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雷洁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已修改建议审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说,法律委员会已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个修改稿。
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
今天雷洁琼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时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之后,有的副委员长和一些委员就草案作了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就村民委员会的有关问题作了调查,参照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时代表提出的意见,并同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后,提出了修改方案,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87年10月24日、11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和上述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时许多代表提出的意见,考虑到在坚持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的同时,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工作还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除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的指导外,有权拒绝承担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置的任务”的规定。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根据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草案时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草案时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这样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
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根据有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进行教育和帮助”修改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此外,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草案)。
雷洁琼说,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采取更明确措施严惩走私贪污贿赂罪
王汉斌就两个补充规定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两个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说,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执行刑法和《决定》,按照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1982年法制委员会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在经济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198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许多地方和有关部门认为这两个补充规定草案基本符合实际需要,对打击走私罪、贪污罪、贿赂罪很有必要,希望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王汉斌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规定,对走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草案具体规定对以下几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犯罪判处死刑:(1)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2)走私其他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武装掩护走私的。
关于走私淫秽物品问题,王汉斌说,根据海关法,草案将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作为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淫秽物品对社会危害很大,各方面强烈要求予以严厉打击,因此草案规定,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王汉斌谈到走私货物、物品数额多少应当判刑问题时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草案规定,走私本规定所列严禁出入境的物品的,原则上都要判刑。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判刑。
王汉斌说,近几年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走私数额很大,危害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走私共犯特别是走私集团,危害性很大,过去对主
犯往往只按照他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刑,显然处刑轻
了。因此,草案规定,对走私集团和其他共同走私犯中的主
犯,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关于贩私,王汉斌说,近几年来,贩私活动比较严重。贩私虽然和直接走私不完全相同,但有密切联系,危害性也很大。实践中,对于贩私有的按投机倒把处理,有的按走私处理。为了明确界限,草案根据海关法,规定下列两种行为按走私罪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王汉斌说,几年来,单位和个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比较严重,这种犯罪活动有时又和走私犯罪有关,各地要求规定刑罚,以便审判时有所遵循。因此,草案对这些问题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王汉斌说,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各地感到不好掌握。根据几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草案按照贪污的不同数额分别规定了四种不同的量刑标准。关于判处死刑的界限,草案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界限,草案规定,贪污2000元以上的,一般应当判刑。
他说,有些个人长期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情况比较严重,各地要求明确规定刑罚。因此,草案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受贿,王汉斌说,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这里规定“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以区别不正之风与受贿犯罪的界限。
关于行贿,王汉斌说,近几年,行贿问题比较严重,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行贿谋取大量非法利益,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对行贿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远远不能适应这种情况。因此,草案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行贿和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回扣、手续费,王汉斌说,近几年,有些走私、诈骗、投机倒把罪犯甚至有些企业单位,常常采取给经办人员回扣、手续费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使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这实质上也是行贿。对此,草案规定了处罚措施。
他说,近几年,不少企业事业单位通过行贿进行投机倒把、套购倒卖甚至诈骗活动,推销劣货、次货、假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是经过单位领导同意或集体决定的,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感到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草案对这类问题作了
处罚规定。
关于追缴和没收赃款赃物,王汉斌说,近年来,有些地方不注意追缴和没收赃款赃物,致使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刑,释放后仍能享有非法所得,甚至以其非法所得继续犯罪,群众很有意见。为防止和纠正这种情况,草案规定: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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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姚依林会见塞拉利昂议会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议长威廉·康特率领的塞拉利昂议会代表团。
在交谈中,康特赞扬了塞中两国间密切的关系,并代表塞拉利昂政府和议会对中国给予塞拉利昂的援助表示感谢。
姚依林说,中塞两国往来频繁,相互间很了解。他对康特说,“你们感谢中国的帮助。我们也要感谢你们,因为你们对中国也有很大的帮助。中塞两国在国际事务中有很多共同语言,在很多问题上相互配合得很好。”
宾主还就两国在农、林、渔、矿业等方面合作的可能性交换了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段苏权、叶林会见时在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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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廖汉生同塞拉利昂议会代表团会谈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汉生受彭真委员长的委托,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同由议长威廉·康特率领的塞拉利昂议会代表团进行了工作会谈。
威廉·康特在会谈中介绍了塞拉利昂议会的组成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他的同事们在会谈中回顾了塞中两国在各个领域所进行的合作,并对中国给予塞拉利昂的广泛援助和给予非洲人民正义事业的物质上和道义上的支持表示感谢。他们希望塞中两国今后能在更多的项目中进行合作。
廖汉生向客人们介绍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情况。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时,他说,政治体制改革,首先是党政职能分开,党、政府、人大各司其职,但党的领导不是削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他说,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人大的作用也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林向客人们介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段苏权、何英、胡绩伟参加了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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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田纪云会见罗马尼亚贸易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今天下午在中南海会见了由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伊里耶·沃杜瓦率领的罗马尼亚政府贸易代表团。
田纪云说,中罗两国之间有着十分良好的关系,两国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在顺利地发展。中国政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积极支持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继续向前发展。
沃杜瓦说,罗马尼亚领导人也十分重视加强同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沃杜瓦一行是今天上午到达北京的。下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同沃杜瓦就两国1988年度的贸易问题举行了会谈。郑拓彬还在晚上宴请了罗马尼亚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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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王汉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九七八年底前颁布的法律清理情况和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王汉斌在报告中说,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了清理。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有134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
王汉斌报告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是:
在134件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已由新法规定宣布废止的11件。
(二)已由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件。
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宣布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8件,因新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已成立常务委员会,各自治地方都已经或正在另行制定自治条例,上述组织条例已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
