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87-07-01

1987-07-01新闻联播 文字版

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 国家经委副主任叶青就国务院紧急通知答本报记者问

第2版(经济)<br/>专栏:<br/><br/> 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br/> 国家经委副主任叶青就国务院紧急通知答本报记者问<br/> 本报讯 日前,国家经委副主任叶青就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br/> 问: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我们想请您就此谈谈看法。<br/> 答: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发放预购定金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政策,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正象国务院在紧急通知中指出的,“确保这一政策的真正贯彻落实,不仅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取信于民”,所以这是一件大事。<br/> 问:请您谈谈在贯彻这一重要政策中,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br/> 答:据我们了解,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实行情况,就全国来说,总的是好的。今年春耕生产以来,大部分地区对这项工作抓得较紧。但是也有不少地方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引起农民的不满。一是有些地区没有把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柴油票证按规定期限下发到户,农民没有得到实惠;二是由于生产、运输、供销各个环节衔接得不好,“三挂钩”的化肥、柴油未能分期分批及时送到农民手中;三是有些地方在中央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和“三挂钩”标准之外,自行增加了粮食定购数量、提高了挂钩标准而又不能兑现,加剧了农民群众的恐慌心理;四是有些基层单位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物资和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甚至任意截留、克扣、私分和挪用,用平价转议价的办法敲诈农民,并出现了化肥、柴油黑市交易市场,从而增长了农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上述情况如果不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仅要影响今年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干扰改革的进程。所以,这是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br/> 问:您觉得当前贯彻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应注意哪些问题?<br/> 答:关于如何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的政策,国务院在最近发布的紧急通知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三挂钩”政策的情况作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准推诿扯皮,影响政策的落实。对此,国务院已组成检查组,即将前往有关地区进行抽查。凡是抵制和阻碍政策落实的,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严肃处理。二是要按规定分期分批及时组织供应挂钩物资和资金,确保对农民兑现。其中,化肥、柴油生产部门要按期完成生产和调拨任务,不得延误;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化肥、柴油运输,不得迟滞;供销部门要及时供应、保证兑现。三是自行增加了粮食定购数量、提高挂钩标准的地方,要保证对农民兑现;如标准定得过高,无法兑现,要向农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农民的谅解。四是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克扣、私分和挪用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物资和资金,不许“平转议”。凡是截留、克扣、挪作他用、以物易物、转手倒卖,甚至用假化肥、假农药坑害农民的,都必须认真查处,决不姑息手软。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一丝不苟地把这件关系几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要抓好基层,因为真正发现问题要到基层,解决问题也要落实到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2版(经济)<br/>专栏:<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br/> (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br/> 第一章总则<br/>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60条制定本实施细则。<br/>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br/>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br/>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br/>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br/>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br/> (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br/>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br/>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br/>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br/>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br/> 第五条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br/>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r/>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br/> (三)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br/>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br/> 第六条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br/> 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br/> 第七条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br/>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br/> (一)走私情节轻微的;<br/> (二)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br/> (三)走私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br/>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br/> 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br/> 为及处罚<br/> 第九条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br/> 第十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br/>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br/>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br/>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br/> (三)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br/> (四)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br/> (五)进出境货物申报不实的;<br/> (六)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br/> (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br/> (八)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br/>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br/>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br/>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br/>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br/>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br/>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br/>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br/>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br/>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br/>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br/> (六)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br/> (七)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者不接受海关监管的;<br/> (八)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者货物的封志的。<br/>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罚款:<br/> (一)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机关或<br/> 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br/> (二)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br/> (三)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以及抛掷或者起卸货物、物品,不向附近海关报告而无正当理由的。<br/>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税或者将有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br/> (一)个人携带、邮寄超过海关规定数量但数额较小仍属自用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br/> (二)个人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者不接受海关查验的;<br/> (三)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出境的物品,未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br/> (四)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br/>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br/> (一)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br/> (二)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br/> (三)违反海关法规,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br/> 第十七条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在海<br/> 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按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br/> 第十八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节轻微,或者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br/>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br/> 第四章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br/> 管规定行为的处理<br/> 第十九条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由海关关长决定。<br/> 第二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单。<br/> 扣留凭单的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br/> 第二十一条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br/> 第二十二条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生效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br/> 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br/>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br/>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海关可以视情节暂时停止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时取消其报关资格,或者吊销有关当事人的报关员证书。<br/> 第二十六条对于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海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br/> 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br/>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br/> 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复议。<br/> 海关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br/> 第二十七条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br/>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处罚即为生效。<br/>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br/> 第二十九条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br/> 当事人如期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br/> 第三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实施细则处以罚款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关税、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br/> 第五章附则<br/> 第三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r/>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br/> “物品”,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在内。<br/> “等值”,均以当时当地国营市场零售价格为准;上述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br/> “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br/> 第三十四条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br/> 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海关总署公布。<br/> 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公布。<br/>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br/>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朵金花”

