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23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国际)
专栏:

论光华寮案中的承认问题
傅铸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2月26日对光华寮案的二审判决,再次错误地将光华寮案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处理,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维持了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肯定了前审日本法院判决及其法律鉴定书中的一系列公然违反中日联合声明,制造“两个中国”的错误观点,使光华寮案的政治和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光华寮案自1967年提起诉讼至今已拖了整整20年。其间经历了日本政府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日发表联合声明并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情势变迁。这一法律事实,对光华寮案的审理具有重大影响。由于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日本法院能否继续审理以“中华民国”名义就中国国家财产而提起的诉讼,就成了本案关键的法律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光华寮案本身的是非曲直,而且直接关系到日本方面究竟是否诚实履行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重大政治原则问题。
一、光华寮案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
日本法院受理以“中华民国”为原告的光华寮案,并认定光华寮这一中国国家财产为“中华民国”所有,而日本政府却将其称之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企图掩盖本案对中日关系的影响。这使人们不能不再次剖析本案的性质,重新研究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
光华寮案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台湾当局能否在日本法院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就中国的国家财产问题提起诉讼。这首先涉及到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另一国政府为其国家的合法代表,在两国交往中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法律行为能力①。政府承认既是政治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承认政府与被承认政府之间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建立外交关系;被承认政府取得在承认国法院中进行诉讼的权利即出诉权和其本身或财产的管辖豁免权;被承认政府因承认而有权要求和接受在承认国的管辖范围内原属前政府的财产②。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联合声明,日本政府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对于台湾问题,日本政府表明了台湾应归还中国的立场,同时宣告终止1952年的“日华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原则,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律上的正式承认和对“中华民国”政府承认的撤回,就意味着,在日本对华关系中,“中华民国”政府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代表已不复存在,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问题。根据日本政府的承诺,日台之间不再有任何官方关系。这是中日之间建立健康、友好的国家间关系的重要政治原则和法律基础。显而易见,日本法院受理光华寮案,完全无视了上述日本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就本案而言,对于台湾当局的出庭资格,日本方面竭力将所谓“中华民国”政府轻描淡写地说成是“一个简单的符号”,
以削弱本案严肃的政治性。但遗憾的是,首先日本法院本身及其法律鉴定人就没有把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仅仅视为一个毫无政治意义的符号。在陈述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在日本法院的出诉权时,法院判决书和法律鉴定书辩解道:“中华民国政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今,现实上排他地、长期持续地支配和统治着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民”,因此可以被看作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法律鉴定书还引用了一些
国家法院审理未被本国政府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所提起的诉讼
的案例加以论证。就此而言,日本法院并没有将原告当作一般的民法主体,而是认定为“事实上的政权”。
再者,本案诉讼标的所涉及的财产不是一般的民事财产。光华寮是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中国人民的资财所得公款而购置的中国国家财产,后由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馆”继承前代表团的业务,办理了产权转移和登记注册手续。该寮一直用做中国留学生宿舍。对于该财产为国家财产的性质,日本两审法院均不否认。所以严格地说,这笔财产应属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注册的前政府驻日使馆的财产,其所有权理应随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而发生转移。因此,尽管日本法院一再声称本案不过是“基于房产所有权请求妨碍排除”,但法院的判决首先要触及中国政府的主权权益,要由法院再次确定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怎么能说法院是审理一般的民事纠纷,调整一般的民事关系呢?
更为严重的是,为论证台湾当局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法律鉴定书竟对中日联合声明作出了歪曲性解释,说什么“对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主张,日本避免了‘同意’或‘承认’的表达方式,而对这一主张仅仅停留在‘理解’和‘尊重’上。”“日本并没有承担法律义务去否认这一政权存在的本身,这种关系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至今一直没有改变。”这里就提出了一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即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对台湾的法律地位意味着什么?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与任何国家建立外交关系都是以对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先决条件的。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对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地位的立场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并声明“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在联合声明签署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明确宣布终止1952年的“日华条约”,并就日本政府对台湾归属的立场解释说:“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归还中国,而日本接受了承继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具体地说,公告第8条为开罗宣言之条款必将实施)。鉴于这一原委,日本政府坚持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这就说明,日本政府实际上已经接受了中国政府对于台湾问题的一贯立场,否定了台湾当局作为中国政府继续存在的法律地位。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就必须排除任何其他自命为政府的实体的存在,真诚的承认必然意味着与台湾当局断绝一切官方关系,并始终如一地按照这个前提行事③。所谓“充分理解和尊重”在法律上无论如何不能解释为可以违反和破坏。根据国际法一国一政府的原则,日本政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法律上只能解释为对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承认的撤回,而不能作出任何其他解释。否则,若象鉴定书所云,日本政府并没有承担法律义务去否认这一政权存在的本身,台湾当局仍作为一个“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那么中日联合声明所确认的中日关系的政治原则岂不名存实亡了吗?
