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综述

强行摊派引起群众不满
  违法行为必须迅速纠正
最近,我市搞教育集资,职工一律被扣掉月收入(包括加班费、夜班费、副食补贴等)的10%。这种做法使广大职工叫苦不迭。 山东临清机械厂 朱启灿
不久前,我县集资办水电站,县领导人决定全县职工每人“捐”一个月工资,按月从职工的工资中扣。这种捐献,实为强夺。
 江西赣县 易仁
我县县政府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县干部职工集资办学,县级干部每人不少于20元,局级干部每人不少于15元,其他人员每人不少于10元。这些钱由各单位在9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扣清。这是集资,还是硬性摊派? 河北临城县 一群众
本报陆续收到的这一件件来信,虽然来自不同地区,但内容却十分相似:相似的情节,相似的疑问,相似的情绪。从中可以看出,群众对用强制手段摊派钱财的做法十分不满。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每个公民对自己的工资及其他合法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一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经所有人同意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强行占有干部、职工工资的做法,从法律上讲属于不法占有,是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他们认为,强行摊派的决定是以一级政府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发出的,有的还特别强调是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其实,这并不能说明这一做法的合法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决议和命令不能与国家宪法、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相抵触。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1983年8月10日发出通知,指出除了国务院规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费外,各级政府部门、厂矿企业、商店、学校等一切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强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钱物。可见,这些地方政府强行摊派的文件是与宪法、民法有关条款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相抵触的。
许多来信中列举的各种名目的强行摊派,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群众可能受益的公益事业费用,如修建学校、医院、电站、公路等;另一类是与群众无关的支出,如买轿车,建高干病房等。前者的出发点和主观愿望虽好,但不顾财力可能,又不同群众商量,超出法定范围强行摊派,以致违法;后者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利用权势勒索群众财产,不仅违法,而且很不道德。对前者,群众有不满情绪;对后者,群众则异常痛恨。
近几年来,国务院三令五申不许乱摊派,但在许多地方却仍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就难怪人们要提出以下一些疑问:这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是如何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的职权的?上级政府又是如何行使“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的职权的?审计、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如何开展检查、稽核工作的?这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又是如何执行保护国家所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任务的?
人们希望这些职能部门克尽职责,行使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报群众工作部信访组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心里话

  没有必要的周游全国考察
8、9月间,重庆市医学情报研究所工作人员钱进,自费徒步考察全国,来到我省。他随身带着今年元月份两家报社刊登有他考察出发时的新闻照片的报纸,还带着盖有四川省卫生厅等11个单位印章的复印介绍信,以及工作证、记者证、会员证、居民身份证等。
8月25日,他到达广州市后,便给广州市的两家报社挂了电话,让记者为他写文章、登报纸。第二天,南方日报第一版报道了“重庆青年钱进自费徒步考察到穗”的消息。
在广州,他要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见、题词,并要求给予资助。广东省卫生厅给了他100元,广州市政府、市卫生局等单位也给了钱。9月4日,他到了东莞市,要市长接见、资助。某市长个人给了他5元,市卫生局给他150元。3天后,他先后来到虎门、长安镇。虎门医院给他50元,长安医院给他20元。接着他又到了宝安县、深圳市。深圳市电视台为他补拍了入城仪式,在这个市的电视台播出。宝安县政府给了他50元,县卫生局给他60元,松岗卫生院给他100元。他就这样一路“考察”,一路要钱。
他向南方日报记者透露,计划用5年时间走遍全中国,了解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状况,为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提供一些资料。钱进成天忙于请人题词、资助,能实现这一目的吗?!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5年后的情况更是千变万化。他考察结束时,所能提供的资料同实际情况必然有很大的距离,这能有多少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呢?我认为,这种做法实在不值得提倡。
他每到一地、一单位,吃住在招待所,分文不付,还要各单位资助。一路上,他总共接受了多少单位、个人的资助,很难说清。他说他已步行了4000多公里,先后到过四川、湖北、湖南、广西以及广东的湛江、海南、西沙群岛、江门、佛山等地。看来他还要“自费徒步”走下去。前不久,广东省卫生厅给他开了一张到东莞市、宝安县、深圳市、珠海市、中山市、顺德县和连平县的介绍信。除连平县是个经济落后的粤北山区县外,其余都是经济特区、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
请四川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医学情报研究所和钱进本人都想一想,这样的考察有无必要再继续下去?
广东 卫文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云南大理石因何难销?
