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1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探索与争鸣

股份化不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吴树青
在探讨怎样深化企业改革问题时,有的同志提出股份化的主张,认为股份制经济应当成为我国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股份制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利于改善企业行为,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感,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而有利于建造适合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微观基础。由于这种看法的影响,我国少数城市出现了一种“股份热”,在有关股份制的理论和实践都还不太清楚的情况下,就认定股份制是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率先实行股份制。我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方向的重大问题,必须慎重行事,首先应当在理论上展开深入的讨论。
股份制经济是否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而不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我们知道,股份公司虽然早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已经出现,但它的广泛发展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事情。股份公司的发展固然同商品经济特别是信用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商品经济和信用的发展,就必须和只能实行股份制经济。事实上,即使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尽管商品经济和信用事业有了高度的发展,股份公司也只是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企业组织形式。与股份公司并存的还有为数众多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不是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股份化”。
股份制经济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获得比较广泛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同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社会化生产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分不开的。社会化生产的发展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有机构成迅速提高,实现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本量不断增加。但是,私人资本主义的占有却使资本分散在各个资本家的手中,单纯依靠单个资本家的积累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为了解决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积累的有限性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巨额资本之间的矛盾,股份公司便应运而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股份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弥补了个别资本积聚的不足,能在短期内集中巨额资本,从而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使一些以前必须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另一方面又使私人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因而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范围内的扬弃。正因为这样,所以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看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即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或直接的社会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也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肯定从私人资本向股份公司的发展在经济上是一种进步。但这种经济进步有其确定的含义:有助于实现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向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公有制的过渡。因此,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股份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主要适用于需要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个体和集体企业。至于已经成为全民财产即马克思所说的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国营大中型企业,重新变成股份制经济,很难说是一种经济上的进步,因而不能认为是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有的同志认为,要解决当前一些国营企业行为短期化的问题,完善企业行为,只能从改变所有制入手,而实行股份制则是改变所有制的有效途径。这种观点同样是值得商榷的。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都是资本主义企业,并不因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而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同样,也不因为股份制经济而改变其企业行为,他们都在追逐利润的内在刺激和激烈竞争的外部压力下积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增加积累,以争取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社会主义国营大中型企业能否使企业行为合理化,能否克服目前许多企业只关心短期经济行为的倾向,既决定于外部环境即宏观经济的状况和宏观经济政策,也决定于企业内部有没有正确的经营机制,这涉及到多方面的原因,不是依靠实行股份制所能解决的。完善企业行为,除了要逐步为企业经营创设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外,更重要的是要探索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企业行为的短期化意味着企业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和机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同企业的权、责、利缺乏应有的配套有密切的关系。