在日本政府不再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之后,日本法院竟然给予所谓“中华民国”出诉的权利,依然判定它对中国国家财产拥有所有权,甚至在判决书中公开地将台湾当局认作
“事实上的政权”,这完全违背了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根本无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对如此重大的政治、法律问题,中国政府当然不能够漠然置之。
二、台湾当局不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
日本法院承认所谓“中华民国”的出诉权,并确定光华寮归台湾当局所有,主要是基于台湾当局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的论据。那么,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在日本政府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后,日本法院能否再承认台湾为
“事实上的政权”?
根据一般国际惯例和实践,未被承认的外国政府不得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代表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坚持这一原则④。诚然,我们并不否认实践中确有例外情况。对此,法律鉴定书煞费苦心地引证了一些案例。这里有必要对这些案例做一分析。
首先,关于未被承认的政府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律鉴定书引证了1923年墨西哥诉费尔南德斯案。一墨西哥人携公款逃到美国,将钱存入一家美国银行,墨西哥政府遂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扣留这笔款项。诉讼期间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出具声明,表示美国政府还没有承认墨西哥政府,但认为这并不影响它对墨西哥国家的承认。后原告将诉讼名称由墨西哥政府改为墨西哥共和国。美国法院受理了该案。显然,该案与光华寮案在本质上颇有差距。第一,虽然美国政府不承认墨西哥政府,但原告更改了名称。第二,法院认定,奥夫雷贡政府是墨西哥唯一政府,并实行着有效的统治,完全可以代表国家追索这笔钱款。第三,美国政府正与墨西哥政府进行谈判,并可能很快承认该政府。最后,美国政府的声明并没有表示法院对墨西哥财产的保护将影响本国的国家利益。这些法律事实与光华寮案的情况大相径庭⑤。法律鉴定书引证最多的是在十月革命后的十多年里,涉及苏联政府在未承认该政府的外国法院
中的一系列诉讼案。例如:1923年在纽约高等法院提起的伍尔夫森诉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案⑥; 1929年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受理的法国银行诉纽约衡平信托公司案⑦;1935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审理的苏联贸易部信托公司诉高德克特案⑧。纵观之,这些案例,或给予未被承认的苏联政府出诉
的权利或管辖豁免权,或承认其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它们不同
于本案的是:苏联政府实际上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效统治的政府。不管美国政府或他国政府承认与否,苏联政府是本国唯一的合法代表的事实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而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与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到目前包括日本在内的130多个国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各国普遍承认台湾当局已丧失代表主权国家的资格,已不具有一个国家政府的有效统治。另外,美国法院承认苏联政府的法律行为及其法律所调整的民事关系与美国政府不承认该政权的政策没有直接关系。而在光华寮案中,基于中日两国之间的协议,日本法院不能再认定台湾当局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有效的政权,光华寮所有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应首先取决于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此外,法律鉴定书还特意援引了有关日本法院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前对中国政府的法律的承认以及他国法院在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后对台湾当局的立场的案例。其中最易混淆视听的是英国法院对蒙特诉捷克外贸运输公司案的判决。捷克一家公司租用了一条意大利公司的货轮,双方在租约中规定:本船可自主服从船旗国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所下的命令。根据上述命令而卸运货物不得被视为对合同的违反,租船人应照付运费。1953年6月31日当该船离开中国北方一港口驶入台湾附近时,被台湾军舰拦截并被押往基隆港。在该港停留时,根据台湾一军官的命令,船上货物被卸至码头上。事后,租船人拒付运费,船主向合同指定的法院——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当事双方的主要分歧是台湾当局是否属于合同所指的政府。经争端双方的请求,英国外交部向法院出示一封公函,该函称英国政府终止了对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法律和事实上的承认,并认为在台湾不存在任何政府,并告,意大利政府依然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尽管英国外交部出具了上述公函,英国法院最终仍判台湾当局是合同条款所指政府,船主有权索要运费⑨。法律鉴定书试图引用英国法院这一关于普通商业运输合同纠纷的判决说明,虽然英国政府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并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但是英国法院依然判定台湾当局为政府,并承认其法律效力。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该案不同于光华寮案。首先,该案的诉讼标的物是根据普通商业合同交付的运费,与中国政府无关;而光华寮案诉讼标的所涉及的财产是中国国家财产,其归属直接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其次,在对待台湾问题上,英国法官认为英国政府的意见对于合同的解释不是结论性的,因为该合同作为普通商业事件没有去考虑发布命令的政府必须是英国政府所承认的。所以法院在解释合同时不仅参考了英国政府的立场,而且也考虑了当事人本国意大利政府的立场。相反,在本案中,对台湾的法律地位,日本法院应当参考的只有日本政府的立场,而且对于光华寮的所有权,中国政府曾多次向日本政府进行交涉,并通过中国驻日外交机构长期对光华寮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中国政府还拨专款予以修缮。对于日本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日本法院不应置之脑后而不顾。
