到影响。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这就是说,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商品经济发展大体上应该同步,某些方面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滞后或者超前。这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自身的发展规律所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还需要适合的政治环境,而政治上的民主化,则是造成这种政治环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积极而稳步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有利于这种政治环境的形成,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政治保证,而且可以为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开辟道路。
不能以牺牲民主求效率
我们搞四个现代化不讲求效率不行。但是效率从何而来?能不能离开民主、甚至以牺牲民主来求效率呢?党的十三大报告已从原则上回答了这个问题。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这就说明,发展民主和提高效率,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主和效率是不相容的,至少在现阶段或经济起飞时期,二者不可兼得;为了解决作为当务之急的效率问题,民主政治建设可以缓一缓,往后放一放,等经济有了充分发展以后,再来搞民主政治建设。这就是所谓“效率优先原则”。这种“原则”能不能作为我们的治国之道呢?我认为,不能。民主和效率,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不存在什么孰“先”孰“后”的问题。效率只能在民主基础上,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求得,绝不能以牺牲民主、延缓或中断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作代价来求得。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稳步地发展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机关的高效率运行。
所谓高效率,大致上有两种:一种是在民主基础上,人人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主动、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产生的高效率;一种是离开民主原则,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甚至用法西斯纪律来推动工作,多数人盲目服从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志,下级对上级唯命是从而产生的“高效率”。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高效率。对这两种效率的不同追求,必然形成两种不同的效率观。我们所要的只能是前者,而不能是后者。因为后一种“高效率”,对于我们这样的国家来说,非但无益;反而有害。我们是效率和效益的一致论者。讲求效率,必然考虑效益,绝不能不择手段地盲目追求效率而不顾效益,即社会后果。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惨痛而深刻的历史教训的。大家不会忘记,在“大跃进”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有过所谓一声令下,“万马奔腾”,“最高指示”传达不过夜,雷厉风行的局面。真可谓“令行禁止”,“效率”高矣!但它给人们带来的却不是福音,而是灾难。问题出在哪里呢?首先在于党和国家领导层的民主生活极其不正常,民主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个人专制占了统治地位。历史经验再清楚不过地告诉我们,讲求效率,不能离开民主,也不能不顾及社会效益。我们的高效率,必须建立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制度的基础上。
提高民主意识不能离开民主实践
在我国,由于经济文化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旧中国遗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人们的民主意识比较薄弱。这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但能不能由此作出结论说:由于人们的民主意识薄弱,现阶段搞不了民主政治建设,或者要搞也只能慢慢来?我认为,不能作出这样的结论。恰恰相反,正因为人们的民主意识薄弱,才需要更加积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我们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到民主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这一情况,但不能对此迁就、放任。培养和提高民主意识,加强民主观念,是加速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民主政治建设本身的一个重要任务。
如何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呢?看来,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等待经济文化特别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了,让人们的民主意识自然而然地慢慢提高;二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采取积极措施,在加强民主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尽可能广泛地“实施民主”,让人们在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渐培养和提高民主意识。在我们看来,前一种主张是不妥的,只有后一种主张才是正确的。
有的同志看到近几年在实行民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就认为人们的民主意识太低,不会行使民主权利,现在还搞不了什么民主,或者民主“搞多了,有害无益”。这未免有点因噎废食。不可否认,在人们民主意识普遍薄弱的情况下,实行民主不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拿差额选举,代表提名候选人来说,有些情况确实不能令人满意。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委任干部就都令人满意吗?就没有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吗?要知道,人们学习民主同学习任何东西一样,一是需要有一个过程,二是除了宣传教育以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培养和提高民主意识的问题上,不能搞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学习民主,培养和提高民主意识,犹如学习游泳,只有下水才能学会,不下水是永远学不会的。民主意识也只有在民主实践中才能培养和提高。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键是控制信贷投放总规模
钟成勋 马耕之
治理经济环境,主要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认为,关键是控制信贷投放总规模。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货膨胀的直接原因是信贷投放总规模的超经济增长。1984年至1987年,我国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9.7%,而银行贷款平均每年增长23.7%,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9.3%。社会货币供应量超过需要量,购买力的增长超过社会产品的增长,过旺的社会需求必然推动物价的大幅度上涨。
近几年来,我们对财政平衡的刚性已有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注意。但是,对于信贷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关系的刚性则缺乏认识。近几年信贷规模超经济增长,首先是思想认识上不承认信贷增长必须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不恰当地认为,“信贷平衡”有较大弹性,多向社会投入一些货币,马上会形成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快速增长。这种看法并不全面。货币投入可以形成有效需求,但不一定能很快形成有效供给。经验证明,“信贷平衡”不仅同样具有刚性,信贷投放要适应经济增长的客观需要,而且由于信贷超投放警戒线的透明度低和“货币乘数”的作用,由此导致的信用膨胀与通货膨胀的后果将更难于收拾。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信贷规模超经济增长,从金融管理本身考察,主要是我们还未建立起一套灵活有效的中央银行宏观调节机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应当是在稳定货币和物价的基础上支持经济发展。为了抑制需求过热和通货膨胀,抽紧银根、收缩信贷一般会多少影响经济发展速度。这时企业往往出现一片叫喊声,促使政府干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结果导致社会供需进一步失衡和物价进一步上涨。1985年上半年,情况就是这样。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改革了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变严格的贷款计划指标管理为余额控制,实行
“存贷挂钩、多存多贷”政策,并放宽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制。但由于多存多贷、多贷多存的循环信用创造机制,使专业银行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初步搞活,却又产生了贷款总规模失控的新问题。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我们还没有真正找到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结合部。
如何控制信贷投放总规模?除了思想高度重视外,我们建议选择以下对策:
1、坚持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原则。财政、信贷是集聚和分配社会资金的两条主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商品化信用化趋势的发展,财政主导型经济逐渐让位于信用主导型经济,如果财政不能实现自身平衡,后果必然通过信贷反映出来。财政大量向银行借款,已成为我国信贷平衡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贷膨胀。解决财政赤字的较好途径是改向银行透支为扩大国债发行,以减轻银行负担,进而控制信贷投放,实现综合平衡。
2、严格控制中央银行再贷款。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下,银行贷款是向社会投放货币(广义)的总渠道,而中央银行再贷款则是其总闸门。中央银行在其它资产负债既定的情况下,向各金融机构再贷款与向流通中投放现金货币存在着一种对应的同增同减关系。从这一意义上看,控制中央银行再贷款,实际上起着控制“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因而是控制信贷投放总规模的关键。
3、提高存款准备率。在转帐结算情况下,由于派生存款的作用,一元存款货币会创造出若干倍存款。其倍数大小与中央银行存款准备率成反比。因此,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存款准备率,能数倍地减少信贷投放额。我国现行存款准备率为13%,若再提高三个百分点,将减少几百亿元的信贷投放量。这是间接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4、强化利率调节功能。合理的利率体系,既要反映资金的价格水平,又要有利于银行吸存资金和适当约束企业的贷款需求。目前,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利率总水平,以抵销物价上涨过高的影响,从而有效地抑制总需求;并实行行业差别利率,在总量紧缩过程中通过利率机制实现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结构合理化。但是,这一政策,必须配合以刚化银行企业信贷约束与坚持实行企业破产法、允许企业转让兼并两项措施,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5、近期宜适度加强直接的计划调节。运用经济手段实现金融间接调节,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但当务之急:一是实行贷款余额与累计发放额指标双重控制,二是实行各专业银行与各种类型金融机构贷款的全方位控制,三是建立现金货币、存款货币、贷款总量及投向的多目标监测系统,使信贷投放总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以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第5版(理论)
专栏:

谈谈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
张怀宇 张英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长期以来,国家对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的是统一分配,无偿划拨,无限期使用的管理体制。这样一来,把国有土地实际上变成了单位所有,在经济上否定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并给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城市土地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恩格斯说:“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8卷315页)这就表明,在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存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不可缺少的。同时,城市土地主要是作为建筑用地,土地的位置是决定土地好坏的根本条件。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能给它的占有者或使用者带来较高的额外收入。因此,使用位置优越的土地,除了应当交纳绝对地租外,还必须向国家缴纳级差地租。
变城市国有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这种趋势,国家可以依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城市的情况,首先以其最低等级的土地,确定一个最低的收费标准,然后根据地理位置的优劣程度,划出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这种按照土地的级差性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实际上就是级差地租。城市土地的有用性,使人们愿意支付一定的代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同时,由于城市土地有限,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更有限,因此,在城市的建筑地段(囊括工商企业、服务行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住宅等一切用地)中,地理位置的差别性很大,如在特别繁华的中心区,无疑比偏远的郊区地理位置优越得多。在地理位置特别有利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较多的经济收入,即使在这些地段居住的居民,也能享受到许多生活上的方便,因而应当、也有可能付出更多的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以及土地使用费(即租金)的差别,不仅可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获得一笔可观的、稳定的收入,促使土地的合理有效使用;而且也是调节在不同地段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避免因地理条件产生苦乐不均的现象,促使各个用地单位或个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
可见,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质,就是要通过土地使用费及其差别,调节城市不同用地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城市土地虽属国家所有,但其经济利益关系却是十分复杂的。仅就当前所反映出来的土地关系来看,就有国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家与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一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调整了国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以及各个不同用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只有通过这种形式建立起来的土地关系,才是正常合理的关系。
当然,在城市土地使用费中,不仅仅只是包括使用土地本身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土地开发投资的补偿费用及投资利息等。如用于市政工程的配套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文化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投资。这些基础设施也增加了城市土地的使用价值。因此,使用这些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使用土地本身的费用之外,还要合理分担这些设施的折旧费和投资利息。
总之,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要求城市土地必须有偿使用。如果城市土地无偿使用,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就无从实现,成为仅限于法律条款的一纸空文。同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也要求城市土地必须有偿使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国家与各经济单位以及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都应当按照商品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形成。
目前,我国已在经济特区开始进行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试验。如《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客商的独资企业或与我方合资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企业场地,都应计收土地使用费”。第五条规定:“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同时还规定了使用年限和收费标准。这一试验已经收到良好效果,必将在国内逐渐普遍推行。应该看到,我国不仅人多地少,而且城市土地的有限性更加突出。据1982年统计,全国城镇人均占地72平方米左右,仅为世界城市人均占地的27%。然而,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方面人们需要较为宽敞的住宅、绿地、道路和其它公共设施,对城市土地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城市土地的供给,由于种种原因又不能大量增加。因此,城市土地资源就越来越显得珍贵。这种客观形势,要求对城市的每一寸土地都要十分珍惜,努力做到使用合理化,综合效益最佳化,资源配置最优化。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正是达此目的必要手段。


第5版(理论)
专栏:

《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讲座》出版
本书由柴力、耿云发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它探讨了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内容,承包经营的基本形式和方法,完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机制等问题。作者认为,在企业内部实行层层承包,以构造企业内部新的经营层次。企业内部核算单位能够划小的应尽量划小,有的单位和部门还可以面向社会独立经营,承揽加工,开展多种经营。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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