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略论舆论监督
胡绩伟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宪法第二条的规定。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第四十一条还具体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放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来实现。其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督,监察部、审计署对政府其他部门或部门内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检察院对其他部门的司法监督。而广大群众通过舆论工具实行应有的监督权,就是舆论监督。
我们的舆论工具都是在党领导下的,所以舆论监督首先体现了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监督。我们的舆论工具又都是人民的,所以舆论监督又必然是广大群众对国家各项工作的监督。我们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这种监督自然也包括对党本身的工作和干部的监督在内。党不但要求把国家的各项工作、各级干部切实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而且要求把党的工作和党的各级干部,同样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党领导广大群众来实现这种监督权利,监督党和国家的工作,坚决贯彻实行党的方针政策。
舆论监督是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又是人民的自我监督,体现了群众对国家的管理,对整个社会的管理。亿万双耳目在看在听,亿万张喉舌在说在评,亿万支笔在记在写,这该是一支多么巨大的推进力量啊!
既然舆论监督的作用是这样大,就应该更广泛切实地实行起来。实行舆论监督的先决条件,是把国家大事及时地、如实地让广大群众了解,同时形成一种我们党历来提倡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社会主义的民主空气。广大群众只有充分了解情况,又能充分发表意见,才能真正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具体内容,我想应包括:
1、关于决策方面的监督。就是通过舆论工具,不断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各种意见,开展对于重大问题的讨论或对重大决策的可行性论证,作为党和国家决策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以及对决策的补充、修正和制订新政策的重要依据。这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
2、关于工作方面的监督。就是通过舆论工具,不断地、充分地反映各项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揭露和批评一切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行,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批评,以便督促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当前,特别要强调对妨碍改革和开放的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进行坚决的斗争。
3、关于法律方面监督。就是通过舆论工具发动广大干部和群众,一方面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依照立法程序,参与研究和讨论;另一方面要监督各级机关、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纪守法;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每个公民都自觉地遵守法律,并懂得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坚决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肃处理一切违法事件。
4、关于道德方面的监督。就是通过舆论工具,歌颂和宣扬一切民主的、科学的、进步的和文明的新道德、新风尚,批评和谴责一切落后、腐朽和野蛮的旧道德和旧习惯,从而在社会上形成群众性的扶正祛邪的舆论力量,在全体人民中,特别是在青少年中树立新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5、关于理论方面的监督。把理论和监督放在一起是不大协调的,可是一时还想不出更恰当的词来概括我的意思。我所说的理论监督,就是通过舆论工具,发动干部和群众研究和探讨改革和开放中的各种理论问题,鼓励大胆而坦率地发表各种不同意见,进行平等、互补和团结的争鸣,以便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策水平,提高对各种妨碍改革和开放的错误观点的识别能力,抵制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潮。
实现舆论监督的关键,还在于观念的逐渐改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认真树立人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要牢记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的:在人民内部,“压制自由,压制人民对党和政府的错误缺点的批评,压制学术界的自由讨论,是犯罪的行为”。“一个社会,无论何时,总有先进和落后两种人们、两种意见矛盾地存在着和斗争着,总是先进的意见克服落后的意见,要想使‘舆论一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只有充分地发扬先进的东西去克服落后的东西,才能使社会前进。”(《毛泽东选集》第五卷,157—158页)广大群众则要善于运用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致性的认识。这样才能促使人民群众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地、积极地运用舆论工具,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要使舆论监督真正得以实现和受到切实保障,还有赖于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因此,有关新闻的法律的制定,实在是当务之急。


第5版(理论)
专栏:读史札记

史官的监督机制
徐逊
《宋史·太祖本纪》曰:“一日,罢朝,坐便殿,不乐者久之。左右请其故。曰:‘尔谓为天子容易耶?