法律鉴定书引证上述各案,无非是想证明法院受理光华寮案的合法性,证明台湾当局是一个“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但是这些案例的引用是否妥当,通过上述分析,答案不言自明。这里还应强调指出:法院的判决和法律鉴定书存在着几个原则上的错误。
首先,日本法院和法律鉴定书认为台湾当局是所谓“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台湾当局是一个政府。关于政府承认问题,有些国家把对外国政府的承认仅仅建立在它控制行政统治的实际能力上,采取所谓“有效统治原则”⑩。日本法院在确定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时,错误地适用了这一原则,将一个地方政府的统治等同于国家政府的统治。根据一般国际法学说,作为政府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受任何外来控制的,在该国领土内对其人民行使有效的政府职能的主权权力的存在?。台湾不是一个国家,其政府职能并非来源于主权权力。如果一国可以随意将它国一个地方政府的统治看作国际法中代表主权国家的事实上的政权,岂不等于说可以随便干涉它国内政了吗?
第二,日本将目前对台湾当局“事实上的承认”与1972年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事实上的承认相提并论是错误的。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是根据国际关系准则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决策。日本终止1952年“日华条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应归还中国,在法律上,日本政府就被禁止反言,不得再承认台湾当局为事实上的政府?。这种对台湾当局的不承认与1972年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不承认性质截然不同。稍有点国际常识的人都知道,
日本政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长期不承认并不是因为中国政府本身不完全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代表的资格,而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日本政府推行反华政策,插手台湾问题,干涉中国内政所致。日本政府撤回对台湾当局的承认,与其断绝“外交关系”,说明无论政治上还是法律上,日本政府都已认为台湾当局不能作为中国合法有效的政府。它与实际上有效地统治着全部或大部分领土而未被承认的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不能等同。撤回承认与尚未承认二者法律意义不同。在行政部门没有作出承认的场合,由法院对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存在作出判断是可以的,但在行政部门已作出判断之后,法院无论如何不能无视行政部门作出的承认。承认构成禁止反言?。
最后,中国根本不存在一个被承认的政府和一个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状况。日本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推论出中国
存在两个政府。不错,国际法中确有承认一个政府的同时承认
另一个事实上的政府的理论和实践。例如,1935年意大利侵占阿比西尼亚,英国政府一方面承认海尔·塞拉西政府,一方面又承认意大利为其占领区的事实上的政府。1936年,西班牙内战期间,英国政府在承认西班牙政府的同时,又给予佛朗哥政府事实上的承认?。上述案例,排开其他因素且不论,仅就承认而言,也不能构成可以把台湾当局看作“事实上的政权”的依据。因为这里英国政府的承认不过是一个行政部门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对一国政府给予政治上的判断,而日本政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虽然也是行政部门的政治行为,但它伴有对台湾地位产生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日本政府在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同时就承担了不再承认台湾当局的国际义务。进一步说,前例中英国政府的承认本身不过是一般的政治行为,而日本政府对中国政府的承认则是基于中日联合声明的协议性的政治法律行为,在台湾问题上对日本政府及其司法机构具有拘束力。因此日本不能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同时,又承认台湾当局为“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
总而言之,日本法院将台湾当局视为“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在国际法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三、部分继承不适用于光华寮案
与承认问题紧密相关的另一个国际法问题是继承原则。法院判决书和法律鉴定书混淆了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概念,因此将关于部分继承的理论错误地适用于本案。从法理上讲,其根结首先在于法院在承认问题上判断错误。
在国际法理论中,只有国家继承才发生不完全继承或部分继承。例如,新国家从既存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中分离出来;殖民地独立为新国家;一国领土割让他国。而政府的变更不影响该国的国际人格,因此不发生部分继承问题?。因此对本案来说,首先要确定的是,日本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时,是承认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就发生部分继承。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唯一合法政府理所
当然地全部继承旧政府的国家财产。
对此,京都地方法院在再审判决书的理由中说:“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现实上排他地、长期持续地支配和统治着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民。”这里,法院认定的是,一个“中华民国政府”,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阪高等法院在2月26日的二审判决书中虽然将原告名称更改为台湾,但再次肯定了“中华民国政府仍然统治着台湾及其它一部分中国领土”的论点,并认为,“这样的理解适用于政府的不完全继承是妥当的”,依然判断新、旧政府并存。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两审判决书不仅认为新旧政府并存,而且还认为它们是两个统治不同领土范围的政权。言外之意,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国际人格,两个国家。这不是赤裸裸的“两个中国”的理论,又能解释成什么?
