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1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中国广告协会的行为为什么是乱摊派
本报群众工作部信访组
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经费收支方面,为什么属于乱摊派性质?最近,我们就这个问题,请国家审计署商粮外贸审计局负责人作了回答。
问:你们对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何背景?
答:贵报群众工作部信访组今年4月23日在信访动态第54期刊登了《中国广告协会开会讲排场浪费惊人》一文后,我们根据国家审计署领导人的批示,对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经费收支进行了审计,结果证实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们写出审计报告,经署办公会议讨论后,于6月10日送中国广告协会负责人审阅,并同他们交换了意见,他们当月给我们写来书面意见说明。
问:中国广告协会的意见是什么?
答:中国广告协会负责人认为:“国家审计署调查组在审计过程中是严肃认真的,审计报告中指出他们的许多问题是确实存在的,批评也是非常诚恳的。”但他们对审计报告也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他们发文向工商企事业单位要求赞助会议经费和向出席会议的代表收取会务费不算乱摊派。
问:他们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大致有四条。第一,他们认为:“中国广告协会经费不足,开会无资金来源。协会没有事业费,只靠收取入会费和会费开展活动。所以,向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征集一些赞助,完全是为了开展活动。协会召开的第二次代表会议带有业务交流性质,属于业务活动。向会议代表收取会务费,完全是为了支付会议费开支。”
问:你们对此说法有何见解?
答:我们认为,经费困难不能作为可以向工商企业搞摊派的理由。中国广告协会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经费来源取得经费,还应该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同时,1986年国务院第4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群众团体,除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外,不准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准以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国务院还规定,除了订货会、展销会、小型汇报会、小型座谈会外,谁召开会议谁拿钱。因此,中国广告协会向企业集资赞助会议经费属于乱摊派范围,是不允许的。特别是把摊派来的部分经费,用于铺张浪费,性质更为严重。对这一点,我们征求了国务院制止向企业摊派办公室综合组的意见,他们与我们的看法一致(注:见本版另文《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这种摊派行为》)。
问:中国广告协会的第二条理由是什么?
答:他们认为:“搞赞助广告,符合制度规定,并经过批准。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第174号文件《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文件允许带有广告内容的赞助活动,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赞助广告费用,在企业单位可以列入销售费用。”
其实,他们在这里曲解了文件本意,把摊派说成赞助广告是解释不通的。174号文件的目的正是要制止“利用赞助活动或以赞助广告名义,向工商企业硬性摊派费用”。它明确规定“赞助广告是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来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并以此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难道中国广告协会开会,宴请送礼也是有益于社会公益的活动吗?如此肆意曲解文件精神,实难令人理解。为了慎重从事,我们还就174号文件有关条款的精神,征求了文件制定者之一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的意见,他们也作了明确的答复(注:见本版另文《广告协会开会不属有益于社会公益项目》)。至于中国广告协会强调这项赞助是严格按国家规定(指174号文件)办理报批手续的,这也站不住脚。了解内情的人都清楚,中国广告协会挂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有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再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实际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背了赞助的宗旨,所以,这种批准也是无效的。
问:从中国广告协会写给你们的书面意见看,他们强调的第三条理由是:“他们是有偿服务。中国广告协会在报纸上刊登赞助祝贺单位名单,为企业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正如电视台播完一个电视剧之后和体育比赛场地四周出现的赞助单位名单一样,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达到了广告宣传的目的。”对此,你们是怎样看的呢?
答:实际上,他们是只有偿,不服务。他们的所谓有偿服务是指在报纸上做了广告。但是企业出钱祝贺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广告又是报纸做的,理应由报纸收取广告费,纳入单位收入,然后依法纳税。现在,说报纸没有要钱也好,说广告协会没有给钱也好,反正是以免收广告费做为报纸对协会的赞助。这本身就不对。就是这种服务,也不是中国广告协会提供的,中国广告协会只是赞助的受益者,收钱而已,这与电视台播完电视剧之后,体育比赛场地上出现赞助单位的名字,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从赞助费的支出来看,他们完全用于会议的伙食补贴、宴请、空房费、发纪念品、旅游等项目上,没有一项与广告有关的内容,其中有一部分是用在搞铺张浪费上,并且还有结余。
问:他们讲的第四条理由有根据吗?
