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29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文)
专栏:

科学家恳切呼吁 国家科委认真答复
科技成果鉴定有了新办法
本报讯 11月14日,本报第三版刊登了李竞雄等8位科学家发出的关于《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应当改进》的呼吁。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立即批示科委成果局,要求他们虚心听取意见,感谢科学家们的批评,并在报上公开答复。科委成果局于11月20日将答复寄给本报,全文如下:
李竞雄等8位科学家对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61年4月,由国务院发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鉴定的目的旨在检验科技成果的质量,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之后,科技成果的数量迅速增多,旧的鉴定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此,国家科委受国务院办公厅的委托,于一年前开始着手制订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经过在全国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了广大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并已于1987年10月26日正式发布执行。这个“办法”是本着改革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特点及讲求实效、精简鉴定会议的精神制定的。很多方面与8位科学家提出的建议相吻合,例如在严格控制会议鉴定方面,新办法规定,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提倡学术自由,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可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一般可以不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只是少部分,如执行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该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科技成果鉴定的数量。
其次,“办法”规定了多种鉴定形式,如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和专家评议三种鉴定形式。专家评议中首先采用书面通讯鉴定的形式,只有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用其它形式达不到目的时,才组织会议鉴定。
再者,“办法”规定了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由成果完成单位自行鉴定的项目,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不予承认,以控制鉴定会泛滥。拟定的“办法”细则规定,在鉴定工作中严禁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发现违反规定者,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鉴定结果,并通报批评。
“办法”对应邀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维护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办法”还对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人员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新的鉴定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对防止鉴定中的不正之风,加速我国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将起到促进作用。希望广大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干部共同努力,使我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3版(政文)
专栏:

全国妇联五届五次执委会提出
我国妇女工作必须全面改革
将于明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召开第六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新华社记者张宿堂、本报记者沈纯报道:今天在这里结束的全国妇联五届五次执委会提出,我国妇女工作必须进行全面改革,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条件和妇女现状出发,研究、制定我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会议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我国妇女解放的程度还不高,宪法和法律关于保障男女平等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完全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妇女问题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文明的进步逐步解决,妇女的彻底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历史过程,对此既不能丧失信心,无所作为,也不能盲目乐观,超越历史发展阶段对妇女解放提出过高过急的要求。
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她说,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针,也是我们妇女工作的指针。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调查研究在改革开放中妇联如何进行改革,使妇联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维护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帼英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回顾了我国妇女运动近年来取得的成就。
她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不仅为城乡广大劳动妇女大规模参加社会劳动开辟了新的途径,为妇女提供了施展才能的广阔天地,使一大批现代新型女性脱颖而出,而且越来越多的妇女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张帼英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在加快和深化改革中切实加强妇女工作,忠诚地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具体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注重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和开发;走群众化的道路,建立一整套面向妇女、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制度和措施。
200多名全国妇联执委在为期四天的会议中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三大文件,并就妇女参政议政,妇女干部的培养和成才、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决定: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明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召开。
会议同时通过了《关于全国妇联五届五次执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贯彻十三大精神的决议》。
全国妇联副主席雷洁琼等也出席了会议。


第3版(政文)
专栏:

致公党八届中常会十七次会议闭幕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新华社记者胡清海、本报记者袁建达报道:中国致公党第八届中央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今天在北京闭幕。
会议学习和讨论了中共十三大文件,传达了赵紫阳在党外人士茶话会上的讲话。会议通过的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决议,要求致公党各级组织积极组织成员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十三大的文件精神,加强致公党的自身建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旗帜下,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勤奋工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献计出力;做好海外联谊工作,团结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实现祖国统一而努力奋斗。
这次会议是11月26日开幕的。
会议建议在明年下半年举行致公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今天的会议由致公党中央常务副主席董寅初主持,主席黄鼎臣、副主席伍觉天、伍禅、许志猛、陆榕树出席了闭幕会。


第3版(政文)
专栏:

深化体制改革 摆正党委位置
重钢试点单位党委完成职能转变
本报重庆11月25日电 记者罗自苏报道:经过近一年实践,重庆钢铁公司的五个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基本实现预定目标。一种由厂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的新型企业领导体制初步形成。
拥有五万职工的重庆钢铁公司是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企业,1984年开始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今年元月7日,为实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领导工作的集中归口和厂长经理全面负责的目标,公司开始在下属五个主要生产厂推行新型领导体制的改革试点。
——这项改革目前已初见成效:实现了厂长对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确立了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和作用。厂长拥有了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行政干部任免权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权。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得到改善和加强,开始形成党管党的局面。党组织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党员考核工作走向制度化,党内民主生活更加健全,基层党组织增强了活力。仅大轧厂和一炼钢厂今年就发展了27名新党员,广大共产党员也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精简了机构、减少了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试点单位的党委都从原来的10人减到5人;科级机构由12个减到7个;政工人员从92人减到39人;专职书记由41人减到12人。被精简的人员都得到合理安排。工作节奏随之加快,办事效率大有提高。
——促进了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工作。五个试点单位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的超过去年同期水平,有的创造了历史新纪录。据10月底的统计,四厂已完成年指令性计划的104.88%,大轧厂已完成年指令性计划的93.11%,一炼钢厂和二炼钢厂分别完成84%和87%,六厂较好地完成了大修任务。目前,公司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三大精神,计划明年将试点经验全面推开。