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本政府承诺日台之间只维持民间的、非官方的关系。据此,在日本对华关系中,“中华民国”旧政府在法律上就完全消亡,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而代之,旧政府的国家财产,包括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国家财产,根据国际法中国家的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则应由新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部继承。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日本政府真心诚意地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政府,理当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加以处理,而不应把确定光华寮之类的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推到本国法院身上,并以本国“三权分立”制度为由,推卸自己因本国法院错误判决所引起的国家责任。
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一方面承认光华寮为国家财产的性质,另一方面却说光华寮是被上诉人“为了救济本案房产的十分贫穷的寮生们而买进的财产”,“不是外交财产或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财产”,“不能认为因日本政府改变承认而由新政府所继承”。被上诉人不因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而失去对本案房产的所有权,仍能在日本国内行使其权利”。法院在出诉权问题上把台湾当局认定为“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在实体权利上又把它作为一个依然合法存在的、残余的中国旧政府,并由此推出新政府的部分继承。而在财产继承的划分上,又采取了一个既无国际法可依,又无国际实践可循的标准,即所谓新政府只继承外交财产或旨在行使国家主权的财产。整个论证,概念不清,法理混乱。
对于象光华寮这样的国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多年来一直明确要求接收。这次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书竭力把光华寮说成是一般的财产,目的在于歪曲和抹煞本案的政治性质。但是无论法院将光华寮划为何类性质的国家财产,只要两个国家的前提不存在,部分继承就不能适用于本案。无论在国际法理论中还是在国际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合法政府从所谓
“事实上的政权”那里继承国家财产的问题,二者之间根本没有继承关系,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便日本法院认定台湾当局为中国“事实上的政权”,也不能得出政府部分继承的结论。
由此可见,确定光华寮的所有权,关键在于日本法院到底承认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日本究竟认为台湾当局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还是一个“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或依然存在的中国旧政府。
光华寮案目前的发展反映了中日关系中的不健康因素。光华寮案归根结蒂是承认问题,是日本政府对日台关系的立场问题。一方面日本政府口口声声一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日台关系只停留在实务关系的水平”,一方面日本法院却受理了以所谓“中华民国”为原告的诉讼,并将中国的国家财产判属台湾当局所有,明确地从法律上承认了台湾当局为“事实上的政权”,“没有完全消亡的中国旧政府”。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日本方面在对华关系上,名曰“一个中国”,实际上仍在搞两个国家。诚然,各国都有自由选择本国政治制度的权利,但是,光华寮案不是纯粹的日本国内法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另一个国家的主权,关系到日本政府对外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法原则,条约必须遵守,一个国家不能引用其国内法以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对于如此严肃的原则问题,日本政府置若罔闻,中国政府当然要作出强烈反应。中国人民一贯珍惜中日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希望它能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日本方面应从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光华寮一案。注:
①参见陈体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问题”,载于《中国
国际法年刊》,1985年,第3页,第16—18页。
②参见《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中译本,第
110—111页。
③参见注①引书,第26页。
④参见劳特派特《国际法中的承认》,1947年英文版,第
145—153页。
⑤参见《美国国际法杂志》,第17卷(1923年),第743—
744页。
⑥参见《年度国际公法案例摘要与报告》, 1923—1924年,
第40—41页。
⑦参见前引书,1929—1930年,第202页。
⑧参见注⑥引书,1935—1937年,第118页,注④引书,
第153页。
⑨参见《国际法报告》,1956年,英文版,第72—73页。
⑩参见陈体强《关于承认的国际法》,1951年,英文版,
第121页。
?参见注①引书,第20页。
?参见注①引书,第17页。
?参见注①引书,第18页。
?参见注②引书,第110页;注⑩引书,第319页。
?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1976年,第148—155页;参
见斯塔克《国际法导论》,1977年英文版,第350—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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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索总理强调和平解决索、埃争端
