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批评以后

无理的申辩
本报群众工作部信访组
1985年12月7日,本报第五版刊登一封题为《如此物资局》的来信和记者的调查汇报《一百零六辆汽车的背后》,揭露了原湖南永州市物资局副局长凌扬泗非法倒卖汽车的违法行为。1986年8月,凌扬泗被当地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4月,凌扬泗给本报写来申诉信,控告记者写了虚假报道,把他冤枉成犯罪分子,导致他被判了刑。
为了弄清事实,今年6月,我组派人前往永州市,对本报记者的原报道进行了复核。
货真价实的罪犯
本报记者原报道指出,凌扬泗等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倒卖汽车,并将非法所得任意挥霍。凌扬泗在申诉信中则称:永州市物资局买卖进口汽车,都是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得盈利全部交给国家。
事实真相是:永州物资局从1984年4月到1985年5月,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进口汽车中开假发票、动用计划钢材等手段,攫取国家资金,中饱私囊。
1984年8月1日,凌扬泗写信给在广东宝安县沙井镇购买汽车的蒋然超、张宏义等人,要他们在购买汽车的发票中“多开出点钱来”。于是,蒋、张二人在9月24日与沙井农工商联合公司结账时,一次让对方在汽车销售发票中多开出44615元。
1985年5月,业务股尹建军、采购员邓宝宁,在广东增城买汽车时,凌扬泗又要他们在购买汽车的发票中多开些钱,购买人便乘机多开购车款和汽车修理费13350元,其中把一笔5280元的汽车修理费开成9281元,加在买汽车的发货票内。永州市物资局共购进进口汽车129辆,在发票中虚报款就达57965元,被个人贪污了27350元。
1984、1985年度,上级拨给永州市物资公司计划内的钢材1326吨(实际供应1446吨),凌扬泗等人为了拉关系,随便将计划内的平价钢材批给无计划指标的一些单位。由于动用了大量平价钢材(总共挤占乡镇计划钢材117吨),许多用户拿着分配指标买不到钢材,特别是欠农村单位计划钢材117吨,使永州市一些农村水利建设、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影响。一些乡镇企业职工向永州市委反映了这一问题。为了缓解矛盾,1985年底,永州市物资局拿出用议价购进的179.4吨钢材,平价卖给这些用户。仅这一项,就使永州市物资局亏损13.89万元。
1984年6月,凌扬泗将平价钢材卖给广东惠阳县镇隆工商所5.66吨,得款5170元,在账上却以本局基建名义冲销。1984年7、8月,这个局出售给永州市南津渡乡私人钢材4.8吨、得款3721元;给道县卫生局私人5吨钢材、得款4654元,在账上也都以亏损为名冲销。这些非法所得的钱,都被凌扬泗等人贪占、挥霍掉了。
凌扬泗等人还将倒买倒卖进口汽车和出售国家物资如石棉瓦、机油、油桶、汽车零件、水泥等的45289元和把购汽车开假发票多报的3万多元存入“小钱柜”。这些钱都被凌扬泗等人巧立名目分掉。
凌扬泗等人为了逃脱罪责,于1985年4月2日(永州市审计局开始查账的第5天),把“小钱柜”开支中较大的71张(计款25232元)凭证非法销毁。接着凌扬泗又布置造假账,送给永州市审计局审查。
上述事实说明,凌扬泗进行违法活动是清楚的,对记者的指控是毫无道理的。至于他被判刑,那是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行事的结果。
诬告记者 居心何在?
本报记者原来的报道,是根据零陵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线索,经过深入调查后写成的。稿件见报前经过了当地领导部门审阅。记者报道的事实明明没有错,为什么凌扬泗要诬告呢?他本人说:“我不这样写,报社不会派人下来调查。”当本报复查的同志离开永州后,凌扬泗又到北京诬告前去复查报道的同志。我们不能不提出疑问:凌扬泗为什么要不断地诬告记者呢?这中间是不是还有点什么名堂?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一封信中的秘密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今年8月30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一执法人员写给宁波市一位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信。从这封信看,是为了一件离婚案。写信人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表哥。信中说:“听说2号还要开庭,能否维持原判,就看你的权力了。……你是我最尊重和信得过的人,……请你在处理此案时,高抬贵手,及时了结,我不会忘记你的。”这里不谈秉公执法的原则,却大谈的是“权力”、“高抬贵手”,让人吃惊!
从信中看出,此案的判决权不在宁海县法院,写信人只得求助于他人,如果此案是由写信人直接处理的话,他就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让他的表弟如愿以偿了。这样的执法人员,怎么能依法办案呢?希望我们的执法人员摈弃这种不良作风,维护法律的尊严。
浙江宁海县 董法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抽签”安置复退军人不可取
今年我县有关部门竟采取
“抽签”的方法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县有关部门把每个复退军人的名字按号码编排,做成“签子”,由用人单位任意抽取,哪个单位抽到谁,就得要谁,不能更换。这样的方法固然可以避免一些人拉关系、走后门,但却不能量材用人,也在复退军人和正在部队服役的战士中造成不良影响。对于部队现在正在搞的“两用人才”学习也有影响。有的战士说,在部队学习再好,回去也没用,何必浪费时间去动脑子。在部队呆几年,回去听天由命就是了。如此下去,给部队培养两用人才将造成困难,而复退军人回到家乡后又能发挥什么才能?