第3版(政文)
专栏:漫话

何必硬性规定指标
冼舟
一些领导机关每年都要给宣传部门规定任务,如新闻稿件见报多少篇,上级转发的经验材料多少篇,等等,并且逐年递增,使搞宣传的同志叫苦不迭。
规定任务,“压担子”,并非绝对不可。但是,为了“报上有名,广播有声,荧屏有影”,让自己的“秀才”笔下生花,无米煮炊,就不对了。
做领导的,希望自己单位多出新闻、多出经验,首先要多做工作,做好工作。工作有了起色,“秀才”自然有新闻可写,有经验可总结。如果本身没做多少工作,或工作做得不怎么样,却硬要写表扬稿,规定新闻、经验的篇数指标,结果只能靠“秀才”“笔下生花”,生编硬造了。这也是造成一些报道或经验“假、大、空”的原因。
宣传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作为领导,要经常督促指导,鼓励大家如实反映情况,写正面的稿子,也写批评的稿子,但不能硬性规定指标。硬性规定指标,只能助长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歪风!


第3版(政文)
专栏:

岳阳擒获三名抢枪杀人案犯
本报长沙11月28日电 据湖南日报报道:公安部通报捉拿的今年11月1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杀害民警、抢劫枪支的案犯林坚、李益、阮凤,于11月26日凌晨,在湖南省岳阳市被当地公安机关生擒归案。
今年11月17日晚,在河南省焦作市劳动服务公司第二旅社发生一起杀害民警、抢劫枪支的恶性案件,3名案犯作案后持枪外逃。岳阳市公安机关接到公安部紧急通报后,立即进行了部署和查控,张网以待。25日晚8时许,市公安局得到3名案犯窜入岳阳市的线索后,迅速调齐干警,严密控制市区范围内所有的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并对全市旅社进行全面清查,在一枪未发、无一伤亡的情况下,将3名案犯生擒归案。


第3版(政文)
专栏:

改革政治教育手段
北京军区后勤发展电化教育
本报讯 北京军区后勤部在政治教育改革中进行教育手段改革,积极发展电化教学,先后制作了录像、录音、幻灯等影视教材18套,其中《法律常识》教学系列片已由总政转发全军。
军队精简整编以后,北京军区后勤部各单位的政工干部减少了40%左右,700多个科、室、队没设政工干部。基层干部战士的政治教育要靠政治部门直接抓。
在普法教育中,他们发挥录相的多种功能作用,分别运用了讲课、座谈、咨询、现场采访、课堂问答等多种形式,制作了字幕300多条,图表插画500多幅,穿插了典型案例50多个,拍摄和剪辑了大量活的资料,使比较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形象生动,通俗易懂。播放后,受到干部战士的欢迎。
目前,北京军区后勤部80%以上的团级单位都有了放像设备,大部分师单位和少数团单位还有了录像和编辑设备。同时,还涌现了一批掌握一定影视技术的骨干。 (李建辉 崔长生)


第3版(政文)
专栏:

农工民主党自身建设研讨会结束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新华社记者胡清海、本报记者袁建达报道:记者从今天结束的中国农工民主党自身建设研讨会上获悉:农工民主党组织近几年有很大发展。目前,成员人数已从1982年底农工民主党“九大”时的13000多人发展到近30000人;地方组织从82个发展到150个,全国除西藏、台湾外都有了农工民主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已从919个发展到2000多个。
农工民主党的新成员主要是大中城市的医药卫生界的中年知识分子。现在农工民主党成员的平均年龄是54岁,比“九大”时的平均年龄下降了6岁。
这次研讨会是11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出席研讨会的农工民主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一些省辖市组织的负责人,农工民主党中央有关部门的同志,就农工民主党在中共十三大后如何加强自身建设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讨。
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周谷城,副主席方荣欣、章师明今天出席了研讨会并讲了话。


第3版(政文)
专栏:

《吴贻芳纪念集》出版
据新华社南京11月27日电 (记者牟维旭)为纪念我国著名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吴贻芳逝世两周年,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了《吴贻芳纪念集》。邓小平同志为纪念集题写了书名。
吴贻芳是南京金陵女子大学首届毕业生和这所学校的第一任中国人校长,纪念集收录了吴贻芳的34篇著述。邓颖超、康克清、雷洁琼、冰心为纪念集题词,赵朴初为纪念集题写扉页。


第3版(政文)
专栏:

《军事知识》即将创刊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徐京跃)我国第一份以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为宗旨的刊物《军事知识》将于1988年1月创刊。徐向前、聂荣臻、杨得志等为刊物题词。国防部长张爱萍撰写发刊词。由军事科学院创办的《军事知识》杂志,面向军队基层官兵和地方大中学生、青年工人农民。