王汉斌说,除已失效的法律外,还有23件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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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日本国新大使向乌兰夫递交国书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日本国新任驻华大使中岛敏次郎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向国家副主席乌兰夫递交了国书。
中岛敏次郎是11月10日到达北京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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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友渔作议事规则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基本可行  对健全和加强常委会工作很有必要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这个议事规则对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健全和加强常委会的工作,很有必要。
张友渔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7年10月23日、11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总结了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尽早提前通知,以便安排工作,早作准备。提前通知的时间,不宜再少于七日。因此,建议将“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修改为“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
草案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有的委员提出,一个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一般要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做了很多工作,不宜由提案人随意撤回。因此,建议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草案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有关情况。”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审议任命案是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工作,提出任命案的机关对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应有答复。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草案规定:“决定重要职务的任免,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任免案根据情况,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有的委员提出,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作了规定,这也是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应当在议事规则中有所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张友渔说,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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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钱正英向人大常委会作水法草案说明
我国应尽快制定水法依法治水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水电部长钱正英今天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对此,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不少提案,社会各界也多次呼吁,要求国家尽快制定水法,依法治水。所以,制定水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钱正英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人类生活和一切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的问题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她说,我国水资源总量不少,但按人均占有量计算却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历史上水旱灾频繁。治水问题成为历代治国安邦的大事。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艰苦奋斗,进行了大规模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多年来重建轻管,对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北方水源严重不足,影响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对人民健康和生产建设造成损害;河道内设障阻水,湖泊盲目围垦,影响许多河流的泄洪、蓄洪能力;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不够,出现影响航运、竹木流放和鱼类洄游以及生态环境等问题;有些城市和地区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地面沉陷,甚至导致海水入侵;水费标准过低,使越来越多的水工程缺少维修和运行资金,出现工程效能衰减、难以为继的局面;许多地方破坏、损坏水工程设施,干扰、阻碍水工程管理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等现象不断发生;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水事纠纷层出不穷,矛盾尖锐的地方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钱正英在报告了水法草案起草经过后,就这个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几个问题作了说明。她说,水法草案包括总则,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53条。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水法草案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水法中的一个共同原则。在水法中的“水资源”与宪法中的“水流”是同义语。作为水资源,不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享有所有权。
钱正英说,水法草案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作为一项基本政策。这些是整个水法的指导原则,其他各项规定,都体现和贯彻了这些指导原则。
她说,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水法草案明确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查、调查评价和统一规划;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规划的制订和审批程序。为了开展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法草案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兼顾防洪、治涝、供水、排水、灌溉、水电、航运、渔业、防治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
她说,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资源,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不可分割,也难以按地区、部门或城乡的界限划分,而应当按流域、自
然单元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
因此,水法草案规定,国家对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
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
法草案还规定,在兴建水工程
时,凡涉及到毗邻地区和其他
部门权益的事项,建设单位应
事先征询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
见,并达成相应的协议;对地
区之间有争议的水工程,规定
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
有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调解不成
的,由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解决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
钱正英说,水法草案对兴
办水工程的多种形式作了规定,以发挥社会各方面兴办水利的积极性;还规定,国家提倡并鼓励受益地区、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河流综合开发工程;同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赔偿和补偿、移民安置,也作了原则规定。
关于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钱正英说,水法草案保护一章,包括防止水质污染、水流阻塞、水源枯竭、水土流失和保护水工程设施等方面的内容。防止水污染,关键在于控制污染源和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水土流失,涉及到土地利用。鉴于国家在这两个方面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因此在水法草案中只提出了原则的要求。当前河道设障阻水、盲目围垦和人为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情况相当严重,水法草案针对这些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了保护地下水,水法草案还规定了开采地下水必须实行统一规划,计划管理,对已经超采的要严格控制。
她说,水法草案将计划用水规定为用水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要求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并将水和水的利用纳入国家统计;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进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措施,加
强节约用水管理。为了做到合理用水,解决供求矛盾,水法
草案规定,凡涉及跨行政区域
的、关系重大的、水的分配和
调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并规定了解决水事纠纷的原则
和程序。
她说,水费和水资源费是
运用经济规律和经济杠杆保证
水工程的维护和正常运行,促
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行之
有效的办法,有的地方征收后
已取得显著效果。水费和水资
源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费。
为合理收费,水法草案规定用
水单位对已缴纳水费的水,不
再缴纳水资源费。在水源不足
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单位的自备水源征收水资源费。
钱正英指出,防汛和防洪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涉及到整个社会生活,有其特殊的重要性。但考虑到防洪法正在草拟,因此在水法草案的防汛与抗洪一章只对防汛抗洪的全民义务、防汛指挥机构的职责、分洪区滞洪区蓄洪区的划定、安全保障和有关补偿、防御特大洪水措施方案的制订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她说,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总结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而提出的。在水的立法、规划、调配和其他重要的水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凡必须统一管理的水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水事,则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对地方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统一要求。这样,既可避免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继续发挥各地和各部门的积极性。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目前国务院已有规定,不宜在水法中再涉及,以免因今后机构改革而修改法律,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她说,我国有关海域的管理涉及面广,并且国家已颁布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鉴于海域的管理与陆地水资源的管理,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水法草案规定,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钱正英指出,水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水的基本法,法律条文力求简明扼要,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规定得很具体。水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除制定本法以外,还需要陆续制定若干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也需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样,逐渐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比较完整的水管理法规体系,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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