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2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不许以权势嘲弄法律
是法大,还是权大?
在普法教育的今天,从北国到江南,恐怕公开讲“权大于法”的人是不会多的。
然而,发生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大于法”的案例,却时有所闻。再看看它所表现出来的内容,真让人感到“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里公布的仝霄海一案,就是典型一例。
为什么犯罪分子仝霄海第一次被捕后,时隔5个月就被释放了?
为什么公安机关第二次逮捕仝霄海时,仝家男女敢于阻挠?
为什么这件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一下拖了3年多时间,至今当地审判机关宁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没有做出终审判决?
其中重要的因素是原太原市委副书记、现任山西省顾问委员会常委、犯罪分子仝霄海的父亲仝云从中作祟。仝云同志作为一名党的高级干部本应反躬自问,为什么自己的儿子会犯罪,应该怎样协助政法机关依法办案,而他却不。为了替儿子开脱罪责,他到处活动,最后发展到公然干扰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仝云的活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招来了群众的非议,败坏了党的声誉。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不管他是谁,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职业,出身如何,只要违了法,犯了罪,就要依法追究。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这句话,绝不是只讲给一部分人听的,而另一些人可以不受它的约束。法律代表广大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它与特权是格格不入的。谁利用职权嘲弄了法律,谁就把自己置于和群众对立的位置上。
我们讲要秉公执法,很大程度上是要看如何处理与有权有势的人有瓜葛的案件,要坚决冲破象仝云那样企图用特权(其实,并没有人赋予他任何特权,而是他滥用了自己的地位和影响)给办案带来的阻力。这对领导干部来说,要为执法部门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创造条件,要保护因秉公执法而受到打击迫害的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来说,忠于职守是自己的天职,绝不能看人下菜,徇私枉法。
象仝云这样以权势干扰法律的人,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毕竟是极少数,但他们所产生的影响却很恶劣。对于这类事,要发现一件查一件,严肃处理,绝不能让以权势嘲弄法律的病毒在我们的国土上滋生。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逮捕令发出以后
本报记者 王传伟 付钉根 《山西青年》记者 高勤荣
1986年9月9日下午,太原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的刑警人员,开着警车,带着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证,前往原太原市委副书记(现任山西省顾问委员会常委)仝云家里,逮捕他犯了强奸、流氓罪的儿子仝霄海。当公安人员执行逮捕公务时,仝云同志及其家属非法阻挠、干扰。人犯能不能带走?围绕着仝霄海案的权与法的斗争,从这里又一次地展开了……
一幕“捉放曹”
罪犯仝霄海,现年26岁,捕前系太原市公安局南城分区刑警人员。从1979年到1981年期间,他无视国法,采取暴力、胁迫、利诱等手段,强奸妇女2人,奸污青少年妇女4人,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损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
1981年9、10月间,仝霄海在运城地区公安处工作时,以托他父亲的战友帮助一少妇调动工作为名,将这少妇骗至家中。女方发现仝霄海图谋不轨要挣脱时,仝霄海撩起上衣,露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和匕首威胁道:“看,这是什么!放聪明些……”
1981年1月的一天,仝霄海将一个借录音磁带的女青年骗到家中,企图强奸时,因女方极力反抗未遂。但仝霄海并不死心。他先把女青年的自行车锁住不准回家,一直纠缠到晚上12时多,又把女方安排到旅馆,次日凌晨2时许,他趁女青年休息之机,闯进住房,将其强奸。
另外,仝霄海还以跳舞、吃饭、交朋友、搞对象为借口,对4名青少年妇女多次奸污。
仝霄海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群众和受害人的控告下,太原市公安局于1984年1月18日将仝霄海捉拿归案。在被抓的头三天里,仝霄海交代了他奸污妇女的事实。正当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时,仝霄海的父亲仝云及其他亲属出面了。
1月下旬的一天,仝霄海的二哥将一个受害者叫到家中,仝云坐在沙发上说:“这些女孩子,真是的,说出来(指被奸污的事)对她们自己的名声也不好……”之后,仝霄海的二哥又对这个受害者说:“我父亲现在不吭声,弄不出什么事,将人放出来了再说!”