答:他们说:“赞助是自愿的。协会虽然发出通知,要求组织赞助和祝贺,但是没有强迫赞助单位。”
所谓“自愿”的实际情况是,赞助单位迫于压力,不得不拿钱,许多被摊派单位有苦说不出。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到下面说是以广告协会名义要求赞助,实际上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名义召集企业代表,分摊赞助金额的。有些企业碍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了钱,尔后他们又向有关单位去反映问题。因此,说赞助是完全自愿就没有多大根据了。
基于上述看法,我们认为中国广告协会的行为属于乱摊派性质。
编者按:八月十五日,本报一版和五版发表了批评中国广告协会乱摊派、铺张浪费等问题的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大量读者来信都提出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什么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制止乱摊派行为,而社会上的乱摊派之风却一直刹不住?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单位对乱摊派的危害缺乏正确认识,找各种理由为自己的错误辩护。以中国广告协会为例,他们明明是乱摊派,却认为是什么“社会公益项目”;明明是对企业敲竹杠,却当作所谓“有偿服务”;明明是基层单位有意见,却硬说人家是“自愿”的。
中国广告协会向全国一百九十四家企业和事业单位乱摊派,问题性质严重。在国家审计署对他们进行审计过程中,他们提出这理由那根据,一句话:自己的行为不属乱摊派。他们的辩护词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使人们对乱摊派的性质、表现及其危害有个正确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和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上一切乱摊派的不法行为,现将国家审计署商粮外贸审计局、国务院制止向企业摊派办公室综合组、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以及一些读者对中国广告协会乱摊派问题发表的意见公布于众。同时,也希望那些至今还在搞乱摊派而执迷不悟的单位,以中国广告协会这个坏典型为戒,遵纪守法,立即停止乱摊派行为。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这种摊派行为国家审计署商粮外贸审计局:
来函收悉。国务院去年四十九号文件规定:“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群众团体,除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外,不准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准以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助费等”。中国广告协会借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之机,向企业收取会议经费,是违背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对这种摊派行为应坚决制止,严肃查处。我们同意你局提出的对中国广告协会摊派问题的处理意见。请你们在处理此案时,将我们的意见转告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同志,望他们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尽快改正错误。建议人民日报将这一摊派案例及你们的审计处理意见在报纸上公布,使有类似摊派行为的单位从中吸取教训。
国务院制止向企业摊派办公室综合组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广告协会开会不属有益于社会公益项目国家审计署商粮外贸审计局:
你局来函要求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85)工商174号文件《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经与我部文教司商量研究,函复如下:
财政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单位利用赞助活动或以赞助广告名义向工商企业硬行摊派费用,索要财物,提取回扣,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自设小金库随意支用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现象发生。该文中明确规定:“赞助广告是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来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并以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我们认为,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的这次会议,不属于有益于社会公益活动项目。中国广告协会活动所需经费应按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82)财事字第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向企业摊派。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 1987年6月22日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谁该承担挥霍浪费的责任?
读了8月15日人民日报第一版《中国广告协会开会五天挥霍40万》的报道和第五版《冠冕堂皇的“赞助”背后》的信访调查,颇有点感想。假公济私、挥霍浪费之风,由来已久,但是这一次的事情倒是当得起“出格”二字。你报予以披露,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大快人心”。但是,我看到信访调查的末了,“中国广告协会已就这件事作了检查”,又不免为它叫屈。中国广告协会被人利用它的名义敲人家的竹杠,挥霍浪费,它有什么罪过要出来检查?要出来检查的是那些利用它的名义为非作歹的人。我们希望人民日报能够把这些人的尊姓大名亮出来。我们也相信国务院有关部门也不仅仅建议人民日报将这一摊派挥霍案例公布于众,还将进一步作出适当处理。因为被这一伙人挥霍浪费的几十万元,虽然是由194家企业、事业单位拿出来的,但最终还是要通过各种渠道转嫁到广大人民的头上,人民有权利要求知道挥霍浪费这笔钱的人是否受到处分,抑或是安然无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吕叔湘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服务工作面面观

上海华联西服厂对顾客不负责任
我于1984年在香港国华国货商场购买了3.6米纯蓝上等毛料,还配购了3米多蓝色美丽绸衬里。1986年秋,我把这两块料子交给了上海普陀区华联西服厂服装设计室主任赵泽明,请这个厂先加工一件西服上衣,并请赵当场丈量核实。
可是,年底我收到上衣时,发现衬里成了黑色,面料也不再是蓝色,衣服尺寸过小,袖子也太短。我不得不把上衣退回,要求赔偿,把余下的料子立即退还给我。
今年2月中旬,我弟弟亲自去这个厂,要求取回我的衣料。赵泽明借口说管库的人不在,不予归还。此后的两个月里,我两次写信给赵泽明,多次托人给这个厂打电话催促,但他们都不理睬。无奈,我在4月13日给他们写信说,若再不归还我的衣料,我将诉诸报纸及政府有关部门。这样,厂里才于5月8日寄来一包剩余的衣料给我。我打开一看,大吃一惊,发现寄回来的剩余衣料并不是我的料子。我立即给厂方写信说明,同时退回他们寄来的剩余衣料,可三个多月又过了,厂里仍不理睬。直到8月21日,我才收到了这个厂的一纸短信,对我提出的问题不认帐。
