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28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
崔乃夫就设立海南省议案作说明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受国务院的委托,就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省的议案作了说明。他说,海南岛气候温和,终年无霜雪,年平均温度22摄氏度至26摄氏度,年降雨量2000至2600毫米。已探明的海南岛地下矿产有铁、锰、钨、石油、天然气等50多种,热带作物、海洋水产和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发展潜力很大。
崔乃夫说,从1950年4月海南岛解放到现在,海南的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都有了一定基础。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和广东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给了海南较多的自主权,加快了海南的发展速度。“六五”期间,海南社会总产值增长了92.9%,国民收入增长了87.2%,财政收入增长了166.4%。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受许多条件限制,海南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全国其他沿海地区相比,海南还有较大的差距。
他指出,加速海南的开发建设,对于改善海南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支援全国建设,促进祖国统一,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加快海南开发建设的重大步骤,国务院建议撤销海南行政区,将其所辖区域从广东省划出来,单独建立海南省,海南建省后,由中央直接领导,有利于集中全国力量支援海南;有利于海南实行更加开放、灵活的政策;有利于简政放权,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委会审议结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基本可行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代表法律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这个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宋汝棼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7年8月21日、22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他在谈到关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时说,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有些地方和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关于大气污染的治理问题,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并在治理任务完成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关闭或者搬迁。”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本法应当参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单位造成的危害程度,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治理。”“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关于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的监督管理问题,他说,草案规定,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不得发给行驶牌证。本法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更新;对超过期限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使用。有些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关于机动船舶污染大气的监督管理问题,有关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我国过去也未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缺乏经验。对机动车辆中的拖拉机、摩托车和铁路机车排放污染物,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还没有制定排放标准,也缺乏必要的监测手段。至于汽车,据武汉、重庆、桂林等市反映,现有汽车约有40%至50%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这些已经行驶的汽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实际上还难以做到。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宋汝棼在谈到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时说,草案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提出,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不好执行。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参照水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他说,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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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有效保护利用档案是社会需要
法委会建议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档案法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今天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家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服务,制定档案法是必要的,现在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雷洁琼代表法律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对档案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她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7年8月20日、22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档案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雷洁琼说,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历代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书信、日记、录音、录像等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考虑。文物保护法规定,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手稿等是文物,如果按照这一款的规定,上述文献资料、手稿就被排除在档案之外了。实际上某些文献资料、手稿,既是档案,又是文物,问题是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管理。因此,建议将草案中这一款删去,并增加一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她说,档案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在档案法中不必重复规定。如果要进一步具体化,由于有些单位如党派、团体、中外合资企业等的档案的所有权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好简单地划分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不好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中关于档案的所有权问题的规定删去。
雷洁琼说,草案规定,各级各类档案从形成之年满30年向社会开放。许多委员和地方、中央部门提出,应当强调对档案的利用,特别是要为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服务。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当根据各种档案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分。对于未开放的档案,也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加以利用。因此,建议将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根据档案的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期限向社会开放。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各类档案的开放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中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她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中所列各种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不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责令赔偿损失,有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雷洁琼说,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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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便于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出议事规则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说,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常委会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有迫切需要的。