2月22日,仝霄海的姐姐找到一个受害者家,对受害者说:“你写的揭发材料没什么,只要你到公安局抽回来就行了。”看对方不语,又说:“要不然,你到公安局就说你和仝霄海谈恋爱越轨了。”23日上午,她们又以商量工作为名,将那个受害者叫到仝家,授意其给省委负责政法的书记写信作伪证,说南城分局无故陷害公安干警仝霄海。
5、6月间,仝霄海的大哥通过他一个朋友对一个办案人员说:“听说你去调查仝书记的儿子的情况,仝书记让你去汇报。”
仝霄海被关押三天后,就以治病为由住进医院,一直到7月6日被释放。在这5个多月中,仝家前往医院送东西10多次。
于是,反常的现象出现了:受害人中,有的不敢揭发了;有的出具伪证,为仝霄海开脱罪责;仝霄海自己也翻供了。
在专案组确定定案标准时,专案组负责人竟不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处理流氓、强奸案件的规定,而是根据市里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自立标准,致使对仝霄海一案该定罪的没有定罪。
就这样,仝霄海的问题被太原市公安机关作为一般流氓行为处理,将仝霄海放了。
当时,太原市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将仝霄海和仝原海(仝云的另一个儿子,在太原市公安局工作,与仝霄海一起被抓、放的)调离公安机关,这也因仝云干预,不能落实。1985年9月,太原市公安局有关同志再次与仝云商量如何落实时,仝云仍坚持“等仝霄海转干后再调出”,结果使落实工作不了了之。
冲破权势的阻挠
针对上述问题,1986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部分公安干警上书中央有关领导人。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要秉公查实,依法处理”,“对徇私枉法而情节严重者,也应予以处理”的批示精神,山西省、太原市政法部门重新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仝霄海案重新调查。经过4个来月的工作,不仅查清了仝霄海强奸、奸污妇女的罪行,而且发现由于政法部门在认识上、工作上、作风上的问题和由于仝云及其子女四处活动,造成了将仝霄海释放和未能调出公安机关的错误。
1986年9月9日下午4时,经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太原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刑警人员,带着逮捕证,来到仝家,执行逮捕仝霄海的公务。仝云同志不让前来的执法人员与仝霄海见面,以儿子有病为借口,要求推迟逮捕。他说:“你们等一会,我打个电话。”他拿起电话,找市公安局长、省公安厅长、省市政法委员会书记、省委书记等领导同志,企图让领导同志干预办案。同时他二女儿又坐他的小轿车去找省委领导同志。结果均未达到目的。
仝云的妻子则把住楼梯,不让执法人员上楼(仝霄海住楼上),喊道:“你们有没有完?仝霄海的问题1984年省委、市委领导已经给解决了,怎么现在又要抓人!”
执法人员在仝云同志让“等一会”的要求下,无奈等了一个多小时。逮捕人犯的任务不能再拖了。执法人员反复向仝云解释政策法令,但仝云的态度仍无改变,他还是一个劲地拨电话。执法人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经再次请示上级后,强行上楼,当面向仝霄海出示逮捕证。当仝霄海在逮捕证上签名按印时,仝云的妻子闯上楼去夺逮捕证。没有夺到,她就双手一拍大腿吼道:“我也是神经病,不活了!”说完,一头栽到软床上,大声嚎叫起来。仝霄海的妻子抱住仝霄海嚎啕大哭,不让执法人员带走。仝霄海的哥哥仝原海也跑上楼来,高喊:“你们都出去!我妈60多了,还要活咧!”执法人员把仝霄海带下楼,走到走廊时又被仝家的人堵住。仝云把仝霄海和执法人员拉进客厅,让仝霄海坐在沙发上,并对执法人员说:“再等一会嘛!”他又去打电话。执法人员几次要带仝霄海走,都被仝云拦住。经过仝家一个多小时的纠缠,执法人员强行带走仝霄海时,仝云一手拿着电话耳机,一手揪住执行公务的负责人的衣袖说:“好我的处长啊,连这一点情面都不给我啦!”由于仝云及其家属的无理阻挠,致使这次逮捕搜查长达4个半小时(其中逮捕时间用了3小时15分钟)。
9月11日上午,公安干警给仝霄海家属送逮捕通知书时,执行公务的同志把通知书交给仝云同志说:“我们送通知书来了,请签个字。”仝云接过看了一下,拿出钢笔欲签又止,又叫来他的妻子,他的妻子也不签字。执行公务的干警便拿上通知书要走,仝云的妻子却把客厅门关上,叉腰站在门口说:“不把我儿子送回来,你们就不能走。”
神圣的法律,终于冲破了仝云及其家属的阻挠而显示出它的威力。今年3月5日,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仝霄海有期徒刑12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最后有待见分晓
一审判决后,仝霄海不服,上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仝云从太原到北京,紧张地进行活动,企图使他的儿子再一次逃脱人民的法网。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然而,从一审到现在,已有半年时间了,二审法院还未做出终审判决,不知问题又卡在哪个地方上了。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心里话

我们依法办案受阻编辑同志:
政法干部秉公执法,同各级领导干部的支持分不开。而原太原市委副书记、现山西省顾问委员会常委仝云同志则不是这样。
一九八四年一月,太原市公安局和南城区公安分局侦破了一个流氓犯罪团伙。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中包括仝云的两个儿子仝霄海和仝原海。当时山西省委和太原市委的领导人对此案很重视,给我们撑腰,公安机关将仝云同志的两个儿子抓了,在太原市引起强烈反响。然而,仝云及其家属到处活动,托门子,找关系,从市里活动到省里,从党政机关活动到公检机关,结果很有效。从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把罪犯放了,并继续留在公安系统工作。这一放,全市舆论大哗,有的人说:“口头上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官民不一样。”
此案如果得不到公正的判处,群众是不服气的,执法人员也是不服气的。
山西太原市公安局部分公安干警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新风集

电话打到县长办公室
7月16日上午11点多钟,江苏大丰县县长办公室里,响起了电话铃声。
“喂,你是哪儿?”“我是洋心洼乡政府,有急事求援。”“说吧!我是鲁洪发。”
今年上级拨给洋心洼乡粮管所75万元收购夏粮,由于全乡农民售粮积极性高,定购任务趋于完成,代购任务完成165%。这样,75万元资金已用完,还倒挂了36万元。全乡农户售粮的积极性仍然很高。
洋心洼粮管所急需资金四五十万元。
鲁洪发县长接到电话后,立刻电话通知了我县农业银行支行计划股。这个股的股长徐育荣得到消息后,立即请示了支行领导人,集中进行了汇办。
20多分钟的商讨,50万元贷款数额拍板而定。
下午2时半,电话铃声在洋心洼信用社响起,“我是县农业银行计划股。上午你乡粮管所的贷款申请报告已批复……”
随即,申请贷款表格填好了,信用社及时办理了贷款手续。
从洋心洼乡政府打电话给县长,到办理好借贷手续,仅用了近4个小时的时间。