针对过去国家对企业管理过多过死的状况,在改革过程中一段时间内比较强调放权、让利,以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这当然是必要的。但看来对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强调得不够。为了增强企业活力,端正企业行为,应当把企业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企业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利益是企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应有的权和利就无法承担责任和缺乏尽责的充分动力。没有明确的责任,权和利也不能正确的运用,就不会有正确的企业行为。只有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企业行为才能获得自我约束的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
在解决企业的经营机制,实现责、权、利的结合方面,股份制至多只是形式之一,它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机制能使企业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因为只要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国营大中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持股人,因而不可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自觉地关心企业的长期行为。相反地,由于股份制企业必须按期支付股息和红利,由于股东对提高股息和红利的压力,很可能促使企业强化对短期经济行为的关心,并导致进一步投资到价高利大的长线部门。在价格体系的不合理状况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将更不利于企业行为的完善和宏观改革目标的实现。
至于股份制能否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感问题,这更是涉及到怎样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重大理论问题。首先,社会主义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经济根源绝不在于职工是否拥有本企业的股票,而在于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于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用于为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服务的。把职工是否拥有股票和有多少股票作为增强职工主人翁感的手段,不仅不能加强职工对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翁地位,恰恰相反,它将使职工把眼光局限在企业本位利益的界限内,增强集团利益感,这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的。同时,现有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资产主要来自多年来全体劳动者的劳动积累,既不可能由各个企业的职工用工资性收入全部加以购买,更不应当用给职工发干股的办法转为个人所有,用无偿转移所有权的形式使职工成为企业的股东。
有的同志认为,实行股份制后,由于职工拥有企业的股票,将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同企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产生“联股如联心”的效果。这种看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情况看,尽管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大肆宣扬“人民资本主义”,鼓吹“股份民主化”,事实上拥有小额股票的股东很少能够参加股东年会,更谈不上对企业的管理实行有效的监督,因而也根本不存在主人翁的感觉。连萨缪尔森也承认,对企业的经营和效率,“典型的小股东是无法过问的”(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0页)。社会主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职工所能购买的股票必然是有限的,所得的股息和红利必然不多,依靠非常微弱的物质利益就能使职工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产生休戚与共、命运相关的感觉,是难以置信的。
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在直观上不容易认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原因之一是因为每个职工作为劳动者不可能直接掌握和支配他所创造的全部财富,很大一部分剩余产品要由国家根据社会需要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尽管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支配和使用这部分社会产品,但劳动者个人不可能象对个人拥有的财产那样直接加以处置,因而不能自发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越是具有社会性,产品就越成为许多人协作劳动的结果,就越不能象个体劳动者那样单凭个人的意志支配。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感,不是靠把这种支配和使用全部社会产品的权力交给劳动者个人所能实现的,因为这不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除了加强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外,在宏观上要有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以确保这些产品的分配使用切实为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服务,使劳动者能从切身经验上真正感受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在微观上则要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并使职工的劳动同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这不是靠股份制所能奏效的。变大中型企业为股份制经济,还可能带来职工队伍内部的不团结,造成拥有股票和因各种原因而无力购买股票的职工之间、股票占有额不等的职工之间的矛盾。如果允许企业以外的居民购买股票并且对股票占有额不加限制,将更使职工在直观上就感到他们在为某些私人大股东劳动。这不仅无助于增加主人翁感,反而会形成雇佣劳动感,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于实行股份制能够解决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同样是值得商榷的。