早作乘快误决一事,故不乐耳。”
赵匡胤因早朝处理错一件事而不快,但更深一层的原因却无从下结论。司马光在《涑水纪闻》里保存的一段材料却可与此互相发明。《涑水纪闻》卷一云:
“太祖尝弹雀于后园,有群臣称有急
事请见。太祖亟见之。其所奏,乃常事耳,
上怒诘其故。对曰:‘臣以尚急于弹雀。’上愈怒,举柱斧柄撞其口,堕两齿。其人徐俯拾齿置怀中。上骂曰:‘汝怀齿欲讼我耶?’对曰:‘臣不能讼陛下,自当有史官书之。’上悦,赐金帛慰劳之。”宋太祖因臣下奏事耽误他弹雀而殴伤臣下,臣下无处申诉,他当然不怕,所以他敢说你把牙齿收起来是准备告我吗?但当臣下回答:自有史官记录下来,他立即改变态度,和颜悦色赏赐金帛慰劳臣下。这说明宋太祖怕史官。可以推论,宋太祖办错了事闷闷不乐,既不是怕不利于百姓,也不是具有一日三省吾身的修养,而是怕史官把他的错误如实记载下来,留恶名于后世。
封建社会里,皇帝怕史官,大臣也怕史官。
公元327年,东晋成帝咸和二年,历阳内史苏峻谋反,骁骑将军钟雅率领精勇千人御之。因兵少,退还,改任侍中。苏峻军进逼,钟雅与刘超一起侍卫成帝。有人为钟雅谋划说:“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古之道也。君性亮直,必不容于寇雠,何不随时之宜而坐待其毙。”钟雅回答说:“国乱不能匡,君危不能济,各逊遁以求免,吾惧董狐执简而至矣。”
(《晋书·钟雅传》)不多久,苏峻强迫成帝去“石头,时天大雨,道路沉陷,(刘)超与侍中钟雅步侍左右,贼给马不肯骑,而悲哀慷慨。”(《晋书·刘超传》)。结果,钟雅、刘超均被苏峻杀害,以身殉职。钟雅并非不想活命,无奈更怕“秉笔直书”的史官记下自己弃君逃命的丑行。观此,大臣也怕史官。
史官,是我国政治史上独特的产物。传说黄帝时代就有史官,以苍颉、沮诵担任,到夏商时分置左右,左史记事,右史记言。苍颉是传说中中国文字的创造者,又是传说中第一个史官。史、史官和文字同样古老。据记载,商朝有巫史,巫和史都是当时最高级的知识分子,巫事鬼神,史重人事。商朝信鬼神,重巫,留下不少卜辞。周代重人事,重史,留下更多的是典籍。当时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礼记·玉藻》)周时列国各有史官掌记时事。《墨子》就提到百国《春秋》,《孟子·离娄》例举各国史书有“晋之乘,楚之祷杌,鲁之春秋。”孔子以鲁国《春秋》为主干,综合各国史书编纂成《春秋》一书,囊括上自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下讫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凡242年史事,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编年史。
史官世代相传。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提到他写作《史记》是继承其父司马谈遗志。《汉书》的作者班彪、班固、班昭也是父子兄妹相继。随着政治的发展,史学出现分工。汉代就出现专录帝王言行的《起居注》。以后各个朝代都设官专门撰写《起居注》,魏晋由著作郎兼修,北魏置令史及修起居注、监修起居注等职位,隋时设起居舍人,唐宋有起居郎和起居舍人。以后官名虽有变动,但其职责始终保留,执行古代左、右史的职责。
唐代的刘知几提出,从事历史编纂的人要才、学、识俱全,更重要的要有“史德”,即指著述者心术要正,千万不能歪曲历史。“史德”中最重要的就是“秉笔直书”,而“秉笔直书”正是中国史官的优良传统,也是史官们追求的目标。钟雅所惧的董狐就是具有高尚史德的良史的典范。
公元前607年,晋灵公宴请赵盾企图席间杀之,赵盾逃脱,流亡,尚未出境,赵盾的从兄弟赵穿杀灵公,接回赵盾继续担任正卿的职务。晋之太史董狐记载说:“赵盾弑其君”,公布于朝。赵盾极力辩白,董狐曰:“子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讨贼,非子而谁?”(《春秋左氏传·宣公二年》)董狐揭示事实的本质,不畏权势,记下了赵盾的罪状。孔子称赞董狐为“古之良史”。
良史的另一个典范是齐太史。公元前548年,齐国大夫崔杼杀齐庄公。“齐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太史氏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春秋左氏传·襄公二十五年》)齐太史兄弟四人,为直书“崔杼弑其君”而死者三,仅存的四弟仍不屈,坚持直笔,崔杼无可奈何,只得听之。更有南史氏怕太史一家被杀绝,执简前去准备继承太史氏遗志。史官之品德难能可贵。难怪文天祥在《正气歌》里颂扬“齐太史笔”了。
正因为史官有不惜以身殉职而“秉笔直书”的传统,帝王、大臣有罪恶、错误、丑行,都逃脱不了史官的实录与评议。况且,有的朝代还规定,皇帝不能查阅当代史官的记载,这就为史官直书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因此,凡是头脑比较清醒的帝王将相,对自己的言论、行动都比较检点,不敢恣意妄为,为非作歹,从而出现了皇帝、大臣怕史官的现象。史籍的不绝,史官的活动,对具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来讲也是一种约束力量,这就是史官的制约、监督机制。当然,这种机制是相当有限的,对那些不顾一切后果的残暴的君主和大奸大恶的官僚,史官及其活动也起不了什么作用,因为那毕竟是封建时代。


第5版(理论)
专栏:

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徐鹏航 黄学忠
今年以来,承包经营责任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形势的发展令人鼓舞。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把目前推行承包制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作为一对矛盾的话,那么矛盾的主导方面是政府的各主管部门,根子在于对承包经营制的认识。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有八个问题:
一、是放水养鱼还是竭泽而渔?
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承包基数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另一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克服三种倾向:一是单纯财政观念。八年改革,企业活力有所增强,但留利水平依然偏低,有的地区人均还不足300元,甚至更少,扩大再生产能力实在有限。如果在承包中还是按老观念办事,即使承包了,企业也难以活起来;二是强调完成当年任务而忽视企业长远发展,把基数订得高,企业缺乏后劲,不利于长远发展,最后还是损害国家利益;三是确定基数时互相攀比,没有排除外部的不同条件,不能使企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出现新的苦乐不均现象。如何确定合理的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诚然有一个计算问题,但必须明确一个指导思想:要放水养鱼,给企业以好处,不要竭泽而渔。
二、是从实际出发还是生搬硬套?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各地已经展开,承包经营的具体形式越来越多样。应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或必然的趋势。实践是生机勃勃的,又是错综复杂的,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也应当多种多样。因此,我们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究竟是从实际出发,还是生搬硬套?这也是关系到承包经营制能否成功的一个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总想吃点“现成饭”,把别人的形式和办法搬过来照套。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总想搞一个一劳永逸的办法,用一种办法不是管一个企业,而是想管一批、管一片企业,希望一步到位。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唯书、不唯上,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在承包中也应遵循这条路线。从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推行承包经营制,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承包经营责任制也才能在创造中发展。从实际出发,创造新的承包形式,完善承包形式,路子就会越走越宽,生搬硬套只会把事情办坏。
三、是因势利导还是强行承包?
当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国有企业至今没有承包的要求,政府部门则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希望尽快将承包任务落实到企业。有的政府部门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实际上是把承包任务硬性压到企业身上去,结果带来很大的副作用。承包作为经营机制的一场改革,企业是主体,有无承包的愿望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在没有这种愿望之前,切不可强行承包,而只有耐心地引导,帮助企业分析利弊。同时进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只有让企业和政府热到一起,才会有力地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开展。
四、是竞争夺标还是领导指定?
由谁来领头承包?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谁来领头承包,一般都是行政主管领导的意中人(往往是现任厂长、书记);二是把竞争机制引进来,采取竞争夺标的办法。由领导指定的人来承包,他们往往与政府主管部门讨价还价,效果也不理想。实行招标,中标者就是当然的厂长。这些通过竞争而中标的经营者,一般保守思想较少,有创新精神,有经营能力,能够使承包取得成功。竞争创造出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造就出一批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这是较好的办法。
五、是自主组阁还是强行任命?
在竞争夺标中,中标者就是厂长或经理,那么,他的副手及下级人选究竟由谁来确定?有的地方和部门依然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即使某些人选中标厂长不能接受也要强行接受。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企业经营机制的一场变革,必然要求企业领导体制也相应进行变革,特别是要变革过去那种按一定行政级别,以政府官员标准,逐级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传统作法。进行承包经营,特别是通过竞争夺标来选择经营者,就要十分尊重中标者的意愿,在组建企业领导班子时,注意遵循自主组阁的原则,因为这些中标的经营者承担了全部经营责任和经营风险。
六、是放手经营还是多方干预?