王汉斌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王汉斌说,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他说,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因此,草案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同时,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草案还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王汉斌说,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根据这几年的经验,分组会议对各项议题进行审议和讨论,委员们可以比较充分地发表意见,是常委会审议议案的主要方式。同时,这几年常务委员会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流分组会议审议的情况,进一步对议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的作法。草案将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是很有必要的。
他说,草案根据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案方面积累的经验,作了如下规定:(1)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先听取说明、初步审议后,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样可以使常委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必要的时间,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2)对列入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有关情况,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便于进行审议。(3)议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分组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联组会议审议,再进行表决。如果议案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经联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次会议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规定这些程序,都是为了便于常委会能够对议案进行比较充分、有效的审议,使通过的议案和法律能够比较切实可行。
王汉斌说,不少委员建议,为了使要发言的委员都能有机会发表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希望对发言时间做出规定。因此,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分组会议上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对分组会议上的发言,没有限定时间。需要说明的是,对议案的说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工作报告和专题发言,不包括在上述限制发言时间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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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寒亭加强农村治安综合治理 刑事治安案件连续三年下降
本报讯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公安局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治安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大幅度下降,连续3年发案率均低于万分之一点五的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标志,最近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这个局根据农村改革后发案率上升的新情况和公安基层基础相对薄弱等问题,推行了以治保会为主体的治安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制度、定报酬、定奖罚的“五定”政策,全区共配备了396个专业治安队。另外,他们还负责向群众进行“四防”宣传教育,帮助有污点的人改掉毛病。朱里镇南港涘村治安人员不仅以多种形式对9名违法犯罪者从思想上帮教,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为了提高治安人员的素质,该局每年分期分批举办学习班,对他们进行轮训,学习政策、法律和治安业务,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 (逄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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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认真学习 广泛了解
南海舰队干部深化改革认识
本报讯 最近,海军南海舰队党委组织部分师以上和司政机关处以上干部,运用读、看、听、议等多种形式,集中学习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和总政策,深化对改革的认识。
南海舰队有不少部队驻在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方兴未艾的改革形势迅速波及到军营。深入进行开放、改革教育成为当前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舰队党委及时组织领导干部认真阅读“两本书”,以及《人民日报》等报刊的有关论述改革的文章。
舰队政委张海云等领导干部带队前去全国企业改革先进单位:湛江家用电器工业公司,廉江县地毯厂、陶瓷厂等单位参观学习。
参加学习的同志还广开言路,紧密联系部队实际认真讨论,深化对改革的认识。
(李湘东 尹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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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抠股长”王宝玉
济南军区某团财务股长王宝玉仅去年一年就制止九次不合理开支,计13400元,竟“抠”出个军区先进财务股。“抠股长”“抠”有三法:
一是敢抠。去年11月,袁团长报销差旅费,他发现团长坐的列车与规定的享受卧铺补助的标准,在时间上相差10多分钟,他硬是给袁团长核减了6元5角7分的卧铺补助费。后来,有人劝他不要太死心眼,但他依然行之若素。
二是会抠。一次有位参谋报销奖品开支300多元。审核中,他发现此项开支可疑:一是未见到授奖通报;二是发票上无品名价格。经过查实证明,是购买两辆自行车的开支,硬是没予报销,并且批评了这种违纪行为。他还对全团的办公用品做到心中有数。去年底,机要股长拿着购买两米墙布的发票要报销。后经查,是购买的个人生活用品,被他坚决退回。
三是抠己。每逢探亲、出差,他始终做到有便宜的床位不住贵的,能步行的决不搭车,能随身携带的决不托运。
宁习洲 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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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159号公约
赵东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议案今天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赵紫阳总理在议案中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简称159号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第69届大会于1983年6月20日通过。159号公约已于1985年6月20日生效,迄今已有13个劳工组织会员国予以批准。我国代表团出席了该届大会,在表决通过159号公约时,我国政府、工人、雇主代表均投了赞成票。
议案认为,制订159号公约是为了适应当代世界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活动日益发展的需要。159号公约要求批准国制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政策的实施,使残疾人“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从而达到更好地“参与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议案说,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自1983年恢复参加该组织活动以来,除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劳工公约予以承认外,至今尚未批准过公约。从近期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角度考虑,我国有必要有选择地逐步批准一些适宜的公约;从长远看,我国批准一些适宜的劳工公约,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议案指出,我国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事业,由于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近年来发展很快。这与159号公约的要求和目标是一致的。我国目前已具备批准159号公约的条件,对159号公约的批准将有利于国内这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国务院建议批准这项公约。