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分散在为数众多的股东手里,经营权则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承担,这似乎是有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但具体到国营大中型企业来说,情况却有所变化。这是因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定额流动资金为数甚巨,职工和居民根本无力全部购买,主要的股份只能由国家控制。国家作为企业的最大股东理所当然要委派代表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并通过董事会聘任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的大政方针,决定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这同在原有体制下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管理企业能有多少实质性的区别呢!社会主义国营大中型企业因股权主要集中在国家手里,不仅无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反而可能使政企不分的诸多弊病成为国家、地方和部门的合法权益,使企业通过改革获得的部分经营自主权重新遭到削弱。
同时,由于国家拥有主要的股份,企业发生亏损和破产时,绝大部分损失仍然只能由国家承担,仍然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的权利同责任缺乏配套的问题。还应当看到实行股份化可能对社会生活带来的问题。例如,普遍实行股份化有可能扩大非劳动所得的份额,甚至产生食利者阶层,加深社会不平等感。又如,买卖股票必然产生投机心理,因为股票价格的变动不依赖于单个购买者和出卖者的主观行为或勤奋劳动,不是持股者个人所能左右的,预测股票行情的变动并没有什么科学的根据,只能变成一种投机行为。这种投机心理和行为的发展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就值得研究。再如,如何防止熟悉经济发展内情的政府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利用权力进行股票投机,预防出现新的不正之风,也将是一个难题。因此,股份制不宜作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方向,不能成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第5版(理论)
专栏:

农村贫困地区脱贫之路
高宏凡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民正在温饱的基础上力争生活过得宽裕,有22%的农户已经过上宽裕生活,其中2%的农户已经达到小康生活水平。这是农村经济改革的成果。不过,也要看到,农村还有占农业人口不足10%的贫困地区,至今群众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这些地区主要分布于我国西部地带,中部地带也有一些。它们绝大部分位于山区,有些还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革命老根据地。
这些地区所以贫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诸如自然条件恶化;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生产方式陈旧,产业结构单一;商品关系很不发达;人口素质较差,文盲多,技术人才缺乏,小生产观念浓厚,等等。上述诸因素交相制约,形成一个稳固性较强的恶性循环的封闭系统,以致在全国经济发展的长流中一直居于落后地位。
贫困地区的经济,基本上仍处于很落后的自然经济状态,这是我们致力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时必须严格遵循的出发点。从这点出发,才能认识到,只有那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技术要求又不高、资金投入较少、能够充分利用当地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较快获得经济效益的生产措施,才能适应这些地区发展经济的能力,帮助它们摆脱贫困,逐步走上经济发展之路。这样的生产措施最具群众性,最易普及。比如:一、劳务输出。只要有适当的市场,这是发挥人力优势的简便易行的途径;二、种草养畜。这是利用荒山、荒坡的有效办法,既可防治水土流失,又可用来养兔、养羊,发展大牲畜;三、开发矿产。这是发挥地下资源优势的捷径,挖出来就是宝;四、发展庭院经济。这是适合家庭经营的农业形式,使土地、空间得到高度利用,集种植与养殖于“弹丸之地”,达到高效率、高产出;五、推行家庭工业。这是对人力优势的有效开发,转产快,适应力强。应该了解,从经济的停滞到经济的启动,对这些地区来说,就是一大进步。只要很好利用贫困地区资源优势,措施切实可行,能比自然经济状态下的收入有所增加,就是良好的开端。如果脱离贫困地区经济实际,好高骛远,热衷于技术密集、投资较高的大项目,是有害无益的。
在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时,不要小看初级技术。某些在发达地区可能已经普及甚至已经落后的技术,对贫困地区却可能正合时宜。比如玉米皮编织技术,在某些发达地区,由于劳力价格上涨或作物品种更换而废弃了,但在种植玉米的贫困地区却可以把它学到手,立即变废为宝,增加群众收入。近几年,技术西流的涓滴已逐渐汇成条条小河。大批木匠、成衣匠、弹花匠、修鞋匠等,自苏浙一带西去,深入绝少人烟的山区、边疆,将一些初级技术传播开来;苏浙等省帮助“三西”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晋、陕两省协助“三西”地区发展旱作农业和小煤窑,已取得较好效益;国家科委“星火计划”正付诸实施。所有这些都意味着贫困地区正注入一股技术活力,它将促进这些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在当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环境中,经济优势必然也是商品优势。因此,引导贫困地区经济活动向商品经济发展,使之逐步汇入地方性乃至全国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洪流,是这些地区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
现在,商品关系对贫困地区的辐射作用仍然相当微弱,有些地区几近于零。商品经济辐射程度与贫困程度是成反比例发展的。因此,突破贫困的有力措施,就是将商品关系输入贫困机体。它会在长期平静、散漫的自然经济中引起一些震动,使一些生产因素开始新的排列组合。经验证明,只要有一户,或由于在种植业上集约经营有效,或由于承包荒山造林得利,或由于长途贩运成功,或由于兴办家庭工业获益,总之,由于商品关系的激励而改变了原来生产因素的构成,取得显著效益,使生活不仅温饱而且开始宽裕起来,周围群众就会群起仿效。这种成功的经验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开始追求规模效益,生产更加专业化,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经济过程本身提出联合经营的需要等等。总之,商品生产释放出来的经济活力,是贫困地区经济振兴的可靠保证。
商品关系实质是价值关系。它使那些以前不计成本、不讲效益、随意浪费劳动时间的穷乡僻壤产生变革的兴奋与核算的意识——这其实是使经济获得发展的动力。技术的进步,资源的开发,效率的提高,新生产方式的诞生,都由此得到推动。这场价值较量将使农民视野大为宽阔,驾驭经济活动的意识大为增强。随着经济的振兴,农民也就从贫困中挣脱出来,不仅摆脱物质的贫困,而且要摆脱精神的贫困。
我们应该把摆脱贫困看作贫困地区自己的经济运动。无需强迫,无需恩赐,只要给以正确指导、必要的经济技术援助和政策上的切实保证就是了。没有这种观点,就会觉得贫困地区条件太差,国家给的钱太少,脱贫希望渺茫。有了这种观点,就找到一把打开这座贫困而富饶的资源宝库的钥匙,找到脱贫的关键。