云南大理苍山19峰,峰峰富有大理石。自唐代开采至今,连1峰也未开采完。这里的大理石质地细腻,色彩丰富(有彩色、水墨、银灰、雪白),是高级的建筑材料和精美的工艺材料。近日我在大理市参观了这里唯一的一家集体办的大理石厂,了解到如此上乘的大理石,目前的销路不太好。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上回扣风造成的。有些经销人员只要个人捞到好处,宁肯以同等价、甚至高价订购次货,也不订购不搞回扣的大理市大理石厂的产品。
回扣风干扰了正当的生产和经营。此风不刹,劣质产品势必充斥市场,既危及社会生产的发展,也贻害消费者。
湖北随州市 李顺忠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会海”与加班费
报纸广播经常喊要填平“会海”,可有的部门和单位“会海”非但未见减少,反而变着花样借开会捞实惠。今年,邢台市供电局规定,局里的大小会议,只要是在下班后召开的,都给与会者加班费,局领导人每加班1小时1元5角;处级干部每加班1小时1元;科以下人员1小时8角。结果,这个局在填平“会海”的声浪中,上班时间的会倒是减少了,可下班后的会议却越来越多,甚至把上班时能解决的问题,都拖到下班后开会解决。
下班后开会有加班费,不但影响工作效率,也使那些可开可不开的会成了必开之会,使短会拖成长会。而且,使一些人把开会当成捞实惠的机会。
中国食品报社 张签名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焚烧假冒商品也有弊端
十月八日上午,我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焚烧一批收缴的假冒商品。一时间,市内人民广场上烈火熊熊,浓烟冲天。殊不知,这一正义之举却也有几分弊端:
一、焚烧物品时,火星灰尘随风乱舞,污染了空气和周围环境。
二、焚烧的物品中有酒瓶、罐头、破衣服、废纸箱。如果把这些东西回收起来,也可收旧利废,何必无价值地毁掉呢?
禁止销售假冒商品,一靠法律监督,二靠消费者识别。焚烧假冒商品不如在市内大橱窗定期举办假冒商品展览。
湖北襄樊市樊东医院 贾林伟 贾信德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阻碍生产的壁垒难道不能破除吗?
开封化肥厂生产硫酸,开封磷肥厂使用硫酸,两厂一墙之隔,又有管道相通,一拧阀门,硫酸便可从开封化肥厂流进开封磷肥厂的储罐里。多年来,开封化肥厂的硫酸面向全国销售,但开封磷肥厂用的硫酸,不能就近调拨,却要到全国各地去购买。前段,开封磷肥厂因缺乏硫酸,只得停产。你说这事怪不怪?
这个问题,从省到市的主管厅、局以及化肥、磷肥这两个厂的干部和工人都知道,也都愿意解决。然而,由于这两个厂归属不同,利益相争,扯不完的皮,这事也就只好让它继续“怪”下去了。
开封磷肥厂原来年产5万吨普通过磷酸钙,1980年通过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已达年产10万吨,并为年产20万吨打下了基础。为了解决生产磷肥的原料——硫酸的供应问题,有关方面的领导人于1981年曾提出两厂联合生产经营。当时两厂同意,省、市有关部门也都同意,但我市某些决策人却不同意,这桩好事只得作罢。
面对当前形势,这两个厂何时才能从束缚中解脱出来,消除这种怪现象呢?有关部门应当决断了。
河南开封市化工局 刘鸿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残疾人柳西九的风格
这热闹的搬运化肥的场面,既不是供销社生产资料供应部门出售化肥,也不是投机者搞高价倒卖,而是我县五里乡的运输专业户柳西九无代价地支持困难户秋种,给困难户运送化肥时的情景。
柳西九(右一)是个残疾人,过去十分贫困,党的好政策使他走上勤劳致富道路。他致富后不忘乡邻,每年都要拿出数千元用于扶贫和支持乡里办公益事业。
安徽临泉县委宣传部 简亚彬 王彬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订阅报刊不应限制
我县邮电部门规定:凡单独订阅各类不是每日出版的报纸,如《健康报》、《中医报》、《山西卫生报》等均不予订阅,必须是有订日报者才准订阅。去年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了好多关系才算订上一年的报纸。今年订期又到了,同样好说歹说,无济于事。
不知这些规定是哪里制定的?