在今天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受国务院委托,就建议我国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问题作了说明。
关于公约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赵东宛说,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残疾人总数约为5亿,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10。为其中一部分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改善他们的就业状况,是国际劳工组织长期关心和致力解决的问题。早在1955年,第3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9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首次提出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若干原则,希望藉此达到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帮助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由于自99号建议书通过以来,国际社会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认识,以及许多会员国在这方面的实践活动有了很大发展,从而使建议书的部分内容以至建议书这种形式本身已不再适合当前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到联合国开展的国际残疾人年和国际残疾人十年活动的宗旨——
“充分参与和平等”,与劳工组织所致力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努力目标一致,劳工组织应该采取行动支持联合国的活动,因此多数会员国主张重新制订有关文件,并应采取劳工公约的形式,以适应情况发展的需要。159号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谈到我国批准公约的理由时,赵东宛说,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劳工领域中最迫切和普遍关心的问题制订公约,供会员国批准实施。迄今已制订162项公约,会员国批准公约的总次数达5200多次。
他指出,我国目前基本具备批准159号公约的条件。我国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事业得到党和国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发展得很快。在我国正在形成劳动福利型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就业工作已有一定的规模和水平。我国大中城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0%以上,在农村也有一部分残疾人在乡镇企业就业。我国的残疾人教育和康复事业已有很大发展。1986年7月,我国成立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聋哑协会等残疾人团体,在促进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都为我批准和实施公约提供了基础。当然,这方面的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不很发达,劳动就业将是一项长期的繁重任务,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难度更大些。
赵东宛认为,公约的批准,将有利于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促进我国残疾人立法工作进程,推动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便于我加强这方面的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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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朱启祯就中法中波司法协助协定议案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由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交的中法司法协助协定和中波司法协助协定的两个议案,今天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人大常委会分别就中法、中波司法协助协定两个议案作了说明。
关于中法司法协助协定,朱启祯说,建国以来,我国有关司法协助的事务都是逐案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同外国在经济、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不断发展,我国涉外民事、经济案件日益增多。为此,我国有必要同一些国家建立司法协助关系。考虑到中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1987年5月4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与法国对外关系部长让—贝尔纳雷蒙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该协定。
他说,中国和法国司法协助协定共六章31条。第一章总则对国民待遇、协助范围、协助途径和法律适用作了原则规定。其他章节对彼此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裁决以及交换法律资料等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中波司法协助协定,朱启祯说,鉴于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签订该协定将促进双方司法、经济、贸易及文化、科技等关系的发展,今年6月5日,在赵紫阳总理访问波兰时,由两国副外长分别代表本国签署了司法协助协定。他说,中国和波兰司法协助协定共六章31条。第一章总则对国民待遇,协助的途径、形式、费用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其他章节对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民事裁决,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以及交换法律资料等作了具体规定。他说,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可以及时、合理地解决涉外纠纷和法律问题,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并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顺利贯彻,促进四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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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利用职权安排提拔重用子女亲友
鲅鱼圈区委书记李述昌被免职
据新华社沈阳8月28日电 (记者王辅捷)中共辽宁省营口市市委委员、鲅鱼圈区区委书记李述昌,利用职权安排、提拔重用子女和亲友,被免去职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辽宁省委25日发出通报,告诫全省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
1984年5月,营口市开始筹建鲅鱼圈区,李述昌任筹建领导小组组长,后来组建区党委时,他又担任了区委书记。在筹建新区期间,李述昌的子女及亲友大量调进鲅鱼圈区,仅安排在区机关的就有十多人,而且大都是在管钱、管物、管人的重要岗位上,一些人还很快得到了提拔重用。
李述昌的儿子原是营口市一个单位的一般干部,调到鲅鱼圈区后,李述昌主持的筹建小组会即讨论通过任命他为区工商局副局长。实践证明,这个人并不具备领导干部的素质。
李述昌的大女婿原是盖县农垦公司的文书,调鲅鱼圈区后被提为团区委副书记。此人在团区委工作期间违反规定建私房,表现不好。
李述昌的小女儿原是营口市人防办公室的文书兼打字员。1985年6月,李述昌找到区委政法委员会的一位负责干部,要求将女儿调到区公安部门工作。这位负责人未与其他领导成员商量,便予以同意。在李的女儿的人事、工资关系还没转到公安部门,本人也没来上班的情况下,区公安分局竟研究决定把她从工人转为国家干部,把报告报到了市公安局,报告中编造此人“是预备党员”、“经群众评议同意转为正式干部”等情况。李述昌本人也给市公安局局长写信,求他为女儿的转干问题帮忙,但遭到了拒绝。后来,由于群众反映强烈,区里才将李述昌的小女儿由公安部门调到区物价所工作,但在调动中,有关部门又违反规定为她调了一级工资。
李述昌的一个表妹夫,原是盖县纪委的一般干部,经李推荐调到鲅鱼圈区后,被提拔为区城建局副局长。此人到职后屡犯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免去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李述昌还将大女儿、堂弟、表弟、儿媳等人先后调到鲅鱼圈区,有的掌管物资分配大权,有的负责劳动工资和人事调配工作。
现在,李述昌的问题已彻底查清,经他违纪安排的人的错误提职、提级问题已作了纠正。对有关人员,营口市对他们也进行了批评教育或工作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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