除那件西服上衣外,我还在这个厂定做过3条裤子,都是因为尺寸太小,一条也不能穿。
由于华联西服厂对顾客不负责的经营作风,使我蒙受了损失。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对这样的厂家公开批评,有关单位应帮助他们端正经营思想,并要求他们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曹津生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让讨便宜的人退赔
看了你报关于中国广告协会搞摊派、挥霍公款、请客送礼的批评报道后,久久不能平静。报道中说,国家审计署“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将还没有挥霍完的钱,收归国库”;又说“中国广告协会已就这件事作了检查”。我认为,这样处理还不够。现在有些人做了违法乱纪的事,讨到了便宜,也只是做个检查了事。殊不知,某些人把检查根本不当回事,今天检查了,明天照样干。
为了彻底刹住这股不正之风,我建议,除了对这次会议的主持人和决策人给以处分外,中国广告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局长以上干部,凡参加这次吃喝和接收礼品的,一律退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某些领导人对此次会议违纪之事所负的责任,也应追究。
关心国家大事的人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严肃党纪要从高级干部做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别领导人,以召开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第二次代表大会为名,大吃大喝,5天会期挥霍几十万元。这些党的高级干部确实是带头搞吃喝的坏典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别领导干部既是知法者,也是执法者。然而,他们知法不守法,执法不律己,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如果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不受党规国法的约束,就会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如果我们不警惕这个问题,就会削弱党纠正不正之风的号召力,破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封建时代,一些清廉的官吏都懂得奉法守正,才能革除时弊、兴隆国家的道理;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怎能不遵纪守法呢?一位老红军曾对我说,在战争年代和50年代,党的高级干部只要一听到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和规定,总是带头执行,从不打折扣。现在,有些人官做大了,有权有势,胆子也大了,党规国法可以任意“变通”。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纪律要求我们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就不准做。谁干了不准干的事,就一定要查它个水落石出。不管谁违犯纪律,都必须严肃处理。在查处违反法纪的案件时,要坚持治党从严的原则:即党内的与党外的人犯错误,对党内的要从严;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党员犯错误,对领导干部要从严;基层党员干部与党的高级干部犯错误,对党的高级干部要从严;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犯错误,对上级机关要从严;执法者和非执法者犯错误,对执法者要从严。当然,我们讲的严,不是说越严越好,处分越重越好,而是要严得合理、合纪、合法,绝不能象过去有些人那样“小党员”大处理,“大党员”小处理,“特殊党员”不处理。对那些造成恶劣影响、失去群众信任的党的高级干部,该撤职的撤职;对于在财物上捞到好处的,该退的退,该补的补,不能再搞“下不为例”和那种“检讨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事了。如果对犯错误的人和事敷衍处理一下,那如何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呢?
湖南冷水滩市7319工厂 钟纯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言出要法随
最近,我采访了由中国农村经营报主办的《海燕杯》全国农村歌手大选赛。许多农村歌手的成绩,令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负责人喜出望外,而他们中间许多歌手学音乐时的“老师”,竟只是一架质量并不高的收音机或收录机。一些歌手虽已具有专业歌手的水平,但有的人却困难得连进京参加比赛的路费都是向人借贷来的,县文化馆也拿不出三四十元给予“赞助”。而中国广告协会某些人挥金如土,开5天会,竟花费几十万元,“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这样的“公仆”,老百姓实在受不了。
对这种出格的“盛会”,仅有揭露和检查是不够的。许多歪风邪气之所以愈反愈顽,就在于我们手软,言出而没有法随。现在,不能对这些人再讲客气了。
中国乡镇企业报 陈明时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别让执法犯法的人滑过去!
八月十五日,你报就中国广告协会开会五天挥霍巨款一事作了有力的批评,这件事揭露得好!
此种恶劣之事非同一般。它发生在整党结束不久;发生在党和政府重申“勤俭建国”方针,并一再号召“双增双节”,严禁
“乱摊派”和“请客送礼”的时候。它的直接和主要的责任者又是与开放、搞活、改革密切相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遗憾的是报上没有点名)。据了解,那几个主要负责人在开会期间,自始至终“住会”,各占用了北京回龙观饭店内一百五十元一天的一个套间,仅此一项,就白白浪费掉近二千元。这次连摊派带勒索得来的几十万元就这样被他们巧立名目大肆挥霍了。他们之中的主要责任者,完全是执法犯法,明知故犯。他们心目中哪还有什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哪还有什么人民的利益?!对这样的“败家子”,不仅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必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休干部 汪忱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怡然自得 忘乎所以
这是我8月22日上午在北京永定门火车站见到的情景。瞧,躺在装着待运报纸搬运车上的两位同志多自在:随手从身下已封捆的报纸中抽出一张,认真阅读起来,其中一位指间还夹着点燃的香烟。如果是铁路职工,请铁路局方面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如果是邮局职工,请邮电部门抓一抓对他们的教育。因为,他们这样怡然自得,忘乎所以,违反了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不可轻视的。
河北石家庄市华北制药厂 周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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