广东澄海县 云龙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向百年“禁令”挑战 有情人终成眷属
据说清朝某年,我县保安镇先锋村王、杜两姓因一场官司而立下永不通婚的“禁令”,百年来有情人难成眷属。
近两年,随着法律常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对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禁令”由不满到公开反对。22岁的王家姑娘王爱华,冲破重重障碍,勇敢地与24岁的杜家青年杜金龙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单位的支持下,于8月20日领取了结婚证书。
消息传开,不少人向他们表示祝贺;一些守着“禁令”不放的人则群起攻击。王爱华的父母极力反对女儿的这一婚事。王母见自己一次又一次的劝说无济于事,便使出最后一招,把女儿关在一间房子里,交给她一瓶农药和一根绳子,流着泪说:“孩子,你可不能开这个先例呀!你硬要结婚,等你死后再把你拉到杜家去。”
母亲的话使王爱华的心碎了!但她没有屈服。她以婚姻法为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同来自社会和家庭的旧习惯势力作斗争。她一连写了6封信向县和镇有关部门求助。县司法局协同保安镇法庭、律师事务所、妇联和官桥办事处组成调查组深入调查,证实了王爱华的行为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调查组的同志向王爱华的父母及当地干部、群众反复宣讲婚姻法及有关法律知识,并做了细致的疏导工作。王爱华的父母终于认识到干涉女儿婚姻的错误,表示支持这门合法的婚事。
王爱华和杜金龙敢向百年“禁令”挑战,终成眷属。
湖北大冶县司法局 周德朝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私设电网是违法行为
编辑同志:
我县有些农户为防止经济作物受害,在田边、果园、鱼塘等地私设电网,致使有人触电身亡。请问:私设电网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应负什么责任?能不能认为私设电网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浙江松阳县 潘建设
潘建设同志:
在农村,私设电网的事屡有发生。这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则触犯刑律,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私设电网的情况,水利电力部、公安部于1983年9月23日发布通告指出: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误触电措施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安装;严禁乡镇企业、作坊安装电网护厂(场)防盗防窃;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舍、园地、谷仓、畜圈、禽舍等;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或灭害等。违反本通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伤害人身或电死人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私设电网是国家禁止的。
私设电网的行为,根据其不同的行为后果,其行为性质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以下5种情况:
一、私设电网尚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发现后,可予以批评教育,限令拆除,或者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警告、罚款。
二、私设电网致使他人触电,造成轻微伤害的,公安机关可对肇事者给予治安处罚,一般是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私设电网造成私设电网者本人死亡的,这是一种自食其果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然连同本人的死亡而终结;但本人受到伤害的,因私设电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样要受到治安处罚。
四、在自家院内或特定的地方,即不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致使他人触电伤亡的,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危害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某个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对这种行为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依照刑法判定故意或过失杀人罪、故意或过失伤害罪,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五、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致使他人触电伤亡的,也构成犯罪。这种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电网,危害公共安全,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依照刑法,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有关人员不能借口自己的经济利益遭到侵害而私设电网,并认为这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的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是违反正当防卫目的,用杀死、杀伤小偷的方法来保卫自己不被偷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另外,电网一经使用后,所威胁的不仅是偷盗者,还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私设电网是一种不能推脱的违法行为。
本报法律顾问团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及早消除引进设备中的火灾隐患
最近,我们调查长春市价值在百万元以上的引进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着大量火险隐患。我们重点抽查了20个单位的25项引进设备,发现120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建筑防火规定,布局不合理,耐火等级低。如长春市老茂生食品厂,去年5月从西德引进价值500万元硬质夹馅糖流水线,今年5月调试后准备投产。在检查中,我们发现这一流水线安装在三级建筑里,同饼干车间锅炉房相连,天棚里电线交叉纵横,十分混乱,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重大损失。
二、电器不符合防火规范。如长春市第二无线电厂的充气打火机生产线,是从日本引进的,这套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安装在不合规定的建筑里,电器布局也不符合要求,如果发生火灾,损失肯定是不小的。
三、消防设备不配套。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车身分厂从英国引进一套价值1646万元喷漆线,但这个厂竟没有安全消防配套设备。这一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一旦发生火灾,几分钟内设备和厂房就会遭到重大损失。郊区大屯郑大饲料加工厂从泰国引进一台年加工饲料3.5万吨的设备,竟安装在没有消防水源的地方,发生火灾,无法扑救。
四、有的单位对引进的设备管理不善。如长春市卫生巾厂从日本引进一套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他们竟在生产车间内用木板钉了一个办公室,大屋套小屋,并把车间兼做仓库,成品、原料与设备挤在一起。一旦发生火灾,整套设备就会毁掉。
五、易燃易爆物安置不妥。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化油器厂引进价值520万元的无发动机化油器试验台与配件生产线相连接,屋内还置有一个两吨容积的储油罐,这无异埋下一根导火绳。呼吁有关厂家与消防部门配合,检查引进设备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消除火险隐患。
吉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 王文博 封锡彬 隋小羿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防盗,不能私设电网!