当然,这不是说,只要掌握这把钥匙就可以立即摆脱贫困。应该看到,贫困地区封闭性强,人口素质差,经济力量小,开发能力弱,这些都不是短期内能够根本改变的,因此,我们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和长期的努力。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人口和就业方面的几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不久前在成都联合召开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人口和就业问题学术讨论会,讨论了人口和就业方面的有关问题:
一、人口的数量控制
与会代表认为,人口发展具有长期和累进的性质,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人口问题,至少要解决好一代人(25年左右)的生育控制问题。从生育率大幅度下降的七十年代,到本世纪末,刚好是一代人的一个人口再生产周期,本世纪余下的十四年时间,是人口控制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在新的生育高峰时期,应加强计划生育,稳定计划生育政策,仍需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才能实现我国人口本世纪末的控制目标。
二、就业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
与会代表的看法是,我国劳动就业问题的基本矛盾是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但由于劳动力的地域分布不同、行业不同以及劳动者择业倾向不同等因素,又同时存在个别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劳动力供给小于对劳动力的需求。
具体来说,就业面临如下问题:
1、劳动年龄人口猛增,就业压力增大,预计“七五”期间,15—60岁(女55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从目前的5.86亿上升到1990年的6.73亿,全国城镇需要新就业的劳动力三千万人,平均每年需要安置六百万人,再加上还要吸收几千万城镇多余职工和上亿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就业压力仍然很大。
2、传统集权式就业模式的转换滞后于整个改革进程,造成劳动力不能作为纯粹的生产要素使用同企业要求经济合理地组合生产要素之间的矛盾;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理顺价格关系的要求同劳动力要素不能进入市场、不受价格调节的矛盾;商品经济发展对增强城市功能的要求同职业变动困难,缺乏劳动力流动和竞争的矛盾。这些矛盾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劳动者的职业选择和流动性大大增加,将会出现选择性就业问题,结构性就业问题,摩擦性就业问题。
4、劳动力文化、技术素质普遍低下的状况,不适应我国城乡产业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适应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提高劳动力素质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代表提出几点对策:
1、在就业战略上,既要注意经济效益,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应将待业人数、待业率及企业排出人员的速度控制在社会可能接受的范围内。
2、将市场机制引入劳动力资源分配中,开放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目前,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交换和劳动力流动已进入人们的经济生活,开放劳动力市场的经济环境已初步形成。
3、强化政府就业机构的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咨询服务的功能,建立国家与地区人力供求信息中心。
4、进一步发展中等学校的职业教育和就业前培训,解决企业排出人员的转业训练问题,重视对在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和职业适应性。
5、建立和健全劳动就业法,建立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法庭等机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有关的就业纠纷,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纠正和仲裁违反就业法规的行为。
6、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系统,有步骤地将劳动者的企业保险转为社会保险,建立劳动者的待业保险和福利制度,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
第一种意见主张自我消化,就地转移。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不快,市政设施负荷力低,劳动力需求量不大,如果放手让农民进城,特别是进大城市,会使已经十分突出的城市问题更加尖锐。主张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通过发展农村家庭经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小城镇,就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除了向小城镇转移外,还应向大中城市分流,改革限制农民进城的不合理制度和规定,用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取代城乡之间的隔离政策。他们认为,以“离土不离乡”和小城镇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既定目标,对提高经济效益和节省我国土地资源带来无法逾越的障碍。农民进城的现实已突破“离土不离乡”的模式,并对城乡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应按经济和人口流动规律,让农村劳动力流动,不应人为地加以限制。
第三种意见,在同意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前提下,主张越过乡镇界限,不变更户口,以劳务输出为目的的多向流动。在这种流动中,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户籍不变,居留不是永久性的,其停留时间长短,受收益差异及就业机会制约,一旦收益低于一定水平,或失去就业机会,就会退出城市。这样可以避免国外发生的城市病。
四、人口城市化道路
与会代表认为,我国“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也有的代表认为,小城镇的作用要放在应有的地位,不能无限扩大到不适当的地位。小城镇不具备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其承载力有限,在当前的人口素质及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小城镇,其人口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值得再作认真的评价。
(曹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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