索马里总理萨马特尔十八日在首都摩加迪沙说,和平符合索马里和埃塞俄比亚两国人民的利益。
萨马特尔在接见从内罗毕到这里采访的一些外国记者时说,如果索、埃两国能够和平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双方就能在许多事情上相互合作。他说,他希望继续两国间的对话,以便找到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
索、埃为欧加登地区的归属问题于一九七七年爆发战争。去年一月,两国总统在吉布提会晤,揭开了和谈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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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乍得北部最近再次发生激烈战斗
乍得全国武装部队最高指挥部发表战报说,三月十九日和二十日在北部瓦迪杜姆附近的激烈战斗中,乍得政府军消灭七百八十六名利比亚士兵,并俘虏了七十四人。
战报还说,乍得政府军还击落两架军用飞机,其中包括一架运输直升机,击毁十四辆苏制T—55坦克,八辆装甲运兵车和两辆装有地对地导弹的吉普车。
但是利比亚支持的乍得“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外交事务发言人巴拉姆在的黎波里说,乍得政府的有关报道是“荒唐可笑的”。这位发言人还称,在二十日的战斗中,有七百一十三名政府军反戈投向反政府力量一边,其余的不是被消灭就是被打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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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埃及当局逮捕挑动教派争斗的人
据中东社二十一日报道,埃及当局二十一日在艾斯尤特省四个城市以挑动派别争斗的罪名逮捕了四十八名穆斯林和基督教徒。
埃及内政部长扎基·巴德尔二十一日对《金字塔报》记者说,在上埃及发生的事件是由于“谣言”引起的,是“个别的”和“孤立的”事件,“没有外国背景或外国人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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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菲总统声称要粉碎已察觉的敌人
菲律宾总统科·阿基诺三月二十二日在菲律宾碧瑶军事学院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时发誓,她将在任期届满之前,粉碎国家已察觉的敌人。
科·阿基诺说,她将在一九九二年任期届满之前打击来自左的和右的方面的反对者,永久地结束一切对自由的威胁。她强调指出:“这是我庄重的誓言。”
毕业典礼结束后,科·阿基诺立刻会见了菲律宾高级军事官员,并同他们进行了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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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美又进行一次MX导弹发射试验
美国空军的一位发言人二十一日宣布,美国空军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范登堡空军基地二十一日成功地进行了一次从地下发射井发射MX导弹的试验。
这位发言人说,这枚导弹携带的六枚模拟弹头准确地击中了位于发射场六千七百五十七公里以外试验区内的各个目标。
这位发言人说,MX导弹投入使用前将进行二十次发射试验,这次发射是第十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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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苏在伊朗建立监听站并提供导弹
据美国广播公司电视台二十日报道,苏联已在伊朗设立了两个监听站。作为交换条件,苏联向伊朗提供了二百枚导弹。
报道引用两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的话说,这两个用来监听军事行动和通信联络的监听站装有专用的天线和雷达。它们是在几个月前建成的。一个建在设拉子城以南一百九十公里的地方,主要用来监听海湾地区和海湾国家。另一个设在靠近巴基斯坦边境的山区,主要针对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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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法发生窃取阿丽阿娜资料间谍案
法国阿丽阿娜空间公司负责人阿莱斯特二十日在一家电台发表谈话说,最近在法国发生的一起获取阿丽阿娜火箭发动机资料的间谍案可能与“东方集团”有牵连。
据法国报界称,警方十六日在法国鲁昂逮捕了六名被指控与间谍案件有关的人,其中包括两名法国工程师和一名记者。在这六人中还有苏联和罗马尼亚妇女各一人,他们是被捕的那两名工程师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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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要闻简报

苏联一州委第一书记被解除职务
苏联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州委第一书记鲍伊科·格里戈里耶夫因违反集体原则,在工作作风和选拔干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被解除职务。
据《真理报》三月二十日报道,这一决定是在乌克兰党中央和苏共中央的干预下于最近举行的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州党委全体会议上作出的。全会指出,格里戈里耶夫的恶劣品质对州党委的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州党委对各种违法行为和营私舞弊现象熟视无睹。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因各种错误或不称职被解除职务的四十九名干部又重新被安插到各级领导岗位上。该州未能完成食品发展纲要的任务,产品质量下降。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州是勃列日涅夫的故乡。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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