第2版(经济)<br/>专栏:<br/><br/> “五朵金花”<br/> 本报记者 吕建中<br/> 一轮红日刚从渤海湾露头,“五朵金花”便起床做好了出车准备,准时驶向胜利大桥工地。<br/> 胜利大桥于1985年底正式开工,按规划必须抢在今年雨季之前铺完大桥两端的两千多米引桥,才能确保国庆节全线通车。工程量大,时间紧迫,油田指挥部决定调兵遣将,火速支援,“五朵金花”便在这场沸天震地的战斗中再次大显身手了。<br/> 名扬黄河三角洲的“五朵金花”,年龄都在二十出头,她们个个体态健美,衣着入时,要说好打扮顶数王秋红了。我在油田多次听到关于她的一段有趣的故事:去年她从油田技校刚毕业,被分配到人称“淮海战役”的孤东夺油大战前线,当时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看她那身打扮,便抓起电话机向基建工程指挥部说:“这里是战场,不是舞厅,我们不需要舞蹈演员。”又当场冷冷地“训”了她一通。王秋红一声不吭,大大方方地走进施工行列。几天之后,施工单位又兴冲冲地向上级报告说:“王秋红在中队司机中最能干,比男同志跑得还快!”并请求给予表扬。<br/> 去年“七一”,油田工程指挥部在海滨举行孤东会战祝捷大会,王秋红和另外四个干得很出色的开车姑娘——李建杰、李松华、解维玲和雷桂芳一起披红戴花,庄严坐在主席台上,从此获得“五朵金花”的美称。<br/> 这件事使油田一些领导同志思想受到很大冲击,他们说:不能再用老眼光看80年代的青年人了。<br/> 这天上午,记者来到胜利大桥工地,呼呼的海风里,红旗漫卷,小伙子和姑娘们驾驶着各自的翻斗大卡车,穿梭似地奔驰在黄河大堤上,“五朵金花”的飒爽英姿格外引人注目。我趁势登上王秋红的驾驶室,细细打量这位青岛姑娘。她身穿大红翻领上衣和藏青巴拿马西裤,白净的面庞上,口红淡抹,镶宝石的耳坠轻摇,两手紧把方向盘,炯炯目光直视前方。趁挖土机装车间隙,我问:“听说昨天你又创了最高纪录?”她稚声稚气地说:“嗯,定额是15车,我拉了31车。”“嗬!一点不觉得累?”“一天下来,眼前直晃悠,睡一夜,又浑身是劲。嘻!我可爱开车了。”“你有男朋友了吗?”<br/> “有啦,也在油田开车……我们讲好了,为油田多立几次功,再考虑结婚的事。”<br/> 挖土机喇叭响了,王秋红精神一抖,加大油门,敏捷而有力地扭转方向盘,汽车吁喘着掉头爬上河堤,风驰电掣地驶向大桥工地。<br/> (附图片)<br/> 右下图:被誉为黄河三角洲上“五朵金花”的五姐妹,右起第一人是王秋红。

保障和促进开放的有力武器

第2版(经济)<br/>专栏:<br/><br/> 保障和促进开放的有力武器<br/> 本报评论员<br/>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于7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施行。<br/>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越是开放、搞活,越要健全法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借开放、搞活之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彻底查办、严肃处理。<br/> 《细则》以《海关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依据,针对开放形势下进出关境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对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不服海关处罚的申诉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正确实施《海关法》,切实保障和促进开放,具有重要意义。<br/> 根据《海关法》确立的原则,《细则》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重大走私违法活动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以集中力量打击危害开放的破坏活动。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服海关处罚决定的申诉程序,《细则》在《海关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对海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br/> 海关惩处走私违法行为,是为了正确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保障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更好地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br/> 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更需要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我们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进出境人员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积极配合海关工作。全体海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海关法》和《细则》对于执法人员的规定,忠于职守,执法如山,公正廉洁,文明把关。

开发胜利油田的人们

第2版(经济)<br/>专栏:<br/><br/> 开发胜利油田的人们<br/> 胜利油田投入开发20多年来,经过广大石油工人的努力和兄弟单位的支援,在一片盐碱荒滩上,逐步建起了我国东部地区一个重要石油工业基地。到1987年4月底,先后投入开发36个油田,累计生产原油2.99亿吨,累计工业总产值342亿元,累计上缴利润160.8亿元,相当于国家投资29.9亿元的5.4倍。<br/> 这里的一组照片反映了油田建设者的风采。<br/> 廖华志、张雅心摄影报道<br/> (附图片)<br/> 右图:32935钻井队1984和1986两年夺得石油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金牌奖,连续七次荣记集体二、三等功。图为该队队长郑志昌在操纵钻机。<br/> 右图:钻井研究院金刚石车间,研制成功SL—4型人造金刚石聚晶,获石油部优秀成果二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图为车间主任王德新工程师(左)和焦庆余工程师(右)对高温下合成块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