有的政府部门在企业承包后总是有点不放心,习惯于过去的老办法,从公开转变为隐蔽,从台前转到幕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干预。这种作法是有害的。实行承包经营,就是要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把政企分开,让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际上,在竞争中夺标的经营者是最会经营企业的。放手让他们去经营,少一些行政干扰,多一些指导,一定会取得承包经营的成功。
七、是利益落实还是沿袭旧制?
国有企业进行承包以后,承包者的利益往往无法落实,利益与责任不相称,直接影响到承包者的积极性,从而也影响承包经营制的推行。这也是当前承包中的一个问题。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可以比职工高一至三倍。作为承包经营者,比一般经营者要负更大的责任,承担更大的风险,更应有其相对应的利益。现在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一般都是以企业类型和职务等级作为标准,不同的工资级别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行政级别,这在大、中型企业中尤为突出。沿袭这种旧的体制,把企业纳入政府系列,实际上强化了旧的经济管理体制。在推行承包制时,必须打破旧的体制,大胆落实承包者的利益,真正使责、权、利三者互相结合,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八、是主动服务还是无所作为?
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政府主管部门究竟是大有作为还是无所作为?应该看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服务,即使全部企业承包以后,政府主管部门也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大有作为。例如帮助企业克服短期行为,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行协调、监督,等等。特别是现在新旧体制交替之际,企业承包后还会碰到这样那样意料不到的困难,政府部门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还要看到,政府部门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要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责任,绝不能合同一签了事,撒手不管,或者出了问题去找企业算帐。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法律社会学理论研讨会简介
法律社会学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在我国,它还是一个有待创建的新学科。不久前,由北京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体制改革研究所联合发起在北京召开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研讨会”,作为法律社会学的专科学术讨论会在我国还属首次。研讨会上,与会者就关于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社会学的一些问题作了认真讨论。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虽已有近百年历史,但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含义仍众说不一,大体有以下三种:一是指的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二是指的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三是指的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在我国,法学界一致认为,法律社会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具体的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将以研究法律实行为主旨的法学分支也称为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很多涉及部门法的实际问题,如青少年犯罪问题、企业破产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等。法律社会学与部门法学的区别在于,它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部门法的;它并非一般地研究部门法,而是着重研究这些法律的实行;它所研究的课题往往不属某一部门法,而是兼跨几个部门法的问题。法律社会学虽有自己的理论,但它不是理论法学而是应用法学,它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它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学派,而是以法学理论为其理论基础,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
当前的改革是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它需要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相互配合。改革过程的每一步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确认、推进、保护和引导;同时,改革过程中又无时不需要平衡各种社会利益以及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这就决定了要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决不能光从各部门法角度考虑,而必须采用系统的、结构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从全社会的视角来研究法律(尤其是法律的实效问题)。而这一切,正是法律社会学的用武之地。所以,与会同志指出,开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是撰写当前我国体制改革与现代化建设这篇大文章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会者还指出,在当代中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对加强法制建设和改进法学教学及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一、由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点在于法律的实行,因而开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当前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有法不依问题;二、开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将有助于在法学中切实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还有助于改变我国目前法学领域中注释法学占据优势的局面。
(杜飞进)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改革的两本新书
四川人民出版社最近将出版两本新书:《举世瞩目的8年——中国发展与改革纪事》和《中国:发展与改革(年刊,1986年卷)》。
《举世瞩目的8年》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信息室编,是我国第一本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纪事体著作,它按时间顺序详尽地记载了8年改革的进程。
《中国:发展与改革》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编辑,高尚全主编。它包括了对经济运行中新趋势、新情况的反映;对重大改革决策的思考与选择;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和对中国经济社会变革的回顾与展望。 (傅强)


第5版(理论)
专栏:书讯

书讯
△我国第一部大型金融辞典《经济大辞典·金融卷》已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这本辞典由刘鸿儒任主编,张树人任常务副主编,全国主要财经院校及金融研究、业务部门近百位专家学者参加编纂。这是我国第一部大型金融辞典。
(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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