今年上半年,我省中牟县、巩县一些农民为防盗私设电网,造成多次人身伤亡事故。
中牟县青年马合军于4月23日夜,将缠在窗户上的铜线通上电,便睡觉了。夜里12时许,他突然听到有人“啊”了一声,起床一看,是常与他一起玩的刘海军触上了电网,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牟县姚桥乡陈三桥村负责看管提灌站的阴彦富,为防止别人偷摘提灌站的灯泡,从灯口内引出一根铜丝。7月3日凌晨,村民常保群不慎摸着铜丝,触电死亡。巩县芝田乡羽林庄村周长献,种了一块西瓜地,为防西瓜被盗,私拉了两道电网。7月10日,本村青年李献军误触电网身亡。
防盗方法千万要得当。私设电网是违法的,不能以私设电网的手段防偷盗!
河南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姚雪芳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私设电网的惨痛教训
我县有些农民为防止偷盗和鼠害,在瓜果将成熟的季节,在瓜果园和池塘周围不经允许私设电网,致使有人触电伤亡。
今年7月初,清江镇三塘村农民林银友在他种植的葡萄园周围拉上电网后,7月26日同村一个10岁女孩误触电网休克,林银友却没有引起警惕。第二天晚上,林银友的堂弟在葡萄园附近的水稻田里收割稻子时,不慎触电倒地,其妻用手去拉他,结果两人都被电死。林银友因过失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这类触电事故在我县农村时有发生。希望县、区、乡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及法制教育,严禁私设电网。
浙江乐清县公安局 余光林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违章建房伏隐患 供电安全受威胁
我省晋中地区一些城镇、农村,在变电站周围和输电线路下违章盖房之风日盛,这对安全供电造成严重威胁。
比如,左权变电站的三基35千伏电杆,两基被新建的县防疫站围在院里,一基当了“门卫”。防疫站的车辆,出入要从10条拉线组成的3道“门楼”下钻过,司机稍有疏忽,就可能碰断拉线,撞倒电杆。寿阳变电站,被近年来新盖的职工宿舍和农民住房重重包围,35千伏重挑线段2号杆被垒在县交通局宿舍的墙里。35千伏段王线段2号杆的一条拉线被新盖的房子一分为三,一段在房顶上,一段在墙角下,中间一段被垒在家中。因为再没有地方增加出线,使得2000千瓦的电力输不出去,电站的增容和扩建受到了限制。太谷城西变电站的6条10千伏出线下,盖起了住宅,于是变压器进了院内,电杆进了人家,导线落在房顶上,电视天线和导线相混搅,一刮大风,真叫人提心吊胆。
据不完全统计,晋中地区在10千伏以上线路下违章建房达230多处。1986年以来,在输电线路下违章盖房而被电死、电伤的就有11人次。
造成违章盖房之风禁而不绝的原因,除了少数群众缺乏电力安全知识外,主要是主管城建和宅院地基审批的单位官僚主义严重,不听取电力部门的意见和劝阻,不严格执行中央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山西太原工业大学电力分校
石永光 胡贞敏 董德庆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函照登

接受好处费的不是八区油厂
你报8月26日第五版刊登的《经理造假,套取现金,请客送礼》的读者来信和记者的调查附记,批评方正县粮油公司送给哈尔滨市八区油厂有关领导2625元的“好处费”。这一情况是我们提供的。后经核对,接受这笔“好处费”的不是八区油厂,而是哈尔滨市八区粮库劳动服务公司粉碎厂。
中共方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盗材编筏横渡白龙江
——白龙江林区盗伐木材严重
今年以来,我省白龙江林区一些人盗伐国家木材达到了惊人的地步,最多时一天竟有三百多辆架子车运木材下山,最少时也有五十多辆。
十月一日十七时到二日九时,我们在拱坝河与白龙江的交汇处观察统计,十六个小时内,共通过架子车二百六十辆,盗走木材一千三百九十多根。
十月二日下午,我们又从武都县两水镇向南,沿拱坝河一带观察,只见到处都是拉木材的架子车、手扶拖拉机和汽车。有的成群结队,百多人一伙,明目张胆地强行通过检查站。人少时,便在检查站的前方把车上的木材或单根或组筏推入河中,顺水下漂,过检查站后又将木料捞出河装车。当地的农民说:“政策松了便进山,政策严了就不敢。”可见,问题出在执行政策的有关部门。
图为盗木材者为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编筏子横渡白龙江时的情景。
甘肃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续金海 陈立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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