江苏大丰县洋心洼乡人民政府 肖洪高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应追究纵火犯的刑事责任编辑同志:
河北平山县两河乡张杨村张过斗,于去年花了5000多元盖了5间新房,今年1月6日晚,全部被人放火烧了。
案发第二天,县公安局派人侦查,不到一个月就破了案。纵火者是本村的张明海。这时,张明海要求和解,并自愿赔偿张过斗的损失,县公安局同意了他的要求。2月7日,在县公安局的主持下,张过斗同张明海签定了协议书,张明海当即取保释放。
这份协议书规定,张明海赔偿损失费2000元,分四次交付,每次500元,于今年年底交清。2月18日,张明海已交付赔款500元。张过斗第二次向张明海索要赔款时,他赖着不给。这种事情该如何处理呢?  北京 田逢禄田逢禄同志:
你反映的情况我们没有核实,现就来信提及的情节,答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是,张明海放火烧毁他人房屋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超出了条例的处罚或调解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张明海的这种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律,应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张明海的行为一般可构成放火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张过斗的房屋与其他人的房屋连成一片,张明海放火的行为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张明海的行为侵犯的就是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应按刑法第105条或106条定罪处罚;如果张明海放火烧张过斗的房屋,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他的作案手段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对于这样的犯罪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那么作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由于犯罪人事后要求和解,并自愿赔偿损失,而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为一般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行政调解处理,在犯罪人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将犯罪人释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95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所以,如果当地公安机关对于这起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完结后,不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应犯罪人的要求主持用协议形式结案的做法,显然是与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相悖的。
当然,当地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张明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自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作行政调解处理。但是,对一起故意放火,烧毁价值5000余元的房屋的行为,如果不认为是犯罪,于法于理是说不过去的。
根据目前的情况,被害人可向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或县人民法院控告张明海的放火犯罪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另外,如果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也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纵火犯赔偿经济损失。至于纵火犯究竟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这只能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种权力。
  本报法律顾问团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用户按图索骥,不知“骥”在哪里
最近,我们买了一台北京朝阳无线电厂生产的“百灵”牌BX170D型电子表中波段半导体收音机。仔细查看了原件与说明书后才发现,说明书中说这种型号收音机装有电子表,但实际并无。我们带着收音机到商店去询问,一连看了几台都没有电子表,售货员说商店进的这批“百灵”牌收音机中都没有安装电子表。
山东牟平县解甲庄镇 李镇 姜萍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借口县改市四处乱收费
前不久,我省沙河市交通队领导人召集外地运输部门开会。会上讲,沙河县改成市了,现在交通运输流量大,需要增加交通管理人员,每个运输专业队要抽出一名工作人员维护交通秩序,或者每月交一个人的“工资款”六十元。大家考虑派一个人花费更大,于是按月向他们交纳六十元。
他们依据什么规定向外地运输单位收钱?这些钱究竟干什么用了?上级有关部门应该派人查一查!
河北邯郸地委宣传部 李月山 苗辛酉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玉米劣种坑苦了我们农民
今年夏种期间,我从我乡农业服务公司买了三十多公斤玉米良种。播种后两个多月中,虽经我精心管理,长出的玉米苗却参差不齐。经有关部门测定证明,此玉米种百分之七十五是母本,估计每亩要减收约二百五十公斤。据了解,这批玉米种子是我区种子公司从山东邹县种子公司购进的。我们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天津西郊区张家窝乡炒米店村 戴民声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令人失望的“金星”彩电
今年以来,解放军总政治部为了活跃部队基层文化生活,订购了一大批“金星”牌二十二英寸彩色电视机,配发到各个连队。我们师配发的七十四台彩电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有六台不出声、不显像。
山东莒南县板泉驻军 王宏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校门前的公共汽车
为解决偏选地区中小学教师上下班乘车难的实际困难,辽宁抚顺市公共汽车公司从去年3月增设了4条专线,为本市的第五中学、第八中学等9所学校的350多名教师服务。
辽宁抚顺人民广播电台 王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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