第3版(政文)
专栏:

“国际军事后勤装备、技术展览会”结束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张海平)我国首次举办的“国际军事后勤装备、技术展览会”今天在北京展览馆闭幕。11月23日开始的这次展览会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北京分会和香港中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在为期6天的展览中,18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厂家展示了自己的产品。中国军队后勤部门组成的“中国馆”,也第一次公开了自己的装备、技术研究成果。


第3版(政文)
专栏:

吴学谦会见布基纳法索人民阵线主席特使达赫
指出中国政府重视中布友谊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今天在会见布基纳法索的一位高级官员时重申了中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与其他国家关系的一贯立场。
他说,中国不干涉布基纳法索内政,希望布基纳法索局势保持和平与稳定,以利于发展民族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吴学谦强调指出,中国政府重视中布友谊,愿意同布基纳法索政府一道,为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而努力。
吴学谦是在今天下午会见布基纳法索人民阵线主席、国家元首布莱斯·孔波雷的特使蒙韦尔·米歇尔·达赫时说这些话的。
会见时,达赫向吴学谦介绍了布基纳法索今年10月15日发生政权更迭的原因、经过,以及布基纳法索当前的形势。他表示,布基纳法索新政权愿意继续发展布中友好合作关系。
达赫是11月27日抵达北京的。


第3版(政文)
专栏:

培黎广场和雕塑《艾黎和中国孩子》落成
据新华社兰州11月28日电 为表达对国际友人路易·艾黎的爱戴而修建的培黎广场和大型雕塑《艾黎和中国孩子》,今天在兰州市安宁区落成。甘肃省、兰州市的有关领导和5000多名群众参加了落成典礼。
路易·艾黎,新西兰人,是我国人民的老同志、老朋友。1942年底—1952年底艾黎在甘肃创办山丹培黎工艺学校。


第3版(政文)
专栏: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四次全盟代表大会1987年11月28日通过)
总纲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台湾省人士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本盟的宗旨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广泛团结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实现祖国统一,为台湾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本盟继承台湾人民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在台湾人民“二·二八”起义以后,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根据当时台湾人民的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要求,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作为名称,于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1948年本盟宣布拥护并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5月发表声明,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1949年本盟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建国以来,本盟参与国家大事的政治协商,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本盟一贯主张祖国的领土完整和统一,反对“联合国托管台湾”、“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任何外国侵犯台湾;支持台湾人民争取民主权利,反对国民党当局对台湾人民的压迫。本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准则,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本盟遵循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调动盟员和所联系的台湾省人士的积极因素,和全国人民一起,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人民同大陆人民是骨肉同胞。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本盟致力于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原则,争取用和平方式实现台湾和大陆的统一。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当前,本盟要在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的爱国主义伟大旗帜下,广泛联系台湾岛内外各界人士、各方面政治力量,沟通往来,反映意见,共商国是;促进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和科技、学术、文化、体育交流;促进和平谈判的实现;支持台湾人民争取民主,维护切身利益,为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一章 盟员
第一条、凡台湾省人士,愿意遵守本盟章程者,可以申请加入本盟。
第二条、申请入盟者,须填写入盟志愿书,由盟员两人介绍,经盟的省辖市以上组织批准,并呈报上一级组织和盟中央备案。盟中央可以在没有盟组织的地方直接吸收盟员。
第三条、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盟的章程,执行盟的决议,参加盟的组织生活。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策、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积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盟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缴纳盟费。
第四条、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盟的会议,阅读盟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在盟的会议和刊物上讨论全盟的工作。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参加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盟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贡献者,盟的组织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盟员违反纪律者,盟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可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的处分,留盟察看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受处分的盟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第七条、盟员有退盟的自由。盟员要求退盟,须用书面向盟地方组织提出,地方组织报盟中央备案。
第二章 盟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本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盟代表大会,大会闭幕后是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全盟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需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全盟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评议委员,组成中央评议委员会。
第十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全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常务委员、主席团委员和主席团主席,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主持盟务,主席团处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席负责定期召集主席团会议,处理盟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团主席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换任后,前任主席仍作为主席团委员,参加主席团工作。
第十三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人选由主席团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主席团领导下,秘书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举行行政会议,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盟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中央评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中央评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必要时,经主席团提议,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增补中央评议委员。
第十六条、中央评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国家大事和台湾问题,向盟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本盟重大方针的制定和执行提出批评和建议;(3)承担中央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中央委员会可设名誉职务。
第三章 盟的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盟的地方组织是省、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及相当于省辖市委员会。
第十九条、盟的省市最高权力机关为省市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后是它产生的省市委员会。
省市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省市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省市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贯彻执行全盟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和决定。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省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省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由省市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省市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省市委员会可以设名誉职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盟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或小组。按盟员所在单位,职业系统,或居住地区分别建立。盟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七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小组可以推选组长。
第二十五条、基层组织的任务:
(一)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开展盟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协调关系,加强团结。
(二)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结合本基层工作开展组织活动。
(三)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和推动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四)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台胞的意见和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六)发展盟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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