山西新绛县 朱洪达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消防中队应有火警电话
信阳县明港消防中队于1982年成立以来,一直没安装火警电话,给扑火救灾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去年7月,信阳县兰店乡邮电所门市部发生火灾,因无法及时向明港消防队打电话报警,当消防队闻讯赶到现场时,门市部已被烧毁。今年6月10日,明港镇河桥村唐庄队麦场失火,也因无法及时报警,13户农民的1万多斤小麦化为灰烬。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消防队安装火警电话。
河南信阳地区武警支队消防科 杜丙文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令人害怕的话务员
最近,一家美国公司驻京办事处外聘的一位雇员给本报来信反映:11月11日上午10时半,他因急着找中方机构的一位女士洽谈业务,打电话8316633总机找一位朋友代查她的分机电话号码。朋友查到一个直线电话号码,可是联系后一直没有人接听。于是他又打电话到8316633总机,请总机值班员帮忙。
谁知,当他很客气地“请小姐帮忙找××女士,直线电话是……号”时,值班员却很不耐烦地问了哪一家公司后,把电话又接到他的朋友处。当他和朋友正在电话中议论电话为什么又接到这里时,总机值班员竟插进来训斥,他再三说“对不起”,但那位总机值班员骂他“胡说八道”,还把电话线切断了。
记者查到8316633是北京展览馆的总机号,11月26日到北京展览馆了解情况。
北京展览馆总机组隶属馆饭店部。饭店部经理刘秀琴当即找来11月11日上午当班的女话务员核实情况。那位女话务员承认信中所写的事情,检讨了自己服务态度中的问题,但她已回忆不起那位电话客户(即来信作者)的情况。刘秀琴经理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暴露出他们领导工作的一些漏洞,对话务人员“客户至上”服务宗旨的教育还不够。要针对此事,在总机组展开讨论,加强对话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有关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理。
本报记者 罗华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教师在禁烟中应作表率
前不久,中央爱国卫生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出通知:“在儿童活动场所禁止吸烟”,这就对教师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
教师的言行对少年儿童具有表率作用。但不少教师,尤其是男性,在思考问题、批改作业时,养成了一手写字、一手抽烟的习惯。少年儿童在生长发育期间,模仿能力强。学校又是他们学习、生活、娱乐和接受教育的地方。因此,如果经常受自己所尊敬的教师的“熏陶”,他们很可能从好奇而模仿,而成为新一代的“烟民”。
教师吸烟虽不足为奇,但对青少年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不可不引起重视。望广大的教育工作者从大局出发,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在禁烟活动中作表率,带头遵守在儿童活动场所及一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江苏盐城市郊区总工会 吴征峰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笔款如何追回?编辑同志:
我区山亭镇西山腰村村民刘某,1985年与河南省的某个体户签订了一份供应鸭蛋(总金额6500元)的合同。合同规定货到后发款。但这个合同未经公证。1986年2月,刘的妹夫邵某告诉刘说,到河南提货须带现金,并说由他带款去提货。于是,刘将6500元货款分两次交给邵某带到河南。可是,邵提到货后,把鸭蛋运到自己家里孵起小鸭来。那个个体户也没再给刘某送蛋。刘发觉后,向邵追要货款。邵说,货款已交给那个个体户,你要款只有到河南找那个个体户去要。
1986年6月,刘某将此事起诉到山亭镇人民法庭,法庭传唤邵某到庭,邵当庭承认从刘某手中接过货款,但坚持说钱已代交给河南那个个体户了。法庭当即叫刘到河南开具有关证明来。半月之后,刘开回证明信,说是发货所收款6500元是邵某买鸭蛋支付的,个体户没有收过刘某的钱。这一案件起诉已一年有余了,法院仍未做出最后处理。
请问:刘某与河南那个个体户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对方没有供货是否违约?这笔款怎样才能追回?邵某在案件中应负何种责任?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 魏民魏民同志:
根据你信中所述情况,我们认为:
一、刘某与个体户签订的供应鸭蛋合同,似应为有效合同。邵某付款提货正是实现这一合同。如果目前已钱、货两清,应视为合同执行完结;如果邵某只取回一部分鸭蛋,其剩余部分,个体户应继续向刘某履行。就信中所谈的情况看,个体户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本案中刘某与邵某是通过口头形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邵某应该按照刘某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应履行向个体户交钱提货的职责,不得违反刘某的意愿,损害刘某的利益。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邵某把鸭蛋运回自己家孵小鸭,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本案如果已钱、货两清,被告只能是邵某一人。刘某应向邵某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债务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判决邵某返还不当得利(即应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它利益)。另外,法院还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的规定,判令邵某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四、审理中如果发现邵某和个体户串通,损害刘某利益,则应追加个体户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判决邵某和个体户负连带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团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函照登

  原广场雕塑本为临时建筑
你报在8月1日第五版刊登题为《广场雕塑拆拆建建,近百万元付之东流》的读者来信后,市政府责成我会检查在雕塑拆建过程中的问题。
1983年,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五一”广场被确定为文化休憩广场。当时决定先建一组临时性石膏雕塑,征求群众意见,投资19.6万元,陈设期为3年。3年来,征求意见结果,大多数人认为这组石膏雕塑,内容及艺术造型都较好,放置在公园更为适宜。经研究决定:
一、广场原雕塑(征求意见稿),原样缩小,搬到迎泽公园内;
二、重新征集广场雕塑方案;
三、广场喷泉继续留用。由于原雕塑用石膏制作,经过拆迁,的确造成了一些浪费。我们今后应该引起注意。
新的雕塑方案经过广泛征稿、评选,选定“晋泉之声”为我市“五一”广场雕塑。所以,我市“五一”广场雕塑的建设是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建计划安排的,并非“献礼”雕塑。
山西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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